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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鄂西土司贡马制探析

2020-07-23黄祥深董建辉

关键词:鄂西朝贡土司

黄祥深,董建辉,2

(1.三峡大学 民族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2.厦门大学 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鄂西地处湖北西部、武陵山区东部,是汉族、土家族、苗族等民族长期生产生活的区域,也是历朝十分关注的民族地区。明朝定鼎南京后,为了稳定武陵山区社会秩序,仍保留元朝封授的鄂西土司的地位,利用传统的朝贡制度来处理朝廷与土司之间的关系,而贡马即是朝贡制度的产物。近年来,学术界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对鄂西土司也颇为关注,研究成果涉及到土司的制度更替、兴衰过程、文化特质、民族关系等多方面,(1)参见田敏:《土家族土司兴亡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李良品,廖佳玲:《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述论》,载《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曹茂庭:《明代治边策略研究——以朝贡制度为例》,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但对鄂西土司与中央王朝的互动关系研究尚嫌不足,对武陵山区土司贡马制度的研究鲜少涉及。目前,学术界对贡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西北土司的“茶马互市”制度,这不利于全面了解不同地区土司遵行朝贡制度的差异,况且鄂西土司贡马活动有其特殊性,与西北土司的“茶马互市”明显不同。基于此,本文拟对明代鄂西土司贡马制的阶段性特征、成因、政治象征等进行探讨,以便从一个侧面管窥鄂西土司与明王朝之间的关系互动,拓展土司研究的学术视野。

一、鄂西土司贡马的阶段性特征

明初,鄂西土司作为武陵山区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群体,受到明朝统治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明朝逐渐掌控局势,鄂西土司陆续臣服。朱元璋沿袭元代土司制度,承认鄂西土司的既得利益,保障其权利和地位不受侵损,同时主张“用原官授之”(2)[清]张廷玉等:《明史》卷310《土司》,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982页。的策略来笼络人心,稳定鄂西局势,以便为进军西南奠定基础。在此背景下,鄂西土司也顺应形势变化,积极向明朝靠拢,遵循旧制向明朝纳贡,并且上交元朝所授印信和金虎符,然而仍未见史料有关鄂西土司贡马的记载。如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施南道宣慰使覃大胜、容美洞宣抚使田光宝分别遣人向明朝“纳元所授金虎符”,并“贡方物”;(3)《明太祖实录》卷70《洪武四年十二月丙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308页。五年(1372)正月,容美洞宣抚使再次遣人“贡方物”,朝廷确认“容美洞军民宣抚司为长官司,秩正六品”。(4)《明太祖实录》卷72《洪武五年正月壬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329页。相关记载均未指明容美宣抚使所贡究竟为何物。《明实录》中关于鄂西土司贡马的最早记载出现在洪武十六年(1383),是年,施南宣慰使司前宣慰覃古诸到南京“贡马及方物”(5)《明太祖实录》卷157《洪武十六年十月己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440页。。从此,《明实录》便频繁出现鄂西土司向朝廷贡马的记录。

据笔者翻检《明实录》统计,明代鄂西土司进贡241次,其中贡马就有186次,占比77%。施南土司贡马次数最多,达到33次;其次是容美土司,贡马27次。详情如下表。

明代鄂西土司贡马情况统计表

从上表不难看出,鄂西土司的贡马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明初至嘉靖四年(1525)。此阶段鄂西土司贡马达到179次,是贡马次数最多的时期,其中在宣德、正统年间达到高峰。明初,为了显示王朝的恩泽,明朝未完全依惯例限制土司朝贡的次数和人数,而是借“厚往薄来”之策笼络人心。一些土司借机携带大量人员进京,以求获得丰厚赏赐。与此同时,因明朝急需战马,故对土司违例进贡的行为也无意制止。早期,在明朝国力尚称雄厚之时,厚赏的政策尚能维持,但后来土司朝贡越来越频繁,随员越来越多,朝廷的财力难以支撑。另一方面,贡马经过的地区,地方官员都要接济大量粮草,负担沉重,以致怨声载道。宣德四年(1429),湖广荆门州党厚本言:“今云南、交趾、四川、湖广、广西五布政司一切庶务及番夷贡献方物,皆由湖广历河南,有司供应人夫、马骡、粮刍,日不暇给。”(6)《明宣宗实录》卷56《宣德四年七月辛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 1330页。终于在成化六年(1470),朝廷明令要求“礼部议减各夷入贡之数”,并“移文各边”,要求“已定年数入贡,不得违越”。(7)《明宪宗实录》卷78《成化六年四月乙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516页。自此,明王朝开始严格限制和规范土司的朝贡行为,对违例进贡者不予赏赐,甚至降罪。嘉靖四年(1525),嘉靖帝开始营建仁寿宫,诏令鄂西土司采伐大木输送京城,导致贡马次数骤减,第一阶段至此结束。

第二阶段是嘉靖四年(1525)至嘉靖二十二年(1543)。此阶段鄂西土司主要向朝廷进贡大木,故贡马活动鲜见于史料。嘉靖四年(1525),嘉靖帝从营建仁寿宫始,相继修建慈宁宫、景阳宫、社稷坛、本恩殿等大型建筑,并接连营造七座帝王陵墓和行宫。因工程亟需大量木料,遂派遣大员驻守荆州,督促鄂西土司和地方官员采伐大木。嘉靖十一年(1532)十月,御史郭弘化奏报“湖广等地之采大木者”“劳顿万状”(8)《明世宗实录》卷143《嘉靖十一年十月丙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58页。。尽管如此,朝廷向各地摊派运送大木的任务丝毫未减。由于嘉靖帝在湖北钟祥为其生母大规模修建显陵时,因地点紧邻鄂西,故“献大木”的责任主要由邻近土司承担。嘉靖二十年(1541)四月,营建工程所需木料已备足,督工尚书正“乞停采运”(9)《明世宗实录》卷236《嘉靖十九年四月癸未》,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4824页。,不料皇家宗庙遭遇大火,“群庙一时具烬”(10)《明世宗实录》卷248《嘉靖二十年十月辛酉》,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4973页。。礼部尚书严嵩认为“庙建不可缓”(11)《明世宗实录》卷249《嘉靖二十年五月戊子》,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001页。,宗庙亟需修复,结果“献大木”的任务又被分派到鄂西、川东和湘西。嘉靖二十二年(1543)十二月,朝廷宣告“采木工完”(12)《明世宗实录》卷281《嘉靖二十二年十二月甲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464页。,“献大木”终告一段落。虽然这一阶段朝廷急需大木,但一直重申前例,严限土司贡大木的人数。兵部议谓:“土夷违例入贡,所过横索,且有它虞,宜严其禁。自今著为令,万寿圣节,止许宣慰、宣抚执事者差人庆贺。三年朝觐,方许土官、长官、峒老、峒长、舍人、把事人等进贡。俱要经由都、布二司,照依礼部原定名数,挨次填入……或不以时贡,多从人役及枉道骚扰者,夷人安置西北边,伴送者各治罪。”(13)《明世宗实录》卷96《嘉靖七年十二月甲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235页。显然,朝廷摒弃了明初较为宽松的政策,严格遵照朝贡制度来处理鄂西土司的朝贡。此外,因嘉靖帝下令将贡马“易银贮库”(14)《明世宗实录》卷91《嘉靖七年八月丁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096页。,故当时还出现了将实物贡品转换成货币贡品的趋势,这也显示出朝廷马政的变革,及对马匹的需求已不如明初迫切。

第三阶段是嘉靖二十三年(1544)至明朝结束。嘉靖二十三年(1544),朝廷营建大型工程结束,各地采大木任务也宣告完成,施州卫大旺安抚司等土司又迅速“各遣人贡马”(15)《明世宗实录》卷284《嘉靖二十三年五月甲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502页。,但次数已经极少了。从天启朝开始,明朝局势复杂多变,南方多地动荡不安,纷纷告急,尤其是东部沿海倭寇持续骚扰,导致明朝内乱外患,土司朝贡制度难以为继,鄂西土司的贡马活动也因此很快销声匿迹。

二、鄂西土司贡马的成因

早在天圣四年(1026),北宋朝廷即诏鄂西“施州溪峒首领三年一至京师”(16)[元]脱脱等:《宋史》卷9《仁宗本纪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82页。,明确鄂西土官进京朝觐的义务。随着鄂西地区逐渐被开发,人口趋于繁盛,元至元二十年(1283),元世祖在鄂西设立安抚使,此为元代在鄂西创设土司之始。至元三十一年(1294),“散毛洞覃顺等来贡方物”,朝廷“升其洞为府”(17)[明]宋濂等:《元史》卷18《成宗本纪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83页。。“府”是文职土司中级别最高的衙门。(18)田敏:《土家族土司兴亡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元朝在鄂西地区建立土司制度后,虽然诸“峒蛮”仍寇乱不断,但在元朝的招抚政策和军事力量双重作用下,社会秩序逐渐稳定,土司制度趋于完善。元末,朝廷疲于应付地方起事,削弱了对鄂西的治理,鄂西土司趁机扩张势力,抢占地盘,而自顾不暇的朝廷不得不通过提升土司职衔、新置土司等方式加以安抚,从而导致了明初鄂西土司分布格局的形成。明朝进一步规范土司的承袭制和朝贡制,规定由验封司或兵部掌行土司的承袭;(19)[明]徐溥:《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由礼部监督、点检贡物数量,并记录在案。(20)[明]徐溥:《明会典》卷108《朝贡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在朝贡制度的背景下,贡马渐成为鄂西土司与朝廷互动的重要途径。

(一)贡马是土司履行朝贡义务的方式

鄂西土司长期向明朝贡马,其根本动因在于明朝建立了完备的土司朝贡制度,并通过土司履行朝贡制度来测试土司的忠诚之心。明朝开国之君朱元璋即认为,“蛮夷酋长罔不称臣入贡,其或志在侦伺”(21)《明太祖实录》卷139《洪武十四年九月壬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186页。。于是,朝廷诏令湖广等处的土司“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庆贺限圣节以前,谢恩无常期,贡物不等。”(22)[明]徐溥:《明会典》卷108《朝贡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该诏令成为鄂西土司朝贡的依据,也确定了土司定期朝贡的义务。永乐年间,又规定“各司军民寡少,暂设宣抚事,由各位掌管,每年必朝,一次不朝贬爵,再不朝削地。”(23)鹤峰县史志编纂办公室编:《容美土司史料汇编》,内部资料,1984年印刷,第85页。明朝对于朝贡的严格规定表明,土司若失期纳贡、朝贺,则可能会被认为心怀不轨,而招致朝廷问罪。

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土司朝贡的管理,凸显中央王朝的权威,明朝还严格控制土司进贡的时间,其中最为重要的则数“贺正旦”。“贺正旦”属例贡,土司必须在12月或正月完成“贺正旦”的义务,这也是鄂西土司贡马的主要原因。如永乐十二年(1414)十二月,石梁下洞长官唐朝文贡马“贺明年正旦”;(24)《明太宗实录》卷159《永乐十二年十二月辛未》,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807页。永乐二十一年(1423)十二月,石梁下洞、龙潭、忠峒、容美等土司“各遣人贡马,贺明年正旦”(25)《明太宗实录》卷266《永乐二十一年十二月癸酉》,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419页。。正统六年(1441)四月,由于忠峒安抚司等土司未能在上年的圣节、冬至及当年的正旦向朝廷朝贡,招致朝廷“俱合问罪”。虽然明英宗赦免了土司的罪责,但仍“令移文省示”(26)《明英宗实录》卷78《正统六年四月己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531页。,给予严重警告。据笔者统计,明代鄂西土司贡马的时间总体分布是:正月12次、2月15次、3月11次、4月21次、5月16次、6月11次、7月14次、8月16次、9月10次、10月15次、11月11次、12月32次,选择12月份贡马“贺正旦”的次数最多。朝廷之所以如此重视例贡,主要是为了确保例贡的时间不被延误,以此表明土司对王朝统治的膺服。

明朝对于朝贡的土司,根据人员、贡品的数量赐给丰厚的物品,以示朝廷抚慰之意。据《明会典》记载,贡马者的品级不同,赏赐也有区别,“凡三品、四品,回赐钞一百锭,彩段三表里;六品、七品,钞六十锭,彩段二表里;八品、九品,钞五十锭,彩段一表里,杂职衙门并头目人等,自进马匹、方物,钞四十锭,彩段一表里。随来土官弟男、开把事头目人等,钞二十锭,从人伴吏,钞十锭。”(27)[明]徐溥:《明会典》卷113《给赐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土司贡马的数量不同,赏赐也各异,“凡进马一二匹,及方物轻者,止照杂职例赏。嘉靖元年奏准,朝觐到京,以马数多寡为差。进马一二匹者,准一人作差来名色,赏钞二十锭,彩段一表里。三四匹者,作二人;五六匹者,作三人,彩段钞锭,照数递加”(28)[明]徐溥:《明会典》卷113《给赐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此外,朝廷还根据土司贡马的时间来确定赏赐的数量,规定“凡到京过期,减半给赏”“过期半年以上,不给赏”(29)[明]徐溥:《明会典》卷113《给赐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又规定“违例多端者,不赏”(30)[明]徐溥:《明会典》卷108《朝贡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例如,弘治八年(1495)十二月,容美宣抚司遣头目贡马及降香,礼部以“所贡香不及数,马称道死,又无明文起送,请止给半赏”;正德二年(1507)六月,龙潭安抚司田正、差把事崔林等贡马,因马坠崖而死,礼部以“其不由布政司起送,坐违例,诏减半给赏”。(31)《明武宗实录》卷27《正德二年六月丙子》,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703页。由此可见,到明中期,朝廷对土司贡马的时间、人员、奖惩等方面的规定都已成熟。

明朝从制度上确定土司朝贡的义务,规定土司朝贡的回赐物品,尤其是将朝贡看作是土司臣服朝廷的表现,这些因素势必促使鄂西土司遵守定制,按时纳贡,这样既能表明土司对朝廷的忠心,又可获得朝廷不菲的赏赐,一举两得。同时,贡马至京城必须穿越中原数省,这对身处武陵山区腹地的鄂西土司来说,也是了解中原地区社会发展的机会,有利于促进武陵山区与中原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二)贡马是明朝战马的来源之一

明代马匹的来源有三:一是官府饲马;二是官马民养;三是通过互市向蒙藏等地买马。具体言之,有贡马、市马、茶马、盐马,或借至王府、民间的马,又有卖爵、赎罪之马。(32)[明]何乔远:《名山藏》,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版,第2960页。在马匹来源广泛的情况下,鄂西土司贡马虽非明朝战马的主要来源,但也多提供了一条途径。

明初,明军尚处于南征北讨的关键时刻,却出现了“兵力有余,唯以马为急”的尴尬状况。(33)[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44页。为此,统治者“屡遣使市于四方”,并要求在“正元寿节,内外藩封将帅皆以马为币”(34)[清]张廷玉等:《明史》卷92《兵志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77页。。朱元璋对马政也十分重视,分遣使臣“以财货于四夷市马”(35)[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44页。,借以扩充战马数量。同时,设立太仆及苑马寺,“凡茶马、番人贡马,悉收寺、苑放牧”。是故,储备之马“常数万匹,足充边用”(36)[清]张廷玉等:《明史》卷92《兵志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72页。。为了保证土司能够按期贡马,朱元璋曾命“武昌、岳州、荆州、归州各造马船五十艘,每艘定民夫三十人,以备转送”(37)《明太祖实录》卷169《洪武十七年十二月庚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579页。。营造马船是朝廷加强与鄂西川东等地联系、保障贡马运输畅通的重要举措,由是,各地“市马骡及蛮夷酋长贡马者,皆由大江以达京师”(38)《明太祖实录》卷169《洪武十七年十二月庚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579页。。

鄂西土司地处的武陵山区盛产古老而优良的小型地方马种,属西南型。西南马是我国主要马种之一,其优秀者在明朝即以贡马出名。(39)谢成侠:《中国养马史》,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274页。明代,鄂西利川地区及其附近的土司拥有马兵、战兵、守兵三种不同兵种,马兵的形成佐证了当地土司拥有足资作战的马匹,也反映了鄂西土司养马的规模非同一般。清代著名文学家顾彩在《容美纪游》中记载,容美土司有一牧马场,离宣慰司署不远,并言“川马皆出司中,上坡坂如平地”(40)[清]顾彩:《容美纪游》,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岳州武进士田焯造访时,容美土司曾送他“马四匹”;顾彩离开时,容美土司也送他两匹川马,(41)[清]顾彩:《容美纪游》,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363页。表明马匹既是容美土司的珍贵礼物,亦可当战马使用。据称,鄂西土司的贡马具有“上下山坂、出入溪涧至捷;风雨罢劳、饥渴不困至健”(42)[明]蔡方炳:《历代马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3页。的特点,因此获得了“爬山虎”的美称。

鉴于西南马能够用于作战,明廷兵部曾建议将云南、贵州、湖广、四川、广西等处的土官、土人、番僧人等进贡的马匹,“行各处镇守总兵、巡抚等官,并都、布、按三司就彼辨验等第,给与无马官军骑操”(43)[明]杨时乔;《马政纪》卷5,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版,第3页。。因为鄂西土司进贡的马匹甚合朝廷的需求,所以也被分入军中。如成化五年(1469)正月,礼部奏称:“施州等卫散毛、金峒、施南、桑植等各奏,‘成化五年朝觐进马,已付边卫骑操’。”(44)《明宪宗实录》卷62《成化五年正月丁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273页。朝廷对于“以时入贡”的土司,“厚加赐予,所以招携怀柔者备至”(45)[清]张廷玉等:《明史》卷92《兵志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77页。,“自是马渐充”(46)[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44页。。

(三)贡马是土司向朝廷谢恩的标示

土司具有世袭罔替的权利,但明朝对新土司的认定有严格的规定。依明例,“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47)[明]徐溥:《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弘治年间,朝廷下令土司在“十年外,文书到部者,不准承袭”;又令“罢土官纳粟袭职例,令照旧保勘,起送赴京袭职”,(48)[明]徐溥:《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正所谓“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49)[清]张廷玉等:《明史》卷310,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982页。。这是朝廷加强对土司控制的举措,也是土司权力来自中央王朝的象征。

新土司获得朝廷认可、册封后,往往会遣人贡马,以示谢恩。因谢恩的时间不受例贡约束,所以贡马的时间也非定数。洪武初年,石关峒镇边万户府黑送战死,其所辖之地“蛮民溃散,因而罢革”。黑送之子覃万勇再“招集蛮民一百五十余户居峒中”,并“备马来贡,上故万户府印,请设官开治所”。经湖广三司覆勘,所奏皆实,“遂命设长官司,以万勇等为长官、副长官”,(50)《明宣宗实录》卷29《宣德二年七月癸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772页。隶属金峒安抚司。永乐二年(1404)五月,明朝复设散毛、施南二长官司,以覃添福为施南长官,覃敬为副长官。覃添富向朝廷贡马及方物,“以谢新设治之恩”(51)《明太宗实录》卷41《永乐三年四月癸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673页。。又永乐十三年(1415)八月,盘顺安抚司已故安抚使野旺之子欲者什用来朝贡马,“请袭职”(52)《明太宗实录》卷167《永乐十三年八月甲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864页。。宣德三年(1428)十月,意利峒长官司已故长官覃可用之孙交忠贡马,“奏请袭职”(53)《明宣宗实录》卷41《宣德三年四月戊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010页。。在权力交替的关键时期,朝廷为强化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认同,要求土司赴京袭职,土司则通过贡马表示谢恩。也因此,贡马成为土司承袭权力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贡马是土司赎罪的手段

《明史·刑法志》载:“赎罪之法,明初尝纳铜,成化间尝纳马。”(54)[清]张廷玉等:《明史》卷93《刑法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94页。在特定时期,明朝允许土司纳马赎罪,这也反映出朝廷对马匹的需求十分强烈。天顺元年(1457),剌惹洞已故峒长向黑稍耸、次子剌惹施并侄麦昔等三人,“以罪发口外充军,其母陈情,纳马一匹以赎罪”,遭兵部拒绝。兵部认为,“土人犯罪,例该纳马二十匹,今剌惹施等三人,止纳马一匹,宜当增加”。而明英宗的旨意是,“朝廷一视同仁,念此远人,情有可矜,不必增加马匹,准其赎罪,放回宁家”(55)《明英宗实录》卷275《天顺元年二月癸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863页。。这是一个贡马赎罪成功的案例,一方面表明赎罪有例可循,另一方面也显示朝廷对土司采取宽宥的政策。

但是,并非所有通过贡马赎罪的行为都能获朝廷认可。明朝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土司,不得以纳马的形式免除刑罚。弘治二年(1489),容美宣抚司致仕宣抚田保富“进马为土人谭敬保、秦墨古送赎罪”。但刑部认为:“旧制,夷人纳马赎罪盖以情罪稍轻,不欲尽法,若情犯深重,罪状明白,亦难准赎,请行巡抚等官,查处以闻。”(56)《明孝宗实录》卷26《弘治二年五月戊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79页。可见,朝廷乃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土司贡马赎罪的行为。景泰二年(1451),礼部具奏:“散毛宣抚司副使黄缙宣谋杀亲兄,律应斩。其妻谭氏遣子忠等贡马赎罪,然缙宣罪重,法不可宥”,最终判定“宜给钞以酬马直(值)”。(57)[清]张廷玉等:《明史》卷310《土司》,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987页。朝廷虽未能允准这种不符常理的行为,但仍以币钞补偿马价。天顺五年(1461),施州卫木册长官司故土官舍人谭文寿“在乡凶暴,代人书奏,词造不法诽谤之言,法司论罪当刑,今文寿母向氏,进马以赎,如从之,恐土人无忌惮,仿效成风”。明英宗认为:“国法不可以不正,向化之心亦不容以不纳,宜给钞百锭,以慰其母,其子犯罪者,仍禁锢之。”(58)《明英宗实录》卷329《天顺五年六月壬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6764页。显见,明朝允准土司贡马赎罪的案例,主要是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若土司犯了严重罪行或危及社会秩序,朝廷虽不允许赎罪,但仍对其亲属予以抚慰,以示仁厚之意。

三、鄂西土司贡马的政治象征

明朝因发展马政的需要曾令南北各地民众养马,但“大江之南,不便养马”(59)[明]何乔远:《名山藏》,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版,第2929页。,且随着马政的推行,南方养马之人负担过重、弊端横生,马政改革势所必然。成化二年(1466),朝廷“以南土不产马,改征银”;四年(1468),又建立“太仆寺常盈库,贮备用马价”(60)[清]张廷玉等:《明史》卷92《兵志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71页。;嘉靖年间,朝廷要求土司“贡马,就彼易银贮库”(61)《明世宗实录》卷91《嘉靖七年八月丁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096页。,“易银贮库,以备买马”(62)《明世宗实录》卷20《嘉靖元年十一月戊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77页。。这一系列改用钱银来储备马匹的做法与明初“皆以马为币”的举措形成了鲜明对比。随着明朝马政的改革,鄂西土司也改变了贡马的方式。对于不愿将马匹“易银贮库”的土司,嘉靖帝认为其“有违旧制”,“皆罢绝之”。(63)《明世宗实录》卷20《嘉靖元年十一月戊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77页。贡马易银,不仅反映明朝马政的变化,也表明“贡马”只是鄂西土司履行朝贡义务的一种形式,而土司与王朝之间的政治隶属关系其象征意义远高于土司朝贡之实物。

有研究者认为,鄂西土司贡马与西南土司贡马情景类似,(64)李良品,廖佳玲:《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述论》,载《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而与西北土司的“茶马互市”制度有明显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鄂西土司地处武陵山区,此地既产良马,又产好茶,茶马同出一地,故明朝“以茶驭番”的意图在武陵山区无法实现;第二,鄂西土司的整体实力难以与西北土司相提并论,其影响力尚不足以使朝廷采取政治和经济的联合措施来提升驾驭的能力;第三,鄂西土司地处王朝版图腹地,不同于西北土司地处边疆,关系边疆安全,朝廷使用类似“茶马互市”制度来牵制边地土司这一策略不适合于武陵山区。基于这些因素,有明一代,鄂西土司的贡马始终未能形成类似“茶马互市”的制度。

明朝在西北边疆地区推行的“茶马互市”制度加强了朝廷与西北土司间的互动,甚至发展成为“朝贡贸易”。但这种所谓“贸易”的功能也主要是政治性的,“羁縻”的用意更加明显。正如嘉靖年间户部所奏,“国家令番夷纳马,……亦以番夷中国藩篱,故以是羁縻之耳”(65)《明世宗实录》卷24《嘉靖二年三月辛未》,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700页。。朝廷要求鄂西土司贡马,主要用意也在于此。明代名臣丘浚就曾指出,“唐宋以茶易马,多是交互市于境外之夷”,而明朝“盖取之我羁縻之土民,非若前代出境外而与蕃戎交易也”。(66)[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卷125《牧马之政》,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0页另一名臣叶向高也认为:“我朝纳马,谓之差发,如田之有赋,身之有庸,必不可阙,非虐使于番也。纳马而酬茶,体尊名顺,非互市交易之比也,且非独以马为故也。”(67)[明]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461《苍霞正续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058页。这些评论指明朝廷“体尊名顺”、笼络控制土司的性质,符合明朝廷对土司贡马的认识。一些学者也指出,明朝希望少数民族纳马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考量,最主要体现在“得番御虏”的政治功能上,这是明统治者的现实统治需要所决定的。(68)胡小鹏,敏政:《明代茶马制度新论——以卫所属番体制为中心》,载《青海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

鄂西土司贡马展现的是土司对王朝的臣服,是王朝国家统治秩序和土司朝贡制度的具体呈现。土司通过贡马加强与朝廷的互动,稳固与朝廷的关系,得以保留了既得利益。而明朝也趁势笼络地方势力、稳定局势,既获得了亟需的战马,又维护了鄂西地方的统治秩序,一举两得。贡马作为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政治互信的中介,是双方意志和统治秩序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政治象征意义。明朝严格要求鄂西土司遵照朝贡制度贡马,绝非出于经济上的考虑,而是主要出于“得番固圉”的政治目的。明朝廷与鄂西土司的互动关系,以及朝廷对鄂西土司宽严相济的治理政策,深刻反映了中国古代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统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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