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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转型发展中党委主体责任的价值导向与内涵

2020-03-04杜世峰

教育观察 2020年22期
关键词:从严治党权力领导

杜世峰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独立学院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逐渐成为高等教育体系中民办高校分支的重要构成部分,对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独立学院转型发展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各校要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的相关制度建设,抓住机遇,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一、党委主体责任内涵

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的同时也推动了独立学院的转型发展。新时代,党委主体责任的内涵也从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断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共中央2010年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第4条明确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1]。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2]自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3]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4]在不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主体责任的理论也进一步丰富和深刻。党委主体责任已经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升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新高度。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除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更要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制度等各方面的责任。

二、独立学院党委主体责任的价值导向困境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前提是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权力和责任一致,落实主体责任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如果权力和责任不一致,党委没有条件和能力承担这个责任,要落实主体责任恐怕是不现实的,最终也只是一句空话。独立学院党委在落实自身的主体责任时,也存在权责失衡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独立学院党委的权力和地位被弱化

要问责学院党委的主体责任,首先要明确党委的权力和地位。其中,普通公办高校实行校长责任制,接受党委直接领导;独立学院推行院(校)长负责制,接受院(校董)事会领导。因此,党委管理在独立学院实际管理过程中发挥不出太大的作用,不像在公办高等院校中那样具有相应的权威领导力。不管是高等教育法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没有对党组织在民办高校中的管理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无据可依的局面造成独立学院管理体系中党委领导力的弱化,行政领导成为管理的主导力量。这样独立学院中大大小小的事都由行政负责人(院长)说了算,行政负责人的权力过大,而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滋生问题。这种情况下,党组织的工作效力及指导意义发挥不出来,党委的权力和地位被弱化。

(二)责任的承担与其拥有的权力相伴而生、不可分割

“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5]党委领导干部在被授予权力的同时也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独立学院党委的权力被弱化的情况下,党委的主体责任也就很难落实到位,势必影响学院整体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权力弱化,责任意识较差

独立学院党委经常存在党组织被边缘化、较少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的问题,导致党委责任意识较差。这些独立学院党委有时理论学习不足,对全面从严治党理解不够深入,甚至认为有些工作与己无关。有的组织生活落实不到位,存在形式化问题;有的掩耳盗铃,发现问题后隐瞒不报、不进行处理,怕担责任,怕找麻烦;有的思想懈怠、重视不够,树立不起牢固的从严治党观念,对中央指示领会不深刻、落实不到位。

(四)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清

责任分工不明确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党委与行政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平时各行其是,互不干涉。一些领导干部过于注重行政职务身份,只强调自己主管的科研教学工作或者后勤保障工作,忽视或弱化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职责,难以做到“面对失误敢于担当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6],缺乏主体责任的担当和落实。二是党委领导机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不够明确这一方面,对党委的集体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范围、分管领导肩负的责任划分不清。学院党委组织没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责任划分,一旦出现实际发展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时,就会出现无据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五)权力弱化、责任不清导致对党委无法追责

问责制的前提,是要做到权责统一,有权才有责。同时,某些上级纪检部门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出于多种考虑往往采取重责轻罚、小责批评教育不做处罚的做法。这种避重就轻、应付了事的问责处罚机制发挥不出真正的威慑、惩戒作用,导致问责制成为“雷声大、雨点小”的泛泛空谈。

三、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价值导向

强化独立学院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能够有效促进我党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能够加强大学生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年青一代的政治思想觉悟,为社会培养出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本领高强的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一)认识深刻,定位准确,突出党委领导地位

高等教育法明确了普通公办高校的党委领导机制及主体责任划分,对独立学院的党委管理责任没有做出具体的阐释与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重点强调了院校董事会的管理权限及校长责任范畴,没有涉及党组织的管理责任内容。《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独立院校的党委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但是第2条中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第11条中的“党组织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方案及教科研工作、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内容跟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民办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存在冲突,造成党委直接领导和董事会直接领导的规定内容存在矛盾。这种法律法规上的冲突与空白直接导致一些独立学院党组织有心无力,被孤立、被弱化,无法发挥真正的管理实效。因此,要想彻底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就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独立学院党组织的职责权限,如采用党委书记由学院董事长兼任的方式,促进学院领导注重党务工作,真正发挥出党委的核心领导力,将学院发展纳入科学、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增强党组织的责任担当意识

各级党委必须不断增强主体角色意识,自觉主动地承担从严治党重担。党组织干部队伍必须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本领高强,廉政认识深刻、工作思路清晰,能够熟练应用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手段,防止出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担当、拍大腿后悔”的局面。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努力扮演好第一主体责任人的角色,敢抓敢管,有抱负、有担当。党委成员、干部领导要充分认识自身所处的主体责任位置,积极参与管党治党,善于改进工作方法。党委责任划分要明确、具体、细致,确保管理责任得到逐层落实,发挥出真正的管理效力。

(三)建立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制度

党委主体责任在实际落实进程中之所以出现落实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监督不得力等现象,就是由于在责任划分上没有列出准确、精细的责任清单,对职责权限界定不明确造成的。这就要求高校党委制订出精细、明确的责任追究细则,将党委书记、党组成员需要担负的责任分别罗列出来,对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权限范畴、集体责任与分管责任的具体权限范畴等具体问题都做出详尽的规定,以此增强全体党委成员的主人翁意识,促使他们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改变“书记担着一切”的错误观念,积极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责任考评机制

高校党委要按照制订好的科学合理的责任清单开展责任考评工作,制订出符合实际的考核标准,不断改进创新考核模式,针对各级各部门、各责任主体的实际工作情况推行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以往责任考核制度集中在述责述廉大会、民意反馈测评、个体谈话等评价形式上,考评过程及其结果的促进作用不够明显。因此,现阶段党委必须对传统考核方式加以改进和创新。同时,高校党委还应当优化评价机制,拓宽评价主体范围,引入群众评价力量,促使党委领导在组织责任考评时严格对待、充满动力,工作热情得到提升,执行能力得以增强,并结合学校师生员工的实际评价内容形成最终考核依据,获得准确、客观的评价结果。

(五)建立并完善对党委主体的追责制度

习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三次会议上指出:“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因此,高校党委要切实增强追责力度,尽力突出党委主体责任角色,激发其潜在工作动力。具体工作落实要做到:一是对当事人责任必须严查严究,对主管党委领导的主体责任及对应纪检部门的监督责任也要一查到底;二是在实际日常工作中通过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约谈等机制发挥重要的监督功效;三是针对那些顶风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重大案件必须进行公开通报曝光,向全体民众展示出“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的决心和信心。

独立学院在转型发展中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明确党建工作定位,抓住机遇,积极规范发展,创新机制,强化制度建设,从而进一步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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