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倡议视角下国际经济法的创新
2020-06-29王宏宇
关键词 “一带一路”倡议 国际经济法 合作共赢 规则创新
作者简介:王宏宇,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01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度内涵
推进“一带一路”合作是中国提出的重要倡议,符合沿线各国的根本利益,是中国与沿线国家人民群众共同愿望的表达。当今世界经济面临各种问题与挑战,也面临着重大机遇,在此背景下,中国将与沿线国家一道,利用“一带一路”合作这一重要舞台,深入开展合作,一同促进更具广度和深度的开放与融合。“一带一路”深度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开放。丝绸之路是古代东西方交流的重要渠道,今天的“一带一路”仍要弘扬开放精神。“一带一路”欢迎世界各经济体积极参与,构建伙伴关系,共同向前发展。
第二,包容。“一带一路”与西方主导的合作机制明显的区别在于包容性。“一带一路”不设参与门槛,凡是有意向参与其中的国家,不论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如何不同,都可以参与进来。
第三,互利共赢。互利性是一切合作得以出现和延续的动力。“一带一路”体现了互利精神,倡导各方共同发展,合作共赢,“有钱一起赚”。
二、“一带一路”形势下国际经济法创新的必要性
(一)“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问题
目前,“一带一路”倡议获得了很多国家的积极响应,但其真正得到实施也面临不少需要合理解决的问题:首先,沿线国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国情与民情大不相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存在着很多差异,在价值观上也大有不同。既有意大利、韩国这样的发达经济体,又有马来西亚这种新兴经济体,还有索马里阿富汗这样的国家。这些差异与分歧可能会对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产生影响。
此外,“一带一路”要考虑在沿线国家之间构建正式全面系统的合作发展机制。正式全面机制的缺失一方面使得“一带一路”参与各方能够更加灵活地合作与解决争端,但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参与各方间在某种问题上产生冲突时难以达成共识。参与各方间现有的合作机制法律化、制度化不足,这不利于沿线国家之间的深度长久合作。而且现在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缔结的贸易投资协定,关注的重点、开放的水平各不相同,在某种程度上会制约深层次广泛合作的实现。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创新完善来解决。
(二)“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经济法创新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倡议本身就是最大的制度形式创新。过去一直以来,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缺少话语权,但是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现在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很多国际事务都需要中国的参与。其他国家也希望中国更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为世界经济持续增长贡献力量。此外,发达经济体仍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拥有较多的话语权,而发展中经济体在快速发展,国际经济体系越来越需要发展中经济体的广泛参与。传统的国际经济规则更多体现发达经济体的利益,因此越来越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因此,创新国际经济法规则势在必行。同时,“一带一路”涵盖范围广,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对外投资、货币金融、税收等方面,且其地域范围超越了古代丝绸之路,不但涉及亚洲和欧洲各国,还涉及非洲、美洲和大洋洲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差异较大。推进国际经济法创新有利于实现各国国家利益的整合,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的方向发展,也有利于解决当今世界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比如国际冲突、贸易战以及失业率上升等等。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济法的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一带一路”倡议视角下国际经济法的创新思路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济法的理念创新
“一带一路”倡议反映了中国发展的成功经验与中国智慧,是对国际经济法理念的创新。众所周知,中国文化提倡和平共处,和谐包容。无论是古代的“和为贵”“和而不同”等思想,还是今天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都体现了中华民族推崇包容和谐的民族特性。这与西方国家热衷对抗的价值观迥然不同。这种民族特性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重要原因。它使得中华民族能够集中力量谋求自身发展,而不是在斗争与对抗中耗费力量。此外,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也离不开政府的高效运转与务实规划。这些都将推动“一带一路”过程中国际经济法的理念创新。
首先,西方信奉的传统国际经济法理念主张自由市场主导,反对政府干预,而“一带一路”倡议主张政府与市场相结合。自由市场理念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常常带来经济危机,而且难以解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西方国家的崛起也并非完全依靠自由市场,而是建立在殖民掠夺的基础之上。今天的“一带一路”倡议重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呼吁各国政府在发展问题上积极主导、广泛合作和深度介入,这种积极务实的思路能更好推动发展中经济体的发展。
其次,“一带一路”提倡合作共赢,开放包容。单纯依靠自由市场和利益交易的理念难以实现发展中国家的成功发展。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必须推进沿线各国之间的深度务实合作,共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吸引投资,培育市场,做到互利共赢与共同发展。“一带一路”倡議的积极合作理念超越了西方模式的消极合作理念。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创新
“一带一路”顺利推进需要国际贸易规则的不断创新,区域贸易协定这一规范模式的发展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当前世贸组织多边谈判难以取得进展,区域贸易协定更能解决各国贸易的实际需要。
另外,“一带一路”沿线有一些国家出于各自的国情考虑尚未加入世贸组织,所以区域贸易协定更适合这些国家。然而,中国与其他国家已经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与高水平的区域贸易协定标准比存在差距。西方国家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标准往往涵盖环境、劳工权益、电子商务、能源等新议题,社会意义突出,而中国现有的区域贸易协定往往缺乏这些内容。中国应当合理借鉴发达国家区域贸易协定标准方面的有益思路,打造更具有时代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新协定模板,并不断与沿线国家订立新贸易协定,进而构建“一帶一路”沿线各方广泛参与的整体贸易协定框架。
其次,国际贸易法律规则创新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大力促进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中国应创新优化相关法律规则,不断降低通关成本,助力各国间的贸易交流,构建交流顺畅的贸易之路。同时,中国应进一步完善优化自由贸易区(港)法律制度,推动相关规则创新,为国际贸易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断降低关税非关税壁垒,推动贸易便利化。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创新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已成为当前经济形势下的新特点。“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快速增加。“一带一路”沿线情况复杂,不同国家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各不相同,有些国家政局长期不稳,经济欠发达,民族宗教问题突出,甚至存在武装冲突。这些问题都给外部投资者投资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种情况对国际投资法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要与沿线各国一道推进国际投资法规则创新,强化对海外投资的保护。目前阶段,中国对外部投资的保护覆盖面不够,保护水平不高,而且中国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普遍强调东道国的管制权,而实际上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发展中乃至极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法治化水平低,社会管理能力弱,无法提供有效社会治理,这些都会损害中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使得中国企业的外部投资缺乏有力保障。
因此,中国应加强谈判,不断优化升级已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推动相关规则持续创新,使协定能够更有效地维护我国外部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此外,中国要与更多的国家订立相关协定,扩大外部投资保护的覆盖面。总之,推动国际投资规则创新势在必行。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创新
亚投行是首个中国主导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其运行过程必将带来国际经济规则的深入创新。依据亚投行章程,亚投行投票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亚洲国家和地区占有的75%,另一部分是亚洲外国家和地区占有的25%,亚洲国家投票权由GDP和人口等指标决定,这决定了中国在亚投行中具有重要地位,发展中国家在亚投行运营中享有比起以往更大的话语权。因此,亚投行本身就意味着国际金融规则的创新。而且亚投行将在“一带一路”合作中为国际金融法规则持续创新提供重要平台。亚投行应不断学习和借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先进运营经验,持续创新运行规则。例如,亚投行可以学习借鉴世界银行的风险评估和贷款审查机制,重视对项目的风险评估与防范。在发放贷款之前,亚投行应进行周密的调研分析,对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依托亚投行这一重要平台实现国际金融法规则的创新,将持续助力区域互联互通与“一带一路”顺利实施。
此外,融资规则也要创新,以便推动亚洲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支持亚洲国家基础设施发展,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对环境生态系统造成太大影响。要保障融资的可持续性,保证借钱的国家不会出现债务陷阱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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