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养老新模式唱响最美“夕阳红”
2017-05-12王豪韩江风
王豪+++韩江风
【摘要】互助养老模式在健康、参与、保障等方面具有其他养老模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除了从政策、法规层面对于相关问题做详细的规定外,应该探索互助养老模式与医养相结合模式的融合,发挥社会工作者的资源链接力量,并为“互助幸福院”配备一定的专业护理人员。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 “互助幸福院” 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在积极老龄化的理念下鼓励老年人参与养老,最便捷、最有效的做法即互助养老
在面对人口老龄化、老年人贫困、留守老人增多等诸多老年人问题,1997年的西方七国丹佛会议首次提出了积极老龄化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积极老龄化被界定为“健康”、“参与”、“保障”三个基本维度。“健康”是指老年人在生理、心理等多个层面的良性发展;“参与”是指老年人能够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活动,能够实现自身的再社会化;“保障”是指建立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社会支持网络,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等。如何充分地发挥老年人参与到自身的养老过程中来,成为了解决老年人养老困境的一大难题。
在积极老龄化的理念下鼓励老年人参与养老过程,最便捷、最有效的做法即是发动老年人互助养老。所谓互助养老,指的是生活在同一社区内的老年人,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帮扶下,依托社区资源和老年人群体自身的力量,以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服务、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为患病老年人服务的方式,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的养老模式。
近年来,由于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扶持,互助养老模式在资金投入、硬件配置、管理运营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个别地区也出现了后续资金不足、服务项目过少、服务专业性差、法律地位不明确、意外纠纷风险高等一系列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应当说是互助养老模式的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进程,以至于实践过程中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长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先犯错误后改正的状态,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甚至伤害到了一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而目前对于互助养老模式的理论探讨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理论、非政府组织理论,以及社会交换论等。人力资源理论将老年人看作是可以开发的人力资源,鼓励老年人参加教育和培训;非政府组织理论认为要发挥社会团体的力量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社会交换论重视的是交换过程中的奉献、尊重等价值。这些理论往往侧重于探索互助养老模式的具体运行方法,却忽视了互助养老模式所应当具有的独特价值目标。或者说,为什么要在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会化养老之外,发展互助养老这一特殊的养老模式,互助养老模式能给老年人带来什么不同与其他养老模式的独特体验?
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实际上决定互助养老模式的价值目标、组织构成、运行原则、运行方法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而积极老龄化理论所回应的正是这个最初的问题,积极老龄化理论强调最大程度地提升老年人“健康”、“参与”、“保障”的能力,促使老年人在自我养老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保障老年人自身能够按照自己的爱好、需求、能力参与社会活动,并得到充分的保护、照料和照顾。基于这样的价值目标,笔者从“健康”、“参与”、“保障”和“互助幸福院”四个方面出发,探究了发展互助养老模式的可行性,为研究和发展互助养老模式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起点。
国家对养老服务业的重视和扶持,直接推动了养老服务的产业发展
互助养老模式有利于老年人的健康生活。少数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年人,除了有住房不适应的情况外,饮食结构也不尽合理,经常吃剩饭、冷食,对身体健康极为不利。而“互助幸福院”的基础设施较好,老年人一般可以享受比家里更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的“互助幸福院”为例,“互助幸福院”配备有宿舍、餐厅、活动室等多个活动区域。宿舍内空调、电扇、电视一应俱全,电话旁边还存放着老年人子女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和老年人的子女沟通相关事宜。公共餐厅内配备有电磁炉、微波炉、吸油烟机、消毒柜等多种现代化设施,基本上满足了入住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居住在“互助幸福院”内,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老年人的居住条件、饮食条件等基本生活条件,有利于保持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互助养老模式的核心是鼓励老年人参与。在子女由于经济压力和时间紧张无法给予老年人较好的生活满意度,必须积极发动老年人群体自身来解决养老问题。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曾提出,“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问题,关系到亲情、友情、代际关系等,无法依靠个体的力量来满足需求”。而借助互助养老的模式,不仅可以解决老年人一些生活上的难题,更重要的是在精神慰藉层面开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2015年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报告(2015)》则显示,城镇老年人自己照顾自己的比例高达72.5%,农村老年人自己照顾自己的比例也达到了67.8%,这说明老年人主观上已经有了自主养老、自助养老的诉求,不再单独依靠子女作为自己养老的完全依靠,这也是互助养老模式得到了许多老年人支持的重要原因。
互助养老模式的政策保障。互助养老模式作为一种融合了传统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部分特点的新型养老模式,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还依托于整个养老服务业的不断繁荣,“十二五”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社会服务业,尤其是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国家对养老服务业的重视和扶持,直接推动了养老服务的产业发展,以及养老模式的不断创新,也为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发展前提和政策保障。
探索老年人互助养老与专业人才优势相结合的新型互助养老模式
“互助幸福院”雖然有建设、运营成本低,精神慰藉效果好等优势,但“互助幸福院”入住的老年人基本上都是身体较为健康或无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在入住条件上有一定限制,无法推广到整个老年人群体当中去。此外,即使老年人入住时较为健康,随着时间变长或者意外事件的发生,老年人也随时可能出现重病或者疾病等状况。但是,关于“互助幸福院”的具体性质、运行规范、法律地位等,目前尚没有详细的规定,致使“互助幸福院”运营过程中的法律纠纷难以解决。为了降低互助养老模式运行的风险,除了从政策、法规层面对于相关问题做详细的规定外,也应该考虑互助养老模式与专业人才队伍的结合,充分发挥相关专业人士的专业优势。
为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探索互助养老模式与医养相结合模式的融合。“互助幸福院”可以和专门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为“互助幸福院”的老年人体检、提供医疗建议,并在医疗费用等方面对“互助幸福院”的老年人给予帮扶。通过建立“互助幸福院”与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降低老年人的意外风险。二是配备一定的专业护理人员。目前,“互助幸福院”最大的问题仍是无法及时帮助重病或者急病老年人,容易引发相应的医疗和民事纠纷。因此,可以在不增加过多成本的基础上,引入少量专业护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潜在风险。三是发挥社会工作者的资源链接力量。社会工作者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要最大限度地链接社会资源,帮助老年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结对帮扶“互助幸福院”的老年人,帮助老年人办理相关社保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做好“互助幸福院”老年人的经纪人角色。
(作者单位均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本文系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家庭政策价值导向变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5BSH041)和2014年度河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土地流转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ZG-6),郑州大学应用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团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穆光宗:《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②《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新华网,2015年5月18日。
责编/ 肖晗题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