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委托加工模式下增值税与消费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的确定
2020-01-19
一、委托加工的定义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化生产不断加强,部分企业、单位或个人的销量超过实际产量,或经过计算,将生产过程中的部分业务外包出去更有利于降低成本,就会选择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产品。加工好的产品收回后,可能是产成品直接销售,也可能是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税法意义的委托加工,限制的比较严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可以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生产活动。实务中,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不熟悉税收政策,认为只要签订了委托加工物资的合同,那就都属于委托加工业务,有以下三种可能:受托方既提供原材料又提供生产劳务,或者受托方先名义上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进行加工,还有由受托方用委托方名义买进原材料再生产,即通常称呼的“假委托加工”。无论财务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税法上都不认为是增值税委托加工业务,而是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在此种“假委托加工”模式下,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一致,受托方是纳税人,销售的就是货物而非劳务。这三种形式都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本文将通过该案例进行讲解,某化妆品企业2019年10月受托为某商场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3万元,商场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72万元,已知该化妆品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5%。
二、增值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的确定
1.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委托加工模式下,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即某化妆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销售货物、服务或劳务的一方,在本案例中,某化妆品企业销售的是自己加工劳务。在取得劳务收入以后,确认销项税额。某商场作为委托方,是购进劳务的一方,对于委托方负担的增值税,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若取得某化妆品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批高档化妆品用于可抵扣用途,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若取得专用发票,但用于集体福利、免税、简易计税项目,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已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若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2.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受托方取得不含税的加工费收入13万元,即是增值税计税依据。若是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为不含税收入。则受托方应确定的销项税额为13万元×13%=1.69万元。委托方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同上所述处理。
三、消费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的确定
1.消费税纳税人的确定
委托加工模式下,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即某商场,与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同。此处为初学者经常不理解的地方,同一项业务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纳税人为什么不一致?
增值税较为容易理解,销售方即纳税人。消费税的为什么纳税人是委托方呢?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纳税人包括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主要是因为两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与作用不同。
我国目前增值税经过“营改增”改革,由部分行业转向所有行业、由部分地区转向全国范围的改革,目前已经是全面的增值税,营业税已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普遍性,征税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财政收入,兼顾调节作用。2019年在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全国税收收入157992亿元,增值税62346亿元,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39.46%。增值税征税范围涵盖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道道征税且不重复征税,每道税的销售方就是纳税人。委托加工模式下,受托方销售劳务,委托方是购买方,原材料或主要材料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没有销售货物行为。
消费税同样作为流转税,征税范围小,只对列举的15种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这15种应税消费品,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对人身体有害的—烟、酒;2.污染环境或浪费资源的—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3.奢侈品类—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以上三大类产品,都属于过度消费会对人类的健康、社会的秩序、生态环境等带来一定危害的特殊消费品。消费税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同时兼顾财政收入。在消费税征税过程中,受征管能力的限制,目前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税。一般货物都只“生产”环节征税,特殊的珠宝玉石在零售环节征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税,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税。未来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将征税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更大作用的发挥调节作用。目前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可以这样理解,消费税的纳税人就是将应税消费品“带”到世界上的一方。因此,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的“诞生”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也就是广义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环节,无论是纳税人自己生产、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生产或者直接进口,都属于广义的“生产”,将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产出。
委托加工环节,需要搞清楚的是,到底是谁将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的。委托方要提供主要材料并提供生产标准,受托方只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进行生产,生产出的应税货物,需要交回给委托方,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为了确保税款及时准确入库,规定了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是单位的,是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人;受托方为个人,消费税税款由委托方收回货物后自行缴纳。本案例中。消费税纳税人为某商场,某化妆品厂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委托加工业务下,计税依据的确定也同增值税不一致。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加工费,与其他无关。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顺序:第一、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第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以复合计税为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仅对加工劳务征税,消费税是对货物的全部价值征税,当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价格时,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一定注意此时征税参考的是受托方的价格,与委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没有关系。只有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时,才能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本案例中,该化妆品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72+13)÷(1-15%)=100万元,某化妆品企业要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100×15%=15万元。
综上所述,要想准确区分委托加工模式下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确定,必须要从学习基本原理入手,而不是死记硬背法条。税收法条多而繁杂,学习过程中必须把握内在规律,将知识内化于心,同时注重归纳总结,学习过程才能事半功倍。实务工作中,在金税三期大环境下,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将暴露在大数据之下。会计、税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税收风险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在熟悉掌握税收制度的前提下,在开展特殊业务之前,可以提前估算不同业务模式下的税负差异,做到事先筹划。需注意的是,一经选定业务模式,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开发票,都必须按照该模式的税法规定来执行,避免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