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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教育的有害冲突及其解决对策

2020-03-04赵丽芳

教育参考 2020年2期
关键词:家校冲突家庭

赵丽芳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上海 200062)

已有的家校关系研究大多关注“家校合作”“家校共育”“家校协同”等,暗示家校教育生态的和谐。事实上,在教育实践中,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的交往过程中冲突难以避免且贯穿始终。因此本研究关注家校冲突问题,基于冲突的双重性,侧重冲突的消极影响,即有害冲突,以反思教育实践。同时,由于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独立性不足,相较于其他教育阶段,该阶段家校的互动频率较高,因此本研究中的家校教育特指基础教育阶段的家校教育。

一、家校冲突的研究综述

家校冲突的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家校冲突及其特点、家校冲突表现、家校冲突成因及家校冲突的解决对策四方面。

(一)家校冲突及其特点

有研究者认为家校冲突是家庭和学校在学生教育问题上的相互排斥、敌对的行为或心理状态[1][2];有研究者从人际互动观点出发,将其定义为家长与教师有一方知觉到双方在学生教育目标、利益、观念、方式等方面的对立与不相容而产生消极情绪或行为反应,并被对方感知的互动过程[3];研究还发现家校冲突有客观性、普遍性、复杂性、二重性、艰巨性、中介性和隐蔽性等特点[4]。这些研究成果虽然提及家校冲突的二重性,但却采用排斥、敌对、消极等词,放大了冲突的破坏性,将冲突等同于有害冲突。

(二)家校冲突的表现

教育观念的冲突表现在重智轻德与全面发展、学生价值观培养[5];对学生的学习认识、品德教育与教育的责任划分[6];在教育目标上,家庭教育指向财富或功利,学校教育期望学生学有所成[7][8];家长与教师关系不对等,大多数属于非对称性相倚型的互动[9];双方对彼此角色期望及处事公平存在争议[10]。已有研究尽管在概念界定中将冲突视为有害冲突,但在研究冲突表现时只聚焦家庭和学校、家长与教师的差异性,并未分析冲突的破坏性。

(三)家校冲突的成因

有学者将家校冲突归结为家长和教师双方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和教育权力的博弈,是教师专业主义和家长赋权增能的冲突,并根据冲突成因将其划分为信任危机型、责任推诿型、利益对弈型和观念差异型四类冲突[11];有的学者则认为缺乏有效沟通和责任推诿是家校冲突的重要成因[12][13][14];还有学者认为教师与家长缺少科学的交流技能和协调一致的教育立场以及孩子缺位会造成家校冲突[15]。这些成果将家校冲突更多归因于家校的角色关系与互动过程,作为家校联结点的学生个体层面的原因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四)家校冲突的解决对策

已有研究提出以下策略: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完善家校沟通管理制度,实施教师、家长培训计划[16],颁布《家庭教育法》,明晰家校权利边界,依法协商解决家校冲突[17];借鉴日本的家校合作组织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18];借鉴美国的学校与家庭伙伴关系[19];学习法国的家校协调人制度[20];学习苏霍姆林斯基在帕夫雷什中学建立的“家庭—学校教育体系”[21]。这些研究成果从冲突利益相关主体角度提出解决家校冲突的对策,但作为家校桥梁和冲突直接的受害者——学生,其权益维护并未得到重视。

二、家校教育的有害冲突及其表现

(一)家校教育有害冲突的界定

家校教育的有害冲突是指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家庭与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因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教育期望值等差异,围绕学生发展问题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已经或即将威胁、损害到学校、学生和家庭任意一方利益的教育观念或行为的碰撞。根据这个界定,家校教育的有害冲突同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其一,发生在学生自主发展能力不足的基础教育阶段,并以学生、学生家庭、学校作为冲突的构成要素;

其二,对学生发展认知的差异是形成家校冲突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为学校和学生家庭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对教育的期望值不同;

其三,形成可观测或可预计的威胁或损害到学校、学生和家庭任意一方利益的结果;

其四,形成家校有害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学生家庭和学校在教育学生过程中不同的教育观念或行为发生碰撞,表现为教育问题。

(二)家校教育有害冲突的表现

根据本文的界定,以受害方作为分类标准,可将家校教育有害冲突划分为三种类型。

1.家校单方受害型

所谓家校单方受害型冲突是指在家庭和学校围绕学生发展进行的教育活动中,由于双方教育观念或行为的不同步、排斥或对立导致单方权益受到损害的家校教育有害冲突,包括家庭单方受害型冲突和学校单方受害型冲突两种。

家庭单方受害型冲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学校教育的工具化及其所具有的社会化公共价值的特有属性,使得学校往往难以兼顾和平衡学生家庭多样化与个性化的教育诉求,在一定程度上使家庭利益受到损害;二是教育高收益率的经济激励和社会激励使得家庭对教育回报有较高预期。同时,由于光宗耀祖的家族观念与攀比心理驱使,使得家庭教育的内容避重就轻,忽视个体道德品行养成与人格培育,甚至僭越学校教育的专业性,将家庭作为智育强化的第二场所,造成家庭的畸形发展。

学校单方受害型冲突也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家庭参与学校教育的渠道,学生家长通过现实参与或网络途径多渠道表达教育诉求,失去控制的、过度的参与热情、不当干预以及网络舆论的迅捷传播,会放大教育冲突的破坏性,给学校管理带来新的压力,甚至损坏学校形象;其二,部分家长对于学校教育的关注不足或象征性参与,甚至将子女教育全权抛给学校,加重教师的身心负担,造成教学效率低下、教育效果不佳的后果,加剧学校的资源配置矛盾。

2.家校两败俱伤型

所谓家校两败俱伤型冲突是指在家庭和学校围绕学生发展进行的教育活动中,由于双方教育观念或行为的不同步、排斥或对立导致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家校教育有害冲突。在教育过程中,家庭和学校的利益对立引起的家校教育观念或行为的碰撞,且没有一方妥协退让时,其造成的结果就可能是家校两败俱伤型。

家校两败俱伤型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家庭与学校的直接冲突,包括家长与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等因学生教育问题产生的正面的语言或肢体上的人身攻击,双方在物质或精神层面均受到损害;二是家庭与学校的间接冲突,主要表现为家长与教师、学校教育制度与家庭教育诉求的潜在矛盾,家校教育理念和教育行为的不一致,作为家校联结点的学生进退两难,既损害学校教育效果,又损害家庭教育效果。

3.危及学生发展型

所谓危及学生发展型冲突是指在家庭和学校围绕学生发展进行的教育活动中,由于双方教育观念或行为的不同步、排斥或对立导致学生发展受到或可以预计会受到特定程度损害的一类家校教育有害冲突。

危及学生发展型冲突是家校单方受害型冲突和家校两败俱伤型冲突进一步深化的结果,主要表现为特定学生家长和学校基于特定学生所实施的教育,使得特定学生迷失了发展方向,错失了最佳的发展时机,正在或已经成为相对同龄人而言的社会弱势群体,出现不融入学校、不融入家庭、不融入社会的行为,或表现为学校不适、家庭不适、社会不适的生存状态,它是家校教育有害冲突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三、家校教育有害冲突的成因分析

分析家校教育有害冲突的结果发现,家校价值诉求不完全相容、家校教育责任不明晰及学生自主发展意识薄弱是家校教育有害冲突的主要成因。

(一)家校价值诉求不完全相容

相较于学校教育的工具性诉求和标准化的运行逻辑,以情感为纽带的家庭教育具有个性化的教育诉求,双方差异化的价值诉求为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天然土壤,在教育实践中,家校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也会致使冲突的破坏性扩大。在家校教育互动中,一方面,教师对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坚守使自己成为家校互动的发起者与主导者,家长和学生由于受到尊师重教传统的影响成为信息的接收者与反馈者,这使得教师缺乏对家庭教育诉求的深入了解,或在双方沟通发现诉求差异后避而不谈,导致家校教育合作内容窄化;另一方面,学校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家校互动管理机制,既没有调动起教师投身家校互动参与的积极性,也没有对教师进行相关能力的培训,这使得家校合作教育的实践表现松散,缺乏组织性。

(二)家校教育责任不明晰

相比学校教育的程式化,家庭教育往往具有很强的私人性,由于很难找到适用于大多数家庭的衡量尺度,家庭教育的弹性很大。在教育实践中,常发生家庭教育缺失和家庭教育过度的问题。家庭教育缺失通常因家庭经济困难、家长工作繁忙、家长自身素养局限、隔代抚养造成,在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子女家庭中比较普遍;家庭教育过度则因家长对子女过高的教育期望形成,社会对于教育主流的评价观和经济激励使得家庭觉得智育是实现家庭资本积累与文化传承强的有力且比较稳妥的手段,从而强化智育,过度干涉学校教育内容。不论是家庭教育缺失还是家庭教育过度,均与家校责任不明晰有关。相较于学校教育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家庭教育既没有法律文件的刚性约束,又缺乏软性的引导性规范,家长对家庭教育本身缺乏明确认知是形成家校有害冲突的重要原因。

(三)学生自主发展意识薄弱

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自主发展意识薄弱、独立性不足,在教育过程中,对家庭和学校的依赖性强,往往且顺从者的角色,难以独立、清晰地识别和判断自己所处的自主发展的状态,不能有效缓解家校信息不对称。这使得作为诱致家校教育有害冲突关键因素的学生不仅很难发挥消解学校和学生家长有害冲突,促其转化为学校和学生家庭有益冲突的作用,反而通过其身上所显现的因学校和学生家庭的有害冲突而遭到的损害,渲染、放大学校和学生家长有害冲突所产生的效应,加剧家校教育有害冲突的危害性。此外,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对教育法律和社会法律不甚了解,未有效掌握基本的教育维权手段和维权途径,致使自己可能在教育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而不知,甚至习以为常,这也是其在家校教育有害冲突中难于发挥问题防范者或解决者或协调者作用的原因之一。

四、解决家校教育有害冲突的对策

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全面、个性化的发展,实现教师、家长与孩子的共同成长,让家庭、学校、社区的所有人能够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是家校合作教育的基础[22]。基于学生发展的共识,将家校教育的有害冲突转化为有益冲突具有实现的可能性,要实现这种转化至少应采取以下四条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依法治理家校冲突

家庭的特有属性使得家庭教育只对本家庭成员具有弹性约束力,而对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员没有约束力。要防范和化解家校教育实践的有害冲突,必须要将家庭教育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当前社会发展实际和教育发展实际,可以将家庭教育单独立法,也可在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补充和健全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文,还可以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地方家庭教育指导性条例。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其最终目的是要在法律层面上明晰家庭和学校在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依法治理家校冲突提供法理依据,促使家庭教育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完善教育法治体系,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加强家校价值沟通,建立家校利益共同体

随着社会发展,学校教育的边界不断延伸,功能被不断放大。在教育实践中,学校首先要认识到家校冲突存在的合理性,迅速、有效识别有益冲突和有害冲突,化有害冲突为有益冲突。为此,学校要畅通沟通渠道,营造轻松的沟通氛围,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沟通媒介,创造多样化的沟通形式,加强家校价值沟通,与家长共同探索如何教育学生,尊重家庭的教育文化和价值选择,给予家庭教育充分的发挥空间。由于家长群体构成复杂,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很容易被自身主观认知和外界环境所左右,因此学校必须要发挥好家庭和社会的桥梁作用,建立家校利益共同体,积极制定家校共同体管理规范,对于一些基础性教育政策、教育法律以及教育方式方法的普及,学校可以借助社会资源开展系列教育公益性讲座。此外,多校可以联合建立第三方非营利的教育咨询机构,为弱势家庭提供援助,发挥家庭对教育过程的积极干预。

(三)强化家庭责任意识,在家校合作中责任共担

首先,家长要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了解子女的真实想法和个性发展需求,在家校合作中积极参与,共担责任;其次,家长要转变自身的教育观念,在教育实践中,关注子女的学业成绩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身心发展,结合子女的实际能力,尊重个体差异性,理性构建并适时调整家庭教育期望,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在成长中,在家庭交往中,家长要言传身教、谨言慎行,要起到表率作用,为子女树立榜样,切实承担起子女道德品行培养与人格塑造的重任;再次,家长要以平和的心态认识家校教育中的冲突,面对存在分歧的问题时应与教师积极商讨,寻找解决办法。家长若在家庭教育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咨询学校、家委会和社区,寻求教育援助,切勿情绪化处理,一时冲动与学校教师或子女发生争执,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四)建立第三方教育援助组织,为学生维权提供支持

一方面,学生要强化公民意识与自主发展意识,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敢于表达自我,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科普给低龄儿童的过程离不开成年人的协助,在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对社会规则缺乏认知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在道德与法治课程开展过程中进行相关法律的普及和行为引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教育援助与法律诉讼举证倒置,为学生维权提供路径支持。由于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独立诉讼能力,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建立社会第三方教育援助组织,为学生提供教育维权咨询服务和诉讼支持。考虑到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不具备完整清晰的表达能力,在维权过程中可采用举证倒置,由侵害学生教育权益方就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进行举证。如果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侵害学生教育权益的事实成立。

五、结语

本研究聚焦基础教育阶段家校教育的有害冲突,将冲突一分为二,避开了以往相关研究中将“冲突”等同于“有害冲突”的模糊提法,明确界定了家校教育有害冲突的内涵,这是本研究的价值所在。同时,依据受害方将其分为单方受害、两败俱伤及不利学生发展型这三类有害冲突,并通过分析有害冲突的成因提出四点对策。学生作为教育过程中的唯一价值主体,尽管家校关系冲突表现形式不同,但家校是利益共同体是自始至终不变的。家校的边界问题归根到底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这种微妙的权责关系如何清晰化、通过法律刚性约束是否得当和可行,如何形成家校教育合力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等都是我们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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