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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文化圈”的内涵、特征与意义

2019-12-14陈文元

地域文化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文化圈土司民族

陈文元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策略与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土司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更清晰地勾勒出王朝国家对地域民族社会的统治与治理,可以更具体地探寻土司制度下的民族社会发展和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现阶段,“土司学”是土司制度研究一个很好的切入点,推动“土司学”的学科体系建设与发展意义重大。考虑到土司制度施行范围极广,不同地域民族交叉,如何更好地整合土司制度研究队伍,使土司制度研究作为一个更强大的整体进入学术的发展大道,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笔者拟通过“土司文化圈”这一议题为突破口,对“土司学”的发展与学科整合问题作些许论述,不揣仄陋,一陈浅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土司制度研究与“土司学”

土司制度研究在清末已悄然开启。民国时期,“土司”尚未彻底消亡,凌纯声、林耀华等民族学学术前辈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存的土司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发表了一些较为珍贵的作品,推动了中国土司制度的早期研究,初步奠定了土司研究的基调。此后,有关土司制度研究的大作相继产生,有佘贻泽的《中国土司制度》(1944年)①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中国边疆学会丛书》第一辑,重庆:正中书局,1944年。、吴永章的《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1988年)①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1992年)②龚荫:《中国土司制度》,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李世愉的《清代土司制度论考》(1998年)③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等从整体上对中国土司制度进行了一番研究论述。四部著作各有千秋,无一不推动了土司制度研究的发展,是中国土司制度研究领域的重要成果,为后续研究土司的学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与知识参考,为“土司学”的构建奠定了深厚理论基础。还有众多前辈时贤分时代、分区域、分民族、分专题来研究土司制度。④除上面提到的,这方面的著作还包括:谢华的《湘西土司辑略》(1959年)、黄开华的《明代土司制度设施与西南开发》(1964年)、胡挠、刘东海的《鄂西土司社会概略》(1993年)、谈琪的《壮族土司制度》(1995年)、高士荣的《西北土司制度》(1999年)、田敏的《土家族土司兴亡史》(2000年)、田玉隆等的《贵州土司史》(2006年)、黄家信的《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2007年)、成臻铭的《清代土司研究:一种政治文化的历史人类学观察》(2008年)、温春来的《从异域到旧疆:宋至清贵州西北部的制度、开发与认同》(2008年)、韦顺莉的《清末民初壮族土司社会研究——以广西大新县境为例》(2008年)、其美多吉、达拥的《德格土司政务史(藏文)》(2009年)、贾霄锋的《藏区土司制度研究》(2010年)、蓝武的《从设土到改流: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2011年)、齐德舜的《唃厮啰家族世系史》(2011年)、张生寅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明清河湟土司与区域社会》(2011年)、陈贤波的《土司政治与族群历史:明代以后贵州都柳江上游地区研究》(2011年)、李良品的《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士兵制度与军事战争研究》(2013年)、玉时阶等的《南丹土司史》(2015年)、陈季君的《播州土司史》(2015年)、土登曲达的《康定明正土司简史(藏文)》(2016年)、郑少雄的《汉藏之间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1902—1922)》(2016年)、何威的《河州土司何锁南家族研究》(2016年)、邹立波的《明清时期嘉绒藏族土司关系研究》(2017年)等。同时,中国土司制度在国外也受到了较大关注,一些国外学者对中国土司制度颇有论述。⑤这方面的论著如:谷口房男的论文《土司制度的诸概念》(1995年)以及《壮族土官族谱集成》(与白耀天合作编著,1998年)、王罗杰的论文《1400—1665年间川边朝贡》(1997年)、约翰·E·赫尔曼、田明新的论文《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进行改革的原因》(2001年)、詹妮弗·托克的著作《中国西南地区的部族首领》(2005年)、查尔斯·派特森·戈尔西(纪若诚)的著作《亚洲边地:清代中国云南边疆的变迁》(2006年)、乔荷曼的著作《云雾之间:1200~1700中国对贵州的拓殖》(2007年)等。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土司研究逐渐从萌芽、产生、发展,乃至走向成熟。“土司学”的产生是土司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及学科化的重要体现。

“土司学”概念的提出是土司研究发展过程的产物,成臻铭在《论土司与土司学——兼及土司文化及其研究价值》(2010年)⑥成臻铭:《论土司与土司学——兼及土司文化及其研究价值》,《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1期。一文正式提出并倡导。其后,成臻铭在《新世纪十三年内的中国土司学——2000—2012年土司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论的取向》(2014年)一文⑦成臻铭《新世纪十三年内的中国土司学——2000—2012年土司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论的取向》,《青海民族研究》2014年第2期。以及李良品《构建“土司学”的几点思考》(2014年)⑧李良品:《构建“土司学”的几点思考》,《青海民族研究》2014年第2期。的论文中进一步阐述“土司学”的理论。此后,学界对“土司学”作了积极的探讨,或批评或回应。近日,李良品的新著《中国土司学导论》(2017年)出版,进一步深化了“土司学”的理论体系。⑨李良品:《中国土司学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现阶段的“文化热”“遗产热”“旅游热”等现象,以及2015年湖南永顺土司遗址、湖北唐崖土司遗址、贵州播州土司遗址等湘鄂黔三地联合申遗成功,进一步推动了“土司学”的深入发展。成臻铭认为现阶段“土司学”有必要加快与国内外致力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社会治理研究的各学科对接的进程,以广泛分布于此“土司区”为视点解决土司研究的基础性问题,最终找到土司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①成臻铭:《土司学面对申报世界遗产的研究取向》,《民族学刊》2014年第1期。“土司学”构建的意义在于,它使土司研究有了一个更具体的研究范围和汇集更多专业学者进行集中性、整体性的研究,可以通过学科构建来反思它的研究方法和思路,确定它的具体目标,意义十分重大。当然,构建“土司学”也有不利之处:如确立“条框”易产生各自为政,形成“学术战线”与“领地”,甚至形成学科孤立,不利于学科之间交流与合作,研究土司的学者亦可能被“放逐”至专业化的孤岛。但毋庸置疑,“土司学”的形成与构建对中国土司制度研究乃至中国民族史研究都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具有它特定的时代意义与现实意义。

二、土司区与“土司文化圈”

“土司文化”是“土司学”门类下的一个重要类别,对“土司文化”的研究与探讨,是“土司学”重要内容之一。成臻铭认为:“‘土司学’的推进需要在重视土司资料发掘整理和研究内容视野拓展、加强‘土司学’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两个着力点上取得突破。”②成臻铭:《“土司学”的提出与推进》,《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其言甚确,土司制度的长期施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文化圈,从“土司文化圈”的角度考察土司制度,是对“土司学”的进一步阐释和深化。

“土司文化圈”可以将不同区域的土司文化联结起来。粗略来看,不同的土司区其实是不同的地域社会,彼此之间并没有太多共同之处。如果非要找一个共同,那就是——它们均为王朝治下的土司。将这样一些不同地域、族群、社会、文化等因素包含进一个体系内进行整合研究,似乎是不合理的。但如果我们从“他者”视角审之,从国家制度视角观察,从王朝国家的统治模式来看,在历代王朝的施治理念中,土司制度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因俗而治”的原则和精神,是在诸多不同的因素中创造共同,从而实现政治一统。由元迄清,随着土司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完善,土司区也不断发生演变。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影响深远。一部土司史,半部民族史。从国家视角来审视,“它的实行逐步改变了一些少数民族各不相统、各自为政的分散局面,从而保证了国家政权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缓和了封建王朝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直接矛盾和冲突”③张晓松:《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2期。。元代的土司制度,是对唐宋羁縻制度的新发展。土司制度正式确立于元代,土司区的称谓亦从元代开始。“元代土司制度,在中国历代王朝在对南方民族治理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④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129页。元代的土司区,主要分布在今天的湖北、湖南、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等地区,还包括今天东南亚的一部分地区。但元代的土司区比较模糊,众土司辖境尚不规范,区域等级大小不一,土流兼治,职责权限制定亦不严密,管理松散。但即便如此,元代确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有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统治制度——土司制度。明代沿袭了元代的土司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实际控驭也较元深入。“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①(清)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488页。土司制度以明代最为完备,明廷对土司制度作了规范化处理,并在更大范围内推行,特别是永乐定制,使土司制度臻于完备。“永乐定制之后,终明一代,有关制度绝少更改,真正成为一代之制。”②田敏:《土家族土司兴亡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96页。明代的土司区基本与元代土司区相差无异,但亦有小范围变动。如自明初就已开始的改土归流,以及明末云南边疆土司(今东南亚的一部分地区)逐渐脱离明朝统治等。但由于土司制度在明代日益完备,对诸土司的职权与职责进行了重新厘定,众土司领地相对更明确,相应的土司区是稳定的。清代土司制度是对明代土司制度的依循,但较之明代更为严格。清代的土司区不同时期变化较大。清初,清廷与南明势力激战、吴三桂叛乱等因素,至康熙二十年(1681)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才趋于稳定,清廷对众土司势力积极拉拢,这一时期土司区与明代大体无异;清康熙年间对一些土司进行了改土归流,至清雍正年间,清廷开展了大范围的改土归流,力度大、范围广、影响深,土司区变化极大。改土归流后湖广无一土司,贵州、广西无一级大土司,云南尚有部分土司;清代还增设了一些土司,如四川即增设了不少土司。同时,《清史稿》还将少数民族地区带有卫所性质的世袭指挥(西南、西北皆有分布)和主理屯田性质的世袭土屯官也纳入土司范畴。另外,清代自雍正至宣统清亡之际,改土归流进程终未停止,相应的土司区亦有变动。民国时期,云南边疆土司区由于抗战等因素,甚至有所恢复,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残存土司彻底废除,现实意义上的土司区已不复存在。

土司区的存在,是历代羁縻统治、因俗而治思想的集中体现,对现代少数民族社会治理具有借鉴意义。说到这里,“土司文化圈”的所体现的共同内涵与土司区的共性在何处?在地域社会复杂、族类众多、经济文化形态不一的土司区,王朝国家如何实现了有效治理?土司制度以及土司这一政治实体历经元明清三朝甚至民国时期得以延续的原因是什么?依笔者看来,“土司文化圈”所体现的共性在于:不同的土司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探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各民族在历史时期的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文化共性与中华民族认同,各区域内的原生性民族文化与外部文化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结度。王朝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施治理念符合地区社会实情,而代表国家力量的文字、礼仪与制度又无时不刻地影响着地方社会,“皇帝”与“土司”的对抗与利用,彼此之间的复杂互动形成了“土司文化圈”的固有内涵——“土司文化圈”既是中央王朝对地方文化政策的体现,也包含了地方文化的自我表达。王朝国家在不同地域社会中成功的施行土司制度,恰恰反映了土司制度的普适性、包容性和极强的适应性。

需要说明的是,“土司文化圈”绝不是孤立存在的,卫所、府州县所对应的卫所制度、郡县制度与土司制度是紧密联系的。土司制度是与郡县制度共同区域内存在,而明代设置的卫所制度很大程度是为了监控土司,土司制度深受这两种制度影响。所以,“土司文化圈”不仅仅是土司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它还应包括卫所、府州县等在内的制度文化,以及三者之间互动的历史文化演绎。

三、“土司文化圈”的特征与意义

“土司文化圈”的形成,既有王朝国家的制度层面推动,更有地方社会的地域性与民族性因素使然。一方面,国家推行土司制度,将土司纳入职官体系,土司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另一方面,不同土司所承载的民族文化与所处的地域环境,决定了大大小小的“土司文化圈”,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同时,国家与土司、土司与州县、卫所、土司与土司之间的复杂互动,使得“土司文化圈”形成了一个横纵向相互交织的文化网络结构。初步来看,笔者拟通过地域、民族、经济文化类型来划分“土司文化圈”的内在结构。

土司制度施行范围较广,但主要以南方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至明清时期延伸到西北地区。西北土司制度在清代进一步确立,并较之元、明时期有所扩大。以清代为例,西北地区土司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等地,如河州卫土指挥韩氏、泯州卫土指挥马氏、庄浪卫土指挥鲁氏、西宁卫土指挥祁氏,以及众多土千户、土百户等,这一区域的土司构成西北土司文化圈;西南土司制度施行时间长,土司分布众多,为方便行文论述,本文将西藏与四川、云南、贵州纳入到西南土司文化圈。这一区域的土司主要有上纳夺安抚司、明正土司、德格土司、马湖土府、酉阳土司、播州土司、楚雄土府、丽江土司、水西土司、思州、思南土司,以及众多土指挥、土千总、土知州乃至各类土吏。这一区域的土司构成西南土司文化圈;南方地区的土司主要分布在湖北、湖南、广西及广东、海南部分等地区,如容美土司、唐崖土司、永顺土司、保靖土司、桑植土司、泗城土府、镇安土府、思恩土府,以及土千户、土知州、土知县乃至各类土吏等。这一区域的土司构成南方土司文化圈。

从西南到西北,土司制度所表现的不仅仅只是地域上的差别,在这样一个大的“土司文化圈”内,分布着承载不同民族文化的民族,不同民族的饮食习惯、宗教信仰、民族语言、民族服饰、生活习俗等呈现出了不同的文化圈。彝族土司,区域分布极广,云贵川皆有之,势力极盛。明代水西土司、乌蒙土司、乌撒土司是西南实力强大的土司,时常左右地方社会政局甚至动摇国家统治秩序,如明末的奢安之乱即是明证;壮族土司,大如泗城土府、镇安土府、思恩土府土司,小如忻城莫氏土司、江州黄氏土司、恩城赵氏土司等,主要分布于广西;土家族土司,主要分布在湘鄂川(渝)黔地区,清代有永顺土司、保靖土司、桑植土司、容美土司、酉阳土司、石柱土司六大宣慰司;藏族土司主要分布在青海、四川、西藏等地区,比较著名的如瞻对土司、明正土司、德格土司等;傣族土司,如芒市放氏土司、陇川多氏土司、瑞丽罕氏土司、车里宣慰刀氏等。由于历史原因,傣族土司分布体现出跨区域跨国度的特点;纳西族土司以丽江木氏土司最为著名。明代时,丽江土司为明朝所倚重,木氏也因汉文化程度较高而著称于世。还有其他各族土司等。各民族所呈现出来的“土司文化圈”在民族性与地域性的两重特性中交叉穿梭,彼此之间的“边界”互相交织。

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生产方式与经济方式不同,对应的经济文化类型就会有所不同。将“土司文化圈”按经济文化类型划分,可分为畜牧型土司文化圈、农耕型土司文化圈和畜牧农耕型土司文化圈。畜牧型土司文化圈,经济方式是以畜牧为主,主要分布于西北青海、甘肃一带;农耕型土司文化圈,经济方式是农耕经济,古代甚至近代以来西南山地游耕亦是一大特色,属于农耕型经济文化类型的土司分布范围较广,西南、南方众多土司皆属这一经济文化类型;畜牧农耕型土司文化圈,经济方式是以畜牧与农混合型的经济方式,以藏族土司最为典型,云南地区亦有分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土司文化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结构维度上,从横向层面来看,地域、民族、经济文化类型是构成土司制度的内在差异的重要方面,形成了“土司文化圈”结构与范围;从纵向层面来看,王朝国家意义上的土司制度与地方社会意义上的土司制度既有吻合之处,体现了制度文化发展过程中“大传统”与“小传统”的相互渗透和交融,亦有土司制度在王朝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纵向的差异性,中央王朝与土司之间有着不同的政治意图与利益取向决定了二者之间对土司制度的理解与实践会有所不同。时间维度上,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承载在不同地域、民族、经济文化类型的“土司文化圈”,其形成过程并非一成不变,稳定、反复、渐进、急促或皆有之,过程不一,结果亦有所不同;从共同性的角度来看,土司制度渊源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唐宋进一步发展,正式形成于元代,明代进一步完备,衰亡延续于清代,直至残存的土司最终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彻底消失于历史舞台。制度与文化是紧密相连的,一项制度的长久推行深刻影响着文化的走向。元明时期,是土司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样也是“土司文化圈”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而清朝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废除了大量土司,虽然保留了一部分土司,但从制度层面意义上的土司制度已经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制度层面意义上“土司文化圈”亦是如此。总之,“土司文化圈”是联结不同土司区、包含不同地域、民族、经济文化类型的内在结构的文化结合体,它的性质和外延是以土司制度为基础的。

“土司文化圈”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圈,民族结构、民族个性、民族特征形成圈,更是民族发展、民族进步、民族团结的示范圈。“土司制度及其文化影响深远,这一重要的历史遗产应予以深入研究和总结。”①方铁:《土司制度及其对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土司制度历史是民族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司制度施行对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形成、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考察土司制度的意义从深层次上来讲,是把土司制度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多元一体格局民族大融合的宏观叙事联系起来,把“土司文化圈”与“中华文化圈”联系起来,探寻作为中央王朝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王朝制度而存续长久的土司制度是如何在王朝国家的政治空间里运行,如何在区域社会中发展,又如何在改土归流之后继续成为民间叙事中的共享话语与营造地方文化的公共空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交融下的民族关系建构。土司制度施行范围极广,不同地域民族交叉,如何更好地整合土司制度研究队伍,使土司制度研究作为一个更强大的整体进入学术的发展大道,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构建联结全国不同土司区的“土司学”,乃至更大范围层面的“土司学”,确立它的学科规范与地位,“土司文化圈”或许是一个小小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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