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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概念探析

2009-07-05刘绪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立案合法

刘绪军

摘要侦查监督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机制中的一个复杂问题。目前,由于我们对侦查监督的概念缺少一个统一正确的认识,这必将影响我们对侦查监督问题的深入研究。正是如此,本文主张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来理解侦查监督的概念,并主张弥合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两者之间的区别,把它们当作同一概念来使用。文中通过对关于侦查监督概念的不同观点的探讨提出了相关的思路,以期能为我国的侦查监督改革有所助益。

关键词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概念新建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03-02

侦查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机制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一系列违法现象都跟这个问题息息相关。我国目前正在对侦查监督改革进行着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摸索,但我们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笔者认为,我们要想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离不开对侦查监督概念先行界定。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不完善和理论研究上的不成熟,我们要对它进行一个科学界定并非易事。下面笔者将从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上谈谈如何界定侦查监督的概念。

一、我国学者关于侦查监督概念的诸种观点

法学上很多概念都是从立法上来加以界定的。同样,我国许多学者也总是试图从我国的立法上来思考侦查监督的概念,为他们的观点找立法依据。笔者将首先介绍一下我国有关侦查监督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三项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上这些法条都是我国有关侦查监督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给侦查监督下个定义。也正是如此,这就使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对法条的不同解读尤其是对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不同理解,他们对侦查监督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应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三方面的内容。”豍他们从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有关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得出,侦查监督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第一是指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审查批捕;第二是指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审查起诉;第三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侦查活动监督。这种观点认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侦查活动监督是用分号隔开来的并列内容,相互不能等同,更不是后者包括前者。这种观点目前是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很多学者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侦查活动监督一样都是围绕侦查监督进行的。这些工作构成侦查监督的组成部分。”豎再如,甄贞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也认为,“侦查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三个方面。”

其中,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的还进一步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而且应当包括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豐他们的理由是: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需要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其次,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全面实现侦查监督。第三,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第四,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是实现侦查监督的两种重要途径,而不是侦查监督的内容。由于申请批捕中的报捕决定和起诉中的移送起诉决定,是侦查活动的结果,即属于侦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就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这种观点还认为,实现侦查监督的途径,除了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还包括参与侦查和调查研究等。因而,侦查监督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所进行的察看和督促。

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是两个概念,指的不是同一客观事物。侦查活动监督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具有特定含义,它是对应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而言的,侦查活动监督隶属于侦查监督,是侦查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侦查监督是包容关系。侦查监督是属概念,处于较高层次;侦查活动监督是种概念,处于较低层次。但是这种观点又认为,侦查活动监督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并非是并列的内容,也反对认为侦查活动监督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内容。他们认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侦查活动监督应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是实现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属于同一性质。

第四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不仅应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这种观点认为立案监督解决的是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问题,通过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立案,实现监督的目的,同样是侦查监督的内容。

二、对上述观点的评述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从我国的立法入手谈侦查监督的概念是有其法律依据的。从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来看,立法是用并列的两个层次来明确检察院侦查监督职权的。很明显,立法这样安排会让我们觉得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侦查活动监督都分别是侦查监督的一项内容。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立法上的这种安排,我们这样去理解是否妥当还是值得商榷的。审查批捕程序设置的本身就是为了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仍可理解为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逮捕是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无疑是侦查活动之一。审查批捕显然就是对侦查活动中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即就是一种侦查活动监督。而立法之所以只对逮捕明确规定审查程序,显然是因为逮捕是侦查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如果约束不好,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当然也最为严重;我们再来看看审查起诉,它既有相互配合的一面,又有相互制约的一面。从相互制约的角度看,主要也就是一种监督,而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监督那最终必然也是体现为审查侦查机关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这仍将表现为一种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也可最终理解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另外,第一种观点中有的学者还认为侦查监督应包括对检察院侦查部门的监督。凡有侦查权行使的地方都应当有监督存在。检察院的侦查权当然也应当受到监督。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的侦查权呢?是检察院吗?如果是,我们不禁又要问,谁来监督监督者呢?其合理性必然受到质疑,这显然已是另一个难题。由于它与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息息相关,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解决的。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没有对司法体制进行根本变动的情况下,我们谈侦查监督问题应把视角定位在一种外部监督,一种有权监督上,至于检察院自身侦查的监督问题不宜放在一起去研究。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看到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侦查活动在本质上一致的,有其合理之处。目前国内很多高等院校法学教材就是这样去定义的。如“侦查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豔“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豖但是一味地强调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甚至有的学者指出侦查监督没有立法根据,主张用侦查活动监督取而代之,这些观点在目前又显得有些激进了。笔者认为,必须正视目前国内大多著作论文还是倾向于从立法角度考虑的,他们普遍认为侦查监督应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三方面内容的。但是笔者也认为在字面上把侦查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区别开来其实是没有必要的,这与日常理解大相径庭,又势必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并且,审批批捕和审查起诉在本质上本来就可理解为是对侦查活动的一种监督,因而我们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通过不断地理论探讨来让侦查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二者慢慢统一起来,最终变成同一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是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属概念,一个是种概念。这与第一种观点有相似之处。同时,它又认为侦查活动监督与审批逮捕、审查起诉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全可以按这种观点去理解。侦查活动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理应通过办案来实现,而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这两个检察机关的办案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侦查活动监督,它们就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说清审批逮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与侦查监督之间的关系而是采取模糊的态度。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还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的,立法上的结构安排使我们理解增加了难度,也产生了一些误解。我们应该通过不断地理论探讨来改变这种不完善的立法。第四种观点主张把立案监督放进侦查监督一起考察,不能不说有其合理之处。很多学者不是从侦查监督的内容而是从侦查监督的起点来考查立案监督的。他们大多认为,侦查监督应从立案开始。如“侦查监督就应当从立案开始,使侦查监督与立案同步进行。”豗“我们认为,侦查监督应当从立案开始。”豘笔者也认为,侦查监督应从立案开始,虽然我们把立案认为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它与侦查阶段是前后相连的两个诉讼阶段。但是我们真要把立案与侦查明确分开是有一定难度的,况且立案中通常都会有一些初步侦查,有侦查就应有监督问题存在。有的人认为,侦查监督应从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开始。事实上,在申请批捕之前早就有侦查活动开始了,如果监督滞后,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的权力过度使用造成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早就证明了这一点。所以,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是从立案开始的,从广义上看,侦查监督就应包括立案监督在内。

三、侦查监督概念的新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主张,目前对于侦查监督概念应从广义与狭义来理解。从广义来看,侦查监督不仅指侦查活动监督,还应包括立案监督、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的起点,审批批捕与审查起诉是侦查监督的司法程序保障,它们都是侦查监督的范畴。从狭义来看,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二者没有根本区别。所以,笔者下的定义为:所谓侦查监督,从广义上来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扩张和滥用而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专门调查活动、强制措施的采取以及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合法进行的察看和督促;从狭义来看,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察看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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