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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社会价值

2020-08-03杨立新

浙江人大 2020年7期
关键词:分则民事权利人格权

杨立新

民法典应当怎样规定人格权,是一个学术问题和民法立法技术问题。人格权法究竟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还是规定在分则中,确实有立法传统的问题。民法典单独规定人格权编的立法模式,既不是德国法潘德克吞体系的传统,也不是法国法系的三编制模式。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沿用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具有中国特色。

人格权编是整部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不仅使民法典能够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立场,而且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世界人格权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其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第一,是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在民法典分则专设人格权编,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乌克兰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做法都不相同,具有鲜明的创新性。

第二,是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民法典没有采纳将人格权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而是将其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类型,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一道规定,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体系。

第三,是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创造了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体系结构,独具特色。

第四,是对具体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几乎应当规定的那些具体人格权,对声音权这样的人格权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是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生命权的规定,规定了生命尊严的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六,是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规定了人格权的消极行使方式,而且也规定了诸如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之类的公开权积极行使方式。

第七,是對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将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人格权保护方法作出了规定,使人格权保护请求权从理论成为现实,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一道,发挥全面保护好人格权的功能。

第八,是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对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适用禁令等新规则,以及违约造成他方人格利益严重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独具特色的权利救济规则,具有重要价值。

民法典人格权编作出上述这些创新规定,使我国的民法典区别于其他国家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可以相信,民法典人格权编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立法内容上,都是成功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代表了我国对人格权正面确权和积极保护的最高水平,体现了我国社会对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普遍尊重和全面保护。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仅仅用7个条文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就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在30多年中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笔者相信民法典用51个条文全面规定人格权,在我国今后的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法律调整作用将是无法估量的,一定会使我国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人格权的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更高水平。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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