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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官吏的婚姻约束

2020-01-17

河西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长官秦汉官吏

程 帆 娟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秦汉之时非常重视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详细的法规约束其行为,但对于官吏的婚姻约束,流传至今的史料记载并不丰富,由于史料所限,学界以官吏的婚姻约束为角度的相关研究也比较少。笔者在阅读岳麓秦简“内史郡共二千石官共令”时发现一段有关官吏婚姻约束的简文,简文开头以“赘婿”为约束对象,为讨论方便,暂将此条法令称作“赘婿令”,抄录如下:

狱史、令史、有秩吏及属、尉佐以上,二岁以来新为人赘婿者,免之。其以二岁前为人赘婿而能去妻室者勿免,其弗能行者免之。二岁以来家不居其所为吏之郡县,而为舍室即娶妻焉,官,免之。家不居咸阳而娶妻咸阳及前娶妻它县而后为吏焉,不用此令。[1]206

此条简文表达了“赘婿不得为吏”和“郡县长官不得在为吏之地娶妻”的中心内容,本文将以这条简文为中心,并结合历史文献展开探讨秦汉官吏的婚姻约束。

一、身份约束——赘婿不得为吏

赘婿,是指男子就婚并定居于女家。《汉书·贾谊传》载“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应劭注曰:‘出作赘婿也’,师古注曰:‘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肬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2]2244-2245适婚的壮年男子,若家富,则会分家娶妻独立生活;若家贫无有聘财,有人则会选择入赘女家为婿以求生存。

秦汉时期,赘婿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群体长期存在,社会地位较低,政府明文规定赘婿不得为吏。岳麓秦简有秦令“赘婿”载:

1.狱史、令史、有秩吏及属、尉佐以上,二岁以来新为人赘婿者,免之。其以二岁前为人赘婿而能去妻室者勿免,其弗能行者免之。[1]205-206

睡虎地秦墓竹简《魏户律》载:

2.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仍)孙。[3]174

《汉书·王贡两龚鲍传》载:

3.孝文皇帝时,贵廉潔,贱贪汙,贾人、赘婿及吏坐贼者皆禁锢不得为吏。[2]3077

由以上材料可知,秦汉时期赘婿不得为吏的情况确实存在。分析简文1、2的内容,秦政府对赘婿不得为吏的情况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其一,对于已经为吏且级别是狱史、令史、有秩吏及属、尉佐以上的赘婿,任职两年以来新入赘的,免去官职;任职两年之前入赘而能休去妻室的,就可不免,不能休去妻室的,免,总而言之,赘婿不得为吏。其二,秦政府参用魏律,规定对于赘婿之后代,三世之后才许出仕,但仍要在户籍上写明是某庐赘婿某叟的曾孙。根据第一条简文意,似乎当时有很多赘婿已经为官,所以政府才以“二岁”为限处理这些官员,事实上这是一条针对赘婿官的律令。那么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的赘婿为何会为吏?后来秦令又为何强行禁止赘婿不得为吏。

赘婿为吏,在战国时代即有之。《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长不满七尺,滑稽多变,数使诸侯,未尝屈辱……齐王以髡为诸侯主客。宗室置酒,髡常在侧。”[4]2271-2273战国时代,因地域分割,风俗互异,东方的齐国,盛行“巫儿”制度。《汉书·地理志》载:“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2]1661长女守家主祭,虽不外嫁,却并非明令禁止不婚。诚如余正燮先生所言“巫儿以令不得嫁,则必赘婿。”[5]276因而与巫儿制度相伴随,赘婿制在齐国当很普遍,齐之赘婿淳于髡,极有可能就是“巫儿”婿。班固曰“民至今以为俗”,说明这一现象经秦,至汉代仍为普遍。因此某些入赘富裕、权势之家的男子,在政府没有明令禁止之前,依靠女家的力量仕进升迁也是极有可能的。

秦汉时期打压赘婿、剥夺其为官权利的原因当有两点:其一,成年男子面对立户后承担的赋役等重压,以入赘女家的方式逃避赋役,为国家所深恶痛绝,遂禁止赘婿为官。其二,秦对“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文化认同与宣传,发展到汉代人们更是把男子入赘女家视为“遗礼仪、弃仁恩”的行为。

商鞅在秦国变法中推行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4]1973为了不缴纳双倍赋税,更多贫困家庭的子弟不得出赘女家,故贾谊云“商君遗礼仪,弃仁恩,并心於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2]2245可见秦至汉以来,男子入赘女家的情况仍然存在。

秦律规定赘婿之家不准立户。睡虎地秦墓竹简《魏户律》载:“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赘婿之家不准正式立户,也无法分得田地,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是根据掌握的户籍资料来征派徭役和兵役的,赘婿之家不立户显然逃脱了徭役和兵役,趁机钻了国家政策的漏洞,因此国家认为赘婿是逃避国家赋税的低贱之人,这样既非奴婢也非罪犯的赘婿便成为国家征调谪戍的对象。《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4]216《汉书·武帝纪》载:天汉四年春正月,武帝“发天下七科讁及勇敢士,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将六万骑、步兵七万人入朔方,”张晏曰:“吏有罪一,亡人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2]205赘婿从军后的境遇也甚是凄惨,睡虎地秦墓竹简《魏奔命律》载: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湮豪(壕)。[3]175

国家对于赘婿本想杀之而后快,但又不忍连累其宗族昆弟,遂派遣他们去谪戍从军,并要求将军不要体恤他们,杀牛犒赏士兵时,不许赘婿吃肉,只能给三分之一斗的饭,攻城时将军可以随意派遣他们。赘婿已然成为国家的惩罚对象,又何谈让他们成为官吏。

秦立法剥夺赘婿的为吏权利,甚至强制其从军,一方面是对其逃避赋税的惩罚,另一方面应是秦对“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文化认同与宣传。韩非在《忠孝》篇中提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6]466“妻事夫”与“臣事君”、“子事夫”一样被提到治天下的高度,那么对于就婚于女家的赘婿,必然会为人们所诟病。相反,对于恪守女贞、不招赘婿的女子,国家则会大力嘉奖。如《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4]2825有汉一代,男子入赘女家更为人们所轻贱,被视为是“遗礼仪、弃仁恩”的行为,秦代尚有针对赘婿官的律令,两汉史料记载中却再无一赘婿出身的官吏了。

二、地点约束——郡县长官不得在为吏之地娶妻

岳麓秦简“赘婿”令,其前半部分记录了狱史、令史、有秩吏及属、尉佐级别以上的官吏,任职两年以来新入赘的,免去官职;在任职两年之前入赘而能休去妻室的,就可不免,不能休去妻室的,免。这条秦令的后半部分记录了郡县长官不得在为吏之地娶妻的规定。

二岁以来家不居其所为吏之郡县,而为舍室即娶妻焉,官,免之。家不居咸阳而娶妻咸阳及前娶妻它县而后为吏焉,不用此令。[1]206

这条简文后半部分的大致意思为:狱史、令史、有秩吏及属、尉佐以上的官吏,若其家不在他当差的郡县,任职两年以来在为吏之地购买房舍而娶妻,免去官职。根据简文以下情况不适用此令的规定:其一,如果他是本地官吏,就可以在此娶妻买房。其二,如果他在咸阳为吏,就算不是咸阳人,也可以在咸阳娶妻买房。其三,如果他前娶妻它县而后才为吏,不适用此令的规定。

此条秦令规定本籍官吏可在当地娶妻买房,而外籍官吏不可在当地娶妻买房,否则将要免去官职。我们知道,秦汉时期,“长官监察官必避本籍,属吏必用本籍,惟京畿不在此限。”[7]358即郡县人事任免一般遵循长官由外郡县单车赴任,属吏由本籍士人充当的原则。[8]78-88由此可知简文“家不居其所为吏之郡县,而为舍室即娶妻焉,官,免之”实际意为一郡县长官不得在为吏之地娶妻买房,而郡县属吏则不用遵守此项规定。至于秦汉政府为何对地方官吏任用之籍贯限制如此,严耕望曾做过三点论述,曰当官择吏,每先乡里,今严制以别,使监官长吏单车莅任,亲私之弊不戒自除;既私利之无从,则择吏任政自能客观,乐选贤能,与共图治;长官除自中央,其下所有属吏皆由长官自辟,但又不能任用私人,亦无地方豪杰恃势脋掣之弊,是以中央集权之形式,宏地方自治之实效。[7]358因此如若外籍郡县长官在其为吏之地娶妻买房,实际上又形成了新的地方姻亲关系,与本籍人士并无多大区别,所以秦令规定郡县长官不得在为吏之地娶妻买房,应当也是出于此种考虑。

“家不居咸阳而娶妻咸阳,不用此令”的规定与严耕望考证汉代“中央任命之各级监官长吏不用本籍人,惟西汉之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县令丞尉不在此限。”[7]357的状况很是相似,这应当是统治者出于“强本弱末”的考虑。刘敬给汉高祖上书中曰:“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强族,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安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且实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上曰:‘善’。”[2]2123因此在京畿之地为官娶妻不用受籍贯限制,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杰名家拱卫皇家,也应与“强本弱末”之术有关。

三、时间约束——休假方得以归家

岳麓秦简“赘婿”令中有“赘婿不得为官”和“郡县长官不得在为吏之地娶妻”的婚前约束。此外,在秦汉官吏的婚后生活中也存在一定的约束,其与秦汉官吏的休假制度密切相关。

关于秦汉官吏的休假制度,前辈学者多有论述,休假名目有例假、事假、病假、节假、丧假、赐假等多种类型,再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官吏在工作期间一般居于官舍,只有在法定休假日才能归家,且妻子一般不居于官舍。日本学者大庭脩在《官吏的舍》一文中指出:“汉代的官吏,工作期间,居于官舍,原则上妻子不得居于吏舍,官吏仅按法定的休假日归家。”[9]473林剑鸣在《中国古代官吏的休假制度与婚姻家庭》一文中也指出汉代官吏府舍分离,“妻子不至官舍”是廉吏美德之一,亦是一般官吏应遵守的制度。[10]69-71《汉书·何并传》载:并为太守时“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2]2123在“廉以吏选,孝以民进”的汉代官吏生活中,“妻子不至官舍”应是被许多官员所效仿的。关于秦代是否存在官吏“府舍分离”的状况,有一点值得注意,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规定官吏“五失”之一为“安其家忘官府”,意为官吏值守不当、擅离岗位归家,是为官的重大过失。

汉代官吏的这种府舍严格分离的工作环境,使得休假对官吏的私人家庭生活显得极其重要。《汉书·孔光传》载:光身为光禄勋,领尚书事,典枢机十佘年“守法度,修故事”,亦是“沐日归休,兄弟妻子燕语,终不及朝省政事。”[2]3354《汉书·薛宣传》载:“及日至休吏,贼曹缘张扶独不肯休,坐曹治事,宣出教日:‘盖礼贵和,人道尚通。日至,吏以令休,所繇来久。曹虽有公职事,家亦望私恩意。掾宜从众,归对妻子,设酒肴,请邻里,一笑相乐,斯亦可矣!’扶惭愧。官属善之。”[2]3390由此可见,上至尚书下至郡守属吏,也只有休假日才能归家与妻子、儿女团聚,甚至还有官员在休假日都自愿坚持办公,可想而知若是有官吏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归家或与妻子同居于官舍,不但会影响行政效率,而且在注重官吏清廉的汉代会为人们所诟病,成为扰乱清廉的原因,从而影响自己的仕进升迁,是非常危险的。

结语

秦汉之世,建立完善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帝国,实现了对疆域内各项事务的管理。在政法合一的体制下,行政与司法没有分离,所以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就显得尤为关键,一方面是普遍地对各级官员进行训诫教育,更重要的则是制定详细的法规约束其行为。这种约束甚至要渗透到官吏的婚姻生活中,官吏是民众之表率,赘婿为吏被认为是“遗礼仪、弃仁恩”的行为,因此赘婿不能为吏的身份约束更多是出于礼制方面的束缚;外籍郡县长官若在为吏之地娶妻为舍,实际上又形成了新的地方姻亲关系,亲私之弊难以戒除,不但破坏当地廉政建设,也会影响中央之控制效力;官吏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归家或与妻子同居于官舍,一方面影响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在注重官吏清廉的汉代会为人们所诟病,从而影响自己的仕进升迁。秦汉时代对官吏这种婚姻生活的约束,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对官吏更加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提高行政效率,以加强对疆域内各项事务的高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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