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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风险监管的两两演化博弈分析

2020-03-17邓春生

财经界·下旬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网络借贷信息不对称

邓春生

摘 要:本文建立了网贷平台之间的复制动态博弈模型。然后,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对监管机构的惩罚力度和监管成本在不同情况下的演化路径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只有在平台受到的惩罚力度大于违约经营的总收益以及监管成本小于监管带来的社会公共收益时,监管机构及平台才会收敛于监管和合规经营。最后,在上述结论基础上,给出了降低监管成本、加强惩罚力度等监管建议。

关键词:网络借贷  风险监管  演化博弈分析  信息不对称

本文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JL087, 15BZZ039, 12CFX080)的资助。

一、引言

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服务对借款人和投资人进行直接撮合的融资模式。为了避免借款人信用风险,平台有必要提高借款人的准入门槛。然而,有部分平台为了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可能会允许信用评级低的甚至有历史违约记录的借款人获得贷款。由此可见,金融监管机构对网贷行业实施监管十分必要。因此,国内外众多学者利用博弈论对网贷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进行了深入分析。比如,福建南平银监分局课题组(2014)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了网贷平台之间以及网贷平台与监管者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王舞宇等(2018)建立了不完全信息网贷平台之间以及网贷平台与地方政府之间演化博弈的动态复制方程,并讨论了不同情形下系统的演化稳定状态。张海洋(2017)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发现:如果平台信息披露行为得到严格监管,那么平台不会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信息披露缺乏监管,平台必须为借款人担保以吸引投资。邹辉霞等(2015)将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引入到网络借贷行为的研究当中,分析了小微企业和投资人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达到双方利益均衡的博弈过程。李昌荣等(2015)构建了小额贷款市场借贷双方的静态和动态博弈模型,并分析了借款人的信用行为以及违约的约束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文献[1] 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得出:只有当对违规经营平台的惩罚力度区域无穷大时,平台才会100%趋于合规经营。与之不同的是,本文分析得出:只要对违规经营平台的惩罚力度大于其违规所得收益,即让违规经营的平台无利可图,则100%的平台会趋于合规经营。显然,我们的结论更符合实际情况。

二、演化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设

为了方便问题的说明,我们提出如下假设:网络借贷行业中任意两个平台A和B,A和B是有限理性的,且其目标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平台A和B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平台A和B具有相同的经营策略空间,即{合规经营,违规经营};平台A和B是同时决策的,即不存在先行动者和后行动者。令[R]:平台合法经营所获得的经营收益;[S]:合法经营平台在面对违规平台时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比如,声誉提升或违规平台退出带来的收益);[M]:违规经营平台在面对合法经营平台时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比如,通过夸大网络借贷平台规模或投资产品收益等来增加客户数量而获得的收益);[F]:平台违规经营所遭受的惩罚损失(比如,被监管机构罚款、停业整顿甚至行业退出等带来的损失)。则有,网络借贷平台A和B的博弈支付矩阵:

(二)复制动态方程

令平台群体中选择合规经营的比例为[x],违规经营的比例为[1-x]。则合规经营博弈方的期望收益为:

[U1=xR+(1-x)(R+S)]

以及违规经营博弈方的期望收益为:

[U2=x(R+M-F)+(1-x)(R-F)]

由此可得,该演化博弈模型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x)=dxdt=x(1-x)(U1-U2)=x(x-1)x(S+M)-S-F]        (1)

令[F(x)=0],可得三个平衡状态:[x*1=0,x*2=1,x*3=(S+F)/(S+M)]。

另外,我们有[F(x)]关于的导数为:

[F′(x)=3(S+M)x2-2(2S+F+M)x+(S+F)]     (2)

因此,有

[F′(0)=S+F,F′(1)=M-FF′(x*3)=(S+F)(F-M)S+M]

(三)情况分析

①情况1:[F

[F′(0)>0,F′(1)>0,F′(x*3)<0]

即,[x*3=(S+F)/(S+M)]是唯一的演化稳定策略(ESS)。这意味着,即使监管力度不够,在经过演化博弈后,依然会有大概[x*3]概率的平台会选择合规经营。注意到,当[F]为常数且[M]趋近无穷大时,[x*3→0]。也就是说,当惩罚损失一定但违约经营所获额外利益十分巨大时,几乎所以的平台都会选择违规经营。

②情况2:[F>M]。即,惩罚损失超过违规经营带来的额外收益。换句话说,就是监管力度很强。此时,我们有

[F′(0)>0,F′(1)<0,F′(x*3)>0]

即,[x*2=1]是唯一的ESS状态。这意味着,当监管力度很强时,经过演化博弈后,100%的平台会选择合规经营。

三、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得

结论:当平台违规经营所遭受的惩罚损失[F]满足条件

[F>M]         (3)

则平台间的博弈系统会收敛于演化稳定状态[x=1]。换句话说,当相关部门可实现:

(1)完善网络借贷市场的生态环境,降低平台违规经营的额外收益[M];

(2)在平台存在违规经营时,加大对违约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F];

则,平台会收敛于选择合规经营。

针对该结论,本文建议成立网络借贷行业的平台运营风险评级系统。由于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有数千家,针对某一个平台,简单地根据其成立时间、风险披露情况和注册资本来判断是否批准成为会员,或者根据是否投诉等情况来判断是否要求退出协会,是很难做到公平公正的。而且,只是在入会和退会时,协会才有对平台的警示作用,对促进网络借贷平台共同进步也是不利的。因此,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有必要运用大数据或互联网技术,建立面向平台运营风险的评级系统。利用该评级系统,对平台的贷款余额、利率、平均贷款期限、成交额、投资者人数、借款人人数、流动性能力、管理能力、杠杆率、逾期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并进行评级,然后将评级结果进行公布。对于存在问题的平台,及时给出纠正建议,并与监管部分进行信息沟通,在必要时建议监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建议评级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行业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福建南平银监分局课题组, 陈树福. 网络借贷监管的效益与路径--基于演化博弈论视角的研究[J]. 金融监管研究, 2014, (7): 23-39.

[2]王舞宇, 章宁. 网贷平台违规经营及政府监管的机会主义行为演化博弈分析[J]. 企业经济, 2018, 37(10):165-174.

[3]张海洋. 信息披露监管与借贷运营模式[J]. 经济学(季刊), 2017(01):375-396.

[4]邹辉霞, 刘义. 网络借贷模式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 商业研究, 2015, 57, (2):1-7.

[5]李昌榮, 胡斐斐, 毛顺标. 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市场中的信用行为——基于博弈论的分析[J]. 南方金融, 2015,(9):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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