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方式在班级管理中的渗透
2020-06-09毛小英
毛小英
【摘 要】班主任应以法治思维方式处理学生纠纷,通过“厘清事实真相”“多方勘查取证”“引导调解自育”等策略,依法“断案”,化解矛盾,实现自我教育,种下蕴含道德与法治基因的种子。
【关键词】法治思维;班级管理;处理纠纷
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它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强调运用法律手段认识、分析、解决问题。
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经常会遇到学生请求处理同学间的小纠纷、小冲突的情况,扮演起“司法人员”的角色。因此,班主任应将法治思维方式渗透于班级日常管理的细节中,通过“厘清事实真相”“多方勘查取证”“引导调解自育”等策略,依法“断案”,化解矛盾,实现自我教育,培养儿童法治思维和处理纠纷的能力。
一、厘清事实真相
当学生结伴来到班主任面前请求“断案”时,往往事情已经成为过去,需要当事人进行回忆与说明,以呈现案件的来龙去脉。出于自护心理,双方的事实陈述往往与真实事件存在偏差,以至于影响“断案”结果。
【案例1:“跑步摔倒”事件】
一天,班主任外出学习,突然接到学生H的电话。他哭着状告副班长L在跑操时从后面推倒自己,摔伤了手臂。班主任立刻安抚他,并联系家长带他就近到医院进行检查。不一会儿,L的家长又来电状告H冤枉了自己的孩子,并发誓L绝对没有推H。
双方各执一词,班主任又不在现场,怎么办?从法治思维方式出发,班主任此时应当杜绝“中途打断阐述”“过早断定事实”“主观武断评判”“过度批评说理”的行为,通过“多方听证”厘清事实真相。
(一)不要中途打断阐述
班主任要允许学生各自完整阐述事情经过。即使双方因陈述与事实存在出入而再次争执,也不要中途打断,允许他们按照自己的思路把话说完。因为倾诉有助于学生将委屈、愤怒的情绪发泄出来,有利于班主任掌握纠纷的矛盾核心及双方心理的需求,以便对症下药。况且,这种自然发生的争执能更立体地还原事实,厘清真相。
(二)不要过早断定事实
在事情真相没有“水落石出”之前,所有的当事人都应当是“好人”。案例中的班主任面对觉得“L被冤枉”的家长,一方面疏导其焦虑情绪,希望他相信自己会公平公正处理;另一方面要求家长给予自己向双方当事人和带班老师了解情况的时间,特别要求L亲自打电话说明情况。班主任不要因为某个当事人以往的不良表现或者家长的强势表现而戴上“有色眼镜”,决不能在没有弄清事情真相之前过早断定事实。
(三)不要主观武断评判
司法断案要讲事实,重证据,并基于证据对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
案例中,班主任在等候L来电时,已经向H家长了解到就医结果——只是擦破了点儿皮。这时,L也来电说明情况:“老师,我确实没有推他。今天跑步是一人一条跑道。他跑在我前面,不知怎么回事儿,他突然跑进了我的道次。我当时跑得很快,根本停不下来,就撞上去了!我和他都摔倒了。我真的没有故意推他。”随后,班主任又向任课教师及现场的学生了解,发现L说的是事实。
偏听一方,是不可能客观判断孰是孰非的。班主任只有多方取证,相互印证,才能还原事情的真相,为妥善处理班级突发事件提供事实依据。
(四)不要过度批评说理
有些班主任常用写说明书的方式“断案”:先让学生写清来龙去脉,再对自己的过错进行深刻反思,甚至要求家长在说明书上签名留言。总之,非得在没完没了的高压下,让学生跪地求饶。此“方”可能对部分学生偶尔有效,但不可能对人人有效。
班主任得知事情真相后,首先对L同学的诚实表示肯定,然后以“机动车突然变道造成追尾”的交通事故为例进行了责任分析,让两人明白在此次事件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今后该吸取的教訓。最后,班主任又引导L说:“虽然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不在你,但作为班长,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对H的受伤表示歉意和关心,或许矛盾就不会发生了。”L不好意思地表示:“我等一会儿就给他打电话道歉。明天我也会在学校里多照顾他的……”
班主任“断案”无须过度批评说理,点到即可,重在引领,将明理与导行有机融合,这才是班主任管理艺术的最高境界。
二、多方勘查取证
遇到情况复杂的“失窃案件”,班主任“断案”时更应从法治思维方式出发,通过听当事人陈述、核实证人证言、追踪财物去向、勘查现场监控等多渠道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借证据明理。
【案例2:“财物失窃”事件】
A状告在低年级时确实有过“小前科”的同学B偷了自己一个价值近千元的航模工具袋,并以手机翻拍的一段监控录像为证,要求B全额赔偿损失并当面道歉。B只承认拿过,但否认拿走。由于手机翻拍的一段监控录像仅反映了整个事件的部分过程,班主任难以凭孤证断案,而应多方勘查取证,以辨真伪。
(一)情景再现,核实证人证言
班主任组织所有当事人来到“案发现场”——某校外培训机构的电梯间,这里放有一个小垃圾桶,几步开外是一个杂货店。班主任请当事人联合表演了“案发过程”,并对每个表演环节进行一一核实:A去杂货店买零食,把工具袋落在小店门口。C捡到后认出这是A的,又知道他正在楼上参加培训班,就顺手把袋子放在电梯间的小垃圾桶上,以便A发现拿走。B走进电梯间,看到垃圾桶上的工具袋,看看周围没人,就拿走了。大约半小时后,A回来寻找工具袋,没找到。于是,他去查看大楼的监控,发现是B拿走了。
班主任组织当事人回到现场,在证人证言的印证下,学生以表演的方式最大程度还原了事情,为公平处理纠纷奠定了事实基础。
(二)现场查问,追踪“财物去向”
司法断案不仅讲究人证,还需要提供物证。案例中工具袋是重要的物证,找到它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于是,教师用问题引导B解释并演示“财物去向”。
师:你把工具袋拿到哪里翻看?是如何处理里面的物品的?
B:我是在大楼后门翻看的,发现袋子里只有一些图纸和零件,就把袋子扔在门口,自己就走了。
师:工具袋里有一块价值六七百元的黑色充电宝和一些零件去哪儿了?
B:是个黑色的塑料盒子吗?它不小心掉入台阶下的缝缝里了。零件应该在工具袋里。
台阶下确实有条缝隙,班主任借助小木棍挑了出来。这个昂贵的“黑匣子”终于物归原主。它不仅证明了B没有撒谎,也减少了A的财物损失,为缓解纠纷提供了可能。
(三)监控勘查,确认事实真相
最后,班主任带着所有当事人前往大楼保安室申请查看监控。监控摄像头全程录制了各个角度的人员活动情况,以查找工具袋的最终去向,证实当事人的所有陈述与事实相符。原来工具袋确实一直被扔在大楼后门外,直至次日清晨,才被一名清洁工清扫扔进一旁的大垃圾桶,最后,垃圾清运车将它运走了……
一场看似误会,又非纯误会的“财物失窃”案件在班主任的多方勘查取证中得以水落石出。这一过程,班主任不只是追求事实的真相,更是以法治思维方式和实际行动彰显纠纷处理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三、引导调解自育
班主任处理纠纷的目的不是为了判断谁是谁非,更是为了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因此,班主任可以参考司法调解的方式,鼓励双方正视错误,互谅互让,树立依法化解矛盾的意识。
(一)自主调解,给予“自育权”
彻底厘清“航模工具袋”事件后,班主任并未给出处理意见,而是请三个学生自行商议解决办法。B表示因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A的损失,愿意当面向A道歉;A表示自己也有错,况且充电宝已经找回,其他损失就算了;C表示自己今后遇事要考虑周全,以免好心办坏事。班主任因势利导,既肯定他们的认错态度和处理方式,又希望他们能吸取教训,保持友谊。
(二)家长介入,搭建“自育桥”
虽然学生的矛盾纠纷已经初步解决,但他们毕竟是未成年人,涉及财物损害赔偿的问题,班主任有必要通知家长,但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却大有讲究。班主任请学生打开办公室电话的免提功能,逐个向自己的家长陈述事件过程及处理结果,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最后,班主任将家长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A家长认为,不能算了。拿人失物,损人财物,必须赔偿。这对孩子来说,是一次有意义的法治教育。B家长认为,B的错误仅凭道歉是不够的,即使对方碍于情面表示不用赔偿,我们也要照价赔偿。做人要重情重义。C家长表示,捡到他人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应随意丢放,造成失主损失。他们也有责任,也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显然,家长的调解建议又给对学生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架起了一座自育桥,让缺乏法治意识的学生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厘清了道与法的关系,强化了法治意识。
(三)确认调解,强化“自育果”
班主任汇总所有建议,并参照司法调解书的模板起草了《“航模工具袋”事件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和家长确认后打印了三份。随后,家长支付赔偿金,班主任查验确认,三方在协议上签了字。“航模工具袋”事件处理完毕。
“航模工具袋”事件调解协议
甲方: A 乙方: B 丙方: C
对于 × 年 × 月 × 日发生的“航模工具袋”事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给甲方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人民币,于当日由家长转账完成,并将转账凭证发给班主任查验确认。
二、乙方给甲方带来的学习时间延误,心理焦虑等问题,经双方协商已由乙方当面向甲方表示道歉。甲方已经接受道歉,并表示原谅。
三、丙方捡到甲方的失物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与“及时告知”义务,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与麻烦表示道歉。甲方已经接受道歉,并表示不追究其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道歉与赔偿是一次性终结性质,乙方支付甲方费用后,今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三方均是在事实清楚、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等情形,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三方當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严谨规范的调节协议确认过程体现了强烈的司法性和仪式感,震撼了学生家长。尽管这一过程耗费了班主任不少精力,但是从司法调解的程序出发处理纠纷,对当事学生、其他学生、家长都是一次教育契机,并犹如丰收的果园,必将获得管理成效。
孔子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学生有过,也是正常。学生之过,多为小纠纷、小矛盾,求长者评判是出自信任。故为师者切不可独断专行,更不可草率处理,而应秉承“依法施教”的理念,从班级管理的细微处渗透法治思维,在追求公平公正的同时,播下蕴含道德与法治基因的种子。
(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区实验学校 3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