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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上当受骗谁该担责?

2020-08-13熊锦秋

董事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董监高财务人员义务

熊锦秋

前不久京投发展发布公告称,子公司银泰置业财务人员遭遇犯罪团伙电信诈骗,导致银泰置业2670万元于6月22日通过网络被骗取。案发后银泰置业财务人员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侦办,已经冻结了部分被骗取资金。

近年来已有世龙实业、深圳能源、惠天热电等上市公司遭遇电信诈骗。被骗原因,有的是财务管理人员未遵守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违规直接向下属下达付款指令;有的是骗子冒充公司高管通过QQ发布转账指令,财务管理人员看到信息将巨款转到指定账户。上市公司是否追回损失多无下文,有些上市公司将相应损失数额计入公司当期损益,最后可能由上市公司来承担损失。

电信诈骗,所谓高管的QQ、电话、网络指令全都可以造假,假若财务人员在支付巨款之前、先向相关管理人员核实一遍,上市公司或可避免上当受骗,这里面有责任心的问题。电信诈骗的受骗对象,多是一些对新骗术不了解、或者想占小便宜的人尤其是老年人,上市公司职业财务人员也沦为受骗对象,说明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巨大漏洞,比如资金审核流程不规范,重大资金拨付没有按照职务等级严格设置审批权限、财务人员缺乏监督制约等;或者上市公司虽然制定了比较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只是挂在墙上,没有严格遵照执行。

再深究原因,则是因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较低、或者治理混乱。《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能力,不仅体现在建章立制,还体现在制度执行力。公司治理水平高,各种管理制度就比较健全,制度执行也比较到位,在财务管理方面理应不会出现低级失误。

当然,对上市公司上当受骗,市场人士也有一种“阴谋论”,因为一般来讲,企业对公转账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依次审核才能划出企业账户,并不能轻易划出巨款,上市公司或是以受骗为借口来填补相关黑洞。笔者认为,由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财务人员主动报案,且公安机关都会立案,黑中黑、套中套的可能性或许并不大;假若上市公司财务人员果真与诈骗分子联合做局,相关人员也可能涉嫌犯罪,既要被刑事追责、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抛开“阴谋论”,如果上市公司上当受骗,是因为财务经手人员、财务负责人工作疏忽导致,且上市公司的损失不能全部从诈骗分子那里收回,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勤勉义务要求董监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责。第149条规定,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16条规定,高管包括财务负责人等。

也就是说,若上市公司上当电信诈骗,且若其中财务负责人背弃了勤勉义务、或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财务负责人也属高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依《公司法》第152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而对于财务经手人,由于层级稍低,《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赔偿责任,这就要看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员工领的工资和福利,都是由上市公司来发,吃谁的饭当然要对谁尽忠尽责,假若员工身在曹营心在汉,或者对上市公司毫无责任感,厂房起了火苗也没有人扑救,那上市公司和股东凭什么养这样的人。因此,不仅董监高对上市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而且应该拓展到上市公司的所有员工,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规定所有员工都对上市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尽管普通员工位微言轻,没有能力主导上市公司发展大局,单个员工对上市公司的贡献似乎比较小,但公司的具体事务基本都要各个员工来完成,只有每个员工都承担忠实勤勉义务,爱厂如家、爱公司如家,才能推动上市公司的发展、维护股东利益。若对普通员工也规定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那么普通的财务经手人等工作不尽职尽责,导致上市公司损失,股东也可依法名正言顺向其追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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