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研究的域外经验与中国路径
2020-05-06龙俊
经济法学自诞生之日起便备受争议,且时至今日,其独立学科地位仍然难言稳固。究其原因,一方面,经济法学内部始终缺乏可凝聚成学科共识的理论体系,领域内学者对基础理论研究意兴阑珊;另一方面,经济法学外部依然面临传统部门法“显学”的解构风险,学科圈地运动仍在压缩经济法学的生存空间。显然,当前经济法学究竟处于前科学时期还是常规科学时期,仍是聚讼纷纭的话题。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其理论土壤固然无民、刑之深厚,但从经济法的历史发微来看,其成为独立学科却又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因此,如何从历时性维度看待经济法的学科现象并在共时性研究中达成最低限度的理论统一,是国内外经济法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张世明所著《经济法学理论演变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一书,首次在国内经济法学界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知识考古”,以“大历史观”的学术格局复原了经济法独具个性的历史文脉。其不仅对德日苏中等诸国百年来经济法的理论起源及实践发展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还对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哲学理论与经济学基础进行了匡谬纠偏,最终构筑了以本土资源为经、以域外经验为纬的“推参阐述”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
一、探求经济法学的历史文脉
“出乎史、入乎道,欲知道者,必先为史。”在该书开篇,著者即引用法国年鉴学派大师费尔南·布罗代尔的大时段理论来说明历史学对探求一般社会规律的意义:“犀利的现时性解构分析营建的深刻理论往往所反映的社会‘层面却像剃须刀那样薄,而历史学对总体形象的粗线条勾勒,却能展示社会发展的趋向。”诚然,经济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所面临的第一道难题即是,其是否具有独树一帜的历史文脉。由于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经济法学说亦围绕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展开,因此,著者首先从追溯“经济法”概念的起源入手,通过查阅大量德、法原始文献,首次系统论证了“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开山鼻祖应为蒲鲁东”的结论,从而终结了以往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概念缘起何处的争论。紧接着,著者又对学界长期将“反垄断说”作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经济法因行政法发生分化而得以成立等传统观点予以批驳,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日益社会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是在更高形态上的有机综合。亦即,在公法、私法不断融合的背景下,“作为公私融合的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互动的产物”。
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著者开始探索和追踪德日苏中等国百年来经济法学说发展演变情况。一方面,著者收集、利用了大量德、日、英、法、俄等文字原版经典著作资料,对各国经济法进行了“知识考古”,从而一改我国经济法学界“画图临出秦川景,亲到长安有几人”的学术局面。例如,按照目前学界流行的观点,经济法学是起源于20世纪初的德国,但德国经济法学家当时说了什么,他们的思想又包括什么,则学界鲜有问津。再如,日本两位卓然有成的经济法大家金泽良雄和江上勋早已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所熟知,但在日本明星璀璨的经济法研究大军中,根岸哲、松下满雄等一大批声明煊赫的方正大家的思想却鲜为人知。又如,迄今为止学界对国内经济法史的考究主要限于改革开放后所形成的各家学说,但对民国时期经济法学研究早已蔚然成风的事实却“无论魏晋,不知有汉”。对于这些问题,著者均首次在该书中予以阐述,从而填补了国内经济法史研究的空白。另一方面,著者不仅将纷繁复杂的德日经济法学说流派及其代表人物依照时间顺序与承继关系予以合理排列,而且对各学说之间的主要影响、内在关联以及细微差异展开了详细讨论。在书中,著者极具创造性地提出了各国经济法学说“德国化”“美国化”与“苏联化”的三种继受模式,并在国内首次以云屯雾集的史料详细阐释了“德国经济法学对法、意、澳诸欧洲国家和欧洲共同体的影响”“德、日经济法学美国化的特征”以及“中国经济法学苏联化的历程”等议题。最后,著者在横、纵两个分析视角上整合各国经济法学说并得出结论:经济法学说产生与发展的核心主线在于经营自由与政府干预的冲突与协调,也即著者所概括的“经营自由—政府干预”的经济法学发展图式。
二、重塑经济法学的理论根基
贯穿于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经营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表明,经济法的产生与塑造与经济学理论思想密不可分。在国内,有关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基础一直存有如下观点: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罗斯福新政时期,其经济学基础为倡导国家干预论的凯恩斯主义,因此,从德国战时经济法到凯恩斯经济学国家干预主义都表明经济法为“干预法”。从学界的研究传统来看,将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视为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基础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结论,但是,著者却通过细致绵密的考证推翻了这一传统观念。在书中,著者以丰富的历史资料证明,罗斯福新政并非是在凯恩斯主义的指导下完成,二者之间至多可称之为“不谋而合”的关系。德國经济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更不是凯恩斯主义,而是新自由主义(秩序自由主义)。由于新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截然对立,前者坚决反对凯恩斯主义扩大国家干预的理论和政策,提倡一种“假如模态理论”,强调只有市场不可能履行其社会任务的地方,才在确定市场相似、市场雷同关系的基础上利用假如模态市场信息加以干预,因此,现代经济法学的主流应当是以弗赖堡学派的新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极具灵性的理论体系。著者这一结论的得出,不仅重塑了现代经济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消除了学界长期以来对凯恩斯主义的顶礼膜拜,而且对于我国经济法是“干预法”还是“自由法”的秉性论争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由于学界不仅对经济法的经济学理论研究不知凡几,而且对经济法的哲学理论思考更是寥若晨星,因此,著者在书中亦对经济法学产生的哲学基础以及经济法学中蕴藏的哲学思想进行了鞭辟入里的解说。一方面,著者提出自由法运动下社会法学的兴起是经济法学产生的法哲学基础,西方哲学从理性主义过渡到非理性主义以及新康德主义的盛行,均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公、私法融合思潮提供了哲学土壤,进而使经济法从传统的公私二元分立的民法、商法等传统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另一方面,经济法中包含一套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哲学思想。其在形式上可一定程度体现为对经济法中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统合,但在实质上则进一步反映为经济秩序与经济自由之间的内部矛盾与外部张力。在书中,著者试图以福柯知识型理论来考察经济法的哲学基础,从而在哲学层面构建学科间的底层语法规则。
三、构筑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事实证明,企图以直捷的传统研究方法、以最少的研究成本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这样一门新学科是欲速而不达的,是不经济的。在著者看来,中国经济法学今后很重要的一翼就是利用法社会學的方法深入研究调查经济法律运行机制,从经验材料中点点滴滴构筑实质理论。在具体研究中,著者在提倡对域外理论经验探索与归纳的同时,又十分关注对本土时空资源的汲取与把握。如从空间上看,中国幅员辽阔的客观现实直接影响到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各法律制度的设计方案和应用程式。例如,中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当采取不同于小国模式的方案,对于“大象联姻”的巨型企业之间的合并应当采取更为严苛的态度。而从时间上看,中国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又可为当下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理论智识。例如,中国古代“抑兼并”与“不抑兼并”的政策可为竞争法应以保护竞争还是竞争者为宗旨提供见解,而贯穿中国数千年的“官营经济”思想则可为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提供经验,等等。
在前述基础上,著者还引入了德国经济法大师费肯杰在对经济模式进行评价时采用的“推参阐述”的研究方法,即首先从文化思维内部来考察验证既定政策之目标,其次则从外部对该思维模式进行效率能力的评价,最后再从通用的标准出发,通过“文化间的基本价值”使思维模式比较的评价得以可能。由于“推参阐述法”超越了批判理性主义的框架,将既定理论扩展到了历史经验之中,因此,其不仅在方法论上具有严丝合缝、逻辑严密的体态,而且在世界观层面也展示了以本土资源为经、以域外经验为纬的历史文化格局。
四、结语
学术著作的价值在于提供智识、引人反思,而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作品则更应致力于阐释社会现象、探索社会规律、改变社会现状。正如该书最终的落脚点一样——“在规范与价值之间构建人本主义的经济法学”。虽然作品的“厚重感”应当交由历史评判,但在笔者看来,该书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其学术贡献上“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而且还在于著者身上所烙刻的那份“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匠人精神”。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方法和史学方法贯通性研究”(15ZDA4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龙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100872。
(责任编辑 辰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