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法庭辩论的技巧
2017-07-06董景阳姚彩蔚
董景阳 姚彩蔚
摘 要:公诉人法庭辩论应以立论为主,破论为辅,注意法律语言的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庄重性,综合运用叙述、议论、说明等表达方式及比喻、排比、设问、反问、对偶等修辞方法。并且,结合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逻辑思维规律和加强法庭辩论中的心理控制等技巧,以取得良好的法庭辩论效果。
关键词:公诉人 庭审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作为法庭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诉人讲法理、析证据,利用准确的判断、周密的思维、适宜的节奏、严谨的论辩来表现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检察机关形象和威信的过程。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应当注意运用以下技巧来取得良好的法庭效果。
一、立论为主,破论为辅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第一项就是发表公诉意见,这就是公诉人的立论,往往会以“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请法庭采纳”为结束语。细思之,是请法庭“采纳”自己的意见,重点不是对被告人、辩护人相左意见的批判。公诉人要善于利用自己的“首轮”发言权,将自己的观点也即论点简洁、完整地立起来,使法庭和旁听人员对案件有一个完整的、“先入为主”的了解。这也使被告人、辩护人的攻击重点为“破”公诉人的论点,这样有攻无守,难免让其“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自己的论点和批判公诉人的观点混为一谈,其观点就不利于被法庭采纳。
二、注意法律语言的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庄重性
法律语言的规范性是指词汇、概念具有特定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指概念范围要明确,指向要具体,不能产生歧义。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是指要用最少的语言表达出最大的信息量。法庭辩论发表公诉意见时,要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时间、手段、过程、结果用简短有力的语言予以表述,在抓住案件要点的同时,又能使人便于记忆和接纳。
三、综合运用叙述、议论、说明等表达方式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叙述多是概述,要求简明扼要地交待清楚时间、地点、当事人及案件的线索、原因、结果等,叙述清楚需要查明和解决的问题,以供法庭分析判断。公诉人法庭中常用的叙述方式有顺序、倒叙、插叙、补叙、分叙等,这些叙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综合使用。无论哪种叙述方式都要求叙述事实准确概括;叙述时安排结构要层次清楚,主次分明;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使用第三人称叙述已查证属实的事实。
议论是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模式反映客观事物,阐明其内在联系,揭示本质和规律的一种表达方式。要求以真实、充分的论据,按照严密的逻辑性对论点加以论证。议论由论点、论据、论证组成,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围绕三要素充分论证指控犯罪的罪名成立,除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还要熟练掌握并运用辩论的认识论、方法论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规律。论证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法庭辩论不仅要遵守形式逻辑的要求,还要合乎辩护逻辑的要求。
说明是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事物的性质、形状、用途、成因、结构、功能、特征等加以解说和介绍。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常用来介绍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说明事物性质、形状、特征和发展变化过程及其客观意义。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要客观、真实、浅显、准确、详尽地说明事物,并善于抓住事物的特点,以使其和同类事物相区别。
四、善用比喻、排比、设问、反问、对偶等修辞方法
运用比喻的修辞方法,可以帮助公诉人把深奥抽象的犯罪构成理论具体生动地表达出来,使议论深入浅出、明白可见、易于理解,当用来叙述犯罪后果及其危害时,能够更真切具体。当庭辩论时,为了能让人们真切感知犯罪给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使用比喻说明道理或事物。
排比能够使表达句式整齐、节奏分明,增强语言的旋律美,利于表达强烈奔放的感情,突出论述主题,增强语言的气势,既可以全面深刻、严密透彻地阐述事实道理,又可以淋漓尽致、强烈深沉地抒发感情。
设问在法庭辩论中主要是提出问题,提醒辩论方注意或引导法官思考;反问主要是加重语气,用反问的语气表达出肯定的内容,表明自己的观点,引起共鸣。设问与反问可以增加表达变化,避免平铺直叙,使法庭辩论波澜突起,具有极强的攻势。
对偶形式工整,结構对称,语言精练,形象生动,具有音韵和谐,节奏鲜明的特点,能够使公诉人语言富于文采,增强法庭辩论的文化内涵,又能突出辩论主题,增强语言魅力,同时因其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语言特色,对普法宣传也具有实际意义。
五、结合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逻辑思维规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判断都应当保持同一,即每一个概念都应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随意转换,同一律的公式是:A=A,即A就是A。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要注意概念或判断所表达含义的同一性,紧紧围绕分歧和焦点,始终保持问题的同一。公诉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原意去理解适用法律,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应当与法律条文保持同一,据以指证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忠于卷宗。
不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现象不能在同一方面既肯定又否定,不矛盾律的公式是:A并且是A,即不能是A并且不是A。不矛盾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对同一对象不能作出相矛盾的判断,同时该自相矛盾的两个判断不能同真,但可能同假或必有一假。依据不矛盾律,法庭辩论中所使用的论据(证据),必须是已经排除了矛盾,前后一致且能相互印证的论据。
排中律是指在两个相互否定的判断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排中律的公式是:A或者是A,A或者不是A。排中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判断,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充足理由律是指任何一个被确定为真的判断,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充足理由律的公式是:A真,是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任何论断必须有充足理由予以证明,作为充足理由的判断自身必须真实,理由与判断之间有着必然的逻辑联系。《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正是充足理由律的体现。
六、加强法庭辩论中的心理控制
一是公诉人对自身情绪的控制。公诉人首先要认识到紧张、冲动情绪的出现,在庄重的法庭,尤其是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强大”的辩护团队和众多的旁听人员时,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反应。公诉人要提醒自己“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背后有更为强大的力量和信念支持,要充满信心,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掌握辩论的主动权。二是对被告人、辩护人、旁听人员等的态度进行控制。被告人、辩护人必然极力进行辩护,希望自己的观点被法庭采纳,公诉人要理解这种心理,坚持“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做到平心静气、以理服人;旁听人员往往会在控辩双方之中有一个支持的对象,公诉人除了以辩论内容和技巧压服对手,更要重视与自己形成抵制心理的受众,使其认同自己的观点,这也是一个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