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平理论视域下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与保障机制研究
2020-06-15夏纯迅李旋旗
夏纯迅 李旋旗
摘 要:构建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是我国高等教育长期的目标。因此,对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与保障机制的问题研究也应该从公平理论出发,明确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的基本内容和现状,运用海德归因理论去分析造成现状的原因,通过归纳法和演绎法探讨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保障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0)18-0067-04
Abstract: Constructing a fair and just educational environment is the long-term goal of higher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n the appeal and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stud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private universities should also start from the theory of fairness.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basic cont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stud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private universities, and uses Hyde attribution theory to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author uses the method of induction and deduction, explores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guard mechanism of protecting stud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words: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tudent rights; appeal; safeguards mechanism
进入习近平新时代,我国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高等教育也面临着发展瓶颈的问题。指导高等教育的主管部门和从事高等教育的工作者压力之大,责任之重也是空前的。站在高等教育的风口,环视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学生是高校的主体,高等教育的目的就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办高校整体实力的不断提升,理应为学生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而目前,民办高校在对学生权益保障与权益诉求维护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调查表明,有很多民办高校的学生都感觉到自己在多个方面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于是向老师、向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就自身相关的权益问题提出了申诉。因此,在公平理论视域下对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与保障机制进行研究与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与保障概念的界定
针对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与保障问题研究,我们首先要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一下界定,包括权益、学生权益、诉求以及权益诉求的主体与客体等。权益是指依法保障的权力与利益。学生权益是指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力与利益。诉求是指依法享有的权力及利益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权益诉求主体向权益诉求客体提出获得相应权益的诉求表达。权益诉求主体即诉求者,作为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主体,可以是学生个体,也可以是由学生组织的各类合法团体,或学生委托的各类正式组织。权益诉求客体,是权益诉求主体进行权益诉求活动所指向的对象,通俗的讲,就是向谁诉求的问题。[1]对于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客体主要有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在高校、所在高校的管理者及教师等。
二、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的方针,在全国各高校普及倡导,并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多部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教育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高等教育法》中对学生权益仅做出过如下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有明确规定,对学生依法组织社团等有明确规定,但对学生的具体的权益内容的表述很少。[2]针对民办教育方面的专门的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民办学校学生权益的条款也十分有限,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3]没有具体的法律细则。各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整体构架,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而针对民办高等教育学生权益方面的条款也很少,并且各省份情况不一,因此,并不具备通用性和普遍性。所以,对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学生是身份特殊的人群,大学生即是学生,也是公民,大学生享有的权益内容都应该是包括在当前所有针对公民的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而不仅仅是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包括《宪法》、《民法通则》等。综合各类权益分类方法,一般认为:作为公民,享有如人身权、发展权、组织社团权、就业权、财产权、隐私权、消费权、陈述权、申诉权、听证权和起诉权等。作为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参与管理权,获得奖、助、贷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知情权、学习选择权组成。这些权益在实际生活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保障不到位及侵權的行为,也是学生权益诉求的主要方面。
三、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的现状
民办高校学生以上十六个方面的权益广泛存在着被侵害的情况,在作为学生应享有的权益方面,学生诉求比较强烈的包括有知情权、参与管理权、学习选择权等。而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益方面,诉求最为强烈的是隐私权。
(一)知情权
学生享有的知情权包括高校学生对学校发展规划、师资力量、对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专业课程设置,对学校各种规章制度以及经费开支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这些规定对高校而言是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从学生的角度则可视为他们享有的权益。学生对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师资力量往往关注度高。就收费而言,目前学校普遍只公布学费、杂费等笼统的费用项目,对于民办高校而言,由于其收费标准较高,往往学生及家长更为关注,而许多民办高校在招生宣传时只提学费,对于杂费则是到校报到后由辅导员再去逐步催缴。在对学校师资上,不少民办高校往往是夸大宣传,兼职教师队伍中挂名的现象比较普遍,实际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学生到校后感觉所交学费与实际享受的教学资源不匹配,使民办高校的学生到校后普遍存在一定的落差感。
(二)参与管理权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然而我国高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现状却并不理想,对于学校的重大决定几乎看不到学生参与的身影,而相比之下,我国民办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则更不理想。首先是民办高校学生的参与意识不强。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学生在生源质量上要远低于公办高校,学生在认识上也低于同等公办高校学生的认知水平,许多民办高校学生认为自身是被管理者,不具备参与管理权。其次是民办高校加强辅导员管理工作,弱化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许多民办高校都强调辅导员管理制度,强化辅导员责任范围,辅导员已成为了代父母,学生的事事无巨细都要加强管理和控制,甚至包办,这种“包办”教育实际上已经剥夺了民办高校的参与管理权。再次是参与到学校的管理需要依托相關的团体与组织机构,很多民办高校学生参与管理权由于没有相应团体和组织机构的支撑,学生根本无法参与管理。
(三)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大学生有自由选择课程、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教师的权利。[1]大学的选修制度由来已久,给予了大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权利,世界著名大学和国内知名学府都强调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权利。哈佛大学开出了6000门左右的课程可供学生自由选择,北大、清华等国内知名学府也有各自的选课机制,而目前民办高校自由选择课程的现状并不乐观。大学生进入大学前,对专业的了解程度低,使其在专业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许多学生在大学期间提出了转专业的诉求。教育及行政主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不能自由改换专业,在专业改换上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使想转专业的学生就此作罢。至于自主选择教师的权利,对于民办高校而言,由于师资力量的薄弱,致使任课教师无选择性。
(四)隐私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公民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而许多高校以校园安全为由,经常进入学生宿舍搜查,由于担心学生的对抗,学校往往是选择上课时间进入宿舍,此现象在民办高校尤为严重。学生诉求也最为强烈。
以上四个方面的权益诉求在民办高校表现较为突出,但对学生诉求的维护与保障并不尽人意,归根结底是由于学生的权利意识不强、权益诉求主体无法形成集体表达、权益诉求维护程序不正确及途径不畅通等多因素影响的结果。
四、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保障机制构建
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保障机制是提高民办高校办学水平,创建人民满意大学的重要手段,需要民办高校学生、学校管理者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共同参与。
(一)提高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与维权意识
1. 正确认识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与民办高校发展的关系
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民办高校举办者利益与管理者认识上的不足。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往往认为学生权益的保障会影响到自身的利益,他们认为,引进高端教学和科研人才会提高办学成本,在学费一定的条件下减少了办学利润,在民办高校里许多举办者实际上是把办学利润直接认定为自身合法收益的,这是造成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5]另一方面,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者而言,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往往对自身的定位首先是打工者,学生任何的权益诉求都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工作量,都认为是学生为自己找麻烦,往往对学生权益诉求不予理睬,甚至打压,使得学生权益申诉无门。从以上种种乱象可以看出,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与管理者应正确认识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的保障与民办高校发展的关系,要弄清民办高校学生权益得到保障,才能提高民办高校学生满意度,只有学生满意度提升,学生才愿意购买服务,只有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调动,民办高校才能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
2. 加大宣传力度,让民办高校学生全面了解自身权益及维权途径
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大宣传。根据调查,目前民办高校的学生法律意识淡簿,维权意识还很低。民办高校应定期组织学生权益的知识讲座,开展学生权益知识竞赛,提高学生的法律和维权意识。[6]同时要通过学校宣传橱窗和展板宣传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途径,让学生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机制
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组织建设及路径建设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1. 建立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制度
我国在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缺失,没有从制度建设的高度去思考学生权益保障的问题,将学生权益保障作为一般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由于学生权益无相应制度保障,就意味着学生权益的保障无章可寻,而不是所有学生权益侵害都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所以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实际上就是学生权益的一种诉求,这也是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2. 建立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及维权组织
在学生权益诉求主体上,团体是一种集体意识的表达,更具有影响力。在现实中,学生个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都是以个体的形式向诉求客体进行诉求表达,弱化了权益诉求主体的诉求能力,且有可能诉求的客体本身就是侵权人或侵权行为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建立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及维权组织是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必要条件。建立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及维权组织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诉求主体方面,要建立接受诉求表达的团体组织,学生个体或团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此组织进行申诉表达。二是从诉求客体方面,应建立一个由学校领导、教师参与的申诉仲裁组织,客观公正的倾听诉求主体的诉求表达,正确的处理学生权益诉求。
3. 打通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及维权通道
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及维权渠道的构建,是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前提。目前,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及维权通道不畅,许多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根本不知道怎样去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调查中,学生虽然都知道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由于侵权给自身带来的损失并不大,且维权意识淡簿,基本都不会采用法律手段。据国家教育部门统计,目前学生维权的法律案件并不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说明我国学生利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行为并不普遍,而且有些诉求也并非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实现。[7]因此,在学校层面打通学生权益诉求维权通道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哥伦比亚大学设有申诉办公室,每年处理大概600多起来自学生和教职工的投诉。大多数当事人在咨询了一两次之后,都能够独立自行解決问题。[8]民办高校在构建学生权益诉求维权通道时,要明确接受学生权益诉求的组织机构、学生权益诉求的流程及受理学生权益诉求的时间进程表,让学生知道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向谁申诉,怎样进行申诉,申诉的整个进程及结果,并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基础上将申诉的过程进行全程公开,让更多的学生参与监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切实维护民办高校学生权益
1. 完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理论依据
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历史由来已久,世界公认的最早的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就是由学生创办由学生自己管理的大学,这为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提供了事实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倡导依法治国的方针,赋予了《宪法》最高的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政于民”的核心思想,[9]实际上为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供了法理依据。学校是由学生、教职工及管理者构成的组织机构,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校的管理应该由学生来确定采用何种形式,且高校学生普遍都年满18周岁,享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2. 实施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切实维护民办高校学生权益
作为民办高校应该宣传和鼓励学生参与到学校管理和建设上来,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实施学生代表大会制是保障学生依法享有参与学校管理权的最主要形式之一。首先,这与我们国家的管理机制一脉相承,由学生代表大会推选学生代表,参与和监督学校的管理和建设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都未能实施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是剥夺学生管理权、甚至话语权的表现,只有站在与学生平等的角度与学生对话,才能够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让学生愿意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五、结束语
民办高校学生权益诉求与保障现状并不乐观,学生知情权、参与管理权、学习选择权及隐私权诉求强烈,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从制度建设、组织保障及维权渠道等3方面进行思考,提高学生维权意识,鼓励民办高校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利用民办高校体制机制的灵活性进行大胆改革与探索,才是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必然之路。
参考文献:
[1]林群苓.福建省独立学院学生权益保护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年最新修订)[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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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红峰,朱若凡.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利益诉求与博弈行为分析[J].江苏高教,2009(6):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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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立武.现代美国高等教育中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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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朱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释义[M].人民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