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伦理视域下的苏格拉底之死
2020-01-09周晶
周 晶
苏格拉底的审判是西方文明史上著名的政治事件。审判发生在公元前399 年,这一年,苏格拉底被安涅托斯、吕孔和美勒托控告。起诉书中说:我控告阿洛佩斯的索弗罗尼斯克之子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的罪行是不承认国家公认的神,而引入新神。他更大的罪是腐蚀青年。我要求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正是在此背景下,在由500人组成的陪审团面前,苏格拉底作了历史上著名的申辩。但是申辩并没有取得陪审团的认可,最终,苏格拉底被判处了死刑。在此背景下,柏拉图写了著名的《申辩篇》,也引发了持续不断的讨论:在民主制如此发达的雅典,苏格拉底为何会被判处死刑。本文立足于苏格拉底哲学观,阐述这一哲学观实际上与雅典民主政体是存在矛盾的,而且雅典民主政治中的“自由”也有别于现代民主制度中的“自由”,更为重要的是雅典陪审团制度的随意性使得其缺乏法制的保障。正是这些冲突导致苏格拉底的死亡。
一、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及其局限性
现代人们仍惊叹生长于奴隶社会的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它开创了人类史上民主政治之先河,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分析和研究的历史原型。雅典社会最初是君主政体,后让位于由9个执政官主持的寡头政治,最终逐步建立起民主政体,期间还经历过僭主制。伯里克利时代是雅典民主政治极盛时期,也是所谓的黄金时代,同时也是苏格拉底所生活的年代。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发表的那篇著名演说词中对雅典所实行的民主政体进行了总结,充分体现了雅典人对自己政体的自豪和骄傲。他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默默无闻。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且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在我们私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共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悦诚服。”[1]130
伯里克利为我们描述了一个理想雅典的蓝图,伯里克利改革使雅典民主政治臻于完善。他削弱甚至完全剥夺执政官和战神山议事会的权利,将其转移给公民大会、议事会和陪审法庭。于此,公民大会成了主权机构,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一切重大问题,诸如宣战、城邦粮食供应、法庭诉讼等都要由大会公众批准,并且十司今官也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而且雅典实行普选制,公民轮流执政,伯里克利时代成为雅典历史上最为繁荣的时期。
雅典民主制虽然保证了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权利。但是从伯里克利的演讲我们也不难看出,雅典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身份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而不是通过中介或代表。”[2]200古希腊形成的城邦制度也为这种直接民主提供了条件。直接民主制与我们现代社会的民主有很大的区别。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民主的基本原则是自由,自由就是轮流地统治与被统治,而且公正的民主是基于人数上的平等,而不是基于优秀品质的平等。可见,这种绝对的直接民主忽视了公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苏格拉底也曾指出:“用豆子抓阄的方式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有人愿意用豆子抓阄的方式来雇佣一个舵手或者建筑师或者奏笛子的人……而在这些事上做错了的话,其危害要比在管理国务方面错误轻得多。”[3]67可见,这种直接民主与我们当代间接民主制或者代议制有很大的区别,直接民主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家事务由一些非职业、非专业的人来控制。
在苏格拉底看来,“城邦就如同一匹巨大而高贵的马。因为大,就很懒,需要一只牛虻来惊醒。在我看来,神就派我到城邦里来当这样一个惊醒、劝说、责备你们每一个人,我整天不停地在各处安顿你们。”[4]111苏格拉底把对城邦的关心看成是神的使命,他把自己看成一只“牛虻”,苏格拉底看到这种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他认为雅典人民像一群羊,羊群的主人应该由“那个知道的人”担当。作为哲学家的苏格拉底在政治上不断地追问关于正义、真理、公正的答案,他认为普通民众不具有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因此他反对民主制。在《普罗泰戈拉斯》这篇对话中,苏格拉底向普罗泰戈拉斯说,雅典的治理机构如要处理一项建筑工程,就请建筑工人提意见,要扩充海军舰或商船队,就请造船工人、议会,依靠有训练的职业专家。如果有个非专家想发表意见,不论他长得多俊,多有钱,出身多好,开会市民们就会一笑置之,不去理他。但是,自梭伦改革以来,雅典数百年的民主制历史,正建立在对公民具有政治技艺这一命题的承认上,即可以信任他们有权治理自己。苏格拉底虽然看到雅典民主制的弊端,认为自己的使命就是教导人们过正义美好的生活。但是苏格拉底面对的却是已经深入人心的观念,人人都有“政治的艺术”已被雅典人接受并实践了几个世纪。所以苏格拉底主张由“知道的人”统治,必然遭到城邦人民的妒恨。
二、雅典民主制所蕴含的“自由”含义
任何一种民主的形式,都蕴含着相同的价值,即人的自由。雅典民主政治也是一种蕴含着自由和平等的政治体制。正因为此给人们理解苏格拉底一案带来了困惑。公元前6世纪,梭伦对雅典城邦进行了政治改革,为雅典的民主政治奠定了社会基础。而伯里克利时代更是将这一时期民主制度推向极致。以致于在三十僭主时期,由于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三十僭主很快被民主制所取代。苏格拉底生活在这个年代,而且他也在行使着自己的“自由”,但是苏格拉底践行的“自由”却大大超出了当时时代所蕴含的“自由”含义。
古希腊于公元前8世纪建立城邦制度,也就是一定范围类的公民共同体。在古希腊,“公民”这一概念指的是那些祖籍本邦、有权参与城邦的司法、议政以及祭神仪式等活动的成年男子。再加之古希腊公民集团很狭小,更强化了公民内部一体化心态。在雅典公民看来,个人与城邦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个人的财产、利益、生命、精神等等都是隶属于城邦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曾这样比喻雅典公民与城邦的关系:“作为团体中的一员,公民之于城邦恰恰好像水手之于船舰……各司其事的全船水手实际上齐心合力于一个共同的目的,即航行的安全。与此相似,公民们的职司虽然各有分别,而保证社会全体安全恰好是大家一致的目的。”[5]78伯里克利说:“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1]149可见,在雅典,个人与城邦的命运紧密相连。在雅典城邦,公民出席公民大会、参加陪审法庭、充任官职、举行神的仪式、从军作战等等这些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更不如说是一种义务。城邦凌驾于个人之上,公民在处理城邦的公共事务中,有权行使自己的自由,如公民有权对执政官进行批评、谴责和豁免等,但是公民行使这些自由都是为了保障城邦的公共利益。
法国自由主义者贡斯当对古代人的“自由”进行了阐述。他说:“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以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其指责、谴责或豁免。然则,如果这就是古代人所谓的自由的话,他们亦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这种集体性自由相容的。你几乎看不到他们享受任何我们上面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格的监视。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重视,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渎。”[6]71-72可以看出,雅典民主制所蕴含的自由确实是非常有限的。我们看到的是雅典公民牺牲个人时间去参加公民大会,在公共事务中充当主权者的角色,但在私人关系上却没有更多的自由,公民是处于整个共同体的控制之下的。个体在发挥自身才能与自由选择方面受到严重的控制,在雅典社会,公民是被城邦控制的,个人并不拥有我们现代意义上所说的“自由”。
西方学者以赛亚·柏林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在他看来,消极的自由指的是:“在什么样的限度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积极自由指的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种事、成为另一种人?”[7]200-201雅典人拥有很多积极自由,处于直接民主制的雅典确实给人们行使这种“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种事、成为另一种人?”的自由以很大的保障。甚至在伯里克利时代,为了鼓励公民更频繁更积极地参加政治活动,还对公民发放公职津贴。消极自由,实质上是个人自由。我们在雅典人身上却很少看到消极自由,即“个人自由”。这种“消极自由”,用现代话语来说,也是一种合理利己主义的生活境遇。但在雅典,很少看到对于个人权利的捍卫,或者这种个人自由非常有限,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关于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却没有从雅典文献中看到,相反在伯里克利时代,还规定对一切不信神者立即治罪。
个人自由的有限性导致了苏格拉底的悲剧,虽然在雅典繁荣时期,智者云集于此,各种思想充斥着雅典城邦。但是这一时期,智者的出现主要是为适应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且在城邦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和产生影响力的是习俗和权威的力量。现代自由所蕴含的言论与信仰自由,雅典民主制并不包含。城邦自由对内的要求就是防止任何个人与党派的崛起以取代国家,尽可能要求公民的忠诚与服从。因此,苏格拉底才以“亵神”和“盅惑青年”被判处死刑。在雅典,公民大会有权干涉个人的言论和活动,一些思想家,如阿拉克萨戈拉、狄亚戈拉斯、苏格拉底、普罗泰戈拉,当他们的言论威胁到国家的意识形态时,几乎没有无罪开释的例子。
三、雅典陪审团制度——缺乏法制的民主
雅典的陪审团制度是梭伦民主改革的成果,在梭伦之后,克里斯提尼以及伯里克利将其进一步推进——每个公民都可以被当选为陪审团成员。对于雅典公民来说,陪审法庭已经成为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陪审法庭“以全体人民的名义行事,既是雅典公民聚集在一起行使审判权的机构,也是雅典人为了达到行使控制权这一目的而设想出来的一种手段,是整个民主制度的拱顶石。”[8]
陪审团成员从年满30岁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选取产生,雅典的陪审法院以抽签的方式每年从每个部落选取600人,共6 000人。同时,这种陪审制度一共设有10 个法庭,每个法庭有500 人,外加一名主席长官。按照案件的重要程度,陪审团成员可分为501 人、1 001 人以及1 501 人。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则召集由6 001 人组成的大陪审法庭。案件的最终决策是由陪审员投票决定的,投票原则为一人一票,每一个陪审员都必须投票,票数少数服从多数,即实行多数裁定原则。苏格拉底正是在作了申辩之后,以281票对220票通过判处死刑。
可以看出,雅典陪审团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审判的公平公正,避免了法官的独断,使公民免受暴政的迫害。但这种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导致“苏格拉底之死”的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虽然雅典一直属于法律统治下的社会,但是披着民主外衣的雅典司法,却背离了司法自身的灵魂,从而成为杀死苏格拉底的直接凶手——有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成员,其投票的多寡决定了被告人的罪行。雅典民主过于强调人人平等,却忽视了陪审员的素质——陪审团成员是由非专业的普通公民构成。雅典的民主审判决定权在陪审团大多数手中,其审判结果是一种大众的评判,他们按照多数原则独立地决定事实和法律,难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而且雅典很少留给我们后人成文的法条规定,以致一位现代研究者很不客气地写道:虽然希腊人有司法制度,却很难说他们有法律制度(就这个词的罗马和现代意义而言)。他们没有制定出法典,他们没有报告推理缜密的判决,他们没有写出富有学理的论著,他们产生了建筑师、哲学家、雕刻家和画家,但他们没有职业的法官或法学家。他们在司法的一个贡献——民主陪审法庭,采取了最易流于任性的形式而与任何法律科学根本地不相容,他们将巨资耗于寺庙(如奥林匹亚的寺庙),而不像罗马人那样,用在法律建筑方面。[9]358~359因此,没有法律条文约束的雅典公民的决策本身就带有非理性和情绪性。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陪审团上的雄辩家,他们靠口才打动乃至征服陪审团员,雅典公民更多地接受雄辩或修辞的技艺,而不是法律公正正义的教育。而苏格拉底虽然有很好的辩论天赋,但是他并没有利用这项天赋为自己申辩,他在判决结束后,说了一段话:我所缺的不是辞令,缺的是厚颜无耻和不肯说你们最爱听的话。你们或许喜欢我哭哭啼啼,说许多可怜话,做许多可怜状,我所认为不值得我说我做,而在他人却是你们所惯闻、习见的。[4]77苏格拉底在申辩中表明自己的立场,他不愿为苟且存活去取悦陪审团,从而导致多数人的意见等于法律,更主要的是苏格拉底的言辞在很多方面激怒了陪审团,结果是陪审团判处了他死刑。
按照美国史学家斯东的观点,苏格拉底与雅典民主政体在以下三个基本问题上存在着矛盾:人类社会群体的性质、什么是美德和知识、个人与政治的关系。他认为,这些分歧并非抽象的哲学概念的分歧,而是关系到雅典民主制度本身。这种民主制度虽然给人类留下极为珍贵的政治遗产,但是这种制度毕竟是人类民主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因而存在着很多的缺陷。这种直接民主制既缺乏专业的政治队伍与监督机制,而且这种城邦民主制也只能适用于“小国”或者“城邦”,从而导致了雅典民主制并没有传承下来,也从制度上导致了苏格拉底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