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冲突与融合

2020-06-29崔晨曦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6期
关键词:冲突融合

关键词 刑事法 民事法 冲突 融合

作者简介:崔晨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事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04

伴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为促进我国走向和平发展的道路提供了法律支撑。其中民事法与刑事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构成,需要协调好两者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特别是发生刑事法与民事法交叉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如何更好解决出现的这些冲突,文本从实践中进行了考察,并做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刑民冲突的主要体现

(一)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的冲突

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人做出一些不作为的事件后,严重侵害到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这种行为违法了相关的法律义务,需要对自己做出的事情进行承担,以降低被侵权人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而犯罪行为与民事的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差异性,特别是在行为的性质上、行为的构成要素上、对权益的侵害程度等方面有很多的不同之处。

民事侵权行为的范围一般都是停留在私权的自我救济上,其主要是对个人或者特定人数的合法权益上。而对于同样发生的行为等当已经上升到国家公权力后,该侵犯的权利对国家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行为被定义为犯罪行为。从这一个角度可以看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都是从民事侵权行为中剥离出来的,并构成了犯罪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的行为都是对法律保护意义的一种侵犯,两者之间似乎存在一种共同的意义,在区分时主要是从社会关系中出现的不同程度的侵害行为。例如:对于一些诽谤他人的案件中,如果该事件并没有造成较大的损失或者情节较轻的行为等则给予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相反如果造成情节较大的行为,则认定为诽谤犯罪。特别是刑事法中对入罪标准进行了定义,即在特定的数量或者特定的情节应该按照民事侵权进行处理,如果在数量上和情节上都较为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入罪。

(二) 犯罪行为与民事违约、欺诈、胁迫等行为的冲突

违约行为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了所签订合同中的内容或者背离了合同中的内容,这时合同当事人应该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合同法》民事违约或者民事威胁、民事冲突等都与刑法中的一些强迫交易罪和诈骗类罪等形成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对两者进行区分,需要以具体的案例为出发点。例如:对于发生的一起融资借贷案件中,为了能够区分开行为人是否存在一般性的民间借贷还是存在集资诈骗等,首先就需要对案件中的行为人等是否具备了合同约定事项的主体资格;其次,还需要对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能力);融资的资金是否用于之后的经营和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

(三)犯罪行为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冲突表现

根据《民法通则》提出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归属于民事法的范畴,其中无因管理主要是指在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或者没有义务而开展对他人的管理;不当得利主要只是为了能够获取自己的利益而对他人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特别是没有合法的履行法律事实。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与这两项行为发生交叉,其主要是因为这两项行为更多的是指个人的意见,其并没有经过他人的允诺或者授意等,但是这种纯粹的个人意见很容易产生否定性的评价。其中侵占罪等归属于无因管理,采用无因管理,并没有过多的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主要是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的物品。因此,无因管理行为并不归属于民事违法,也不会认定为刑事犯罪。但是如果在无因管理之后,没有归还或者没有满足请求人的意见等,而是采取拒不给付的理由,这种现象则会认定为侵占罪;而拒不给付的原因主要是存在管理费用上的争议等,如果是这种原则则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其主要是以民事纠纷进行定义。

二、民法与刑法之间思维方法的冲突

民事法和刑事法在判断上的不同,民法上更加注重形式判断;刑法上更加注重实质上的判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来看,对发生的罪刑进行判定后,需要对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一方面在进行实质上的判断后,需要对是否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进行判断。另一方面,需要对一些不具有法益侵害的行为进行排除。由于民法和刑法在逻辑上存在较大的差異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思维方法与刑法思维方法之间的差别

民法体现的是法律关系,主要应用形式思维。因此,在民事法的判定中需要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例如:民事诉讼上需要根据证据等对事实进行认定。

刑法具有实质判断的性质,与民法有着很大的区别。立法人员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将这些具有法意侵害性的行为设置为犯罪的主要构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一些已经符合犯罪的主要构件行为则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于一些个别的情况,对于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构成要件行为通过实质性的判断将其排除在外,这种充分体现出了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之间的关系。刑法上更注重实质判断,并不像民法那样需要对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只要考虑到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受民法的制约。

(二)民事纠纷阻却犯罪成立的根据

民事纠纷能够阻却财产犯罪,还能够对经济犯罪的成立进行阻却。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共识。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性,法院更愿意采纳民事纠纷阻却财产犯罪。也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某一盗窃案件为例,张某作为担保人,将李某介绍给赵某并向赵某借款30万元,但是李某却长时间不归还债务,导致张某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将赵某的车私自开走并且不愿意归还,一审的时候判定存在债务纠纷,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已经构成的盗窃罪。但是考虑到该案具有特殊性,其在裁决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如果采用的这些手段并没有侵犯人身,并不构成侵犯人身罪。例如:并没有为了索要债务而将他人拘禁,并且采取的财产犯罪手段实现了合法的财产权利,其并不能够构成财产犯罪。因此,在二审的判决中认为被告人无罪。这种司法上的判断充分证明了民事纠纷能够阻却财产犯罪。

三、刑民冲突问题解决的法治路径

为了保障法律秩序的统一和协调一致性,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需要保障各法部门的统一和保持内在地联系。这样才能使各法的部门能够在统一、协调下发挥出法律的整体上的价值和功能。因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作为各法部门的基础,应该作为强力的保障和后盾,只有保障刑法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才能促进各法的顺利开展。根据当前刑法和民法出现的交叉现象,刑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发挥着基础保障的作用。因此,為了能够实现民法和刑法的统一,则需要对整体上的规范功能进行发挥,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和民法的协调和衔接,以及时应对两者发生交叉存在的问题。

(一) 实现立法内容和表述方式上的协调和链接

民事法律在纳入一些违法行为时,应该对该类型的行为进行考量,其考量的原则坚持刑法谦抑主义,这也是将这些违法行为纳入考量的必要性。当民法中对于某一违法的行为构成条件进行调整和改进后刑法中的一些规定也需要进行调整,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刑法》分则中所提到的“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些内容与民事法律中相关的规定表述较为完整,充分的体现了刑民法律规制的协调一致性和有效衔接性。并且刑法修正过程中完全体现了立法的转变,这也是刑法和民法法律的融合。以2002年修正的关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为例,该条文中为了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增加了相关的内容,例如:国企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禁止招聘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也更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可以看出《刑法》中所增设的一些罪名与民事法律进行了相互的协调和衔接。伴随着我国刑法的改革,一些行政性惩罚的劳动教养的范畴被纳入了刑事立法的范畴,使得刑法和民法在交叉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问题。特别是虽然在立法的内容上和表达的方式上有了更好的融合和协调,但是两者之间的冲突却依然存在。因此,在之后的立法修正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对出现的冲突问题等进行认真地梳理,在根据民事法律所修订的相关内容以不断更新刑法内容,从而保障两者的有效融合和完美的衔接。

(二)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对相关用语表达一致

从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性上来看,其在完整性、精准性、协调性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因此我国需要对法治进行不断完善,利用刑事立法和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方式,通过立法将刑法和民事法律进行有效地协调。同时,司法认定过程中还需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以对两者之间产生的冲突等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行为上的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主要对人的言语进行规范。言语中通过人的主观意识以对客观存在的事情进行反映,因此,法律还存在着模糊和抽象的特征。但是罪刑法定原则中需要明确《刑法》中对于罪和刑的相关阐述。因此,法律阐述所发挥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了。单宁勋爵曾经说过:法官虽然不能对编制材料进行更换和改变,但是他可以发挥其他的作用将这些编制材料的褶皱“熨平”。因此,对于刑事法和民事法在出现冲突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坚实目的解释论。即保障民事法和刑事法在法律言语上的一致性。而对于另一种情况而言如果两者出现了在使用相关用语解释不一致的情况,则需要对刑法表现出的内涵和作用以及民法表现出的内涵和作用进行分析,并尽可能的以民法上同一用语进行参照,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刑事法与民事法的有效融合和衔接。

四、总结

现行的刑法具有自有谦抑特征,对于一般逾越民事法的一些违法行为来讲,刑法应该将主要的对象放在严重损害社会的行为上,这就体现了刑法与民法的不同。当刑事法与民事法发生相互的交叉后,应该对案件的行为性质等进行解释和确定,这样才能在提出合理的法律解释后判断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还是犯罪行为。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以对人权和打击犯罪等行为进行更好的平衡,而从总体上看,刑事法与民事法在发生相互的冲突后还是需要采取优民后刑的原则,以和平的方式对出现的矛盾进行化解,这样方式也并不是毫无立场的裁决,应该对犯罪的行为或者内容进行认定后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这样才能保障刑事法与民事法的有效融合,才能满足现阶段立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肖高华.“国权”与“民权”:近代我国行政违法案件“行政司法”与“民事司法”之争[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2):1-11.

[2]张静雅.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诉讼模式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20,29(3):13-17.

[3]李畅.浅析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时的处理模式[J].经济师,2020(3):71-72.

[4]张文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20(7):85-86.

[5]刘昌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注意六方面衔接协调[N].检察日报,2020-01-21(003).

[6]陈学,朱欣.论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刑事司法与民事裁判、行政执法的衔接[J].法制博览,2020(2):61-62+239.

猜你喜欢

冲突融合
一次函数“四融合”
耶路撒冷爆发大规模冲突
村企党建联建融合共赢
融合菜
一种新的冲突衡量方式
从创新出发,与高考数列相遇、融合
“三宜”“三不宜”化解师生冲突
宽窄融合便携箱IPFS500
《融合》
也谈医患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