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稽查执法
2020-07-09杨超
摘 要:在当今时代,社会各方面更加重视食品的营养健康以及质量安全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下,保健食品也开始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爱。对于相应的监管部门来说,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相关部门也开始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本文探讨分析了保健食品的稽查执法工作。
关键词:保健食品;稽查执法;执法主体
随着我国整体社会经济以及科技的不断快速发展,当前保健食品也开始逐渐形成了极为规范的产业链,但是部分保健食品在生产研发以及经营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使得保健食品以及相应的保健食品企业都存在着严重的信任危机。我国政府以及相应的执法部门也应该认识到保健食品对于国民健康的重要影响,并且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监管力度,从而使得我国的保健食品更加科学、正规化,保证我国国民的生命健康问题得到有效保障。
1 保健食品稽查执法实践
1.1 执法主体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执法主体是相应的行政机关,主体的资格是对相应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前提。因此,在对保健食品执法的过程中,只有保证执法主体有更加合理的授权才可以保证相应的权力、职权不被越位。对于行政处罚来说,建构行政主体或变更行政主体,只可以由最高行政部门国务院或者是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来决定。因此于机构编制委员会应该承担相应的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变更的职权,但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若是涉及行政处罚,还需要依照规定由国务院或者是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进一步的确认[1]。
1.2 保健食品的产品范围界定
在我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保健食品是一种具体被给予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本身并不能治疗相应的疾病,但是对于人体机能来说也不会产生各种性质的危害。我国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保健食品归属于一种食品,并且对于保健食品本身来说其属于《食品安全法》范围,并清楚具体的明确了保健食品区别于一般食品,因为其具备一定的保健功能。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明确界定某种产品是否真的属于保健食品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在生活中经常会看到一些普通的保健食品通过报刊、电视等网络媒体进行宣传。确认一类产品是否为保健食品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并且看此类产品是否具备保健功能、是否属于保健食品管理范围。
1.3 行政执法处罚依据
在对相应的保健食品进行行政执法处罚的时候,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部分从事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的当事人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对于这类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并且我国为了更好地帮助执法部门执法,明确规定了4种无证查处的情况,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也制定了系统的规定,对于案件本身也做了更加细致、具体的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保证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收缴非法生产经营所得,并给予其一定的公告处罚。
2 《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
2.1 《食品安全法》中的连带责任
在《食品安全法》中,连带责任也是关键之处,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认定以及涉及连带责任的相应角色环节,从而保证相应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照法律进行更加细致的执法工作,并且连带责任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了各个环节以及相应机构、负责人的相应行政责任,并且对一些没有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生产经营者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2.2 《食品安全法》中的资格罚与惩罚性赔偿金
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如何评定吊销执照单位或是限制其从业资格,并且我国相应的《药品管理法》中也有许多的法律法规,对此类现象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我国对于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工作依旧保持着极为严谨的态度,并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食品安全法》中的部分规定具有极强的突破性意义,因此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时候应该更加严格。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开展保健食品稽查执法工作时,应该不断从执法实践中吸取经验,并且明确划分執政主体的主体资格以及相应的保健食品产品界定范围,保证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或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使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得到良好保证,进一步保证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参考文献
[1]安永鹏.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保健食品(杞髓冲剂)中4种矿物元素的不确定度评定[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20,11(1):196-201.
作者简介:杨超(1987—),女,河北承德人,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食品药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