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与法治中国建设”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20-01-08郭明龙
郭明龙,谢 飞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由天津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天津市法学会法治文化网上基层行系列活动“民法典颁布与法治中国建设”学术研讨会于2020年5月28日晚7点,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顺利召开。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会长贾邦俊,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齐恩平,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高绍林,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陈耀东,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民法学分会副会长王吉林,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勤,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刘晓纯,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王春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审委会委员南宝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超,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秘书长郭明龙,天津外国语大学涉外法政学院副院长焦洪宝,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志坡,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海安,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海静,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朱涛博士等专家学者及嘉宾参会研讨。来自本市高校、实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围绕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意义、民法典如何为法治中国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等专题展开研讨。与会代表研究功底深厚,问题研讨深入,具有很高学术价值。为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论升华,将每位代表的发言分为“要点”和“发言内容”两部分予以摘编。
一、贾邦俊(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会长):民法典盛世力作,特点鲜明
【要点】民法典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成果和社会制度的自信,也为人类法治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中国贡献,它开创了我国民事法律法典化的新时代。它的颁布更加筑牢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大厦的基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发言内容】民法典具有五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体例科学。一部法律的立法体例,表现在“编”和“纂”两个方面。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对我们已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多个单行民事法律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整理,找准民法典不可或缺的全部内容。纂,就是以制定一部成文法典为目的,进行审查、补充、修改或者系统化法律规范的创制活动。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我们是在以往现有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完成了编纂活动,而不是简单地对已有法律的叠加、拼凑或者合成,是一项具有创设性、传承性的体系科学化过程。
第二,结构严谨。历史上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结构有两种类型:一是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立结构;二是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我国民法典在选择结构上既借鉴了外国法的经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40年来民事立法积累的成果和经验,从社会民众生活的需求、权利确立和保护出发,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采取了近似于德国民法的“总—分结合制”,民法典的具体权利内容和制度,既保证已有成熟的民事法律落定于民法典之中,又为今后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制定找准了扎根之基。
第三,条款合理。法律条款的适用联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文化、习惯和感情上的认同,民间习俗在其中也起到一定的影响。民法典的条款贴近民众,按照法律来源于生活、规范生活,引导生活的理念,条款的设计合理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第四,反映国情。民法典魂系国情,引航前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极其重要的,比如能够反映出我国当今之国情,体现出民法典本土化,民法典作出了高屋建瓴、行之有效制度安排。居住权、保理合同等都是对国情的具体回应。
第五,回应难题。一部“好用”的民法典,不仅要适应中国国情,还要能解决现实问题。人民至上,回应关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就是要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民法典对见义勇为、高空坠物或抛物的责任、性骚扰、个人信息保护、离婚时子女抚养权争执、等问题都做出了回应。
二、齐恩平(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民法典的民生导向
【要点】法者,治之端也。民法典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供给侧的有力保障,是民法制度的总纲领,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具有特殊意义。
【发言内容】
第一,民法典是以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权利宣言书,民法典的民生导向首先体现为民法典的权利本位,民法典第一条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典的开篇之言,从而确立了民法典充分关注人民的利益诉求,最大化的谋求人民的合法权益,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将保护民事权利原则作为民法典的首要基本原则,设立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与绿色原则之前,从而将以权利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贯穿于民法典的始终,除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的具体规则也以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展开,从而处处彰显了民法典对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回应,比如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落实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明确对农民征地拆迁的条件程序和补偿制度等,充分体现了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立法承诺。在不充分发展方面,民法典彰显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增加了一系列与互联网大数据以及高科技发展相配套的民事制度。
第三,民法典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实现民生福祉方面,民法典没有拘泥于传统民法理论的局限,拿出了解决民生民事生活法律问题的中国方案,积极融入生态文明理念,对环境保护这一重要民生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回应。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分编都对贯彻绿色原则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实现了绿色原则的可操作性,有效配合了环境保护等民生工程,充分彰显了民法典对于新时代中国智慧的立法表达。
第四,民法典最大化的吸纳了民意、民智、民求,极大地释放了民生权利,从而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顺达民意,多方位促进民生的改善,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真正实现了立法为民的法律效果。
三、高绍林(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典
【要点】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发言内容】
第一,编纂和颁布民法典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伟大实践的重要成果。民法典充分反映了党的主张、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充分凝聚了广大专家学者的智慧。可以说,民法典编纂和颁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
第二,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民法典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成熟经验,又吸收借鉴了国外民法典的立法经验,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情况,还在人格权单独成编等诸多方面又有新的发展与创建,对世界民事立法和民法法典化进程做出了中国的贡献。
第三,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标志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必将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础。
四、才华(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编纂民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
【要点】民法典作为基础性体系化的法典,体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作为其他民事法律立法的引领,其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发言内容】
第一,民法典最重要的地方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节能环保的发展理念写入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是本次民法典编撰中最大的亮点,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它像是一支定海神针,从长远看指导着我们今后民事立法的总体方向,在当下起到了统一思想,消除分歧的重要作用。
第二,民法典长期难以出台,就在于它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就是把它作为平衡各方面利益时的一把标尺。另外,我国重点改革的领域之一是行政审批,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审批权过多,在民事活动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的干预需要有法律的依据。民法典通过确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间接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边界,民法典分则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落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要求,进一步确立具体的规范,确认和保证民事主体的具体民事权利,间接减少行政审批和不当的行政干预,这是民法典在遏制公权力不当使用方面最重要的功能。
第三,民法典的推出使人民群众的利益有了根本性的保护,把长期以来存在于各个分则当中,存在于各个法律当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统一。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编纂民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五、陈耀东(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民法典对不动产权利之规定
【要点】法治的精神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被誉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的编纂也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的。民法典丰富了民事权利体系,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尤其是不动产权利制度反映了民族精神,国家特色。全体人民在民法典“慈母般”的关怀下生活得更加幸福。
【发言内容】
第一,民法典中最能体现民族特质之一的就是不动产权利。民法典一方面明文增加了一些新类型的权利,比如居住权,所以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凸显了对民事主体中民事权利的关注。另外一方面有效整合了现有的实体法当中所涉及的不动产权利的内容,并根据国情民意进行了修改,使不动产的民事权利的体系更加丰满。比如农村土地经营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试点政策,这些改革政策经由部分地区的试点,已经在2018年修改的土地承包法,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予以反映,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解释也回应了新一轮的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民法典重构了农村土地的权利体系,体现了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精神。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的现代化,民法典将原有的物权法的两权改造设计为三权,民法典还将物权法中以及原土地承包法中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把它改造为土地经营权的一种形态,既纯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维系了承包地的保障功能,又坚持了土地经营权的制度功能。
第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一章,明确了居住权在原则上可以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并经登记而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从而使居住权人可以享有长期稳定的对房屋的居住权利,满足其稳定的生活需要。居住权制度充分保障了广大民众的居住权益,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有助于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三,民法典的出台可以说标志着我们中国由法治大国,昂首迈入了世界法治强国。我们坚信中华民族将因一部伟大民法典的落成而更加辉煌,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体现民族性、本土性,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律保障。
六、王吉林(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在法学教育中将民法典落地生根
【要点】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颁布之后,学习研究宣传实施民法典,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需要持续落实的重要任务,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都要参与其中,确保民法典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法学教育将是这其中的重要一环。
【发言内容】
第一,我们要根据民法典的内容,修订法学本科课程的教学大纲。民法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设定的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尽管各高校开设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有所差异,但都与民法典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应当根据民法典及时修订教学大纲,更新教学内容,使民法典的最新内容及时进大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第二,通过民法系列课程的教育教学,实现课程育人目标。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习总书记提出法学教育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皆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所以在民法系列课程的教育教学中,要深入挖掘民法典中所蕴含的课程思政元素,实现价值引领,知识传授、能力养成的目标。比如:通过讲授民法典的立法历程,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制度创新等等内容,使学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和法律制度自信。再比如民法典的人民特色与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贯彻等。
第三,我们也要加强学习研究,深刻理解民法典的条文要义,精准把握其立法精神,特别是与原有立法相比的调整变化的条款和创新制度的涵义。在教育教学中,使学生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学以致用。
七、郝磊(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宝典
【要点】民法是权利之法。民法典以关怀人的权利为主旨,建立了私主体权利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机制,为私主体权利的平等享有、合理行使、充分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持,奠定了坚实基础。
【发言内容】
第一,民法典设计了人们平等、充分实现自我权利的精巧机制。民法典中确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为每个人享有平等、充分的权利奠定了制度基础。自然人一旦出生,不论贫富、美丑、胖瘦、高矮及其他差异均具有完全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此同时,民法典还关照到每个人基于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而存在的行为能力差异,建立了代理、监护等重要机制辅助其充分实现自身权利,而且伴随着人的成年和智力状况的恢复,人还可彻底转变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由是观之,民法典为每个人达致自身权利的完满状态提供了可能性,永远给予人们实现自身全部权利的机会。先师杨振山教授曾云:民法乃是“自然人自我解放的法律”,应该说深刻地揭示了民法的要义。
第二,民法典对我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民事权利进行了细致而具体的规范,为私主体更好地行使自身权利提供了健全、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在民法典中专设了人格权编,不仅对于我国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做了规定,而且对我国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格权利以及新时代的新型人格权利做了系统的规范,可以说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色和鲜明亮点。
第三,民法典为我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实现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机制和保障措施。侵权责任编既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提供了基本依据;同时还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典型的侵权责任做了明确的列举性规定,使得公民在遭受相关侵权导致损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与此同时,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则为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基本规则,有助于确保合同当事人预期利益得到充分实现。
八、张勤(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时代之精神,理性之光芒——论民法典的价值与形式
【要点】民法典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是不断追求理性的结果,民法典应保持开放性与活力。
【发言内容】
第一,时代的精神。民法总则里面,它包含了体现我们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比如说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这些原则是时代精神的充分体现。我们人类从近代走向现代以后,普世的、共通的一些反映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我们民法典都给它保留下来,并且发扬光大,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以平等为例,从清代到民国,然后到当代,平等这个词对于我们来说非常宝贵。在30年代,国民政府的民法典颁布以前,男女平等就是没有得到一个法律的明确的规定,我们走过了90年,可以说在立法层面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
第二,理性的光芒。民法典的发展经历了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再到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样一个变迁,背后是一个人类对理性的追求过程。民法典或者法典的发展,基本上跟我们人类近代以来的自然科学的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有学者认为,将数字运算抽象为符号运算是数学表达最具创新性、最具革命性的一步,是近代数学得以发展的基础。数学的发展是人类理性思维的结果。理性思维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体现在法律科学中,我们从不同的人中抽象出来一个自然人,从不同的组织中抽象出一部分变成了一个法人,还有其他一些非常抽象的概念,包括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我们民法典把人类近代以来的这种理性的追求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第三,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目前我们比较法学界的一个共识就是法系之间相互学习和借鉴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大陆法系不断在向普通法系学习,普通法系其实也在向大陆法系学习,它有大量的制定法成文法的出现就是很好的例证。所以说要使民法典保持活力,除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外,就要向其他法系包括普通法系学习,要学习他们的优点,使法典保持一个开放性,与时俱进。
九、刘晓纯(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民法典总则编新变化之解读
【要点】总则编的变化体现了深厚的人文关怀,回应了社会热点,我们应始终保持开放的观念,不断推动民法典进一步完善。
【发言内容】
第一,关于第34条第4款,简单的归结来讲,我把它定义为一种临时性的监护,这是我们在民事法律当中第一次确立。第4款是因为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是民政部门就要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的生活照料措施。这确实很好的体现了我们以民为本的这么一种民法的最为基本的要义。
第二,对于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事物,我们还要保有一个比较敏感的关注力、好奇心,还是有不断的推动我们制度进步的余地的,民法典的颁布不是我们民法制度构建的终点,它是一个新的起点,对于民事秩序纠纷的解决,民事审判肯定是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的,但是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处理法律问题,我们除了对于特殊利益保护的一种关注之外更要关注情感的,人文的方面,这恐怕是我们以后不论从立法上还是从民事司法上来讲,都是永远要保有的一种思维的视角。民法典的颁布,绝不是我们民事法律学人宣告自己任务完成的一个终点,而是所有的理论研究、法律实践新的一个起点。
十、王春梅(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人本关怀
【要点】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创举和最大亮点,使得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在法典中获得了对应和体现,更加丰富和完善了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
【发言内容】
第一,回归和凸显了民法人本法的本色。传统民法除了在主体制度以及少量的人格权条款中直接体现人本关怀之外,它都将财产关系至于人身关系之前。另外在制度和规则设计上也都体现出明显的财产法的性质,“见物不见人”或者说“重物轻人”成为传统民法的一个固有缺陷,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对人格权进行全面细化的规定,弥补了传统民法的固有缺陷,回归了民法人法的这种本色和权利法的本质。
第二,落实和具体化了宪法人权保护条款。人权是宪法上的概念和基本权利,体现和强调国家对个人人权的保护,而人格权它属于私法上的人权,体现和强调民事主体之间的人格利益及其保护,是对宪法人权的落实和具体化。
第三,扩充和发展了传统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这些传统人格权在它既有的发展历史中生成和凝练出了它原有的内涵,并且划定了各自的保护范围。但是伴随着时代发展,不仅既有的具体人格权无法满足日益扩张的人格利益保护的需求,而且人格权的原有内涵也出现了捉襟见肘之事。我国民法典以独立篇章来规定人格权及其保护,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
第四,强化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可以有效的强化对主体人格尊严的保护,还可以对民事主体的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更加细致与全面保护。
最后,划定法律红线,保护人类种族的基因。科技和法律之间总是有着微妙而密切的联系现代生物技术技术和医学的发展,不仅可以减少和免除人类疾病的痛苦,弥补肢体缺陷,更可能对人类进行积极改造,实现人类的超人梦想。但是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秉持伦理底线,不得跨越法律红线。那么民法典人格权编是既要保护人类个体的人格权益,也要维护人类种族基因良善的传承。
十一、南宝龙(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审委会委员):身份权入典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重大意义
【要点】身份权入典将使司法实践对人民权利的保护达到一个新高度,为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驾护航。
【发言内容】
第一,民法典第112条确立了亲属之间的身份权,第1001条规定身份权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则是丰富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条款,为更加全方位保护民事权利打下坚实基础。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由于现代社会进化到“从身份到契约”,身份权的客体不再是他人的人身,而是身份利益,因而身份权的演化相对复杂,兼具双层结构,是对内外两种法律关系的概括,且“内外有别”,对内往往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对外则有明显的支配权特征。法律适用上可以做到更加精确地规范复杂社会关系;法律效果上可以更加突出伦理秩序对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身份权明确写入民法典关系重大,代表着我国法律文明和法治水平达到空前程度,是社会治理又一重要手段。
第二,在民法典指引下,司法实践必将达到一个新高度:一是以身份权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依照保护人格权的规则,对侵害身份权的行为课以侵权责任,更加公平高效地保护当事人各项合法民事权利;二是深化和细化身份权双重结构,合理协调身份权与人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例如如何实现生育权效益最大化,研究权利位阶,精准评价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让人们生活得更自由、更幸福!
十二、李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在实践中彰显民法精神
【要点】民法典顺利通过,司法实务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在恪守民法典的前提下,在个案中去解释和适用民法典。
【发言内容】
第一,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关注到了自身的民法传统。从民法通则到今天颁布的民法典,在30多年的时间里,以私权理念为基础的民法体系才逐渐的建立起来,许多民事法律制度形成了我们自己的特色。民法典从内容上是对既有民事法律系统的整合和科学整理,并不是完全的推倒重来,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是对以往民法传统的一个继承,对于司法实务部门来说,法律适用更容易,民事司法传统得以延续和发展。
第二,民法典关注了“中国问题”,关注了“司法难题。”民法典中的很多内容与以往的民事法律规定有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困境的回应。比如居住权制度,这是我们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项制度,把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在没有居住权制度之前,裁判上是很难把所有权和居住权分离开的,大量的赡养、抚养、离婚、继承等案件,对于房产的分割成为核心的争议焦点问题,这种案件往往也成为法院难以裁判的难题。民法典规定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也可以登记,这就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解决途径。再比如,民法典将保证方式的推定做了调整,由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变为一般保证责任,这也是对司法实践难题的一个回应。实践中由于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民法典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裁判中出现的极端情况。
第三,通过司法实践来彰显民法典精神。民法典的颁布,必然给民法学研究带来一种变化,即从注重制度性研究到认真对待现行实在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典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实践问题、总结的司法实践经验,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基础素材和实证根据。对于司法实务部门来说,对于法官来说,后面的任务可能就是在适用民法典过程中对于民法典进行解释的问题。民法解释需要在民法典确立的概念体系下进行,要准确掌握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和条文含义,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确保准确的适用法律。
十三、田野(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典因应现代生物技术挑战
【要点】民法典因应生物技术发展的挑战,加强了对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人格权保护,加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加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对于指导生物技术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发挥着重要作用。
【发言内容】
近年来我国生物技术发展迅猛,社会热点事件频发,加强法律规范的需求日益凸显。刚刚颁布的民法典因应生物技术发展的挑战,其中多个条文从多个层面对生物技术作出了针对性规范。
第一,加强了对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人格权保护。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第二,加强了对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规范。作为对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回应,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文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在生物技术领域的具体化,是私法规范生物技术的总纲。
第三,加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民法典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中,明确列举了“生物识别信息”,凸显了其作为个人信息特殊类型的重要性。
通过这些规范,民法典构建了私法规范生物技术的路径,对于指导生物技术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发挥着重要作用。
十四、郭明龙(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秘书长):民法典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
【要点】民法典处处闪耀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光芒,它不再是传统的大陆法系的法学家的法,它是人民自己的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能够读懂的一部法律。
【发言内容】
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体现我国国情、具有时代特色。
第一,民法典第1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标奠定法典整体基调,法典的条文渗透着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核心价值的要求,从国家层面有利于全体民众凝心聚力谋发展。“富强”——“国富民强”,即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承认并保障人们合法权益行使,体现“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文明”——“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社会主义五个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共同展现中国特色与制度优势;“和谐”——人与人之间定分止争,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
第二,民法典彰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价值。从自由的角度来说,民法典当中很多的或者说几乎全部的条文都体现着这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不仅体现在契约制度中,居住权的设立,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中都体现着意思自治,当然也体现在侵权责任编当中。公平正义在我们民法典当中始终得到了很好的强调。从合同编当中我们能够看到格式条款,经过改造后更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体现公平的价值取向,法治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三,民法典注意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道德价值的一致性。民法典当中所体现的对英烈的人格权保护或者人格利益保护,在细节上培养了人们拳拳爱国之心。无论是违约方对合同中违约行为承担的基本规则,还是侵权后受害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条款,其实都提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或者一般注意义务的标准,这是对我们的敬业提出的要求。而诚信作为民法当中的帝王条款,体现在民法典的诸多条文之中。对于友善,总则当中规定的“好人”条款,还有侵权责任编当中,好意同乘等行为规范,其实都是对好人好事加以鼓舞的体现,彰显了友善的价值观。
第四,民法典融入核心价值观坚持了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统一。从裁判规范上,内在体系是其价值体系,外在体系是其编纂结构。而从行为规范上,我们的法典条文不再是传统的大陆法系的法学家的法,它是人民自己的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能够读懂的一部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中华民族优良品德的概括,也是社会秩序稳定发展的灵魂所在。只有人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价值追求中,外化于日常行动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才可凸显。民法典编纂时将其作为根本遵循与落脚点,内化体系与外化体系相结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更加符合百姓精神信仰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书”,民法典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也得以充分保障。
十五、焦洪宝(天津外国语大学涉外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民法典对物权流转制度的保障与创新
【要点】民法典物权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抵押权等制度作出了创新与发展,充分发挥了物的使用价值。
【发言内容】
民法典它体现了对于物尽其用的物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土地经营权的分立和其流转的一些规定的明确。另外就是我们承继了土地管理法最新修改的一些成果,比如说集体土地,它在有抵押的时候被处置了,然后再把它变成建设用地,那么法律规定了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够改变用途,变更它的性质,其实把原来的那种只有在有房子有建筑物的土地的抵押,变成了一种所有的集体土地的抵押,只要有抵押,然后需要变性,需要变用途,都可以通过一个法律程序来办理。
第二,抵押财产的自由流转的问题。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很多这样的案例,比方说买卖二手房的时候,房管局总是要你在清理掉前面的贷款,然后注销掉抵押权之后来办贷款,其实给我们抵押的这种房产的流转买卖带来很重的交易成本和负担。民法典颁布之后,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极大地改善,回归了抵押权对世权的本质。
总而言之,民法典物权编,充分彰显了促进物尽其用的精神。
十六、张志坡(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典,人格尊严的保护法
【要点】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更好地保护了人之为人的尊严,使人格权的保护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发言内容】
第一,从原有立法来看,我们的人格权保护在很多方面规定是不健全的,尽管1986年的《民法通则》被称为“中国的权利宣言书”。之前,实践中发生了隐私侵权的案件,我们缺少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当时只能参照名誉权的规定给予保护。但很明显,隐私权与名誉权并不相同,以名誉权无法很好的保护隐私权。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全面的人格权保护规则,则每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救济会不全面、不到位。
第二,我们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有两项制度很重要,一个是隐私权,一个是个人信息。以前,尽管隐私在一些法律以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里均有零星规定或给予保护,但真正在民法上确立下来是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但只是在保护对象上予以纳入。现在我们把它规定到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是从正面予以规定,对于隐私的判断和保护提供了更明晰的规则。这个意义很大。
最后,我一直反对人脸识别、指纹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因为如果能够进行人脸识别,那意味着什么呢?一定意味着在你之外的世界上某个地方有你的脸,所以说,你的脸不是唯一的。有报道显示,人类技术制作的脸模已经可以代替本人刷脸成功。指纹提取也是如此。人脸识别、指纹提取之后,在世界上另一个我们不知道的地方,我们的脸、我们的指纹均可能被他人恶意使用,如此,每个人均处于严重危险之中。我们接下来的重心工作之一,是限制人脸识别、指纹提取,目的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让每个人活的有尊严、有安全感。
十七、刘海安(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顺应新时代权利保护需求的民法典
【要点】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为世界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独特的范本,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彰显了法典为人民的基本定位。
【发言内容】
第一,民法典注重保护新生或凸显的权利。民法典在基因、人体胚胎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生态破坏的责任、电子合同的交付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顺应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呼应了时代的需求,更加全面的保护了人民的权利。
第二,关注贴近百姓生活的权利的保护。民法典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居住权,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属性以及设立方式,合理规定禁止结婚的原因,去掉了法定不能结婚的疾病,回应了涉及人民生活的重大关切。并进一步加大对精神损害的保护,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基于特定物的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更加全面的保护人民物质及精神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民法典更加注重权利保护的可操作性。民法典就自助行为、自甘冒险、缺陷产品召回的费用负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机动车致害赔偿责任顺序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受害人可以更加及时、简捷、明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追求责任人的责任,从而高效解决该类纠纷。
第四,民法典的权利保护更注重现代文明的导向。民法典在子女收养条件上的规定去掉了收养人限于男性的情形,更加彰显性别平等。并且,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增加了对收养人的要求,有关机关的收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十八、杨海静(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优先承租权看民法典与房住不炒
【要点】民法典确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既是对民事主体现实需求的回应,同时也有其地方立法基础,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与国家“房住不炒”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密切相关。
【发言内容】
十九大以来,国家确立了“房住不炒”的宏观调控政策,在雄安新区的试点建设中也提出了“只租不售”的设想。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一直具有部分物权的色彩,比如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制度。各国法律制度之所以如此设计,均是因为租赁合同的稳定与民事主体关系重大。以房屋租赁为例,无论是居住性房屋租赁还是经营性的房屋租赁,承租人均通过合同的方式形成了以特定租赁物为中心的生活生产活动,建立了较为稳定的联系和预期。这是租赁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地方。
优先承租权与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一点在公租房当中可能还不太明显,但在私人所有的房屋中表现得就比较突出。比如说,合同期满之后,为什么所有权人不能够自由选择承租人,为什么不能把它租给亲戚或者朋友,或者,就是单纯因为相处不适不愿意租给原先的承租人,为什么不行?
出于对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在确定优先承租权时强调了“同等条件”。“同等条件”的设置是民法典在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后的制度设计。“同等条件”应该包括租赁价格、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等。
我们也会预见到,就像优先购买权一样,未来出租人可能会在合约中做出预先的风险安排。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或者写入“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条款,这一事先的风险分配机制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应予保护。
十九、朱涛(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与民法学人的回应
【要点】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高峰,也是民法学学术上的高峰,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政治高峰,要做好民法典适用的各项工作。
【发言内容】
民法典是新中国出台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编纂方式与立法理念,都非常先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国家对于“法典”的追求,是必然的,是终极。所以,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高峰;同时,民法典也代表了一定的学术成就,因此它同时代表了学术高峰。此外,在政治意义上,民法典能够被全国人大高票通过,说明它也是一个政治上的高峰。
从内容上看,民法典坚持了我国特有的立法理念,体现了我国的核心价值观以及新发展理念。可以说,民法典回应了广大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作为高校教师,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努力宣传民法典是其必然要做的工作。此外,还应继续加强对民法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基础研究工作无论何时都应当一如既往。同时,还要借鉴比较法上的成果经验,积极参与民法典的评注工作。因为法典评注能够将大家的思维统一起来,其必然会对法律共同体以及学术通说的形成产生强大助力。特别是,我国的民法属于混合继受体系,在解释论上又有较大分歧。民法典的出台已经统合了诸多民事单行法,接下来共通的法律思维也一定会形成。因为,只有共通的法律思维才会弥合我们对问题理解割裂状态,这样民法人的工作才会更有效率,审判的统一也会愈快形成。
另外,学术更新的问题,也要抓紧落实。面对新法典,必然会有会有大量的不适合的知识需要更新。例如,教科书的更新。一部适合民法典的教科书是我们正确适用、正确理解民法典的重要前提。民法典出台之后,一定要做好民法典的适用工作,这样才能让它真正体现出人民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