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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评标综合评估法刍议

2020-01-08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9年12期
关键词:基准价标底招标人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56)

1 我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

1.1 发展历程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伴随着社会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规范的历程。在计划经济时代,基础建设任务由行政主管部门以指令下达,企业没有自主经营权,也没有相应的招投标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精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明确,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开始推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拉开了我国实行招投标制度的序幕。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全新发展阶段。

1.2 现行评标办法

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2001年7月5日,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发改委、建设部、水利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并于2013年3月11日经九部委联合修订。该《规定》是目前我国对评标办法管理的最权威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评标活动。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 国际招标投标概况

2.1 西方发达国家招标投标

招投标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其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经发展成熟,市场比较规范,监管和服务机构也非常健全。政府只进行监督和引导,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和手段来管理和调节。国际招标投标一般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如《FIDIC合同条款》《ICE合同条款》《AIA系列标准合同文件》等进行。

2.2 国际上常用的评标办法

国际上工程和货物招标主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将非价格因素折算为报价评标,尽量避免专家打分和表决的人为判断,而且不设废标的上下限。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某投标人多次低于其自身成本投标和中标,其财务状况不能满足资格要求,必然会被市场淘汰,投标人必须依靠实力和诚信才能在市场长期立足和发展。

3 我国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3.1 标底价评标

水利工程是我国率先实行招标投标法的行业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大力推行。初期阶段,水利工程项目一般采用的评标办法是由招标人编制标底,超出标底上下限一定范围的为废标,在标底规定范围内,按照最低价优先的原则评标。这种评标办法的优点是招标人对工程价格有明确的预期,便于造价控制。缺点是由于有标底的存在,使得投标人过度关注报价,为了让报价更接近“标底”而做工作,忽略了投标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容易造成违规违纪,滋生腐败。

3.2 复合标底评标

2002年1月1日,水利部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对标底的编制进行了规定:采用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用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等四种形式。后三种方式称为复合标底,这种方式避免了招标人组织编制标底的弊端,但是由于复合标底跟投标人的报价有关,客观易造成投标人为了中标而违规围标。

3.3 综合评估法

2013年3月11日,根据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也进行了相应修正。目前水利工程招标文件一般都是依据修正后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方法之一。选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自2013年以来,我国大部分水利工程的评标办法都是采用“综合评估法”。

4 综合评估法实例分析

本文以新疆克州托帕水库大坝工程施工招标对“综合评估法”进行分析。该工程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第三章明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评审因素各分值构成如下:施工组织设计20分,项目管理机构25分,投标报价45分(其中总报价32分,报价完整性及合理性13分),市场信用信誉10分。从评审因素分值构成来看,投标报价权重最大,占有45%的分值。

招标文件规定的总报价评分按以下步骤计算:

a.确定招标控制价下浮值

R=P(1-K)

(1)

式中R——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

P——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在开标截止15天前发布,高于P值的报价将否决其投标);

K——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K值取值为3%、4%、5%。

b.确定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报价为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且其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下浮15%(含15%)和招标控制价之间,不在该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不以此否决其投标。 计算公式如下:

(2)

式中D——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投标人的有效报价;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c.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如下:

(3)

式中S——评标基准价;

R——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

D——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d.投标总报价的偏差计算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计算如下:

(4)

式中E——投标总报价的偏差;

N——投标人投标报价;

S——评标基准价。

投标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32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1分,基本分15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1%扣1.5分,基本分7分。报价得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 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假设最高限价为P=20000万元,现场抽取K值为4%,则R=19200万元。共有10个投标人报价均衡分布且为有效报价,则有效报价平均值D=18350万元,计算出评标基准价S=18775万元。报价得分见表1。

表1 报价得分表

注计算值均为假设值,不等同于实际开标情况

通过以上计算,简要分析如下:

该评标办法中关于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总报价得分的计算规则比较复杂,增加人为操控报价的难度,但这个计算规则的本质还是一种“复合标底”。从评标基准价公式可以看到,在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中有两个关键的因素:一是n值,即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由于最高限价在开标前已经公布,投标人的报价只要控制在最高限价且不低于最高限价的85%即为有效报价,n值是可控的已知数。二是K值,即评标基准价浮动比例值,该值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是不可控的未知数。在一定情况下,如果某投标人掌握了一定数量有效投标报价,即可在一定范围内控制报价及得分。在实际投标过程中,这种程序复杂的评分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的行为,相反增加了中标人的前期经营费用,而这部分费用最终都将进入工程成本。

该评标办法中最关键的是“评标基准价”,但“评标基准价”的设定缺少合理依据。投标报价的范围在最高限价及最高限价的85%之间为有效投标价,对应的报价变动范围-15%,低于15%的报价不废标,但不作为计算“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如本案例中抽取K值为中间值4%,则“评标基准价”比最高限价下浮了6%。目前水利工程的定额利润率为7%,如果最高限价就是包含了合理利润的价格,那么“评标基准价”基本是不包括利润的报价。投标人在报价时为了拿到高分,通常会以最接近“评标基准价”来报价,对工程成本分析方面考虑得较少,这对中标后工程能否顺利实施也埋下了一定隐患。

综合评估法中各项指标的设置以及指标与指标之间的一致性是能否真正选优的重要保证。所谓一致性,是评分指标的赋值及判断不存在矛盾且符合招标人的价值判断。如本案例的评标办法规定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1.5分,即每1分折算为报价约为125万元。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加2分,则表明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投标人具有250万元报价优惠,如果招标人希望以这个报价优惠获得类似工程经验的投标人中标,则这种判断具有一致性,否则就要重新考虑各项评审指标的权重及分值。但实际中,很少有招标人从实际出发来权衡这些评审指标的价值的一致性,违背了“综合评估法”基本原则和初衷。

5 结 语

招标投标的实质是竞争和选优,如果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招标投标就不可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是引导市场有序竞争的关键。结合水利工程投标实际和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议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该办法是现行规定所允许的,也是最简单和直接的办法,即在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估法。目前水利工程投标采用的综合评估法中,报价因素所占权重偏大。建议在一定价格范围内,减少报价因素权重,增加投标单位的技术、业绩、实力、资信等因素权重,并将这些权重的分值折算成报价加以权衡,引导投标人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组织好工程项目的实施上,从而达到以合理价格选择最有实力中标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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