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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重心下移的社区自治研究进路与理论反思

2020-05-06尹浩

社会科学动态 2020年2期
关键词:社区治理共同体

摘要:城市社区自治理论借由治理理论及其纵深的发展,在社会资本、共同体及集体行动理论的综合助推下,逐步完善,并在和中国社区治理实践结合中,形成了具有本土化风格的研究进路。随着城市治理和服务重心的不断下移,当下学界的研究主要是在借鉴和批判西方社区自治理论的基础上,聚焦于社区结构与社区治理主体间关系、社区自治单元及治理技术等方面,缺少对社区微自治实践创新的理论性的系统性研究。因此,透过现有社区自治理论,深挖社区微自治概念的深刻内涵,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话语体系应成为社区自治理论研究的着力点。

关键词:社区治理;社区自治;共同体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城市治理重心下移的社区微自治研究”(19YJC810013)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0)02-0027-0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区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社会治理根植社区自治,社区自治本质是通过发挥社区内部治理主体功能,实现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过程,推动社区自治的理论创新对社会治理的实践至关重要。社区自治事务需要治理,而治理的核心关键目标就是培养社区自治的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社区自治来源于多种理论的综合,其中多主体治理单元的有效合作等逐渐成为了学术界普遍关注的共识性议题。随着城市治理和服务重心的不断下移,社区自治的结构和秩序发生了诸多改变,围绕这一变化,学术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讨论。

一、社区自治理论的学术史梳理

(一)治理理论及其社区应用

按照历史的发展线索来看,治理理论学说起源于西方近代国家主权治理。系统主权治理学说来自于近代早期法国的政治学家让·博丹,他以国家源自武力为出发点,强调主权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尤其是主权治理对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性。霍布斯、洛克、黑格尔等古典政治学者以此为基,纷纷构建了各自的思想及具体主张。围绕主权观念,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充分讨论了国家主权和人民主权、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张力,并以利维坦类比国家权力存在的必要性,这也是最早探讨行政权和自治权关系的学说。① 霍布斯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力之间法定界限的议题为逻辑起点,提出了利维坦对结束自然与战争状态的积极意义,他坚信强大的政府将带来法律和秩序,甚至主张为了秩序,允许个体失去短暂的自由。为克服利维坦困境,他还提出了驯服利维坦的办法,即对公权力的正向约束机制。约翰·洛克发扬了这一思想,并构建了系统的契约论理论体系。他主张私有财产、公民权力保护等,思考的核心也集中于“稳健的现代民主制度是如何可能的?”② 为此,他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孟德斯鸠进一步继承了该思想,提出了权力制衡学说。③ 总之,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诸多学说为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以社会为中心的治理提供了最早的思想养料,后期的亚当·斯密、马克思、韦伯、托克维尔等人在社会治理思想的阐释上,都是对此的系统论述。由此也形成了国家中心论、社会中心论等治理论调,以及为弥补两者争论而新出现的统合理论分析范式。这些理论后来被学界演绎发展成为了分析社区自治的基本理论范式,并沿着两种价值取向前行。一是民主取向,强调居民和公众的深度参与和居民自主、自治,主张对基层民众的公民教育和平等对话,并演绎成为自主治理、多中心治理及自组织治理等中观理论。二是行政吸纳取向,考虑到强国家—弱社会的事实,主张国家和政府应该发挥基础作用,并不断培育社会发育的要素,元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理论及基层党组织建设是该价值取向的典型代表。

(二)社会资本理论及其社区应用

詹姆斯·科尔曼最早提出了社会资本概念,他意在通过探讨理性选择的核心问题,解释社会结构对个人信任及资源取得产生的影响,并得出网络结构的差异对网络节点中的个体间信任水平影响至关重要的观点。④ 亚历山德罗·波茨详细地研究了社会资本的起源和性质,并借助格兰诺维特的强连接—弱连接理论,区分出了个体的理性嵌入和结构嵌入,探究了文化和规范在强弱关系中的动因。⑤ 但令人遗憾的是,他们都没有太注意结构中潜在的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权力关系不对等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联。针对这个缺陷,伯特提出了结构洞理论,他把社会资本概述为网络各节点提供资源及分配资源的程度。台湾学者林楠通过对社会资本及交往关系的研究,认为在个人资源与社会资源之间存在社会资本,他从个人利用社会资源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出发,详细分析了个人资源与社会资源可获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社会资本赋予了新的含义,即投资在社会关系中并希望在市场上得到回报的一种资源,是一种镶嵌在社会结构之中并且可以通过有目的的行动来获得或流动的资源。罗伯特·帕特南从政治学角度研究了社会资本与民主之间的正向关系,并将研究单元由个体上升到群体,他通过对意大利南北部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差异的研究,得出了社会资本不仅是个体用于资源获取的工具,更是国家和团体的宝贵财富的结论。⑥ 为此,他强调社区、社群及社会组织发展对民主的价值意义。以此为基础,中国学界借助社会资本与民主关系、社会资本與社区善治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确立了居民自治的未来走向。

(三)社区和共同体发展理论

学术界公认的较早提出社区(共同体)概念的权威当属德国学者滕尼斯,在他笔下社区(共同体)等同于礼俗社会或传统农业社会,是通过共同情感组织而成,亲密无间、与世隔绝、具有一定排外的有机联系体,其成员往往因有“共同的记忆”而拥有类似的价值观念、共同的敌人和朋友。这种共同体以地缘、血缘与精神为内容,以家庭、村落和城市中的宗教团体为载体形式存在。延续滕尼斯社区概念,齐美尔与沃斯认为,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传统共同体消失将不可避免。雷德菲尔德等人对此不以为然,他们发现大都市中依然会生长出具有关系紧密、生活丰富等特点,对本群体之外人持排斥态度的共同体。不同于以往在固定地域上所持的共同体观念,费舍尔将共同体从地域空间中解放出来,认为共同体的属性在于人们之间的情感建立与交往不再局限于邻里之间、地域之间,而是以兴趣、社会组织身份、亲属等媒介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网络,但依然坚守共同体对内凝聚、对外排斥的属性。20世纪末期,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领域的大量发育与兴起,共同体存在的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管理学家德鲁克提出组织型社会概念一说,认为共同体联接的枢纽在于共融性利益和社会责任,更加注重人的价值性及组织完成目标的工具性与手段性,得出有多少个社会组织就会有多少个共同体,共同体蕴含于社会领域中的组织体系中的结论。总之,传统社会下的共同体多依附于空间—地域上的家园,时间—文化、共同的记忆或是心理感情依赖的共同基础。但随着社会发展,传统意义上的空间依赖因经济竞争、资源的流动而导致的人员流动,城市空间地域固定性不复存在,脱域状态下共同体存在载体发生变化,由原来地域性转变成以兴趣爱好等工作之外而组建的非正式或正式组织,发展初期以满足人们社会参与、社会交往的需要,中后期则为了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需要。但他们都有共同的元素,即共同体运行边界较为明晰,对内团结有序凝聚力强,对外具有一定的排斥性,但这种排斥性将随着共同体的边界扩大而不断衰减。

(四)集体行动理论及其社区应用

围绕集团成员如何通过集体选择的方式供给集体物品的这一中心问题,奥尔森首次系统阐述了集体行动理论。⑦ 此后,加勒特·哈丁、托德·桑德勒和罗伯特·艾克塞尔罗德⑧等学者以博弈论为工具,相继提出公地悲剧、囚徒困境等模型。综合了上述理论模型后,美国政治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⑨经过大量经验调查,发现了小规模的公共池塘治理中能够依靠自身力量进行良性自我调节的规律。此外,青木昌彦从社会资本视角,費绍尔从市场的相互依赖性角度⑩,华裔学者赵鼎新则从组织社会学角度,分别提出了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策略。{11} 学者们的分析视角虽有不同,但都集中于选择性激励及其背后的组织权力的分析,这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土壤。虽然该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但1981年才被引入我国,此后开始被经济学界、政治学界、管理学界等关注。政治学界侧重于从新制度主义视角批判该理论,如何增科通过对行动者分层,借助制度的规划化和社会化功能,提升个人搭便车的门槛,用以防止社会转型期间的社会失范现象发生。{12} 社会学界则围绕集体行动困境,以社区为研究单位展开了系列研究,强调自治规模对自治有效性的积极意义。{13} 上述研究视角虽各不相同,但都认为社区不同于政治与经济领域,遵循着一种自愿主义、互助主义的运行逻辑。

二、社区结构与治理主体的研究

社区结构上,学者主要从社区空间规划结构与权力组织结构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中将西方空间正义引入中国,并应用于社区治理成为焦点。舒晓虎认为,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下,社区空间类型亦发生了很多变化,他从地域空间与社会联系两个维度,区分了社区空间结构演化的程度,并认为由“封闭社区”转向“离散社区”再到“整合社区”将是社区发展的趋势{14},这也被视作解决社区公地问题,恢复社区空间公共属性,实现居民组织化主体归位的关键。{15} 另有学者则从公民空间权益出发,强调社区空间的人本性、多样性等价值取向,由此倡导包容性城市发展理念。{16} 袁方成从空间资源配置不均衡角度出发,考察了社区治理实践中的空间同质化、居民心理空间和精神的异化等现象,提出了政府、居民和社会组织协同合作的策略。{17} 社区权力组织结构角度上,张平等利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对社区权力结构样态展开了定量分析,建构了三核多元互动式梯形权力结构模型。{18} 随着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社区治理现代化日益成为学术焦点。赵孟营从权力关系角度,强调理顺治理主体间关系,打破以公共权力为运行轴心的“葵花式”关系格局是实现现代化的关键。{19} 褚松燕以社区组织主体结构入手,提出跨越社区中市场、社会和政治的复合型制度整合策略。{20} 郑晓茹等另辟蹊径,尝试通过发挥文件治理中的责任关系和情感联结,重新赋予社区治理主体的新身份,以达到重构社区治理中的权力秩序的目的。{21}周庆智阐明了当下权威秩序的基础未变,自治秩序该如何构建的难题。{22} 刘晓霞从资源可获性角度上,结合城市生活空间质量,构建出了社区空间类型与社区权力结构的耦合性关系。{23}

在社区主体上,按照空间划分,社区外部治理主体由政府与社会组织构成,内部治理主体由居民、居委会、社区自组织、物业管理及业委会等组成。实际研究中,学者研究倾向各异,总体上呈现出对政府部门角色定位、自组织功能、居民参与强烈的研究兴趣,但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要求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其中政府的元治理功能角色定位成为学界共识。{24} 以此为逻辑,有学者提出元治理理论指导下的社区建设,必须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导向,为社区自治建构高效合理的各类资源平台,并逐渐由行政干预向资源引导方向转变。{25} 在居委会角色关注上,随着居民自组织体系的完善,有学者提出了重建居委会功能和角色的建议,以应对组织化冲突的风险。{26} 随着治理重心逐渐下移,自治单元不断精细化,由提倡街—居体制改革,寄希望于基层社区行政职能优化的研究{27},开始向社区自组织及居民主体性生成的更微观层次上转变。陈伟东提出了未来社区治理方向应该以居民主体性培育为载体{28},尹浩等提出积极社区公民理念{29},袁方成借助增能理论,规划居民主体性生成的具体路径。{30}

三、社区自治单元下沉的研究

社区建设与发展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受制度与文件分配影响较大,考虑到委托代理人中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大量公共资源在被各级政府代理人所掌握中常产生腐败问题,基层较少受惠,公共资源下沉也就显得十分必要。{31} 张毅等基于社会治理重心下移事实,通过比较科层制嵌入的层次、结构以及在赋权和财务资源上的不同,探究科层制横向整合对服务下沉社区的效果影响。{32} 相对城市治理重心的下移,乡村自治单元也不断走向精细化和微型化。刘强等认为,当下乡村自治陷入低迷状态,政策难以下沉和落实,农民难以享受政策红利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治理单元的规模过大,强调治理单元的细化和下沉,并倡导小社区自治。{33} 有学者根据对浙东的实地考察,将城市社区治理的网格化引入到乡村振兴当中,不仅有助于打造权力和资源的下沉载体,还能进一步强化乡村的层级结构、人财物资源、技术手段,再造和重塑公共服务流程运行。{34} 梅杨通过对湖北省基层的考察,认为“权力观念及其衍生的利益问题、基层政权建设滞后及其衍生的能力匮乏、制度供应不足及其衍生的合法性诘难”将是治理重心下沉面临的主要困境。{35} 对此,也有学者提出了异议。如陈明认为,单元下沉在理论逻辑上可能存在矛盾,尤其受家户消费膨胀以及家户主义的盛行,村民自治可能无法落地,且在成本限制公共领域中难以达成合作共识,随着村民对国家公共性职能的递增,自治单元应从下沉向上移变化,乡村自治应逐渐走向乡镇自治。{36}

随着治理重心下沉研究的持续,微治理、微自治等概念纷纷登场,反映着治理单元的微型化与精细化等特征。{37} 城市社区研究领域中,赵秀玲最早介绍了居民微自治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并将其与中国基层民主相关联。{38} 唐晓勇等透过社区人际互动模式,阐释了社区微自治的运行逻辑。{39} 李婷婷归纳出社区微治理探索的实践困境,即微治理主体的合法性身份认同、可持续弱及复制推广的机械化和行政化等,提出了政府角色转变与微治理多样性保护等策略。{40} 程同顺等围绕社区自治与他治的张力,认为微治理探索既“囊括微自治空间,又涵盖微共治的基点”,赋予了城市微治理探索的新的意义。{41} 白雪娇通过考察厦门等大城市社区发展现状,发现居民规模的扩大将影响居民自治的效率、效能和效力,并认为当下社区自治应以寻找合适的组织规模为关键和基础,其中当前涌现的院落自治、楼栋自治的探索则为居民自治规模提供了借鉴,以此提出了社区自治、小区自治、社团自治共同推进的主张。{42}透过这些学者的理论探索,城市社区微自治的轮廓逐渐被勾勒出来。

乡村社区建设领域中,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为首,诸多学者在徐勇和邓大才两位教授的引领下,针对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现象,从集体行动、行动规则、自治动力与自治单元关系等角度,掀起了热烈的学术讨论。李华胤从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入手,提出了影响政策落地的“政策距离”和“政策参与”两个变量,认为政策距离远近与政策参与度高低直接影响对政策进村入户、自治的基本单元形成有呈正向关系,提出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就是村民自治最佳的单元。{43} 除此两大标准以外,邓大才还补充了五个要素以衡量村民自治单元有效性,即“产权相同、利益相关、血缘相连、文化相通、地域相近”,他认为五大要素是自治基本单元的必要条件,两个变量是自治单元形成的充分条件。{44} 任路则通过历史求证与实证考察,得出当下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运行机制在于协商治理的结论。{45} 郝亚光针对村民微自治缺乏理论依据,特别是乡村自治单元划分标准缺乏系统研究等弊端,通过梳理我国不同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单元划分标准及演进,为当下农村社区自治单元标准划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照样本。{46} 其他学者借助社会学视角对该现象进行了详尽探讨。如包先康以日常生活视角,赋予了乡村微治理的新含义,并结合约瑟夫·奈的“软权力”理论应用,探究了农村基层微治理中软权力是如何生长的秘密{47},然而乡村微自治与城市社区微自治所在环境差异较大,经验难以直接移植至城市。

四、城市治理精细化下的社区研究

城市治理是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在国外发展接近30年,引入我国则只有10余年。从研究脉络来看,大致經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城市管理的概念提出(1983—1990年)。该概念初次出现为20世纪80年代{48},并作为一种“未分析的抽象”{49}。该阶段研究焦点集中在城市规划与公共交通{50}、城市生态环境{51}与初步应用的信息技术三个领域。第二阶段是城市治理研究的完善与拓展阶段(1991—2005年)。随着治理理论的引入,城市管理研究从专注于管理的科学化、技术化发展到对城市治理主体之间协作方式的思考,从技术自觉走向管理自觉。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52},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城市管理的机构建设{53}及城市多主体合作治理。{54} 第三阶段城市治理研究新范式阶段(2006—迄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城市治理关注主题更多围绕“人”的需求与发展而设定。城市精细化管理、智慧社区、智慧城市、大数据城市治理等新概念被提出,焦点多涉及城市可持续发展,如幸福指标体系设计、城市发展空间布局{55};城市治理技术手段应用{56};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如市民与各类组织参与城市公共服务供给{57}和社区治理等。

随着2015年习近平创造性地将精细化管理思想应用于城市治理范畴,城市精细化治理也将逐渐引领国内城市治理领域。作为一种新型治理理念与方式,精细化治理也标志着基层社会将由新公共管理理论向后公共管理理论转变。{58} 然而,城市精细化治理发展至今,国际上研究并不多,国内学术界对于该概念界定也未形成一个统一、清晰的认识。从现有文献及2017年末在上海召开关于城市精细化治理的两场学术会议来看,城市精细化治理主要从内涵界定、价值与路径上予以探讨。在内涵上,存在政府管理语境下的精细化与复杂社会语境下的精细化两种语境。持前者立场的学者,如孔繁斌从服务性政府职能定位与价值观转变与理念—制度入手,倡导科学管理的精细化与公共服务伦理价值。持后者语境的学者,如唐皇凤等从公共服务、文化等层面,阐述精细化治理的内涵与边界。上述观点迥异,但都认为精细化理论根植于1911年泰勒的企业运作管理理论。其中,质量管理理论与治理理论被认为是该概念的本质。在价值取向与路径研究上,针对以往粗放式和经验化的管理思维,“精明行政”与社会主体能动式参与相结合{59},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精细化理念,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转型同步{60},明确精细化治理价值、主体和治理目标{61},走城市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道路,城市空间治理的精细化、细分管理单元等,被认为是城市精细化治理实现的必经环节。当然,清晰的政社分工、治理主体职能的分类互动以及社区领袖权威边界,也必不可少。{62} 基于此,一些研究者在国家权力、治理方式、治理结构及其治理成效之间,构建起了一个很好的研究节点。这也深刻反映出社区治理是夯实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而不断更新的治理方式与治理技术也势必成为推动城市治理重心下移的关键元素。

五、社区治理技术及方式的研究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作为生产力第一要素,科学技术深刻影响着上层建筑及相应的制度变革。从应用领域来看,科学技术由社会科学技术与自然科学技术两大部分组成,它们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在社区治理技术领域,国内学界也主要沿袭这两大进路。一是侧重于科技技术应用社区的治理研究。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的兴起,有学者倡导该技术应用治理的可能性,建设智慧社区,达至社区“智”理境界。{63} 吴青熹认为,当下的政府管理、合作治理及居民自治衔接不顺和主体缺失等困境,需要发挥社会化媒体的聚合作用,更有效地回应居民诉求,以更好建构社区共同体。{64} 二是社会治理技术或方式的创新。透过社会科学技术的创新,重建现代社区生活共同体,被学界寄予厚望。2010年推行的社区网格化试点在获得成功以后,因其实现了对网格内居民信息的精细化,实时化、动态化、智能化监控以及责任主体的清晰等优势而被学界所认同,并被基层政府所推崇。{65} 网格化信息控制虽然及时,但随着居民个性化服务需求的增多,在服务供给上便显得十分薄弱{66},这意味着网格化需要网络化治理理念的补充,适时进行功能的调适,以更好适应政府、市场与社会协同的衔接。{67} 有些学者针对协商民主过程技术关注的缺失,通过引用社区参与技术、开放空间会议技术等新型社区治理技术,应用于当下社区治理实践中,实现了居民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自觉参与的宗旨。{68}

总体而言,关于社区自治的研究,理论与经验形式上的差异并不能掩盖社区自治的本质特征,突出居民自治过程中多主体的有效互动和联系是当下学者研究的共识。在研究范式上,社区自治领域中,以国家或社会为中心等的分析范式,难以解读社区建设的现实与理想张力,难以回答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社会与作为权力系统的国家在同一分析框架下的张力,也不能有效探寻基层社会公共性生成的有效路径。西方社会治理的研究虽然能够提供一定思路,但因文化差异大,经验借鉴有限。就国内研究来看,相对于乡村微自治的研究,城市社区治理研究虽多,但关注城市微自治的研究却刚刚起步,尤其缺乏中觀、微观层面上的实证分析。因此,吸收现有成果精华,系统地剖析城市治理重心下移的社区微自治这一创新型实践命题,深挖社区微自治深刻内涵,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话语体系,并探明中国社区公共性生长的秘密,应成为社区自治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

注释: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吕琨译,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夏玲译,红旗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④ J. S. Coleman, Social Capital in the Creation of Human Capital,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8, 94, pp.95-120.

⑤[美]托马斯·福特·布朗等:《社会资本理论综述》,《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2期。

⑥[美]罗伯特·D·帕特南等:《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⑦[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⑧ Robert Axelrod, The Complexity of Cooperation: Agent-Based Models of Competition and Collabor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p.34.

⑨ Elinor Ostrom, Governing the Comm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24.

⑩ T. Banks et al., M Theory as a Matrix Model: A Conjecture, 1997, 55(8).

{11} 赵鼎新:《集体行动、搭便车理论与形式社会学方法》,《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12} 何增科:《基层民主和地方治理创新》,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13}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14} 舒晓虎:《社区共同体的空间建构:一个分析框架》,《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12期。

{15} 舒晓虎:《社区公地及其治理》,《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1期。

{16} 王莹:《空间正义视阈下我国城市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解决路径》,《理论与现代化》2018年第5期。

{17} 袁方成等:《空间正义视角下的社区治理》,《探索》2017年第1期。

{18} 张平等:《城市社区权力结构的现实样态及其优化——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视角》,《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19} 赵孟营:《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关系论的视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2期。

{20} 褚松燕:《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关系与逻辑及其整合》,《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4期。

{21} 郑晓茹等:《城市社区治理中权力秩序的重构:文件治理何以可为?》,《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年第5期。

{22} 周庆智:《基层社会治理转型:权威秩序到自治秩序》,《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23} 刘晓霞:《基于城市社会—生活空间质量观的社区资源配置研究——以西安城市社区为例》,西北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

{24} 马宝成:《实现县域善治需要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11期;张继亮:《元治理:为何以及如何将国家带回到治理中来》,《国外理论动态》2018年第1期。

{25} 彭宗峰:《风险社会中的共同体再造:反思与出路》,《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26} 尹浩:《城市社区联合体的政府介入与社会培育机制研究》,《求实》2017年第4期。

{27} 吕方:《从街居制到社区制:变革过程及其深层意涵》,《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1期;夏建中:《从街居制到社区制:我国城市社区30年的变迁》,《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高乐:《当前我国街居体制改革实践中的两种路径及评析》,《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7期;田舒:《双重视角下的街居关系:行政控制与社会交换》,《学术交流》2016年第3期。

{28} 陈伟东等:《居民主体性的培育:社区治理的方向与路径》,《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4期。

{29} 尹浩等:《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主体性培育路径研究》,《求实》2018年第4期。

{30} 袁方成:《增能居民:社区参与的主体性逻辑与行动路径》,《行政论坛》2019年第1期。

{31} 江亚南:《基层民主建设的关键是公共资源的下沉》,《学术论坛》2012年第4期。

{32} 张毅等:《科层制嵌入视角下的跨部门合作与服务下沉:基于案例的比较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12期。

{33} 刘强等:《基层民主治理单元的下沉——从村民自治到小社区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34} 张新文等:《权力下沉、流程再造与农村公共服务网格化供给——基于浙东“全科网格”的个案考察》,《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

{35} 梅扬:《政府职权“下沉”的现实表现:鄂省例证》,《重庆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36} 陈明:《村民自治:“单元下沉”抑或“单元上移”》,《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2期。

{37} 尹浩:《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多维赋权机制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尹浩:《社區微治理的实践逻辑与价值取向》,《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年第4期。

{38} 赵秀玲:《“微自治”与中国基层民主治理》,《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5期。

{39} 唐晓勇等:《城市社区“微治理”与社区人际互动模式转向》,《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40} 李婷婷:《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实践困境及其破解》,《理论探索》2018年第3期。

{41} 程同顺等:《微治理:城市社区双维治理困境的回应路径》,《江海学刊》2017年第6期。

{42} 白雪娇:《规模适度:居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组织基础》,《东南学术》2014年第5期。

{43} 李华胤:《政策落地: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现实因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44} 邓大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选择:历史经验与理论建构》,《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4期。

{45} 任路:《协商民主:居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运转机制》,《东南学术》2014年第5期。

{46} 郝亚光等:《让自治落地:厘清农村基层组织单元的划分标准》,《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9期。

{47} 包先康:《农村社区“微治理”中“软权力”的生成与运作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48} Lisa Bornstein, Mega-Projects, City-Building and Community Benefits, City, Culture and Society, 2010, 1(4),p.4.

{49} Mario Polèse, The Social Sustainability of C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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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Luc Anselin, A Multi-Criteria Framework as a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for Urban Growth Management Applications: Central City Rredevelop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1983,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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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尹浩,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重庆涪陵,408100。

(责任编辑  陈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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