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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运行实践探究

2020-07-07张金萍

重庆行政 2020年3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一体

张金萍

“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需要。201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国务院新闻办新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这意味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通过确立“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刑事办案模式又历经了一次从“捕诉分离”到“捕诉一体”的改变。当前,“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一方面在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责任心、提高综合业务能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新旧变更适应难、内部监督制约难、综合能力提高难的实践运行困境。为此,需注重提升刑事检察人员办案综合素养,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设立科学的分案流程规则,建立顺畅的配套保障制度。

一、“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的实践成效

(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捕诉一体”之前,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同一案件需要经过不同部门的两名检察官审查。对于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来说,虽然案件经过审查批捕,仍然是一个新的案件,势必会拉长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捕诉一体”之后,同一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由一名检察官办理,由于审查批捕阶段就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更加得心应手,这就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这对于缓解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有利于增强办案责任心

“捕诉一体”后,同一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同时负责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这势必会增强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就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不仅要确保案件在逮捕阶段得到正确处理,还要确保案件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能做到证据详实、完备,符合起诉标准。“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案件承办检察官不仅对审查批捕的结果负责,同时对审查起诉的结果负责,在对检察官施压的同时也增强了检察官的责任心。

(三)有利于提高业务能力

“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实行以前,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只要单纯负责审查逮捕工作或者审查起诉工作,负责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官对审查起诉工作相对陌生,而负责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对审查逮捕工作也不熟悉。实行“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以后,检察官要同时熟悉审查逮捕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这大大拓宽了检察官的业务范围和视野,同时也对检察官的综合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刑事检察业务的新要求,检察官必然会驱动自身加强学习,掌握办案新知识、新技能,客观上促使检察官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提升了检察官的个人综合素质。

二、“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的运行困境

(一)综合能力提高难

“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实行的时间还不长,原来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习惯了批捕的“短平快”办案节奏,并且对案件证据只有“审”没有“查”便要迅速做出决定。公诉部门的检察官要对事实证据进行详细地核查,养成了慢工出细活的习惯。“捕诉一体”之后,两个部门的检察官要适应原本不熟悉的办案节奏和工作内容,难免会有一些不适应,检察官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综合能力有待加强。而培养审查逮捕能力及审查起诉能力需要经过办案经验的累积,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因此短时间内提高检察官的综合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内部监督制约难

“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下,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不同的检察官之手,相当于经过了二次过滤,为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上了双保险。而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一个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一名检察官负责,检察官的权力比以往更大,而权力难免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并且案件只由一名检察官承办等于失去了内部最有力的监督,产生冤假错案的概率也会有所提高。比如在“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下,一个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由承办检察官批准逮捕或者不捕,案件后期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另一名检察官对案件重新全面审查,相当于对案件进行再一次的剖析,并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大大降低了产生冤假错案的概率,也是保证司法公正、准确的重要环节。实行“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只由一名检察官全面把关,相当于缺失了内部监督,也增加了对检察官内部监督的难度,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减小这些风险的发生。

(三)新旧变更适应难

“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实行以前,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就满足逮捕的标准。公诉部门的检察官负责对案件审查起诉,案件只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符合起诉标准。可见逮捕和起诉的标准是不同的,起诉的标准要高于逮捕的标准。“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实行以后,检察官既“捕”又“诉”。为了案件后期能顺利起诉,无形中会更加严把逮捕的标准,造成逮捕标准的提高。起诉环节因为已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而容易过于轻信地草率决定。因此检察官要掌握好尺寸,尽快改变原有的办案思维模式,既不拔高逮捕的标准,也不降低起诉的标准,以良好姿态适应新的办案模式的需要。

三、“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培养良好的办案综合素养

“捕诉一体”对检察官的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检察官同时具有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履职能力。这对检察人员的专业思维要求更高更全面,不仅要有指控思维,还要有侦查思维、辩护思维、审判思维,以利于更全面审查案件。检察人员在专业技能和素养上也要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和辩论能力。为此,可以采取专项培训的方式,对刑事办案部门的检察人员进行培训,拓宽检察人员的专业知识,增强检察人员适应“捕诉一体”的履职能力。此外,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可以向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介绍审查逮捕的经验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方面的做法。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也可以向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介绍全面证据审查经验、庭审实战经验等,还可以组织观摩庭,让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直观地了解庭审程序,以互相补齐短板,更好地满足“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的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捕诉一体”之后对检察官的内部监督难度加大,为更好地对检察官进行内部监督,一是可以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部分疑难、复杂或者新型案件,检察官可以要求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其他检察官的意见,以供办案参考。二是可以建立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策制度,对确属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应向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报告,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三是可以建立案件管理部门定期评查制度,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评查,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向检察官和检察委员会反馈,把评查结果与对检察官的考核联系起来。

(三)设立科学的分案流程规则

设立科学的分案流程规则有助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更好运行。首先可以继续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案件,集中人员办理,员额检察官即可决定处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集中办理,必要时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再者要建立合理的人员分配制度,根据繁简案件的比例来分配办案人员的多少,并且注重办案人员的结构搭配,以确保人均办案量的平衡。

(四)建立顺畅的配套保障制度

“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的顺畅运行还需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加以保障。一是可以建立捕后跟踪取证机制。对于捕后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的案件,及时跟进、追踪,督促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減轻案件移送起诉后的补证压力,提高起诉质量与效率。二是可以建立反向审查制度。对于捕后不诉、撤回起诉的案件,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以供承办同类案件做参考。三是可以建立办案流程监督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每日巡查对办案流程进行监控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定期通报,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反馈。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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