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方法途径
2020-06-29王中泽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王中泽,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74
2019年12月28日,《社区矫正法》获得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专门性的社区矫正法律正式出台,也将开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的新时代。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也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开展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对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围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做出了积极贡献,也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还有许多职责职能没有完全理顺,检察机关究竟应当怎样开展社区矫正监督也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化,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的方法措施仍有很大的优化提升空间。
一、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刚性纠错机制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机关检察监督,主要是通过向社区矫正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因此,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必须要强化这两类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使意见建议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一是加强纠正违法意见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仅是具有程序意义,也应具有实体意义,给予法律监督手段的强制力,也是法律监督权得以落实的法定保障。检察监督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来保障监督举措的落实执行。纠正违法意见书发出的同时,应当明确一定的异议期,若受监督主体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履行意见书内容,主动纠正执法、司法中的错误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后认为仍然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二是完善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受监督主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或者检察建议书所载明的期限内回复其纠正整改情况,当被监督对象不采纳相关建议或者未及时整改、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上一级检察机关,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向被监督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监督意见或者直接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样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直至被完全落实执行。三是依法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四項可以直接立案的侦查权力,对那些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工作人员,果断予以立案,查明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及时向纪委监委移送职务犯罪违法线索。
二、探索优化社区矫正监督方式
社区矫正作为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的刑罚执行成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共识不断深化,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刑事执行制度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应地,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多举措来探索、加强监督力度,促进社区矫正效果最优化。
(一)加大社区矫正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说过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通过对社会矫正相关犯罪的统计发现,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外出申请和审批过程中的行贿受贿等所占比重较高。因此,要发挥驻所检察的优势,多方面收集、分析信息,开展专项检察或者巡回检察,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处理,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查办力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及时建议党政纪处分,或者移送纪委监委处置,形成打击社区矫正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二)提高科技应用的实效性
一是针对手机定位中的人机分离问题,探索智能手环、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在新技术手段能够安全、稳定、有效地运行的基础上,与技术部门或者相关的专业机构加强沟通,针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改进功能设置,以完全解决人机分离等所造成的监管漏洞。二是完备新技术设备的统一适用标准和规范性操作规程。电子实时监管作为辅助手段,其操作、适用应当规范化,严防不当使用侵犯被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统一标准,来规范延长或者提前解除的条件,以最大化地保障被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监督收监工作,强化惩戒效果
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及时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向原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建议收监执行,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社区矫正的裁定后,积极协调督促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抓捕、收监,并将该案例在辖区内进行宣传,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引以为戒,以更好地完成矫正改造。2019年,邓州市检察院通过此项举措,依法监督对吴某某等5名社区矫正人员采取收监。
(四)加大对同类问题的监督力度
及时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查找一段周期内所具有的共性、普遍性问题,找出问题背后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向社区矫正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详细说明问题,依法指出并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不当执法行为,完善工作机制,弥补工作漏洞。
(五)加强社会公开监督
社区矫正是一项社会化和系统性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多群体的积极参与,对此《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过程中,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工作情况,让社会公众知悉和支持检察监督工作,同时接受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接受监督的同时,也要主动向当地的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定期报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开展情况,争取领导和社会公众的关心支持,更好地发挥监督成效和服务社会治理。
三、优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方法途径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促进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法治化、规范化、有序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实效和成果,在增强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同时,也需要基层检察机关转变监督理念、增强队伍素质、提高业务能力等策略来优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一)转变检察监督理念
“理念一变天地宽”,在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转变理念,对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提质增效,尤为重要。一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不同与捕诉部门的流水线式办案,要主动走出去办案监督,经常性地深入到社区矫正对象与乡镇司法所中去,通过与他们个别谈心谈话、到他们的劳动现场、查阅社区矫正档案和案卷等方式,在交谈和走访中发现监督案件线索和制度规则漏洞。二是积极促进各方观念转变,解决好对于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问题。应当认识到,做好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仅靠社区矫正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动员包括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组织、个人等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检察机关干警要及时解决好这个“独立性”认识问题,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一方面积极对检察干警进行业务知识拓展培训和创新引导,改变以往的陈旧观念,形成共商共管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在社会公众中大力普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相关理念与知识,积极取得各方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检察监督环境。三是要树立社区矫正教育人的理念。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树立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的社区矫正理念,明确刑罚不是目的,把教育人改造人作为检察监督的工作方向,注重人权司法保障,使被矫正对象充分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个人的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减少对立矛盾。
(二)提高社区矫正检察队伍素质
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将社区矫正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作为该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配齐配强人员,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专业化。一是调配高素能检察人才。要将一些业务综合素能强的检察人员,吸纳、充实到社区矫正检察队伍中来,增强队伍力量配备。比如,可以在基层院配备一名专职的具有丰富社区矫正经验的员额检察官。二是增强业务技能水平。要有组织地培训,通过业务专家授课、案例实操和走访调研等途径,增强干警对于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熟知度,对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工作方向的熟练度,学会能够独立地开展各项检察监督事务。三是要加强实务操作的规范性。检察监督必须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够挺直腰杆地去开展监督工作,才能够实现监督目的。不规范的监督操作,不仅有可能偏离监督靶向,也势必会损害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四是要加强信息化应用。继续加大信息化设备的投入和使用,充分保障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经费与物资装备,提高工作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五是要发挥社会力量助力。《社区矫正法》已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吸纳社会力量来开展一些辅助性工作,这样在解决人员力量薄弱问题的同时,也能够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公众关注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改造社会公众法治参与环境。
(三)完善检察监督责任制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一项专业性、责任性极强的专门性工作,完善责任管理、责任追究也是优化提升工作实效的一种方式。基层检察机关应根据司法工作需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检察监督责任制。一是明确社区矫正检察人员的职权职责,以制度化约束来督促干警依法正确履职,对不正确履职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确保检察监督权的高效行使。二是畅通控告、举报渠道。通过检察服务热线、檢察长信箱等,依法受理司法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方面的控告和检举,对在检察监督工作中不作为、滥作为、以权谋私或者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三是检察监督成效纳入检察官业绩质效。不仅从案件的办理来评价检察官的工作业绩,也要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来综合评价检察官的工作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