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再生产的“中国道路”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另一种解释
2020-01-16周绍东
周绍东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实现了有机结合。这种结合表现在:在市场配置资源的竞争性环境下,公有制单位取得了长足发展,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国家未能解决的难题。①严格来说,公有制单位不仅包括各种类型的公有制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甚至从更广的范围来说,政府机构也属于公有制单位。在这里的分析中,公有制单位主要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不依靠政府财政拨款、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然而,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出发进行推导,竞争性市场环境中的公有制单位是难以生存的。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实质上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而对公有制经济而言,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是:职工提供劳动,并从生产出的产品中拿走与其提供的劳动相等的一部分。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在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中,社会将使用“劳动券”进行产品分配。这一分配模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公有制单位除了发放货币工资外,还采用一些非市场化的方式为职工提供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部分生活资料和服务。①陆风对“单位”的描述尤为精辟,“人们一进入国营单位就业,便享受到工资、福利和保险等一整套生老病死全部内容的保障。”“使服务机构(食堂、浴室、商店、理发店、学校、医院、电影院等)内化在单位之中。这种内部服务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单位的预算,并不自负盈亏,实际上是以社会福利的形式向单位成员提供服务。”参见陆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严格来说,公有制经济并不存在所谓“利润最大化”这一经营目标,因为公有制单位“劳动报酬”的含义十分丰富,其内容具有很大弹性,这意味着公有制单位的劳动力成本是难以精确核算的。公有制单位不仅承担着来自外部的社会责任,在其内部,保证员工的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也是重要的经营目标之一。按照经济学“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设定来看,高昂的劳动力成本使得公有制经济在与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经济效率和利润导向的市场竞争时,很可能是不占优势的,甚至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推论:只要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完全的商品,那么公有制单位就会被市场竞争淘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就不可能实现。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并没有应验这个理论判断。国有企业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短暂的调整后便很快振作起来,在“自然垄断”行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②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从2013年到201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从24050.5亿元增长到33877.7亿元,年均利润增长率达到8.17%。在整体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这个利润增长幅度是十分可观的。事业单位逐渐适应了市场竞争环境,无论是进行公司化改制或是在原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进行改革,事业单位在追逐经济利润和履行事业职责之间保持了良好平衡。由此所提出的问题是:公有制单位是如何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的?相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而言,公有制单位是如何将劳动力成本劣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很显然,如果仅仅从政府补贴、行政垄断这些视角寻找问题的答案,可能是比较片面的,而完整地、合乎逻辑地回答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给出了答案。
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力商品化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5年,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劳动部下发了《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提出把国有大中型企业附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机构从企业中分离出去,此外,由国有企业负担的住房、通勤交通等补助性服务也逐步市场化。然而,“企业办社会”模式的淡出,并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不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2008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要把社会责任纳入工作实践中来。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也显示,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要远远超过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1]一方面要给国有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仍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起巨大的社会责任,这显然是存在矛盾的,当然,矛盾出现的同时也就给出了解决矛盾的方向,劳动力的不完全商品化给公有制单位带来了高昂的劳动力成本,这在竞争性市场格局形成之初成为其“软肋”,但从长远来看,公有制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特别是为劳动力再生产提供的较高水平保障,恰恰造就了公有制单位独特的竞争优势,这突出表现在公有制单位长期稳定的员工队伍,这就是本文提出“富有柔韧性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的内涵所在。
本文的结构安排是:第一部分概括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条件,第二部分提炼和概括公有制单位劳动力再生产模式的特征,第三部分使用单位自建房作为案例进一步说明公有制单位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第四部分基于劳动力再生产视角分析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最后是结语。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柔性劳动力再生产模式为“人的全面发展”进行了物质准备,公有制经济与市场体制由此实现了有机结合,这不仅深刻彰显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同时也破解了世界性的社会主义经济难题。
二、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条件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实践上的成功结合,同时也就从理论上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一般商品经济的区别,同时也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有本质差异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以往所有的商品生产都不同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并成为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环节。《资本论》从商品二重性出发,指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在商品经济社会已经外化为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货币从众多商品中独立出来,成为价值代表和一般等价物。而在货币出现后,商品经济的一般商品流通(“W-G-W”)形式便确立下来。
然而,一般商品流通所遵循的等价交换原则,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受到了挑战,而这是“违背”价值规律的。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分裂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两大对立阶级,两大阶级在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方面呈现出巨大差距,这表明劳资双方的“劳动力—货币”交易出现了非等价交换。而要解决资本流通公式(“G-W-G’”)的矛盾,就必须找到一种特殊的商品,这种商品不仅能在生产中再造自身的价值,还能够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而这种商品,只能是劳动力或者说活劳动本身。
自然经济瓦解后,商品经济成为人类历史的第二个社会经济形态,人类存在的历史形态从“人的相互依赖阶段”进入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阶段”。①“社会经济形态”与“经济的社会形态”是两个有差别的概念,“社会经济形态”是指一定社会形态中具有特殊规定性的经济关系,它和“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关系也就是它和一般社会形态的关系,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社会经济形态”强调的是经济形态,而“经济的社会形态”强调的是“社会形态”。在197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的表述是“我的观点是把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8页),而从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开始,就将“社会经济形态”这一提法修改为“经济的社会形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还将探讨社会经济形态与人类解放历史之间的关系。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阶段,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这一历史进程的关键转折点。《资本论》第一卷这样描述劳动力商品的出场,“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2](p190)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历史条件是劳动者掌握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而第二个历史条件是劳动者丧失了其拥有的生产资料,不得不依靠出卖劳动力生活。
为创造第一个历史条件,新兴的资产阶级甚至不惜动用武力来为劳动者争取“自由”,而为了创造第二个历史条件,资产阶级发起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运动。这两个历史条件的确立,使得劳动力成功地转化为商品,而这也成为资本主义这一“经济的社会形态”的特有属性。换言之,“资本主义”在社会经济形态层面仍属于商品经济形态这个大的历史阶段,但在“经济的社会形态”层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动力商品”成为最重要的个性特征。与物质生产活动相比,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根据唯物史观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3](p29)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力再生产的商品化是区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其他生产方式的典型标志。
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再生产
劳动力转化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的关键环节,而这又依赖于劳动者获得完全意义上的人身自由以及生产资料被剥夺两个前提条件。但是,在劳动力再生产的中国模式中,这两个条件并不完全成立。[4]从文献上来看,既有研究对此作过一些分析,劳动力价值可以区分为生存资料价值和发展资料价值,刘凤义(2016)根据生存资料和发展资料的供应方式对劳动力再生产模式进行了区分。第一种为劳动力完全商品化。生存资料由企业以工资形式提供,劳动者通过市场获得,发展资料同样如此。第二种为劳动力完全非商品化,生存资料和发展资料均由社会提供,企业只是作为一个生产场所,并不进行任何分配活动。第三种是劳动力有限商品化,这里又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两种模式。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劳动者的生存资料由企业提供,工人通过市场获取,而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生存资料由企业通过工资和实物福利两种方式提供,发展资料则由企业和社会共同提供。第四种是福利资本主义,生存资料由企业以工资形式提供,发展资料由社会提供。①参见刘凤义:《劳动力商品理论与资本主义多样性研究论纲》,载《政治经济学评论》2016年第1期。这项研究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多样性展开的。刘凤义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各种不同的国别模式中,劳动力再生产的商品化程度是不同的,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呈现多样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孟捷和李怡乐(2013)的研究更为直接地考察了中国社会的劳动力再生产活动,只不过,在他们的研究中,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被界定为“劳动力再生产对市场的依赖程度”。②孟捷和李怡乐(2013)就劳动力再生产的市场依赖进行了理论溯源。事实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动力也不可能是纯粹的商品,波兰尼(2007)指出,经济活动是“嵌入”(embeddedness)社会生活之中的,市场交易有赖于信任、相互理解和法律对契约的强制执行,因此,不可能存在一种完全自我调节的市场,如果要把人类本身和自然环境转变为纯粹的商品,将会摧毁人类并将环境变成一片荒野。参见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孟捷、李怡乐:《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波兰尼和马克思的视角》,载《开放时代》2013年第9期。
(一)公有制单位中的劳动者并未获得完全的自由流动性。
对于劳动力商品化的第一个历史条件而言,在城市的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力再生产活动并不完全依赖于市场,除货币工资外,公有制单位还通过隐形福利的方式为职工提供了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条件(公费医疗、养老保障甚至子弟学校)。同时,劳动者也并不完全拥有劳动力所有权,公有制单位通过工作的稳定性、良好的福利待遇、严格的人事档案管理等“体制工具”掌握了职工的部分劳动力所有权。福利保障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劳动力再生产条件,但也形成了对福利保障的路径依赖。公有制单位员工在享受稳定的工资薪酬、舒缓的工作环境、优惠食宿、医疗便利和子弟学校等福利的同时,无形中将自身各种社会关系锁定在单位内部,两者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体。员工与单位之间不再是单纯的“劳动力-货币”交换关系,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个人与集体的共生关系,长此以往,员工如果要脱离这种关系,其机会成本将是十分高昂的。不仅如此,公有制单位往往还通过人事档案等方式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汉语词汇中的“体制”二字就十分贴切地表达了这种双重含义。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很难判定公有制单位的劳动者是否拥有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这也意味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在公有制经济中是很难成立的。
很显然,公有制单位能够“待遇留人”,并不是让劳动者仅仅从工资水平上来比较,但公开的工资数据仍然为我们提供了重要信息。从2000年到2016年,我国国有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和外商投资单位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从9441元、9750元、11105元、12210元、15692元增长到72538元、58490元、78285元、67506元、82902元。国有单位的工资从2000年的垫底水平逐渐上升为中位水平。③这里的工资数据是作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官网年度统计报告中的数据进行整理的。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分布是耐人寻味的,在国有单位,除货币工资外,职工还享有一些隐形福利(以实物或其他优惠形式发放),因此,公开披露的工资数据很有可能低估了国有企业的实际收入水平。而这样一个被低估的工资水平恰好处在各类型企业工资的中位水平,由此可以作出两个判断。第一,国有企业的显性工资水平加上隐形福利,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中具有竞争力,但显性工资水平不会达到所有类型单位的最高水平,否则货币工资加上隐形福利后的总收入水平将远远超过其他类型企业,这将导致劳动力大量流入国有企业,显然这是一种不稳定的均衡。第二个判断是,国有企业的显性工资水平在所有类型企业中并不是垫底的,作出这一判断的理由是,一旦国有企业显性工资水平垫底,劳动者将无法判断国有企业的总收入水平(显性工资加上隐形福利)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什么水平。换言之,如果国有企业的显性工资垫底,那么劳动者就无法知道显性工资加上隐形福利后,国有企业的总收入水平是否仍然垫底,这将使得国有企业根本无法留住劳动力。因此,国有企业的显性工资水平处于中位水平,既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同时也印证了我们对国有企业存在隐形福利的判断。
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公有制经济将劳动力再生产活动部分地放在单位内部解决,这树立起“共享型”的分配模式。本来,在商品价值构成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V和剩余价值M是一种对抗性的关系,在商品价值总量不变的前提下,V和M在数量上是此消彼长的。而且,由于V是作为企业生产的成本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了追求M的增长,必然对V进行严格控制。然而,在公有制单位中,V和M并没有进行严格区分,两者之和构成一个整体的“价值增量”或“净收入”,工资不再计入成本项,也就不存在与利润出现冲突的情况了。之所以作出这个判断,根本的依据就在于:公有制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不仅仅是通过劳动者拿货币工资在市场上购买生活资料来实现的,公有制单位提供了相当一部分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福利保障。
(二)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第二个前提条件也不成立。
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指劳动者丧失了全部生产资料,除了出售劳动力商品外别无其他的选择。在公有制单位,生产资料是由劳动者共同所有的,这种共同所有与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是有严格差别的。但是,在公有制单位内部,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既可以说是“共同所有”,也可以说是“一无所有”,在实践中,这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在理论上,也有学者提出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整体结合和单独结合问题,这使得劳动力是否丧失生产资料这一问题在公有制单位显得十分复杂。①贾履让、房汉廷(1987)的观点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依然是一无所有,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社会共同占有,共同占有并不等于个人占有,企业录用劳动者时,虽然和生产资料结合了,但他仍不能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从整体中抽出来和自己单独结合,他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仍然处于分离状态,除了获得工资外,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仍是“一无所有”的。参见贾履让、房汉廷:《承认劳动力的商品属性是开放劳动力市场的理论前提》,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但从总体上进行判断,在公有制单位中,劳动者并未丧失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是通过不同的方式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
幸运的是,在工业部门之外,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保持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为判断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否成立提供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证据。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居民涌入城市成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就业方式与城市的正式就业存在很大差异,大量农民在涌入城市就业时,在农村仍然保留着自有土地(严格意义上说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这为农民保留了回乡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即使在城市遭遇变故,也能够继续务农以保证其基本生活,也就是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土地使用权并存的双层制度架构,为农民工从城市部门退出提供了最后一道保障。这表明,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第二个前提条件——劳动者丧失了所有生产资料不得不靠依赖出卖劳动力而生,在中国广大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上也是不成立的,因此,在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上,所交易的并不是所谓“一无所有”劳动力,也可以认为,至少在这个领域,无论农民工是否完全依靠“工资”作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全部生活资料来源,劳动力都不是完全商品化的。[5]
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都不成立,因此,我国公有制单位的劳动力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公有制单位的劳动力再生产既非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化模式,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化模式,而是呈现出一种富有柔韧性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这一方面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提供了一种新的解读,另一方面也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给出了实践路径。这种富有柔韧性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和共享型的分配模式,在劳动力市场树立了“待遇标杆”,对非公有制经济提出了“工资约束”,只要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拥有就业选择权,能够根据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的高低进行比较并自由流动,那么,非公有制经济就必然受到劳动力供给方面的强烈影响和约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有制经济作为“普照的光”,发挥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①马克思将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关系称之为“普照的光”和“特殊的以太”,“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07页。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和雇佣劳动便是普照的光,“我们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生产过程从属于资本,或者说,这种生产方式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基础,而且这种关系是起决定作用、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四、以单位自建房为例的进一步说明
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在论及未来社会与资本主义在性质上的决裂时,提出了这样一项举措:“在国家农场、工厂和作坊中组织劳动或者让无产者就业,这样就会消除工人之间竞争,并迫使还存在的厂主支付同国家一样高的工资。”②1846年6月,正义者同盟(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前身)第一次代表大会在伦敦召开,按照恩格斯的提议,正义者同盟改名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恩格斯受大会委托为同盟撰写了一份问答形式的纲领草案,题为《共产主义原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67页。这段论述为“富有柔韧性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提供了文本依据。公有制单位支付给职工相对较高的工资(包括货币工资和隐形福利),一方面提高了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效地稳定了队伍,并有利于吸引外部劳动者加入公有制单位,从而在劳动力市场树立了一个“薪资标杆”和“报酬标准”,只要允许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自由流动,这个标杆将给非公有制企业带来无形压力,使其不能完全按照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标准支付工资,否则就会引起劳动力大量流入公有制单位。在现实生活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较为稳定、拥有比较好的福利保障,这些都已成为共识,而非公有制企业支付的货币工资虽然较高,但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几乎所有生活资料和服务都需要劳动者自己购买(基本的社会保障基金除外)。在择业时,劳动者必然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并进行综合考量,这实际上赋予了劳动者择业权利,正是这种选择权发挥了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作用。
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在“吃穿住行”中,住房是劳动者生活资料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逐步实施住房货币化和商品化改革,绝大部分居民需要通过市场交易购买住房。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土地价格和住房价格一路上涨,住房支出在劳动者生活资料支出中的占比大幅度提高。而另一方面,有关自建房特别是公有制单位的自建房问题,在理论上从未停止过争论,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梳理这一特定生活资料供给方式的变化历程,对于我们理解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自1998年以来,城镇企事业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但是,非商品化住房并未消失,特别是单位自建房仍然以各种形式保留下来。从界定上来看,单位自建房主要是一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在划拨土地上,由政府、单位和职工共同筹集资金,并在销售价格、购买对象、上市条件、税费缴纳、贷款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并享受优惠政策而建造的房屋。③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2006年9月1日“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中对集资合作建房的界定是: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严格地说,单位集资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还存在着一些差异,虽然同属于保障性住房,但单位集资建房主要依靠的是公有制单位的集体财力。单位自建房属于公有制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隐形福利,而相对低廉的自建房成为公有制单位稳定职工队伍和吸引人才的重要筹码,也成为公有制单位柔性劳动力再生产模式的重要体现之一。
单位自建房极为典型地体现了公有制单位“柔韧性”的操作模式,这也表现在相关政策条文的不断变化中。199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0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职工的住房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这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使这些单位的职工住房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然而,2006年8月发布的《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明确“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严格管理集资建房的施工审批手续,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的对象进行销售,不得在未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尽管面对着政策的大幅调整,在现实操作中,单位自建房总是能够顽强地在各种管制的夹缝中发展起来,而地方政府也在控制房价的压力下,积极地探索单位自建房的可行模式。①以广州市为例,在2006年到2010年的住宅建设规划中,驻广州市的部队、中央、省属单位和广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将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房3.76万套,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参见张洪伟:《单位自建房模式探讨》,载《基建管理优化》2008年第2期。
公有制单位自建房的政策变化和实践发展无不表明,一方面,公有制单位自建房在政策管控下体现出很强的“柔韧性”,不仅解决了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也提高了公有制单位吸引人才的竞争力。而另一方面,尽管自建房与全社会住房商品化、货币化的总基调确有不协调之处,但面对自建房在保障公有制单位队伍稳定、提升公有制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政府又不得不承认单位筹资建房的既成事实。殊不知,以自建房为典型代表的劳动力再生产柔性模式,可能恰恰隐藏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密码”。
五、基于劳动力再生产视角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要进一步推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从劳动力再生产视角来看,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不外乎要满足广大劳动者的三个层次需要,首先是为保证个人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也即满足生存需要的保障。其次是为实现劳动力永续发展,维持家庭生计和养育后代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也即满足代际需要的保障。三是为更新劳动能力以满足工作要求,劳动者接受各种教育和训练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和服务,也即满足发展需要的保障,在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发展需要”更多地表现为“人的全面发展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摆脱积贫积弱的局面,实现国家工业化。在这个背景下,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上,改革开放后,又鲜明地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党的十八大以来,瞄准尚未实现温饱的极端贫困群体,实施精准扶贫,坚决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需要首先表现为基本的生存需要,劳动力再生产首先必须提供劳动者自身所需的基本生活资料,必须从这一客观事实出发,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尽快地提高生产力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生存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公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在保基本、保民生、保底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劳动者生存需要的满足提供了基本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单纯依靠增加生产要素投入以扩大生产规模的粗放型增长模式暴露出诸多问题,特别是体现在生态环境压力不断加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持续低下,经济增长与社会建设不协调,产业、区域、城乡间发展差距日益增大等方面。在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物质生产活动要从中华民族子孙后代和国民经济长远大局出发,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代际需要”,推动粗放型增长模式向集约型增长模式的转型。因此,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提出不仅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更要保护生产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以更好地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代际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公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率先执行环保要求和生态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设备更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劳动力再生产需要层次由“生存需要”和“代际需要”进一步拓展为多样化、多维度的“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劳动力再生产不仅仅要求满足劳动者的物质需求,而是对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与此同时,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日益凸显,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形成了突出矛盾①祝林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人民立场论析》,载《改革与战略》2018年第12期。。公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挥棒,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主线,把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把企业发展和劳动者自身发展结合起来,在推动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带头作用。
六、结语
本文基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视角,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结合提供了一个微观解读。改革开放是生产方式系统性变迁的过程,资源配置方式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本质上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系统性转变。由于生产本身是一个具有二重性的过程,市场、政府和企业共同调节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不仅仅是指调节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产品生产,也包括调节劳动力本身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因此,有必要从劳动力本身的生产和配置中寻找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密码。本文的分析表明:改革开放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柔性劳动力再生产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公有制劳动者的凝聚力,有助于公有制经济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通过非货币化的福利供给,公有制单位稳定了员工队伍,吸引了人才,并在劳动力市场中树立了劳动者待遇“标杆”,这在一方面有效遏制了劳动力完全商品化的倾向,另一方面也未把劳动力再生产的负担完全交给社会。公有制单位不仅存活下来,而且还有效发挥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公有制经济与市场体制由此实现了有机结合,深刻彰显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破解了世界性的社会主义经济难题。
基于以上分析,要更好地推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应打破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力进入壁垒,保持劳动者在公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之间畅通流动,特别是打破公有制单位在招聘员工时的就业歧视。其二,允许公有制单位采用灵活手段保障员工的劳动力再生产。在自建住房、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允许公有制单位尝试以非市场化的方式提供福利待遇,以多种途径和灵活手段保障公有制单位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其三,继续稳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使用权。农民保有土地使用权,是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条件,这一条件的丧失,有可能使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力再生产迅速商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