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探究
2020-04-20刘江杨国营郭小磊
刘江 杨国营 郭小磊
摘 要:当前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存在机制还不够健全、制度不够完善等情况。通过对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研究,研究分析存在相关问题, 针对性地提出实现“四种形态”在高校良性运作的路径取向。
关键词:高校;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新常态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创新成果,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有助于高校党委扛起主责;严格严明监督责任,有助于高校纪委主动担当,有效推动高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深刻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髓要义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四种形态”写入总则,首次将“四种形态”纳入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2018年8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在执行党纪中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为执行党纪的重要指导原则。
1.推动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新举措,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一理念的具体化。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学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2.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
党委要切实落实管党治校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建立源头防治的监督预防机制。同样,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将“四种形态”融入到监督执纪的全过程,抓早抓小,构建不敢腐的威慑机制。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高校落实“两个责任”具有高度的内在相辅相成。
3.强化党内监督的纪律保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强化了党纪党规这一内在标尺,综合多种执纪方式,覆盖不同程度的失当行为和违纪问题,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从“全面”与“从严”两个维度实现了管党治党的要求。因此,党中央在党章和党内法规中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为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成为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
二、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
在工作实践中,部分高校教职工对“四种形态”的内涵及意义了解不深刻,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视程度还比较低。对于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依然认为这都是小问题,没有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进行“红红脸、出出汗”等凡是进行处理,甚至是还存在熟视无睹的情况。对于高校比较常见的现象还存在工作中出现“轻党建、重学术”等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小错误”“小问题”不予处置,远远没有达到拒腐防变的效果。
2.惯性思维突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八项规定开始,从整治“四风”入手,从高压反腐抓起,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效果明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显著。尽管如此,“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些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习惯性思维、习惯性工作模式一时难以改变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种新理念、新方法和新要求,在推动落实中难免出现一些不足。
3.执纪能力有限
虽然,高校党员干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推动管党治党深入推进,对于发现问题可以积极运用“四种形态”,但是对照中央纪委关于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部分高校党员干部主动性、系统性学习“四种形态”还不够;部分党员干部或是纪检监察干部在践行“四种形态”时,运用的方式方法的针对性、科学性还存在差距,使践行“四种形态”的效果欠佳等问题,使得“严”这一执纪理念难以落实。
4.配套制度不够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实现路径和方式的重大创新和全新部署。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提出这一重要理念之后,尽管《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和《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等主流报刊及各大互联网媒体对“四种形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但还没有形成一整套较为成熟的标准具体、措施细化、操作性强、管用务实的有效运行办法、流程和制度,学习理解贯彻落实这一全新理念和精神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三、高校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途径
1.强化教育引导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
高校党委要当好引导者,从宏观上把握方向,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融入日常教育内容,融入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两学一做”教育活动中。高校各级党组织要当好组织者,积极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宣传,以廉政宣传弘扬正气,运用师生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廉政文化;以警示教育筑牢防线,运用师生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开展进行常态化教育提醒,不断提高自身思想认识和运用自觉,及时纠正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做到防微杜渐。
2.深入推动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一以贯之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把第一、第二种形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需要推动纪委不断强化“纪律审查”思维,把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具体工作中,既严惩腐败,遏制增量,也要紧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形成一种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的社会氛围。
3.健全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配套制度
“四种形态”间的界限、标准、对应的不当行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也决定了每种形态对应的是一个区间,在具体适用上也必然要有轻重之分。同时建立对“四种形态”的落实起着督促作用的考核机制、问责机制和工作台账制度。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可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工作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为其他制度的落实提供依据。一整套较为成熟的标准具体、措施细化、操作性强、管用务实的有效运行办法、流程和制度,才能真正让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融会贯通。
4.强化高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精准力度
高校纪委必须在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上下功夫。需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即出现问题后,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例如,事后发现某一党员存在不适当行为,就要利用倒查机制,看其直接领导有没有在问题还小、还早的时候及时发现并进行过批评教育。如果没有发现,可以减轻责任;如果已经发现,不但没有开展批评教育,还予以袒护的,就要加重责任。同时,把落实“四种形态”情况纳入“两个责任”考核中,加强督促检査考核评价和问责追责,使党委、纪委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中,扛在肩上。
[参考文献]
[1]郑岩,蔡士文,戚志枫.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科学内涵、制约因素及路径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8(1):82-84.
[2]侯志忠.党内监督视阈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多重维度研究[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7(04).
课题基金:2019年度河南中医院大学“治未病”廉政建设研究项目(廉政建设研究项目)
(作者單位: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