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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放生管理初步研究

2020-02-27,杨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藏区野生动物物种

罗 霞 ,杨 孔

(1.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2.西南民族大学青藏高原研究院,四川成都 610041)

藏族人民历史上具有放生、护生习俗,该习俗不仅维护了青藏高原生态平衡,而且促进了青藏高原动物多样性保护和合理利用[1]。青藏高原海拔高、空气稀薄,严寒和植被低矮稀疏,这些特殊的环境特征孕育了特定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青藏高原不仅是我国和亚洲重要的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更是我国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水源涵养区,其雪水汇流而成的河流和湖泊是全球最独特的淡水系统之一,号称“亚洲水塔”。同时,青藏高原又是我国生态最为脆弱的地区之一,也是全球气候变化最显著、敏感的地区之一。由于极端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相对简单的生态系统结构,相比于其他生态系统,高原生态系统更容易受到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也更难恢复。这些特殊的生态环境是放生习俗形成和发展的先决条件,放生理念体现了对社会发展的积极适应和环境保护, 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推动了藏族人民探索自然环境、 践行人与动物协调发展的理念, 佛教价值观得到广泛传承和深远坚守[2]。根据不完全统计,历史上藏族同胞利用青藏高原独特的物种多样性和特殊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的动植物有数千种,目前藏区广泛饲养的绵羊、牦牛、藏山羊、犏牛等特有家畜都是选育自高原特有动物物种。这些高原经济动物不断演化,历经藏族人民的保护和开发,为高原居民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资源,为藏族人民的文化发展和繁衍生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放生活动的长期存在和开展,放生文化也逐渐形成和发展。一方面,藏区放生、护生习俗在多代活佛、堪布以及喇嘛们的强烈影响和感召下逐步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放生习俗也同藏族游吟艺人喇嘛玛尼说唱艺术有着直接的影响相关。一些游吟艺人将放生护生的内容,改编成栩栩如生、惟妙惟肖、形式多样的艺术剧本和故事,深受广大藏区居民的喜爱和追捧。这些游吟艺人常年奔走于草原与村落之间,传播放生理念。目前放生文化非常丰富,比如很多地方形成了放生池、放生桥、放生碑、放生阁、放生台、放生诗、放生剧等[3]。近年来,随着交通发展和信息传播更加便捷,放生活动在各地举办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放生的动物种类也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4],甚至发展形成了专门的放生网站(如中国佛教放生网http://www.fjfs.net/),进而衍生出了与放生相关的产业链。据中华放生联盟报告,2014年12月仅甘孜州就放生了1 063头羊、340头牛和25匹马,该地区的一些寺庙以及神山周围,放生的牛羊和公鸡成百上千,他们在这些地方自由地觅食生活[5]。当前在藏区各地寺院和民众中形成了人数多少不等、规模大小不一的放生、护生组织。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游客到藏区参与当地放生活动,极大地推动了放生习俗的发展,也不断提高了其社会影响力。

然而,我国从事放生活动的人员大多数缺乏生物专业知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机构或者团体组织的放生活动更多属于宗教活动。这些个人和团体处于行政监管盲区,放生管理在法律以及行业分工等方面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界限,同时在放生地点和区域、规模大小、放生时间、环境容量以及影响评价等方面也没有可参考借鉴的范例和运行技术方案[6],放生已经引起了一些严重的生态和社会问题。第一,放生动物的非正常死亡。当前,很多放生活动仅仅是将动物放归野外,实际上是盲目放生,结果导致放生动物大量死亡。导致大量放生动物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放生动物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客观上将“放生”变成了“杀生”。放生的野生动物没有进行专业评估和前期模拟野外生存训练,尤其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经过长时间的运输或饲养不当,导致体弱、染病甚至受伤等,极端情况下野生动物被麻醉、捆绑乃至殴打折磨,这些亚健康甚至染病动物一旦被放生于野外,绝大多数会死亡,这种随意放生等于“放死”[7]。第二,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污染。一些放生动物没有经过检疫及病虫害防治措施,其携带的病原生物进入放生地,造成放生地已有物种染病和引发疫情,进而危及当地物种的生存安全,引发当地生物多样性丧失[8],导致土著物种和一些濒危珍稀物种数量急剧减少甚至灭绝。此外,放生后动物大量死亡导致放生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污染,威胁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健康,对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安全隐患[9]。第三,造成生态入侵,威胁生态安全。许多放生者缺乏鉴别物种的专业技术和意识,其放生行为导致外来物种入侵我国一些自然生态系统,引发本地物种种群数量下降甚至灭绝,严重威胁我国本地物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10]。根据第二届国际生物入侵大会报告,目前已经确认有544种外来生物入侵我国,其中入侵面积大、环境危害程度严重的有100多种。入侵生物给农林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根据科学测算,每年仅13种主要农林入侵物种(比如松材线虫)就对我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4亿元。仅在2000年,外来生物对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分别达154.4亿元和693.4亿元人民币。不合理放生是导致入侵生物危害严重的重要原因[11]。当前市场上不仅有当地的土著动物,还有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动物活体和产品。随着藏区旅游业的深度开发,更多游客来到藏区入乡随俗参与放生活动,但是这些游客随意从市场中选购动物进行放生,进而导致放生外来动物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11]。有学者在2004年到2006年调查发现拉萨河有8种外来鱼类,2011年再次对雅鲁藏布江中游进行调查,发现外来鱼类达到13种,捕获的鱼类中外来鱼类比例显著增加,从2004年不到3%上升到2011年10%以上,鲫和鲤是增加最明显的两种外来物种。与此同时,本地鱼类资源量急剧下降, 2011年单船每天平均捕捞量只有2004年捕捞量的一半[5]。放生剧毒的蛇、具有攻击性的鳄等动物,相当于“放毒”,给放生地的人们造成安全隐患。放生给水体造成的污染也在加剧,有研究指出,北运河流域源污染日益严重,其中非法放生所造成的污染协同作用其他污染,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加剧。但是非法放生现象被忽视,其对环境的破坏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尸体作为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贡献率约占到总量的 5%[12]。第四,助长非法捕猎活动。有些野外盗猎的野生动物被售卖用作放生物种,利益驱动野生动物贸易增长,客观助长非法盗猎,甚至出现野生动物刚刚放生后,又很快被守候的捕猎者再次捕捉、重新非法贩卖的极端荒唐现象。既没有实现“放生”保护动物的初衷,又加剧掠夺野生动物资源和破坏其多样性,造成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难度增加,其社会不良影响也更加恶劣。一些不法商贩捕捉野生动物,然后售卖给放生人员进行放生,本质是剥夺野生动物自由生活的恶行。

目前,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已经对此开始关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种“放生”活动却鲜有经过专业的论证和相关部门的批准。 2016年5月,我国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 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规范了水生生物放生活动。2016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其中新增第三十八条对放生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了相关的放生法律法规:任何个人和单位增殖放流水生动植物应当符合北京市和国家相关规定,并在相关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增殖放流水生动植物的水域、品种和质量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处罚:增殖放流水生动植物的水体、物种和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处50元到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在广西桂林、广东韶关等地,已经建立了一些科学放生基地、放生协会[13]。这些组织的建立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对科学放生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意义,但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执法活动的开展缺少操作层面的具体政策。放生作为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涉及大量生物学、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等知识,客观上需要对放生物种的生物学特征、病原生物携带现状、生理状况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监测与评估[14][15]45-68。评估放生环境因子的适宜性和质量,推演环境承载量[14,16]。选择适宜的气候条件和放生时间,放生后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对放生动物生存状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4,17],对相关不良影响进行科学干预和管理,提高放生动物的存活率。然而,当前举行的放生活动主要是佛事活动的需求,宗教事务部门和大多数放生人员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尚无法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进行科学放生[14]。

由此可见,放生需要科学管理和规划。本文作者在实地调查、查阅文献和访谈基础上,阐发提出了如下科学放生管理措施。首先,应当对藏区放生的物种多样性、放生地点进行规范,限定放生物种,指导规划放生地点。对放生的物种多样性进行科学鉴定,主要是鉴别待放生的物种是否本地物种,该物种是否健康等。对外来物种禁止放生,避免造成生态入侵。放生地点的选择和规范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环境是否适宜该物种;二是环境容量是否允许。第二,对放生的生态环境进行长时间跟踪,评估其影响。评估主要对象应当包括水体、土壤、空气和物种多样性。第三,根据物种的种类、生态环境的容量,制定放生技术标准和程序。放生技术标准包括放生的物种种类、动物的年龄、体重、疫病检测、放生数量、放生时间、放生地点及其分布。放生程序包括放生活动申请、相关部门审批、方案完善、实施放生活动、对放生动物进行生存状况监测或者进行相关干预、对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估。第四 ,建立物种野外放生监管体系并实施行政审批制,实现事中、事后全程管理,建立野外放生公示制度。在具体放生活动举办时,要进行申报制度,获得“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许可证,在监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引导和监督下,选择时间、地点和适宜物种进行放生。第五,综合生物学专业知识、环境因子、已有的放生活动地点,科学绘制放生地图,引导放生活动在规定的适宜地方进行,满足公众的放生需求。这样,不仅可以极大提高放生动物存活率,减少环境污染,也非常方便进行事后跟踪监测,把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第六,加强科学放生宣传和教育。目前很多放生者并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放生。一方面说明放生者的法律意识不够,另一方面体现了相关部门在普法宣传、放生法律规定执行与落实等工作中落实不到位,需要切实加大放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加大放生执法力度。虽然放生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但放生组织和放生信众对放生所造成的生物多样性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认识不足,相关科普知识也缺乏,因此建议组织专业人员、执法人员、志愿者编制《科学放生指南》科普读物。科普读物包含放生的技术标准、放生行为准则、放生程序、放生管理措施、放生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指导组织和个人开展科学放生活动。利用发达的资讯和多样的传播手段多维度宣传、普及外来物种及其危害性,在一些特定区域设置“禁止放生非土著水生生物”警示牌、宣传画,联合基层镇政府、村委会,到附近居民区进行宣传,普及放生非土著水生生物的危害和放生后的处罚措施。当前出现了放生款使用问题,放生款指居士受他人委托进行放生,或者居士成立放生组织等进行放生。僧人以及寺院不应该参与放生款的管理使用,应当在相关宗教管理部门指导下使用,对于放生款的来源及去向应该进行跟踪监测,防止恶性社会问题发生。最后,建立一套群众举报机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通过群众监督及时获取相关放生线索和管理现状,依法打击非法放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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