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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会话中的预设策略——以预设触发语的使用为例

2020-01-17健,

关键词:公诉人庭审被告

胡 健, 方 斐

(安徽大学 外语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预设(presupposition)是一种在日常会话中常见的语言现象。因其具有单向性、主观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在话语分析研究中运用较为广泛。20世纪80 年代末,沈家煊[1]通过摘译的方式译介了Levinson 所著的《语用学》[2]一书,将预设相关研究内容介绍到国内。陈新仁[3]首先将预设研究与广告用语相结合,分析语用预设在广告语中的具体运用。其次,学者们对政府报告、情景喜剧、小说等语料中的预设研究较为多见[4-6]。

自语用预设这一概念被提出,学者从不同角度将庭审会话研究与其结合,研究其在法庭话语中的运用。陆少兵认为,预设作为律师问答时运用的语言策略,破解“预设陷阱”有6条路径[7]。蓝小燕[8]、唐怡群、杨秀珍[9]等探究了律师在庭审交叉询问中预设策略运用的情况。李立[10]的研究主体较前者扩大了范围,提出法庭预设的主体应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分析了法庭预设的主要表现形式。董敏、王欣[11]以辛普森杀妻案中庭审环节的诱导性询问中的语用预设开展分析。由上可知,预设在法庭话语中十分常见,学者们对预设的研究角度虽较为全面,但多无真实语料,分析预设触发语在真实庭审问答中的具体运用少见,因此从预设触发语角度分析真实庭审问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语用预设

对预设的研究历史悠久,国外学者从名词指称方面开始关注这个概念。Frege 首先提出“预设”这一概念,他认为人们通过声音发出的一句话时,必然存在预设,例如“Kepler died in misery”这句话中的预设为“有Kepler 这样一个人”的存在[12]。

21世纪开始,预设在语义学、语用学研究领域的重要性逐渐提升。语义学家首先将预设当作一种语义关系,与蕴含(entailment)不同的是,预设不受语境制约,是语义系统中不会改变的部分。以“John managed to stop the car”为例,语义学家们提出其预设为“John tried to stop the car”,蕴含为“John stopped the car”。在预设理解层面,哲学家、语义学家及语用学家的理解并不存在根本矛盾,但是语义学家与语用学家的侧重点不同,前者是基于句子本身所存在的意义,后者则是以说话人为基础[13]。关于什么是语用预设,学界对其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种从说话人角度出发,将语用预设作为说话人如何设想语境;第二种从言语行为角度出发,认为语用预设指实施一个言语行为所需要的条件;最后一种从谈话双方角度分析,语用预设属于双方的背景知识或共有知识。上述三种定义相互联系,而不是相互独立的。

语用预设可以通过句式、词语表示出来,即预设触发语,Karttunen 总结了共31 类预设触发语。在《语用学》一书中,Levinson 详细介绍了其中13类,包括判断性动词(verbs of judging),发问方式(questions,包括yes/no疑问句,选择疑问句和wh疑问句),确定性描述(definite descriptions),表示反复的词语(iteratives),分裂句(cleft sentences),实情动词(factive verbs),与事实相反的条件从句(counterfactual conditionals),表示状态改变的动词(change of state verbs),时间状语从句(temporal clauses),含蓄动词(implicative verbs),非限制性定语从句(non-restrictive relative clauses)等[2]。

本文基于庭审会话转写语料,对问答环节发问的预设触发语进行分析。14场庭审录音选自中国庭审公开网,其中大部分荣列首届全国优秀百场庭审,庭审流程标准,庭审用语规范。与实例相结合,分别揭示法官、公诉人、律师如何运用预设触发语,使用预设策略使庭审问答朝着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

预设触发语包含多个种类,本文以确定性描述、实情动词及发问三类触发语作为分析对象,探究在庭审问答中预设策略的实际使用情况。

二、确定性描述与庭审问答

确定性描述,顾名思义,描述了无疑存在的事物,包括专有名词、指示代词、第三人称代词、定冠词等在内。由于该种预设触发语引发的预设为客观存在的人或事,易被人忽视,所以公诉人或律师在问答时采用这种手段以获取需要的信息。下面的庭审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例1 CT01①对每场案件庭审根据审判长姓名首字母排序进行编号,如第一场庭审CT01(court trial 01),第二场为CT02,以此类推。

公诉人:婚生子女李燕燕=抚养权判给了谁?②将14场庭审录像进行文字转写,转写方式如下:=停顿(重叠开始处)重叠结束处_重音-紧随话语语速放缓〈〈语速加速〉〉③本文中涉案人名地名均已化名。

被告:-判给了我。

本案是一起虐待儿童致死案。公诉人的提问中预设是由专有名词“婚生子女李燕燕”触发的。公诉人在这里直接询问被告与前妻的婚生子女,也就是被害人李燕燕的抚养权问题,被告的回答默认了其与李燕燕之间的血缘关系。此预设再次揭露了被告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亲生女儿,使其他庭审参与者对被告的行为在情感上更加无法接受。而抚养权的判决情况在本案中尤为重要,既然被告拥有被害人李燕燕的抚养权,照料其日常生活,对其身体状况应当最为了解,这也为后面的庭审中公诉人询问被告为何不及时将李燕燕就医的原因做了铺垫。通过这一预设,公诉人不仅加深了其他庭审参与者对被害者遭遇的同情,并且获取了需要的信息,减少庭审过程中不必要的时间,加快了庭审进程。在本案中,还有同类预设触发语的用法出现:

例2 CT01

公诉人:完了=踢了她一脚。被告:-嗯。

公诉人:踢本案的被告=被害人李燕燕是吧。

被告:-嗯。

例2由4个话轮组成,在公诉人的第一句陈述中,预设是由第三人称代词“她”引发的。通过这一预设,被告承认了其暴力行为。但由于本案的被告人还有一人,即被害人的继母,所以为了消除可能出现的误解,公诉人在第四个话轮中,再次运用了预设。预设触发语为专有名词“被害人李燕燕”,公诉人之所以利用这一预设,在消除误解的基础上再次揭露了被告施暴对象是其女儿,让法官及在座的旁听人员对被告的行为有了更加具体的了解。在本案中,公诉人使用预设策略频率较高,例3也可以佐证这一点。

例3 CT01

公诉人:你看过<<本案的被害人李燕燕<<体表的伤吗,看见过吗?

被告:没注意过。

此例中的预设触发语为“李燕燕体表的伤”(名词所有格修饰的名词)。公诉人询问被告是否知道被害人李燕燕体表存在的伤情,被告虽然否认自己看到了李燕燕体表的伤,却承认了他知道这些伤的存在。被告的回答存在作假的嫌疑,假设被告对被害人的伤一无所知,那么会直接回答自己对伤情并不知情,但被告的答案却是没有注意过被害人身上的伤。很显然,被告想通过这个否定的回答推卸责任,不承认自己对被害长时间以来的暴力行为,知道伤情却没有看到,这是有悖于基本常识的。公诉人通过预设触发语使被告间接承认了自己知道被害人体表的伤这一事实。公诉人通过这一预设,达到利己的目的,引导被告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使庭审问答朝着自己设定的方向发展。

例4 CT03

公诉人:你用什么卸的床板?被告:是那个<<螺丝刀。

公诉人:是用你带的螺丝刀。被告:嗯。

在此案中,被告杀害了妻子及儿童一名。由于情感及经济纠纷,被告将被害约至宾馆,在发生冲突之后将其杀害。在这段对话中,公诉人询问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在将被害杀害之后,被告用自带的螺丝刀将床板卸下来之后把尸体藏于宾馆床下。在公诉人的第二次发话中,预设触发语为“你带的螺丝刀”。在第一个问答中,被告交代卸床板的工具为螺丝刀,公诉人进一步用确定性描述“你带的螺丝刀”,明确了作案工具为被告自带的螺丝刀,提高了庭审问答的准确性。同时在这个预设中引发了一个疑问,并且这个疑问在后面的问答中也被提起:被告携带螺丝刀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理由怀疑被告是蓄意杀害?从被告的回答可以看出,他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带螺丝刀”这一事实的重要性,直接承认了事实。公诉人通过这个预设,为后面的询问提供前提。

通过对以上例子的分析,确定性描述所引发的预设可以通过确定存在的事物,使公诉人获取利己信息,引导庭审问答的发展。

三、实情动词与庭审问答

在英语中,实情动词可解释为动词后跟随的宾语或宾语从句体现出的是已发生的事实,例如know、regret 等词汇。而且,部分形容词短语同样可以扮演谓语动词的角色,因为that从句会接在形容词短语后表述已发生的事实,例如be pleased that、be sorry that、be glad that等。但汉语的情况不同,本节主要以汉语中描述已发生事实的动词为例,分析其引发的预设。

例5 CT09

律师:那么你=刚刚公诉人问到了你这个,王一琪,你什么时候发现=王一琪说这个他车门撞了人了。

被告:他就是坐在后排位置上,他说(我撞人了),他跟我就说两遍,然后他又下去了,他下去了嘛,就是我就是跟随也就下去了,下来我就后面后开门,然后从车后面然后就说他下车的那地方我看了一下,看一下就是=车上面就是没撞的印子,(我看)到(没)撞印子,就是说我说不管我的事,然后我上车就走了。

本案被告是网约车司机,违章停车,乘客随意开启车门,致途径该处的助动车驾驶员倒地死亡。预设触发语“发现”后引出一个事实:王一琪(乘客)的车门撞到了人,被告的回答默认了这一事实,并且案发当时被告对这一事实并非不知情。被告在回答中解释自己的车门并没有刮蹭痕迹,所以认为与自己无关,但是他却承认自己知道车门撞到人了这一事实,辩解显得苍白无力。被告在知道这个事实之后,没有选择报警处理,而是直接驾车离开,这可能使得法官认为被告有意逃避责任。但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辩护,被告的回答并没有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可能与被告个人的语用意识有关。

例6 CT10

公诉人:一直有,那你知道有这些幻听有这些危险性,你为什么还要去吸毒呢,=你跟你爱人你刚才说了有矛盾,跟你表哥=也有矛盾,用这种吸毒能解决吗?

被告:我错了。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因吸毒而引发的故意杀害家人的社会悲剧。在此例中,公诉人运用预设触发语“知道”指出吸食毒品的影响:产生幻听,精神恍惚等,被告在知道这些后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吸食毒品以排解负面情绪,并将父母、妹妹残忍杀害。通过这个预设触发语,被告直接表达了自己悔过的态度,公诉人达到了询问的目的。同时,在此案的审判中,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这一事实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吸食毒品本就是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幻觉又直接导致了此案的发生。所以公诉人首先提出这一点,为后面的询问提供前提,被告在吸食毒品之前就已经知道可能产生的后果,接下来的询问也就不必在被告不知情这方面做任何辩解,从而加快了庭审进程。

例7 CT01

公诉人:我就想问一下,你这个女儿都已经直到案发当时都已经五岁多了,从她出生一直到养得那么大那么多年,就说你打她的时候就没有过别的想法吗,没后悔吗?

被告:打过她,有时候打狠了我自己也难受。

这个案件基本情况在前文中已经有所介绍。在此例中,公诉人话轮中的预设是由触发语“后悔”引起的。在公诉人的发问中,“后悔”预设着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并且从被告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其承认了该事实,并且表达了悔意。虽然在被告的回答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后悔”之意,但通过表达“打狠了自己难受”的心情,被告的悔改之意也较明显。对比例3,被告在回答中对这一问题持逃避态度;在此例中,其同意了公诉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公诉人掌握了庭审会话的发展方向,使被告承认犯罪事实并主动悔改。

例8 CT13

律师2:好,最后一个问题,你知道的=朱国栋和赵正坤之间有矛盾,有多大的矛盾?

被告2:嗯,这个他们具体矛盾多大,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他们有矛盾,但是就是单纯业务上的竞争,但是矛盾有多深他没有说。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与被害均从事互助献血业务以谋利,因业务竞争产生矛盾。被告持刀朝被害的腹部连捅数刀并追撵,被害被刺后逃跑,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此例中的被告2则是被告1的同谋,协同被告1实施犯罪行为。在此例中,律师通过“知道”这个预设触发语引出朱国栋与赵正坤之间存在矛盾这一事实,并且从被告2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存在矛盾是事实,为被告1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动机解释。同时被告2 也指出自己并不了解两人之间矛盾具体情况,所以在被告2的供述中导致被害致死也不是其蓄意而为。律师通过“知道”引发预设,一方面提出了被告1的作案动机,另一方面也为被告2的供述提供基础。

以上例子分析了实情动词作为预设触发语在庭审问答中的具体情况,公诉人、律师、法官运用实情动词引出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有利于提高庭审问答的效率。

四、发问方式与庭审问答

法庭问答环节,在公诉人或律师的提问中普遍存在一定的预设,其中包括是非疑问句、特指疑问句及选择疑问句在内,它们的语用预设各不相同。公诉人和律师通过选择不同的发问方式,可以获取有利信息。

例9 CT06

律师:好的,那个=当时你把这个钱拿回给韦克生的时候,有没有听到,有不利的消息,然后才(决定退)给他。

被告:-没有听到不利消息

律师:=这70万您有没有用过?

被告:-没有用过

上述例子选自一起贪污案件,律师通过两个是非疑问句询问被告贪污过程中的相关事实。第一个疑问句询问被告退还赃款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听到了不利消息,第二个疑问句询问被告是否使用过赃款,相较于其他两种疑问句,是非疑问句的回答选择最少,发问人可以控制回答。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辩护,在为被告考虑的基础上,律师选择是非疑问句是为了降低被告在庭审中回答的难度,使庭审向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方向发展,从而减轻刑罚。通过这两个问题,可以看出被告的悔罪认罪意识较高,从而在结果中提高轻判的可能性。

例10 CT13

公诉人:要使得刀捅在别人身上,尽量不发生最大的危害后果,一个是轻轻地捅,一个是少少地捅,是不是这样?

被告1:对。

公诉人:而你实际上呢,是重重地捅,多次捅,是不是这样?

被告1:对。

此案在上文中已经提及。一审结束后被告1对审判结果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的审判争执点在于是否为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由于利益纠纷,被告1用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在公诉人之前的询问中他坚持说自己没有想要杀死被害的意图,自己拿刀只是为了恐吓被害,“教训”一下被害。公诉人通过第一个是非疑问句使被告1 承认公诉人的分析:刀捅刺人造成的最坏的后果为造成死亡,为了避免死亡只能“轻轻或者少少地捅”。但是通过第二个是非疑问句被告1承认自己是“重重及多次地捅”,这与被告1 坚称自己只是“教训”一下被害相矛盾,降低了自己在法庭上的可信度,也就否定了“故意伤害罪”这一辩驳。上述两个例子讨论了公诉人或律师在庭审问答如何通过是非疑问句运用预设策略,下面继续讨论其他的问题形式。

例11 CT02

律师(原告委托):好的=那下面我继续问你一个问题。刚才你对公诉人提问的时候你也回答了,就说你当时=来过几次看看这个王慧的尸体是否浮上来,你当时说来(找)她这个尸体为了是掩埋,那么你掩埋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她入土为安呢,还是为了你是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被告:两者都有吧

律师(原告委托):=那如果说,你说的两者都有,是为了她入土为安,为什么当时你=连男,连小孩你都能下手呢?

在此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由于被害人多次要求被告人为其买房产生冲突,被告将被害杀害。在这个选择疑问句中,原告委托律师询问被告在抛尸后又多次返回抛尸现场,试图找到尸体的原因是为了让被害入土为安,还是消灭犯罪痕迹,被告的回答是两者都有,但律师再次追问被告如果考虑让被害入土为安的话,为什么做出更残忍的事情:杀害孩子?通过这个选择疑问句,原告委托律师一方面让被告再次承认了犯罪事实,杀害两人,更重要的是降低被告的可信度。原告委托律师为原告辩护,以维护原告的利益,而与被告的利益相违背,原告委托律师通过这个选择疑问句中的预设,使被告的自我辩驳没有信服力,最大程度地为原告争取权益。

例12 CT08

律师:关于陈辉的个人情况,比如说他的姓名=年龄=职业等这些信息你了不了解?

被告:不了解。

律师:陈辉向你购买信息的时候,有没有跟你说是做什么用的?

被告:他一开始自己没说,不过我问过,然后他是说他是说做眼睛保健用品推销。

律师:刚才公诉人在询问你的时候,提到了一个叫QQ 名称一个叫高招的人士向你购买信息,还有一个叫努力的人,这两个QQ 不同名称的人是同一个人吗?

被告:应该=应该是吧。

律师:应该是同一个人,你知不知道自己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被告:知道。

这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的信息,并且通过社交软件将信息交易。律师首先询问被告是否了解买方的个人信息,其次对买方的购买目的是否了解,从被告的回答可以看出他在交易时并没有掌握对方的基本信息。同时被告在询问过程中表示自己盗取信息并不是为了谋利,只是为了满足个人好奇心。通过一系列选择疑问句,对被告的交易过程有了充分的了解,提升了庭审效率;同时通过被告最后的回答,可以看出被告的认罪态度较好,为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审判结果打下了基础。除了以上两种预设触发语,庭审中也存在特指疑问句引发的预设。

例13 CT13

律师1:你用匕首捅的是<<赵正坤的<<什么部位?

被告1:-肚子

律师1:有没有<<捅<<其他的胸部啊,还有其他的这些致命部位?

被告1:没有

律师1:你为什么的话<<就捅他肚子啊?

被告1:因为以我的常识,我觉得捅肚子不会死,只有捅心脏人才会死。

本案案情在前文中已经有所介绍。在例7中,公诉人通过两个是非疑问句使被告1 的辩驳苍白无力。但在此例中,律师通过两个特指疑问句,预设触发语分别为“什么”“为什么”,目的是为被告1的供述争取信任。首先,律师提出“捅刺的什么部位”这一疑问句,被告1毫不含糊地回答捅刺了肚子,可见被告1交代犯罪事实的积极态度;然后,律师询问为什么只选择了肚子这个部位,被告1给出了相关回答:在其看来,肚子不是像心脏一样的要害部位,所以在行凶时为了避免致其死亡,选择了肚子这个部位。从这两个特指疑问句的回答可以看出来,被告1的供述并非毫无道理。在此例中,还存在“有没有捅其他致命部位”这一是非疑问句,被告1 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这也为被告1 的供述提供了证据。在这段问答中,律师通过疑问句引导被告的回答,从而为被告1在法庭的供述提高可信度,争取得到更好的审判结果。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疑问句在庭审问答中的运用十分广泛。公诉人、律师通过运用含有预设的疑问句,引导被告的回答,掌握庭审的发展进程及方向,提高庭审效率。

结语

本文结合庭审语料中的预设触发语,分析了预设策略在真实庭审问答中的使用。庭审问答中的预设策略发出者多为法官、公诉人与律师,目的为引导庭审问答快速有效地进行,帮助发问方获取利己的信息。从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庭审会话具有准确性及目标指向性的特点。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在使用预设策略时应当避免不当使用,导致误判的结果。本文涉及预设触发语种类有限,后续研究可以将更多种类的预设触发语纳入分析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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