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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老龄化视域下,浅谈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与限制

2020-03-23罗世杰

卷宗 2020年1期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

罗世杰

摘 要:我国人口老龄化率正在逐渐上升,在积极老龄化的背景下,开发低龄老年人力资源意义重大。本文通过简单的数据查询,对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中意义和开发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意义与限制

1 研究背景

当前,对于中国的整个宏观环境来说,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处于浪潮前端的话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影响,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极为突出。这一现状促使众多学者将老年人力资源再开发这一议题作为了研究内容,并且相关研究都还处于不够深入的阶段。

2 积极老龄化

基于人口老龄化的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积极老龄化”一词。对于积极老龄化的解释,将其定义为:人在步入老年期后,为了尽可能保持既有生活质量不下降,使健康、保障和参与的机会尽可能发挥最大效能的过程。[1]对于中国一部分家庭来说,家庭经济状况会促使低龄老年人再度产生就业的想法,不论是想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或是证明自己的创造价值的能力,这一群老年人始终走在再就业的路上。对于一些老人来说,不服老的心态也会催生这效果。这为开发低龄老年人力资源提供了一部分可行性。

3 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再开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根据对2014年的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报告的分析,得到以下的结论:

1)被调查的老人中,支出贫困率仍然较高,且有11.9%的比例没有享受养老保险。

2)仍在工作的老年人中,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农村老人工作的比例明显大于城市老人工作的比例。

3)仍有一部分老年人,在一些技术部门担任重要职务,例如开发、研究等。

4)低龄老年人的再就业意愿较大,高龄老年人的被照料需求较大。

5)很大一部分低龄老年人身体并没有重大疾病且生活自理。

基于以上结论,遂得出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再开发的重要性有以下几点:

1)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老龄化逐渐增大,政府的老年人保障力度虽然在逐步增强,但是由于人口基数过大,保障措施实施起来,难以达到每个老年人都收到精确充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有条件和意愿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再就业实现简单的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中国老龄化呈现的是先老未富的特点,生活水平和保障力度提升的速度跟不上老龄化发生的速度。所以,特别对于生养独生子女的老年人来说,对于社会保障的需求是很大的。而在社会保障不能精准到达的时候,就业对于一部分老年人来说于社会发展是有利的。特别地,对于城镇居住在社区的老年人来说,他们没有条件通过轻松的农活来创造生活物质,唯一可能获得生活物质来源便是工作。

2)满足低龄老年人的“自食其力”的意愿。自古以来,“自食其力”都是中国人坚持的一条理念,对于仍有就业意愿的低龄老年人来说,他们没有重大身体疾病、意识清醒、行动自立。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看,他们在尝试追求自我价值,自己是不服老能自给自足的。这同时也是开发的可行性之一。为这一部分老年人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并许以合适的薪资,对于他们自身的价值实现的需求是有正向作用的。在这一点上,不但能减轻他们的依靠子女生活的心理负担,而且能增强他们对自身能力和身体素质的自信心。

3)一定程度上解决结构性人力资源的匮乏。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个人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状态。有很多老年人在科技、农业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比较高的研发水平。这既是必要性也是可行性。参考“六普”中低龄老年人大专以上教育程度的比例以及低学历高级技术人员推算,我国目前的低龄高智老年人口数量至少在700万人以上,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2]我国正是重视科教兴国,所以将高智低龄老年人请上高精尖技术领域的工作岗位上,对于这些领域的人力资源缺乏问题,具有一定改善作用。

所以,低龄老年人的开发,一方面,可以增加老年人收入、促进其消费,同时一定程度上推动老年人第三服务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国家对社会而言,减轻社会养老压力的同时害利用好了可能被浪费的人才,创造价值。

4 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4.1 社会意识偏差

对于大部分中国家庭来说,传统观念是子女养老为重,在不论老年人身体素质、精神状态各方面就本身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大多数的中国子女是愿意让自己家的老年人再次参与社会工作的。在中国这样的文化大国之内,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孝道一词仿佛成了老年人参与工作的一道不低的门槛。大家都认为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就应该颐养天年,不论是从老年人的家人这方还是从提供岗位的组织那方,都认为在家里安享天伦之乐才是老年人应该有的生活。再从另一方面来说,很多低龄老年人留在家里其实承担了不少的家务活和照看小孩,没有人鼓励他们走出来继续工作。即使低龄老年人有就业的意愿,这也成了一个不好开口的话题。

4.2 对低龄老年人的开发不全面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低龄老年群体这样的特殊群体进行过专业的开发利用。从社会调查结果老看,很多企业就算招用老年人都是使用的返聘,再加上信息封闭和不对等,低龄老年人无法有效获取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无法与岗位进行合适的匹配。

4.3 法律制度不完善

诸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样的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对老年人就业的保护条例提及的也是非常的少。對于低龄老年人来说,就业本身可能就是对自己生活质量的一种保障,但如果在就业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反而受到了侵害,对老年人来说这样的就业就是没有必要的,所以法律制度的滞后也为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增添了阻碍。

参考文献

[1]余健,郑小雪.积极老龄化视角下老人在社区整合中的作用研究——以武汉N社区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26(03):31-35+48.

[2]郑爱文.基于异质性视角的低龄高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探析[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9,(4):12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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