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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卜辭兆序校讀七則

2020-02-24胡雲鳳

甲骨文与殷商史 2020年0期
关键词:摹本

胡雲鳳

(臺灣海洋大學共同教育中心)

一、前 言

“兆序”,又稱作“序數”,是在甲骨上用來記録卜兆的占卜次序,通常被刻寫於卜兆的上方。兆序獨立於卜辭之外,但却與卜辭密切相關。它能幫助釐清同版及異版各卜辭之間的關係,將看似散亂無章的數條卜辭聯繫成爲一個整體。它也是研究殷人占卜習慣的重要資料。例如張秉權先生的“成套卜辭”説,即是在“兆序”的研究上提出的。此外,“兆序”還能協助辨别殘碎甲骨的部位,以利甲骨的綴合。然而由於“兆序”不是卜辭,而且排列行式錯綜複雜,有時要判讀某個兆序歸屬於哪條卜辭並不容易,這也一直爲研契者所忽略。筆者近日研讀《殷墟文字丙編》,(1)中研院史語所: 《殷墟文字丙編》,臺北: 中研院史語所1967年初版,1992年景印一版。發現各家對部分甲骨卜辭上兆序的歸屬判讀仍有許多討論空間。判斷這些錯綜複雜兆序的歸屬,必須掌握兆序刻寫的習慣,綜觀整版甲骨兆序的排列規則,卜辭的行款分布,以及正反卜辭刻寫位置。筆者重新考察《殷墟文字丙編》整版卜辭兆序的分布及契刻規律,仔細覆核原拓,嘗試對兆序的歸屬進行較合理的判讀。本文初步提出對《丙》3、《丙》41、《丙》51、《丙》55、《丙》83、《丙》98、《丙》231七版卜辭及兆序關係的校讀,以祈方家指正。

二、殷墟卜辭兆序校讀七則

本文以胡厚宣主編《甲骨文合集釋文》(2)胡厚宣: 《甲骨文合集釋文》,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又缩印本,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以下簡稱《合集釋文》)及張秉權《殷墟文字丙編考釋》(以下簡稱《丙編考釋》)進行比勘校訂。當二家釋文對兆序判讀有差異時,通過覆核原拓,考察整版卜辭兆序分布情況及其契刻規律,找出較爲合理的釋讀。而在二家釋文的兆序釋讀皆一致,但有疑慮之處時,則仍須綜觀整版正面卜辭及兆序的分布情況,重新作出判斷。

(一) 《丙》3(《合集》7352)

此版有若干卜辭的兆序判讀可商,現將需要討論的卜辭釋文(3)所引釋文及辭序暫依胡厚宣: 《甲骨文合集釋文》,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節録於下,摹本圖示請見附圖一。(4)本文摹本選自張惟捷、蔡哲茂: 《殷虚文字丙編摹釋新編》,臺北: 中研院史語所2017年版。又,本版所引摹本及拓本均依版面大小加以縮減比例。圖中圈列爲本人爲方便讀者審核閲讀所加;下同。

(16) 勿隹王往。一

(18) 勿隹王。一二 二告

(20) 勿隹。一

(21) 今夕雨。一二三

(22) 今夕不其。一二三

依據上引釋文的兆序知本版(9)、(10)正反對貞爲一組,(15)—(20)分别爲三組正反對貞,而(21)、(22)對貞又獨立爲一組。首先,第(9)、(10)二辭在龜甲下方左右兩側,兆序分别由中間千里綫向外呈現。此兆序各家釋文皆判讀爲“一二三四”,兆序“一二三”皆由内而外刻寫,兆序“四”則刻寫於“二”之下。仔細檢視,第(9)辭的兆序“四”上方有一條界畫,顯示“四”與上方的“一二三”三個卜兆應是分屬於不同占問内容的卜辭,由此判斷左右甲上的兆序“四”並不屬於(9)、(10)二辭,(9)、(10)二辭的兆序應該僅有“一二三”。承此,原釋文兆序“四”的所屬卜辭爲何呢?我認爲左右甲下的卜兆“四”應該分别歸屬於甲版最下方靠中間千里綫的另一組對貞: 第(19)辭“王”及(20)辭“勿隹”。而各家所釋原屬於(19)、(20)辭的兆序“一”,則是分屬刻寫於卜兆“一”正背面的反面第(3)辭“于妣己”及第(4)辭“勿于妣”二辭(見下圖所示)。

《丙》3 摹本局部

《丙》4 摹本局部

其次,(17)辭兆序各家皆釋“一”,檢視較清晰的《乙》5403,此辭上方雖殘缺,但仍能看出此辭卜兆位於該辭的右上方,卜兆豎畫的頂端有一清晰可辨的兆序“二”,應即屬於第(17)辭,各家皆誤釋此辭的兆序爲“一”。第(18)辭的兆序“一”,細審之,不知位於何處。該辭的兆序應該只有一個,即其左側的卜兆“二”。由此可知,本版(15)、(16);(17)、(18);(19)、(20)應爲同一組正反對貞的成套卜辭,由(15)—(20)六辭的刻寫行款更能觀察到彼此的成套關係,六辭皆迎兆刻寫於所屬卜兆的内側。此組成套卜辭的貞問順序爲(15)、(16)辭是第一次貞問,(17)、(18)辭是第二次貞問,(19)、(20)辭爲第四次貞問。然而,正如張秉權先生所言成套卜辭序數應是相連的,此組成套卜辭何以没有第三次貞問呢?事實上,第三次貞問並没有缺漏,只是占卜者並未將第三次貞問的卜辭刻寫下來,記録此組成套卜辭第三次貞問的兆序“三”本是分别被誤判讀爲第(21)、(22)二辭“今夕雨? /今夕不其?”的卜兆“三”。(5)右甲的兆序“三”在拓本《乙》5403不見,但《丙》3的拓本上則依稀可辨識。成套卜辭有某次或某若干次未刻卜辭的例子,例如《乙》6966:

上組第二次貞問未刻寫卜辭,可資參證。

綜上所述,此版從第(9)—(22)辭的兆序釋讀應修訂如下(摹本圖示請見附圖二):

(16) 勿隹王往?一

(18) 勿隹王?二 二告

(19) 三

(20) 三

(22) 勿隹?四

(23) 今夕雨?一二

(24) 今夕不其?一二

(二) 《丙》41(《合集》248正)

此版爲一完整之龜腹甲,其中記録了兩套成套卜辭,胡、張二家對其中的兆序判讀有别,現將二家釋文引之如下:(6)釋文中的A、B、C、D爲筆者所標注,以利行文討論。

《》《》A。B。C。D〔〕ABCD〔〕

依據二家釋文知A、C爲一成套卜辭,B、D爲一成套卜辭,二家對二套卜辭的第三次占卜的歸屬判斷有别。檢視此版拓片可知二套卜辭的刻寫位置皆位於前甲千里路兩側,行款走向皆由下往上。二家釋讀的差異圖示如下(見下頁):

《丙》41摹本局部(胡厚宣《合集釋文》的釋讀)

《丙》41摹本局部(張秉權《丙編考釋》的釋讀)(7)二圖示之摹本均引自張惟捷、蔡哲茂: 《殷虚文字丙編摹釋新編》,頁46。

筆者認爲當以胡釋的兆序歸屬爲是,理由有三:

② 此二成套卜辭布局走向爲自下往上,下方二辭的兆序“一、二”由中間自内而外,轉而向上,緊接兆序“三”,此兆序“三”逆行而上正好銜接在内的兆序“四”,再由内而外接兆序“五”。如此釋讀完全符合此二成套卜辭由下而上、由内而外的行款走向。

③ 上下方二辭文字的起刻是緊挨所守卜兆的首兆序數刻寫的。下方的A、B二辭緊挨兆序“一”刻起,所守兆序爲“一、二、三”;C、D二辭則緊挨兆序“四”刻起,所守兆序的開端自然爲“四”,而非兆序“五”上方的卜兆“三”。此首甲左右二側之兆序“三”應屬於甲上兩側“貞:乎伐?”、“貞: 勿乎伐?”二辭。

承此,二成套卜辭兆序的歸屬當以胡釋爲是,(8)《甲骨文合集釋文》中原釋的二兆語“二告”皆非。修訂釋文如下:

(三) 《丙》51(《合集》272)

此版龜腹甲正反二面均有多條卜辭分布其上,正面可辨識的兆序共43個。張秉權《丙編考釋》及胡厚宣《合集釋文》除了在個别釋字上有出入外,對於卜兆兆序的判讀並無二致。現將《合集釋文》此版正反面釋文引録於下:

一 一 一(10) 二牛。

丙51《甲骨文合集釋文》釋文圖示

細審此版正反面卜辭和兆序的分布,可以發現胡、張二家對正面卜辭兆序的判讀恐有可商。此外,反面的卜辭亦皆能在正面找到對應的兆序。現針對有問題的釋讀分項討論之。

1. 正面第(1)、(2)辭原釋:

(2) 一二三四

12

《丙》52摹本局部

2. 正面(3)、(4)、(5)三辭原釋:

三辭分見於殘甲的下方,(3)、(4)二辭見於右甲,第(5)辭殘缺見於左甲。由上引釋文可知,(4)、(5)二辭爲一組正反對貞卜辭,共卜問五次,而第(3)辭則爲另一獨立的同事之卜,共卜問四次。細審第(4)辭的兆序,兆序“五”與前面四個卜兆相距甚遠,反而是第(3)辭整辭圍繞這個卜兆“五”刻寫,承此,判斷原釋作第(4)辭的兆序“五”實應屬於第(3)辭。由此判斷(3)、(4)辭實爲成套卜辭的關係,正確辭序應改爲:

此組成套卜辭的辭例後問較先問完整,而成套卜辭亦見後問辭例較先問完整的例子,可參見《丙》381(《合集》900):

第(5)辭反貞卜辭缺了兆序“四”,殘留“一二三”三個兆序,與(3)辭屬正反對貞的關係,序數依前面正貞的第(3)辭“貞: 于祖辛?一二三四”,對應修訂作“一二三〔四〕”。

3. 正面第(6)、(7)、(8)、(9)四辭原釋作:

上面(6)、(7)辭在甲版上方中間左右正反對貞,(8)、(9)辭在甲版上方兩側正反對貞,四辭的兆序應該結合反面相同位置的卜辭重新作出更適切的判讀。首先,第(6)、(7)辭皆跨卜兆“一”迎兆刻寫,並未跨寫至其旁的卜兆“二”,其中第(7)辭的“匄”字,分明卜兆“二”周遭尚有空間可以安置,但“匄”字偏緊挨着卜兆“一”刻寫。此一行款分布,表明原釋屬於(6)、(7)辭的“二”,應另屬他辭。

其次,第(8)、(9)二辭直接刻寫於卜兆“一”上,屬於犯兆卜辭,而且所犯的卜兆序數“一”,並未被刮削,顯然不是廢兆。那麽,左右甲被犯的兆序“一”是否就是屬於(8)、(9)辭的兆序呢?如果是,則左右甲兩組由内而外的“一二三四”(左甲的二三四殘泐)序數皆屬於(8)、(9)辭,各家釋讀皆無問題。然而,如果依各家解讀,那麽,這兩組被犯的兆序“一”正反面相對位置上,各有圍繞此兆刻寫的兩條卜辭便無可以歸屬的卜兆了。兩辭釋文:

(7) 于妣庚?(刻寫於第(9)辭的正背面)

由反面二辭的刻寫位置看,它們皆各自圍着卜兆“一”的鑽鑿刻寫,很明顯正面左右甲橋上平齊的這兩組“一二三四”的兆序,應分别屬於上引反面第(5)、(7)二辭。也就是説,正面第(8)、(9)辭所犯之兆並非它們的卜兆,二辭的兆序,應該是位於二辭靠内側的卜兆“二” (原判讀爲第(6)、(7)辭之兆)。承上所述,本版第(6)、(7)、(8)、(9)四辭的釋文應修訂爲:

(6)、(7)及(8)、(9)應是針對同一件事,不同面向的第一、二次貞問,在武丁卜辭中有將此不同面向的問題合併於一辭的例子:

綜觀此版正面有許多未刻寫卜辭的兆序,皆屬於反面相對應位置的卜辭,例如左右首甲的四個卜兆屬於反面的(1) 、(2)辭;左右中甲上的二個卜兆分别屬於反面的(3)、(4)辭;右前甲下端由内而外的三個卜兆“一”,則分别屬於反面的(8) 、(10) 、(12)三辭;左前甲下端由内而外的三個卜兆“一”,則分屬反面的(9) 、(11) 、(13)三辭。現將此版修訂後的釋讀和正反面對應辭例引録於下(摹本圖示請見附圖三、四):(11)摹本使用張惟捷、蔡哲茂: 《殷虚文字丙編摹釋新編》,頁56、57。

(四) 《丙》55(《合集》6460)

此版胡厚宣《合集釋文》的釋讀爲:

各家對此版卜辭兆序的釋讀均相同。張秉權論述此版正面各條卜辭的關係時説:

這一版第(1)、(2)辭各有4個卜兆,第(3)、(4)、(5)、(6)等四辭只有一個卜兆,它們的序數都是“四”,那是第四次占卜的坼兆,其第一、二、三、四次,顯然不在這一甲上舉行,這一版可能是成套腹甲中的第四版,不過它上面的卜辭,只有一部分是成套的,如(3)、(4)、(5)、(6)等辭是成套腹甲中成套卜辭之第四辭。其中第(1)、(2)兩辭,則非成套的卜辭。(12)張秉權: 《殷墟文字丙編考釋》上輯(一),臺北: 中研院史語所1967年版,頁88。

張氏認爲(1)、(2)二辭非成套卜辭,獨立於(3)、(4)、(5)、(6)成套卜辭之外。然而,如果將此版反面卜辭結合來看,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張氏對本版(1)、(2)二辭理解應是有誤的。爲方便説明,現將(1)、(2)二辭所在位置的正反面摹本節録於下:

《丙》55局部

《丙》56局部

據上引正反面摹本,明顯可知位於正面左右首甲的“一二三”各三個卜兆應該分别屬於其正背面左右首甲的二辭“乎雀往于? /勿乎雀往于?”,而並不屬於正面(1)、(2)二辭。(13)此版兆序的修訂已見於何會《殷墟賓組卜辭正反相承例研究》,首都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9年。頁15。正面(1)、(2)辭的兆序應與(3)、(4)、(5)、(6)四辭相同,皆只有序數“四”一個卜兆。也就是説(1)、(2)、(3)、(4)、(5)、(6)六辭應該皆屬於成套腹甲中成套卜辭的第四次占卜,此版應是成套腹甲中的第四版。整版卜辭的釋文和正反對應狀況應修訂爲:

(五) 《丙》83、《丙》84(《合集》5775正反)

此版正面卜辭及兆序分布井然有序,易於判讀,因此,各家的釋讀皆正確可信。唯對於反面一條刻辭的理解有討論的必要。此條反面刻辭“戊子卜,争。己丑雨”。刻寫於正面第(10)辭“貞: 至于庚寅迺既,若?一二三四”的正背面位置上,現將此部位的正反面摹本(14)摹本采用張惟捷、蔡哲茂: 《殷虚文字丙編摹釋新編》,頁84、85。對應的節録於下:

根據正面的摹本可知,第(10)辭刻寫右後甲頂端與右前甲之交界處,與位於左甲相對位置的第(11)辭“勿至于庚寅,不若?一二三四”爲正反對貞卜辭,二辭皆各守四個卜兆,左右甲四個兆序排列規整,皆由内而外,再由下而上刻寫。由此再檢視反面“戊子卜,争,己丑雨”一辭的分布位置,正位於第(10)辭的反面,二辭基本上是重疊刻寫於甲骨的正反面。各家對反面此辭皆獨立視爲一辭,例如張惟捷、蔡哲茂《殷虚文字丙編摹釋新編》:

反面釋文: A戊子卜争: 己丑雨。(16)張惟捷、蔡哲茂: 《殷虚文字丙編摹釋新編》,頁482。

張、蔡二氏此書釋文的特點是結合正反面卜辭釋讀,若反面刻辭屬於正面卜辭之前辭、占辭、驗辭,則皆會將相關的反面卜辭,以括號引録於正面卜辭之側,而此版二辭張氏並未作如此處理,顯見張氏也將反面“戊子”一辭視作獨立之卜辭。

承此,如果依各家的釋讀,就會産生一個問題,反面“戊子”一辭無法在正面找到屬於它的卜兆,如此一來,此辭成爲一條没有卜兆的卜辭了。但這似乎並不合理。因此,重新審視此部位的正反面刻辭,我認爲反面“戊子卜,争”應是正面第(10)辭的前辭,而“己丑雨”則屬於第(10)辭的驗辭。據此修訂第(10)辭的釋讀爲:

卜辭有見命辭問某日祭祀,驗辭追記祭祀日雨不雨的例子,如:

本版正面第(10)辭與反面“己丑雨”的占卜記録應與《合集》11497的辭例相類,可互參。由此可知,將正反面刻辭結合兆序一起判讀,確實有助於對整版卜辭關係的理解。

(六) 《丙》98(《合集》10613)

此版爲一完整之大龜腹甲,其中一組成套卜辭的兆序釋讀,胡、張二家釋文並無二致,現引張秉權《丙編考釋》之釋文於下:

甲午卜,賓(筆者案: 刻在反面,《丙》99)

(3) 介?六(18)張秉權: 《甲骨文與甲骨學》,臺北 : 編譯館1988年,頁225。

《丙編考釋》的卜辭與兆序關係見下方摹本(19)摹本采用張惟捷、蔡哲茂: 《殷虚文字丙編摹釋新編》,頁98。圖示:

細審此版拓片,綜觀這一組成套卜辭的分布都在右甲,三辭由上而下刻寫。我認爲(1)、(2)、(3)辭兆序的歸屬應修訂爲:

(3) 介? 六

張氏原判讀於第(2)辭的兆序“三”實應屬於第(1)辭。理由是三辭的文字皆嚴格地從其所守卜兆的首兆旁開始刻寫,由上而下。第(1)辭緊挨兆序“一”的左側刻起,其所守的兆序爲一、二、三;第(2)辭於兆序“四”左側平齊處開始刻寫,所守兆序“四”、“五”;第(3)辭於兆序“六”左側平齊處刻寫,所守兆序爲“六”。由三辭起首刻寫位置均與其所守卜兆之第一兆序旁起刻來看,原(2)辭的序數“三”及其兆語“二告”,應屬於第(1)辭。修訂後旳摹本如下:

《丙》98摹本 局部

(七) 《丙》231(《合集》944正)

此版刻辭及卜兆的拓本和描本節録於下:(20)摹本采用張惟捷、蔡哲茂: 《殷虚文字丙編摹釋新編》,頁212。

《丙》231拓本

《丙》231摹本局部

胡、張二位先生的釋讀見下表:

《》《》1㞢。2㞢。1㞢2㞢

《丙》232拓本

《丙232》摹本局部

由此可知,正面左右的兆序“一”實應歸屬於反面的二條卜辭。正確的釋讀應爲:

《》231《》2321㞢2㞢3412

三、結 語

綜觀以上七版卜辭之間關係的校讀,再再突顯兆序對於判斷卜辭的關聯和次序至關重要,一旦誤讀兆序的歸屬,就可能掩蓋卜辭間的成套關係。例如《丙》3的第(15)、(16)、(17)、(18)、(19)、(20)、(21)、(22)八辭;《丙》51的第(3)、(4)二辭;《丙》55的第(1)、(2)二辭等均爲成套卜辭。劉源研究犯兆卜辭時曾説:“研究殷墟卜辭在甲骨上的布局或行款,如果脱離卜兆,就不會看到本質和規律,反之,正確結合卜兆來考察,就會事半功倍。”(22)劉源: 《所謂卜辭犯兆是守兆的特殊形式》,發表於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18年1月1日。http: / /www.xianqin.org /blog /archives /9658.html。因此,我們對於甲骨兆序的判讀,除了仔細審視正面卜辭及卜兆次序的分布外,同時,必須謹慎參照觀察反面卜辭的刻寫位置,找出屬於反面卜辭的兆序,這樣才能正確解讀兆序與卜辭的關係。

附圖一

《丙》3《甲骨文合集釋文》釋讀圖示

附圖二

《丙》3修訂釋文圖示

附圖三

附圖四

附記: 本文曾於2019年10月18—19日在河南安陽舉辦的“紀念甲骨文發現12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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