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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0-05-18李浩源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关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在理论实践方面,保障被害人权益具有维护司法公正、防范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风险等意义。然而在这一制度运行中,存在被害人上诉权、赔偿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权规定缺失的问题。因此,应在具体实践中让被害人真正享有上诉权,规定被害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以及赋予其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关键词:认罪认罚;被害人权益;上诉权;法律帮助权;国家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0-0195-02

一、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现状

1.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害人上诉权无法得到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直强调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实践中第二审程序已经形同虚设,刑事上诉程序虚置化也已成为学界诟病多年的问题[1]。在刑事诉訟一审结束后,被害人一方在对原审判决不服的情况下只能向公诉机关申请,由公诉机关进行抗诉,而被害人却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对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认可及权利保护却被国家公权力的光芒所障蔽。”[2]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将与其进行量刑协商,并签订认罪具结书。虽然在试点工作办法的第7条①规定了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但听取与采纳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没有实际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会议报告中所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 92.1%”[3]。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法院最终的判决都会采纳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协商好的量刑建议。可见在这一类案件中,被害人拥有独立的上诉权十分重要。

2.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难以保障。根据现在的适用情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多集中在简单、量刑较轻的案件。虽然这些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是在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影响的同时,也对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被害人及其亲属对量刑及赔偿数额无法接受,容易对其造成二次伤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都就如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被害人获得赔偿还存在许多问题。第一,其获得赔偿的范围较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②的规定,被害人在提起刑附民时,不得就精神上的损害要求赔偿。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价值越来越不容忽视。并且在实践中有的犯罪虽然罪行较轻,但确实给被害人和他们的家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要求精神赔偿也符合情理。第二,目前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多为量刑较轻的案件。而量刑较轻的案件,有时赔偿数额较大,被告人会为了避免赔偿而选择只认罪不赔偿。在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被害人无法实际参与进来。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很可能会为了让被告人认罪而对赔偿问题避而不谈,被害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

3.法律帮助缺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办法》第5条③的规定,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帮助,并未规定被害人是否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时值班律师制度也将被害人拒之门外。从这可以看出,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没有被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然而,在认罪认罚中让被害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有助于其更好地了解案情、参与案件审理。有效的法律帮助也有助于对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监督,避免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伤害。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只有让参与诉讼的各方能够感受到公平的对待,法律的公正才能真正的以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没有被害人作为第三方参与的话,控辩双方有可能将其权利弃之不顾,被害人亦无法监督二者之间的认罪认罚协商过程。除此之外,司法腐败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这无疑也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中的阻碍。关注并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不仅能够有效监督程序的运行,而且也是司法公正的一种体现。

2.有利于防范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风险。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本身就在处理程序和结果上与普通程序案件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更应该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以减少诉讼风险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目前能查找到的数据还不能比较直观地反映这一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数据来间接感知这一问题。下表是2017年度人民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的数据统计[4],表中数据反映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环节都可能向公诉机关提起申诉。这说明,公诉机关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诉求,其有自己独立的诉求。根据上表可以推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过程中,由于程序与处理结果也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如果不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实质性保障,更容易造成其难以接受裁判结果,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加大力度保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权利,可以更好地防范诉讼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域外相关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考察

1.美国辩诉交易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辩诉交易制度肇端于美国,因为其迅速处理案件而成为极具特色的司法实践,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实践中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5]。然而,被害人在美国却也不受到重视。在辩诉交易中,由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进行主导,而法官在最后是否允许有罪答辩时,也不重视被害人的利益。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被害人。首先,辩诉交易过程中也开始尊重被害人的主张。一些州规定被害人可以加入辩诉协商过程中,也可以对其进程发表意见。甚至有些案例中显示,如果没有得到被害人的允许,控方将不会与被告人进行辩诉协商。其次,被害人享有对协商结果的知情权。加利福尼亚州在1995年通过了一部法案,其中规定在控方告知被告人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的同时,也应将这一情况迅速通知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最后,被害人还可以对法官是否接受被告人的认罪产生影响。在麦肯兹诉瑞兹利案中,因为该案的被害人反对进行辩诉交易,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没有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2.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在欧洲,意大利是第一个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并且其程序与美国的制度相类似,都是通过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认罪量刑协商,选择适用刑事特别程序,再经过法庭审查最终由法院作出决定。不同之处在于,意大利的辩诉协商程序不需要被告人事先认罪,只要其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即可启动。同样,意大利的认罪协商程序在维护被害人权利方面也存在不足。在达成协商协议过程中,被害人无从参与,也无法为自己发声。达成协议的结果是,被告人可以得到从宽处理,而被害人却无法通过该程序获得补偿。

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的建议

1.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能单独行使上诉权,其诉求只能通过检察机关得以主张。而公诉机关毕竟不是被害人本人,此时就需要一个途径让被害人来提出自己的诉求,救济自己的权利。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中,公诉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利益可能存在与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激烈冲突之处,比如公诉机关认可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而被害人表示强烈反对的情况。因此,赋予被害人上诉的权利队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要。通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获得上诉的权利,这样不仅可以使被害人的权利受到威胁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保护,而且还能充分体现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

2.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害人不仅关注案件的裁判结果,同时也十分关心赔偿结果。而保障其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告人一般会选择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减轻刑罚。但是有些被告人经济困难,难以积极赔偿,此时被害人的损失就很难得到经济上的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这一制度可以规定,在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而被告人没有能力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可以由国家先行进行补偿以确保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制度不仅可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而且还能为其提供新的救济途径。同时,与被害人相比较来说,国家更容易向被告人追偿,因此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

3.赋予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在目前的法律中,对于被害人能否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普通程序有所区别,在适用方面有其独特性。而被害人并非专业人士,根本不懂法律的规定以及程序的进展。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容易被剥夺,因此需要专门的法律人士介入,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对于那些确有困难无法得到法律帮助的被害人,有必要在这方面给予其保护,可以通过修改法律,将他们也纳入法律帮助的范圍内。同时在值班律师制度中,扩大服务的对象,让被害人也能享有这方面的服务。目前,已经专门设立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其服务范围的扩大并不会增加其成本,因而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易延友.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与反思[J].法学研究,2009,(3).

[2]  姜福先,张明磊.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2).

[3]  王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8中国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2018:21.

[5]  谢小剑.美国辩诉交易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3).

收稿日期:2019-12-28

作者简介:李浩源(1996-),女,江苏丰县人,硕士,从事法学研究。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7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5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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