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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研究

2020-02-2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8期
关键词:供述被告人嫌疑人

秦 敏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四川 成都6100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有效缓解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多人少”压力,让犯罪事实清楚、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得到快速侦查和审理,使得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目前我国法律界还存在一定争议,争议的焦点是:降低案件证明标准,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1]因此,为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更加规范和完善的适用,对认罪认罚案件所涉及的证明标准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构建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双重目标的实现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在侦查阶段减少侦查人员的取证难度和证据收集时间,在审查起诉阶段提高检察人员审查证据的效率,在庭审阶段能缩短质证时间,从而节约司法资源。[2]而且这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来发挥作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变了以证据印证为导向的诉讼机制,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3]

(二)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明显减少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核实证据、印证证据等繁杂的工作量,让侦查人员腾出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案件的核心问题,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庭审环节的应用使得案件能得到更加高效、快速地审理,让被告人尽早进入刑罚执行阶段。认罪认罚在简易、速裁程序的适用,一方面有利于减少诉讼的时间,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争取被害人的谅解,缓和因为犯罪行为激化的社会矛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大的量刑利益。

(三)在不降低办案质量前提下有效提升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的适用,可以让情节轻微、案件事实清楚的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让司法机关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提升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实现了刑事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当前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口供获取不完善

在司法办案实践中,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办案人员可能更为关注办案速度而对细节关注较少,如果仅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口供,就容易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如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的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中无法得到合理的应用,那么必然会导致侦查人员出现“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进入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也可能降低案件审查的证据标准;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可能会倾向于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而且也容易忽视其他证据。这些都让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存在偏差。认罪口供获取不完善,进而对案件审理质量造成不利影响。[5]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待保护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侦查工作不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充分,律师未充分参与诉讼辩护等现象。在这种背景下,一旦认罪认罚的适用存在偏差,就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认罪、替人认罪等现象的出现。虽然我国现已设置了值班律师制度,但在实践中该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6]如值班律师可能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未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的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对值班律师的履行职责设置较多的障碍等。如果值班律师没有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在维护他们诉讼权益方面没有提供实质性的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多种因素的误导下,就会虚假认罪。在这种情形下,认罪认罚就会使某些本来存在着疑点和争议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导致审判机关错误认定其犯罪事实,从而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7]

(三)被害方权益需要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与实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司法改革的重要体现,在提升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在适用该制度的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害方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因为,如果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就需要严格完整地履行诉讼程序,这与认罪认罚案件往往简化办理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考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处于刑事诉讼中的对立面,如果过于注重保障被害方的诉讼权利,再加上公诉方的支持,无疑会增强被害方的诉讼优势,从而容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就影响了双方平等参与刑事诉讼的原则。因此,如何确保被害方的权益得到充分合理地保护,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案件的适用中所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三、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

(一)重视认罪供述的作用

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供述具备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就可以较大地降低案件侦查工作的难度。在侦查中收集的很多证据并不能完全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或者主要犯罪事实,属于间接性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如果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供述相印证,就能够有力地证明犯罪事实。[8]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在自愿、真实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程序获取的,那么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锁链更容易形成,更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但是,部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误导,从而导致他们做出非自愿、不真实供述。侦查人员还要在收集其他证据方面多下功夫,确保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充分查清。对于那些可以在侧面印证供述的证据,也应当符合法定的证据标准,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另外,还要从制度上禁止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认罪供述在案件的办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要通过严密完善的制度来进行规范,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第一,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虽然值班律师很难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介入,但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值班律师在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方面具有一定的发挥空间,这就必须要赋予值班律师适当的权利。[9]从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设立值班律师制度是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益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方面具有积极的帮助。让值班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对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也起到积极的作用,防止法官在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从而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有效促进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第二,司法机关必须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掌握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认罪认罚供述的,而本人未聘请辩护律师的,司法机关应当在申请法律援助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三)保障被害方权益

对于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要听取被害方的意见,对于法院可能对被告人做出从宽处理的,特别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必须要考虑到被告人赔偿、被害方谅解等因素,要以犯罪所激化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来考量判决量刑从宽处罚的幅度。[10]对于双方都具有和解意愿的,司法机关和律师应当为其创造便利条件,并及时告知被害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并征求其意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方要提供司法救助。

四、结语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所具有的优势进行总结,再对当前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最后就如何完善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笔者所进行的研究虽然比较浅显,很多观点还需要在深度上予以加强,但是希望能够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提供稍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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