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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南部县衙礼房档案俗语词例考

2020-01-18杨小平潘文倩

贺州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大词典县衙李氏

杨小平,潘文倩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以下简称《南部档案》)产生于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的256年间,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文化、教育、外交等方面,按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盐房、承发房八房分列。档案共有近两万卷,八万多件。现存于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一号库房,共使用96 柜进行收藏,共计5 排。这些档案多为手写,真实记录了清代四川省保宁府南部县衙处理的各种事务,直接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状况。在语言学、文字学、文献学、档案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领域都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对今天四川省的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旅游、民俗、婚姻等研究都有参考价值,四川省利用南部档案建立了清代南部县衙档案展览馆。

礼房档案共20126 件,数量不少,其中的俗语词较多。而截至目前,针对南部档案中的俗语词进行研究的文章只有两篇①。同时,相当数量的俗语词未被大中型辞书、近代汉语论著等关注或提及。据此可知, 针对南部档案中俗语词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存在很多的空白,更缺乏全面系统研究,研究价值不小。

本文拟对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中的“中人:在中人、见盟人、在内人、凭中人、在证人、在场人、在台人”“投鸣”“估”“小抱”“夫弟” 等俗语词进行考释,希望能对《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等大型字典辞书的编纂修订有所帮助,尚望方家指正。

一、中人:在中人、见盟人、在内人、凭中人、在证人、在台人

《张国兴为书立承佃紫云宫业内店铺事文约》:“中人:蔡凌云、王应祥,周鹤年笔。”(《南部档案》4-362-6,1839年6月6日)

《罗玉才为书立甘愿卖断猪圈毛坑与紫云宫名下事文约》:“在中人:义兴恒、兴盛徐、东昇禄,陕西客总:刘英,江西客总:邓兴泰、杨文炳、智顺刘、王甫成、兴发刘,李元洪笔,同在共知。”(《南部档案》4-362-5,1839年2月24日)②

按:“中人”一词,与“在中人”一词,意思一样,两词都指双方订立文约时邀请的见证人、 中间人。《汉语大词典》未收“在中人”。《汉语方言大词典》收录“中人”:“魏晋时指官场中的引进者”[1]708,与此处义不同。在《中华法学大词典》中有“中人”:中国古代私证活动中充当见证人的人[2]803。

“中人”与“在中人”在《南部档案》中多见,举隅如下:

《如玉为甘愿压佃当阳寺常住赵国贤所做田地与任仕发事文约》:“中人:刘文瑭、陈先泽、刘文琮、田魁元、龚智龙、任大用、陈元寿、任大化,张景和笔。”(《南部档案》6-496-2,1817年9月16日)

《李高成、 李贵成等为刘氏改嫁张清润后李昭银永不滋事事文约》:“中人:李高成、李宾成,李达正笔。”(《南部档案》6-291-10,1862年)

《邓碧高为甘愿将邓富高所遗基址舍于西坪寺永充常住事文约》:“在中人:廖谦、王仲由、张甫臣、赵光耀……”(《南部档案》1-2-1,(1713年10月23日)

《雷咸益、 雷咸成为兄弟分关事文约》:“在中人:任若渊、杨泰、杨相之、杨真之、杨璋、马忠林,刘其文笔。”(《南部档案》2-66-2,1730年9月24日)

在《南部档案》的文约中,正文之后往往提行写上“中人”或“在中人”,其下写上两个以上“中人”姓名,有的名字下面还有类似于“十”字的画押符。文约是普通民众订立的民间契约文书,《南部档案》中的文约种类多样,有土地买卖文约、土地捐舍文约、分伙文约、招夫养子文约等。当事双方在订立这些文约时为了在日后产生纠纷时, 有人从中调解,或对簿公堂时有人证,证明文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 具有法律效力而邀请这些中人介入立约现场。有些文约在在中人的姓名下面还会写“共知”“同在共知”等,就是强调立定文约之时在中人在场,清楚文约内容,这也是强调在中人的作用,避免日后争端的做法。“中”即“不偏不倚,调和双方”之义;“在中人”同时也有“处在立约现场中”即“见证者”的意思,如《南部档案》有些文约中直接用“在中见证人”代替“中人”“在中人”,如下:

《袁相龙等为领子天接宗嗣事文约》:“在中见证人:袁启克、袁启斗、袁启发……共押。”(《南部档案》11-483-2)③

“中人”与“在中人”在其它地方文书中用例也颇多,如:

《思南白云寺舍白碑》:“今恐人言无凭,立此舍白一纸,付与宗洁,日后永远收执为据。神龙作证。在中人:蒋大才。”(1525年9月9日)[3]169-170

《龙世彪寨脚排田断卖契》:“卖之后,倘若族内人等兹(滋)事生端,居(俱)在中人、卖主理洛(落)。”(1898年11月7日)[4]182

《立卖地文契》:“此系双方情愿, 各无异说,如有异说者,全在中人证明。……中人:李明山、李佐臣、蔡香圃,张子逢,字。”(1931年9月16日)[5]139

在《南部档案》中,“中人”“在中人”还称“见盟人”“在内人”“凭中人”“在证人”在台人”等,意思也相同。

《冯开喜为冯开喜将水田当于谢德友名下耕种事文约》:“见盟人:谢庆忠、冯开贤亲笔。”(《南部档案》11-875-2,1865年9月28日)

《胡杨氏为书立招夫养子事文约》:“在内人:杨云高、杨兴、杨登、杨金、杨玉、杨才、杨秀、杨举、杨富、 杨文明、 杨文富, 杨金学笔。”(《南部档案》4-225-5,1845年2月2日)

《叶罗氏为甘愿将地基房舍予西坪寺永充常住事文约》:“凭中人:易凤宇、何心宇……赵吉祈。”(《南部档案》1-2-2,1713年11月6日)

《罗文榜为书立出当名下店铺与六帮厘舍会事文约》:“在证人:王福成、邓宗品、王星照、邓中元、刘文富、 赵顺, 姚廷栋笔, 仝知。”(《南部档案》4-362-7,1838年11月4日)

《张何氏为自托媒妁改嫁杜乔瑞事文约》:“在台人:柯益谦、邓联信,张永杰笔,共知。”(《南部档案》6-342-3,1867年10月12日)

在现代汉语中“中人”仍有颇多用例,以下用例选自当代小说:

周文敏《脸》:“有需要调解纠纷的, 也来到茶铺,在中人的劝说、裁决下进行。”[6]142

雷恒昌《镇番望族》:“经过中人见证,双方在交接字据上签了字,画了押,钱货当面交清,这项交易就算完成了。”[7]431

高罗佩《大唐狄公案2》:“老朽赶紧去对面街坊请来华大夫, 又央求邻里茶叶铺孔掌柜做中人见证。”[8]187

二、投 鸣

《李经为具告罗智先等逼嫁图产事禀状》:“蚁妹从后门跑出,来蚁家中哭诉具情,迫蚁投鸣罗姓族长罗仕烟、 罗仕贵等理说。”(《南部档案》3-71-1,1804年12月15日)

按:“投鸣”一词,即投奔告助的意思,指当事人向乡邻(多为权威人士)投告,请求调节纠纷。《汉语大词典》未收。

该词在《南部档案》的用例较多,如下:

《王汝廖为具禀王元奇等阴不许耕民佃明田地事禀状》:“蚁畏恶不敢强耕酿祸, 迫蚁投鸣张扶辰等知证,情实不甘,为此禀明察究。”(《南部档案》3-84-1,1819年9月19日)

《南部县衙为计开杨玉桐具告李茂林等拐配民媳凶辱案内人等事审讯单》:“投鸣场保李茂林、莫与伦拢来。”(《南部档案》23-238-1,1910年7月12日)

“投”字,《汉语大字典·手部》收录,有“投奔;投靠”之义[9]1948。《说文·手部》“投,擿也。”释“擿”为“一曰投也”,段玉裁注释“擿”:“与上文‘投者,擿也’为转注。今字作‘掷’。凡古书用‘投’‘掷’字皆作‘擿’。许书无‘掷’。”[10]601从《说文》“投”“擿”互训,再结合段玉裁注可知:“投”的本义为“投掷”。《正字通·手部》亦有收录,解释为:“投,弃也,掷也。《小雅》:‘投有昊’。”“投掷”所产生的最显著的变化就是物品的位移。扩展到人,即“奔走”,如《故训汇纂·手部》释“投”为:“‘奔’。《诗·小雅·小弁》:‘相彼投兔’朱熹集传。”[11]867进而从“投掷”义引申为“投奔;投靠”。《汉语大词典·手部》解释为“投靠,投奔”。引用例证有: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赏誉下》:“王敦为大将军,镇豫章,卫玠避乱,从洛投敦。”《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一:“没奈何了,所以千里相投。”[12]6-398

“鸣”即申告、呼吁的意思,《汉语大字典·鸟部》收录,解释有“申告,呼吁”一义。引用例证有:明祁彪佳《乡勇团练事宜》:“如统领约束不严,监纪立行更换,重者鸣官究治。”清邹容《革命军》:“呼天籲地,破颡裂喉以鸣于我同胞前。”[9]4917“鸣”的“申告,呼吁”义可能由其本义引申而来。《说文·鸟部》:“鸣,鸟声也。”段玉裁注:“引伸之凡出声皆曰鸣。”[10]157当“出声者”为人,就是“言说”。《故训汇纂·鸟部》:“鸣,言说也。《庄子·德充符》‘子以坚白鸣’成玄英疏。”[11]2592进而引申为“申告、呼吁”。《汉语大词典》未收此义。

结合释义,“投鸣”二字联合可为“投奔申告”之义,即在《南部档案》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向第三方投奔申告,邀请第三方介入,以解决纠纷。考虑到在《南部档案》中,投奔申告的对象常常是一些民间人员或组织, 而申告一般指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控告,所以随文释义为“投奔告助”更加恰当。

“投鸣”一词,在《巴县档案》中有不少用例,如:

《曾乾兴告状》:“投鸣街邻沈成仁等向理,西週恃豪逞刁,硬买不采。”(1822年7月4日)[13]56

《张锦堂告状》:“当即投鸣坊邻姚天顺、 宁同寅、龚姓等邀理,不前。”(1835年2月27日)[13]377

“投鸣”一词,也存在其它省市地方档案中,如:

《申报》:“死后甲将领施棺收殓,嗣以邻里恐其身死不明,又无尸亲在场,由是投鸣地保,勒令招寻死者之戚党,某罚甲置备衣衾棺木成殓安葬,始免报官相验云。”(1879年10月31日)[14]391

《安陆县志》:“投鸣族长陈祝三、 陈光甫父子后,计议将陈大勋捉拿,用锄头、钉钯挖死,并卖掉其妻王氏。”[15]736

三、估

《李经为具告罗智先等逼嫁图产事禀状》:“蚁妹夫弟罗先[智]先并邓天祥等牵有猪酒,至家,估要蚁妹招赘何于礼之子何以恒上户。蚁妹从后门跑出,来蚁家中哭诉其情。”(《南部档案》3-71-1,1804年12月15日)④

按:“估”字是方言俗语,意为“逼;强迫”。该件档案下文就改用同义词“逼”,说明“估”与“逼”同义。《四川方言词语考释》:“估,强迫,逼迫。”[16]235又《南充方言词语考释》:“逼;强迫。”[17]53《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皆收录此义但引例滞后。《汉语大字典》引用例证为:民国唐枢《蜀籁》卷一:“估打成招。”现当代小说家艾芜的《猪》:“硬要估住他赔。”[9]163《汉语大词典》引用例证为:艾芜2009年出版的《一个女人的悲剧》三:“该不是拿跟陈家驼背子拖着,估住要账吧! ”李劼人1935年出版的小说《死水微澜》第三部分二:“你们大老表就估住我作东道,招呼到你这里。”[12]1-1224《汉语方言大词典》 引用例证只有现当代作家克非的《春潮急》:“谁家有粮食谁家的, 任何人都不能估借估要。”[1]2718

该词在《南部档案》中出现很多,如:

《李文耀为具告李右连等乱伦叔翁估配姪妇事诉状》:“似此叔翁估配侄妇,人伦安在? ”(《南部档案》3-78-1,1811年9月3日)

《王泽济为具告王文兴等勒买盐井阻佃事告状》:“殊伊父子估霸不肯,又不决买。”(《南部档案》5-293-1,1851年1月29日)

《汪汉林为具告胡绍文等叠次需索估割粮苗事诉状》:“非蹧粮苗估割,即寻买卖挟制。”(《南部档案》6-53-1,1863年6月13日)

四川其它地方文献中也有“估”字“逼;强迫”义的用例,如:

《陈胡氏杜卖田地文契》:“既起坟迹不得估卖与苏姓。”(《龙泉驿文书》6-1-21,1807年11月16日)[18]29

《巴县告示》:“倘有三五成群,身佩禁刀,强赊估讨,以及正粮、烧锅宰杀者,即行会齐拿送本县,以凭尽法惩治。”(《巴县档案》1811年9月6日)[13]410

文学作品中也大量存在“估”字此义,如:

《白色士兵歌》(一):“打仗火, 估住往前上。”[19]1801

《青年士兵歌》:“一旦有火线, 估住喊上前,倘若违军令,谨防命难全。”[19]1803

《红军飞兵救德昌》:“老百姓家家户户把门关得紧紧的,找不到火柴不好整,就喊个丘八估倒撬开一家小馆子,拿枪恨倒老板交出火柴。”[20]148

李劼人《天魔舞》:“我也莫名其妙,只晓得那意思是挖苦人,听不来好话,若是用强力估住他,他就百依百顺。”[21]74

此外,贵州文献中也出现了“估”字此义项,如:

《光绪二十四年冬月大方市场管理碑》:“若有戈老入场,好打好杀,不依交达,估要入场,有抢、贪,解官究治。”[22]135

《密植化,好倒好》:“‘亩产万斤’放卫星,估倒社员找漏洞, 一个底翻面就栽了。田中不出哪里找? ”[23]98

而《汉语方言大词典》在“估”字第⑥义项“〈动〉逼;逼迫;强迫”下的“西南官话”系属下只列举了“四川成都”“云南保山”两个省份,未涉及贵州[1]2718。如按照其《凡例》中同一词目的同一义项下,标注方言点的方法:“同一方言系属下如果有涉及几个省的许多方言点, 省与省之间用句号隔开”, 那么在“估”的“逼;逼迫;强迫”这同一义项下,跨省的方言点应“逐省列出”,贵州点则理应收录,而《汉语方言大词典》并未收。至于进一步该以贵州哪一个方言点作为代表,则还需考察。

四、小 抱

《谢虹玉为具诉王蒂梁等图索钱文诬告伙卖生妻事诉状》:“情: 因四子王蒂用四岁小抱李昌崇胞妹梅姑为婚,抚养完配。”(《南部档案》3-76-4,1809年11月11日)⑤

按:“小抱”一词类似于从小当童养媳,即在男女双方幼年时订婚,由男方家庭领养女方,长大后完成婚配的养成方式。川渝地区民间文学多见。《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该词。

该词在《南部档案》中的用例较多,如:

《南部县衙为差唤王蒂梁具告范思文等伙嫁案内有名人证赴县候讯事票》:“情蚁第四子王第用自幼凭媒说合李昌崇之胞妹李氏为婚, 小抱过门。”(《南部档案》3-76-3,1809年12月2日)⑥

《李氏为书立李氏夫病故自愿自行改嫁事文约》:“不幸于咸丰五年八月内祝宜山病故, 丢我李氏一人,身无所靠,女已小抱于人。”(《南部档案》5-200-1,1838年1月28日)

《赵喜华等为具告赵天富等谋绝霸逐乱宗伤化事告状》:“民等族内赵天富无子, 幼抱胞侄赵喜寿承祧,仅育一女,聘许李天泮之子李元浩为婚,小抱过门。”(《南部档案》10-213-1,1889年10月29日)

“小抱” 一词, 在川渝民间文学中也有不少用例,如:

《小抱媳妇苦》:“古城有个造孽人,听我慢慢诉苦情。一周二岁跟娘走,五岁六岁放别人,放个公公又‘贤德’,放个婆婆‘贤惠人’。”[24]61

《小抱媳妇诉苦情》:“鼓儿一打闹沉沉, 小抱媳妇诉苦情。七周八岁娘家女, 十一二岁婆家人。”[25]415

《小抱媳妇长不大》:“小抱媳妇长不大,天天要遭婆婆打。”[26]265

“抱”字,《龙龛手鉴·手部》:“抱,持也。”《正字通·手部》:“抱,持也,又挟也。《书·召诰》:‘保抱携持’。”“抱”由“持”之义引申出“引取”。《字汇·手部》:“抱,持也,引取也。”引申到人,能持走之人即小孩,取走小孩就需抚养,这就形成一个领养过程。《汉语大字典·手部》中收录的“抱”字有“领养(孩子)”之义,所举文献用例如《汉书·外戚传下·孝元傅昭仪》:“太子小,而傅太后抱养之。”[9]1964《汉语大词典·手部》:“抚育;领养。《公羊传·成公十五年》:‘公子遂谓叔仲惠伯曰:“君幼, 如之何? 愿与子虑之。”叔仲惠伯曰:“吾子相之,老夫抱之。”’”[12]6-488由此观之,“小抱”的含义可理解为“从小领养”。“小抱媳妇”即从小领养的媳妇,也就是“童养媳”。

五、夫 弟

《何以恒为具诉李经等套取控诬逼嫁产事禀状》:“奈遭氏夫弟罗智先图产心切。”(《南部档案》3-71-5,1804年12月18日)⑦

按:“夫弟”一词指小叔子。《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皆未收该词。

该词在《南部档案》的用例较多,如下:

《何以恒为具诉李经等套取控诬逼嫁产事禀状》:“本月十二日,何以清强为媒证,氏夫弟估要主婚。”(《南部档案》3-71-5,1804年12月18日)⑧

《杨伍氏为具诉姚宽夺佃诬控霸耕事诉状》:“情今二月二十二日, 姚宽以佃明凶霸事控氏夫弟杨正贵并氏子杨永寿、 氏侄杨永爵等之名在案。”(《南部档案》3-82-5,1817年3月1日)⑨

以《罗李氏为罗李氏具禀罗智先等串逼嫁图产事禀状》为例,在禀状中,罗李氏控诉“夫弟罗智先图产心切”“夫弟估要主婚”,自己“矢志匪他,何堪夺志”。在罗智先的销案结状中,罗智先称呼罗李氏为“嫂”,说“今蚁嫂自愿抚子守节,蚁自此归家安分守”。即罗李氏是罗智先的嫂子,那么罗李氏对罗智先称呼的“夫弟”就是我们所说的“小叔子”。此外,在同案的《何以恒为具控李经等套娶控诬逼嫁产事禀状》中也有类似表达和相关叙述,如“李氏以帖交伊故夫胞弟罗智先”, 说明罗智先就是罗李氏丈夫的弟弟,也即李氏的“小叔子”。

“夫弟”一词,在其他文献中也有不少用例,如:

《乾隆五十五年梅县敬竑卖粮质田租契》:“立卖字夫弟敬竑……情愿将此田出卖与兄嫂吴氏任行耕种。”[27]128

《与夫弟王僧达书》范氏:“昔谢太傅,奉嫂王夫人,如慈母。今蔡兴宗,亦有共和之称。其为世所重,如此。”[28]57

以上两例均把“夫弟”与“嫂”对举,也能说明其为我们一般所说的叔嫂关系。

在现代汉语中,“夫弟”一词也有较多用例,如:

钱恂的弟弟钱玄同逝世时, 单士厘仍健在。1944年,她以81岁的高龄,完成了《清闺秀艺文略》5卷。在这书(稿本)的跋语中,单士厘写道:“彼时赖玄同小郎(‘小郎’即‘夫弟’)排比雠校,积久渐多,自钞者十余部……小郎谢世,已逾五载,更无人指示”。(《人民日报》1980年11月17日)⑩

这个民族一直保留着姑舅表婚的习俗,流行男子嫁到女方家居住,残存着妻姐妹婚(妻子死后,姐夫可娶妻妹)、夫兄弟婚(丈夫死了,夫弟可娶其嫂)的习俗。(《人民日报》1988年10月7日)⑩

梁晓声《泯灭》:“这在她来说是最愿意接受的情感支配。因为在许多追求她的男人中,她夫弟向她张开的怀抱最类乎她丈夫的怀抱。”[29]178

作为俗语词研究的新材料,南部档案在内的明清档案、方志值得语言学界重视,俗字研究、词汇研究、辞书编纂、语言规范等都有重要参考价值。近年来,明清档案文书大量出版,原始一手图版为我们探寻明清语言真实状况奠定了基础。俗语词则是明清档案、方志整理的拦路虎,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仔细分析。

注释:

①苟德仪《清代〈南部县档案〉中“虫月”等名称考释》,《历史档案》,2008年第2期;杨小平《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俗语考释》,《中国训诂学报》第3辑,2018年。

②《罗玉才为书立甘愿卖断猪圈毛坑与紫云宫名下事文约》该件名《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整理时有误,误作“罗玉才”,实际上档案原卷写的是“罗国才”,整理者误将“国”字俗字“口玉”左边的“口”去掉,从而产生形误。该件内容中“义兴恒”当作“李兴恒”,上一件档案在中人有“李兴恒”。“兴盛徐”当作“徐兴盛”,上一件档案在中人有“徐兴盛”。“智顺刘”似当作“刘智顺”,“兴发刘”似当作“刘兴发”。清代南部档案一般先写姓后写名,此档案中先写名后写姓较为罕见。

③该件档案时间年份阙,当在光绪十八年(1892年)告状之前。

④档案原作“罗先先”,卷末所列被告为“罗智先”,本卷其它档案均作“罗智先”。

⑤《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中该件件名《谢虹玉为具诉王蒂梁等图索钱文诬告伙卖生妻事诉状》与该件内容不符,有误,应改为该卷档案第6 件件名:《李文朝为将李民出嫁与谢虹玉为妾包管日后不牵连事文约》。第6 件件名亦有错误:“李文朝”,档案上实际写作“王仕德”;“李民”,实际上应作“李氏”,“民”“氏”形近而误。当修改这两处错误。

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中该件件名《南部县衙为差唤王蒂梁具告范思文等伙嫁案内有名人证赴县候讯事票》与该件内容不符,有误,应改为该卷档案第1 件件名:《王仕德为具告王道昌等藉嫁图夺钱文事告状》。

⑦《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中该件件名《何以恒为具诉李经等套取控诬逼嫁产事禀状》与该件内容不符,有误,应改为该卷档案第4 件件名:《罗李氏为罗李氏具禀罗智先等串逼嫁图产事禀状》。

⑧《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中该件件名《何以恒为具诉李经等套取控诬逼嫁产事禀状》与该件内容不符,有误,应改为该卷档案第4 件件名:《罗李氏为罗李氏具禀罗智先等串逼嫁图产事禀状》。

⑨《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中该件件名《杨伍氏为具禀姚宽等抗讯估拿衣物鸡鸭锄头等事》与该件内容不符,有误,应改为该卷档案第3 件件名:《杨伍氏为具诉姚宽夺佃诬控霸耕事诉状》。

⑩语料来源于BCC 语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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