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在场:社会工作者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2020-02-22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检法社会工作者主体

满 璐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科研处,济南 250103)

“主体在场”强调实践中的主体不仅是世界的观察者,同时也是塑造人类环境的参与者和知识形成的建构者,主体的具身认知结构 ( embodied cognitive structure) 和其内化的社会文化状况都对知识的形成产生影响。[1]出场与“在场”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循环。[2]“出场者”的“场域”,即客观“场位”与主体“置身”的辩证统一。[3]本文以“在场”理论为分析框架,试图通过多元社会调查主体的比较分析引申出社会调查主体“在场”内在要求。社会工作者在专业优势、价值理念等内在认知构成与“在场”内在要求的适配构成其介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动力与旨归。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团中央于2018年2月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并于2019年4月根据协议确定了北京市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等40个试点单位[4],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接机构通过个案介入向相关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等司法保护,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社会工作者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推动了社会支持体系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并初步展现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二元互动的制度优势。社会工作的“在场”也是对其他主体在场状态的否定和修正。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发展遵循了1985年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中确立的“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①《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利益规定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的标志性程序,在对未成年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犯罪改造、再犯预防以及提升社会适应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由于目前法律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公检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场域”,为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调查制度中的“在场”提供了可能性。在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探索中,与公检法机关、心理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志愿者开展社会调查相比较,社会工作因其独特的专业价值理念、专业学科知识和专业工作方法而优势凸显。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力量,与心理咨询专家及志愿服务者等相比又作为新生力量,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在具体实践中也遭遇了“在场”困境。

一、多元“出场”社会调查模式的优弊比较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场域中存在多元模式,主要有公检法机关自行调查、心理咨询专家介入、社会志愿者参与和社会工作者介入等几种模式。

(一)公检法机关自行调查模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可以自行进行社会调查。这种调查模式基于办案人员对于案件基本情况比较了解,体现出在社会调查的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优势。该模式的现实困境为,一是公检法机关自身的案件数量繁多、办案人员相对较少,审理期限内需要耗费较大的精力去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性特点等,对于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来说负累比较重。二是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其客观性和中立性存在争议。我国法律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这份能够“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依据的书面材料,在其运用中有类似证据的特点。如果社会调查报告能够成为量刑的酌定依据,由办案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显然有违中立和客观的原则。

(二)心理咨询专家介入社会调查模式

公检法机关非常重视心理咨询与疏导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作用。部分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中委托心理咨询专家开展并引入了人格甄别和心理干预制度。心理咨询专家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判断往往会从“问题视角”出发,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哪些心理问题,从而作出是否需要以及如何矫正、介入的判断,缺少对未成年人发展性指导。心理咨询专家进行社会调查的专业背景相对比较单一,缺少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专业知识,涉罪涉法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结论的全面性难以保障。

(三)社会志愿者参与社会调查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依靠在社会上具有志愿服务精神的人进行社会调查。志愿者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主动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参与社会调查工作。一是志愿者来自各行各业,人员组成情况比较复杂,专业知识水平与社会调查制度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的匹配度参差不齐。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有法定的办理时限,有相应专业素养的志愿者业余时间的社会调查很难保证实效性。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又很难科学完成社会调查的任务。二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有其特殊性,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是非常关键的程序要素。志愿者队伍的确定性和具体进行社会调查志愿者的不确定性产生内在矛盾,使得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不尽完善。

(四)社会工作者介入社会调查模式

社会工作者介入社会调查的模式在我国逐步开展实践并得到认可。以北京师范大学席小华教授和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为典型代表,目前北京已经形成了公检法三家联动、无缝衔接的“一条龙”模式。这种模式在全国不断推广,通过委托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指派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保证社会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中立性和有效性。

二、社会调查主体的“在场”条件

通过四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践模式的分析,作者梳理出适格社会调查主体的“在场”条件:社会调查主体的中立性、专业性、人文性和职业化。四个方面的要求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社会调查的适格主体需要同时满足。

(一)社会调查主体的中立性

社会调查的中立性要求社会调查主体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得出的调查结论能够让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做出准确判断提供依据。主体的“中立性”是社会调查结果有效性的前提条件。鉴于此,社会调查的主体应独立于公检法机关之外。

(二)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性

单纯的中立性未免显得制度冰冷,“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化”原则更深刻的要求是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通过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不仅弄清楚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原因,更要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制定科学化的目标矫正措施和发展策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社会调查主体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掌握其心理状态,运用适当的矫正和教育的方法手段,并同时需要严格遵守社会调查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社会调查的综合性就要求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和法学等不同学科的、综合的专业知识背景。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性是社会调查结果有效性的基础。单一的认知结构和内在的社会文化知识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三)社会调查主体的社会性

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发生后,与惯常生活环境的脱离和空间的隔离会导致未成年人对社会调查等刑事程序存在天然的抵触情绪,需要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情绪支持。首先要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信任社会调查员,其次在信任的基础上能如实提供自身成长过程中的社会、家庭及朋辈环境的影响,澄明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和需要改善的问题,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参与矫正并能实现自我肯定,促进社会关系的恢复,逐渐实现精神自立,提升生活的信心。这都要求社会调查主体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用社会视角归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及发生原因,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的生活处遇,并为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积极正向的成长指明方向。“社会性”是社会调查主体开展社会调查的有效性和价值性的关键要素。

(四)社会调查主体的职业化

社会调查主体的职业化侧重于专业人才介入社会调查实际需要,并能够通过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社会调查的“高品质”。职业化的社会调查主体可以做到:第一,在职业的不断训练和实践中,社会调查主体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系统的社会调查程序方法,并促进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不断发展完善。第二,社会调查主体专职从事社会调查制度,充足的工作时间能够保证社会调查的质量。第三,社会调查主体作为一个“组织”,能够提供较为稳定的社会调查员队伍。社会调查主体的职业化是社会调查持续性和调查结果“高品质”的保障。非职业化的调查主体难以保证社会调查结果的“高品质”。

三、社会工作者介入与“在场”条件的逻辑统一

如开篇所述,构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社会支持体系,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分析违法犯罪行为根源、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需要。适格的社会调查主体,需要满足中立性、专业性、社会性和职业化四个方面的要求。在目前的四种模式中,只有社会工作者介入能够实现与社会调查主体“在场”条件的逻辑统一。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性成长阶段,违法犯罪行为更多受环境影响,是未成年人个体与环境互动的结果,与社会工作强调的“人在环境中”相契合。社会工作机构接受委托后,委派具有一定实务经验的职业社会工作者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以极为广阔的社会性视角介入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实现社会调查结果的中立性和科学性。以下将详细阐明这种内在的逻辑统一关系。

(一)社会工作者的中立地位

社会调查结果要求具有客观公正性。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检法机关要对证据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并力求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公正、适当的处罚。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理念下,公检法机关在客观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要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在“罪与非罪”之间进行抗衡,公检法机关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间形成张力关系,相互之间不信任因素增加。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为链接“权力”与“个人”之间的媒介,通过专业方法化解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起到良好的沟通协调作用。与公检法机关等“权力运用的”“威严的”的调查相比,社会工作者与未成年人之间是一种平等对话的状态,未成年人更易信任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更易被未成年人接纳,两者之间更易形成平等协作的良好的工作关系。因为调查结果不需要有“罪或者非罪”的判断,只从因果关系角度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进行原因分析,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评价的相对客观公正性。

(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

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的工作。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背景中包含社会学、统计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专业的系统性理论。社会学相关课程的学习让社会工作者聚焦未成年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加聚焦行为与关系之间的联系,在“运用社会学理论分析犯罪人犯罪行为过程中,了解作为社会个体的犯罪人社会化的过程与特点”[5]。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中《社会工作法规政策》《司法社会工作》等课程的学习让社会工作者掌握了实务中需要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初步形成社会工作者的法治思维,并保证社会调查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社会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知识对未成年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析判断;运用教育学理念审视未成年人的需求与发展的空间;运用调查统计的方法针对未成年人个案进行调查问卷设计、资料收集、统计分析。社会工作专业学科课程的交叉融合,保证了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专业性、科学性和综合性。社会工作专业强调专业实践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通过实训课程和项目实习的方式训练专业方法技能的运用。社会工作者在实际进行社会调查时以需求为导向、以青少年社会工作为核心灵活地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社会工作等“科学的助人方法”分析未成年人涉罪行为的原因,做出客观评价与科学评估,并能为未成年人社会融入提供发展谋划。

(三)社会工作者价值理念的社会性

“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它不仅是做事情的一种方式,而是关于做什么事情是有价值的和它应该如何去做的准则。”[6]社会工作者以专业性为基础,充分发挥独特的专业价值理念实现社会调查主体的社会性要求。

1.尊重

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将对方作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个体,不因为案主是未成年人并有违法的行为而对其偏私、歧视或者不平等对待。未成年人处于身心社会化发展阶段,特殊境遇下首先谋求与环境之间的适应与平衡。社会工作者在监所等封闭环境下进行社会调查,平等与尊重提供了相对安全、宽松的环境。平等的对话下呈现社工专业价值中的“尊重”消解了归于问题或者错误对未成年人带来的“非平等”心理感受,更容易唤醒未成年人的自尊,双方之间更易于建立信任关系,未成年人更容易向社工敞开心扉。

2.接纳

专家学者在论述社会工作专业价值时,多将“接纳”与“尊重”并列,甚至列于“尊重”之前。从逻辑构建上,社会工作者只有在内心对案主充分尊重的情况下,才能以一种开放的态度摒弃个性化差异,接受案主的优缺点、正确对待案主的个性以及充分信任案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调查,尤其是面对涉嫌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有客观的判断认识,保证社会调查的顺利进行及社会工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其次,一旦建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关系,社会工作者抛弃对未成年人厌恶、恐惧、责备等负面的态度,让其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内心和情感,不做价值观的批判性评价,能更有效地开展社会调查。

3.优势视角

优势视角的理论核心是“抗逆力”,即是当个人面对逆境时能够理性的做出建设性、正向的选择和处理方法的能力。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其成长会陷入某种困境或者危机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一方面是未成年人有从心理上抵御舆论压力、社会指责以及朋辈排斥,并从逆境或者恶劣环境下接受正面价值引导的内心趋向和能力,另一方面案主通过自身的学习和成长的能力,不断增强自身抗逆力。在社会调查中,社会工作者不是从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出发,而是更关注内在力量和优势资源,通过挖掘案主的优势资源,引导案主以积极和正面的态度面对自己的处遇帮助未成年人摆脱困境、健康成长。

4.增能赋权

“增权赋能”最大限度体现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2019年7月开始实施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中,将社会工作服务界定为一种区别于志愿者服务的社会服务活动,宗旨在于协助未成年人“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恢复、改善及提高其社会功能,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在尊重接纳的基础上,案主能从个人角度提升自我效能感,认为自己有能力去面对和解决面临的困境;基于优势视角,社会工作者引导案主主动进行改变,力争破解案主的消极权能障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中,社会工作者不仅是了解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方面,更在未成年困境出现的最初阶段“减少基于污名群体的成员的负面评价而形成的无力感”,并注重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增强其能力。

(四)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

社会工作者职业化,一般是指在满足人类特定需要基础上的社会工作活动被社会认定为是一种专门的职业领域并获得专业化发展的过程。[7]社会工作者作为一个职业有独特的准入门槛——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深厚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经验积淀是取得职业资格的基础。全国已成立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7500多家。[8]社会工作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为社会工作者的提供稳定的社会服务项目来源、薪酬待遇保障和职业发展规划。社会工作者遵循了社会治理创新能力提升的“在场”路径,为社会调查制度的持续开展提供保障。

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社会工作者“在场”的困境

(一)公检法机关对社会工作的认同度不高

中国社会工作起步比较晚,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更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不了解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对社会工作者的认知和接纳程度都比较低,往往与志愿者、义工、心理咨询师等混为一谈。忽视了社会工作者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专业性和客观公正性。社会工作者既能基于未成年人被告程序中的保护,又能实现司法程序外的成长观护。在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力量长效机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司法社工的专业优势,实现“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保护”的有机结合。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经费保障不足

充足的经费保障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能够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工作机构能够良性发展、激发社会工作者工作积极主动性的重要保障。社会工作者介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是由公检法机关向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或者岗位。具体开展社会调查,还需要活动费、差旅费、伙食费等调查费用的支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调查在北京、上海等地已经较为成熟,在其他省市推动比较慢。以SD省为例,某检察院与某专业社工机构探讨合作路径时发现,财政预算中并没有列出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岗位的预算,根据政府采购程序无法购买专业的社工服务开展社会调查。主要原因是公检法机关对“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功能定位及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能发挥的专业作用和优势并不明确,仅作为工作改革创新的一种手段,没有社会工作项目或者岗位的管理经验,缺少经费保障。

(三)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亟待提升

近两年,多地陆续出台了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地方性规章,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制度缺陷在于在范围上只覆盖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对介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乏制度性保障。实践中存在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较低、队伍不稳定、专人不专用、专业化难实现等问题。社会工作队伍的建设要向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开发和设置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社会工作者的岗位,构建专职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加强专业培训和考核管理,提升社会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升待遇,建立人才选拔晋升途径,打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稳定专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社会工作队伍。

五、结语

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的“在场”,让其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和公检法机关对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认识有了较大转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标准也正在起草制定中。这是社会工作在中国发展中的进步,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进步的重要体现,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在场”的本质显现。

注释:

《北京规则》的基本观点为“旨在尽可能促进少年的幸福,从而尽量减少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干预的必要”,这为包括社会调查制度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奠定了基本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

猜你喜欢

公检法社会工作者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公检法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应对分析
工作条件、家庭支持与职业发展:中国社会工作者离职意愿的多因素分析
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与组织认同对职业流动影响的研究——基于对广州市社会工作者的调查
论我国人口促进社会工作者核心能力的培育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法官办案责任终身制的利与弊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此“社工”非彼“社工”——对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概念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