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及其突围
2020-01-05孙涛高清晨
孙涛 高清晨
摘 要: 作为以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为主要目标群体的一种成本补偿方式,学生资助是推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有力支撑。从伦理层面看,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存在贫困生认定的不合理与人道主义的失落、国家助学贷款的主体间博弈与责任伦理的失位、学生资助的不均衡与教育公平的失衡三方面困境,成为制约学生资助政策整体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对此,确立合理的贫困生认定方式以维护贫困生的人格尊严,明确国家助学贷款参与主体的职责以实现责任伦理的复位,积极推进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以推进教育公平,发挥学生资助的实践育人功能以实现政策旨向的德育价值,应是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伦理困境有效突围的可选路径。
关键词: 学生资助;伦理困境;贫困生;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资助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在兼顾数量与质量、公平与效率意义上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需条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自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已形成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构成形式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且已逐步完善。从实施效应上看,学生资助政策具有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显性价值集中体现在资助政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表现在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效益以及推进学生公平入学、保障高等教育大众化实施的社会效益;隐性价值则集中体现为学生资助政策的伦理价值,这是政策合理性的根本所在。
从资助理念的变迁来看,高校学生资助经历了中世纪的慈善与宗教,到美国《独立宣言》后的生而平等与国家利益,后到前苏联时期的工农受教育权与干部培养,再到当前社会备受推崇的机会均等与人力资本投资,无不蕴含着既朴素又鲜明的伦理思想。[1]当前,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已由保障型资助转向发展型资助,政策伦理也应当从关注规模和覆盖范围转向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效果的真正实现。尽管政策目标已经发生转变,但政策的伦理困境尚未彻底解决,必然会对政策目标的实现形成制约,从而影响整个资助政策的实施效果。因而,从伦理层面审视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政策制定的起点、运行的过程以及实施的结果,进而积极回应学生资助的政策目标。
一、我国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
管子曾说过:“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作为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公共政策,学生资助不仅仅是单纯感性的人道主义援助,而是一种上升到理性的社会责任。从1977年恢复高考到1997年全面收费之前,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在政策伦理上主要体现为政治本位的奖优和无偿助困;1997年收费并轨以及1999年扩招之后,一直到2002年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学生资助政策在伦理上体现为有偿性资助占据主体地位,以应对贫困家庭学生数量的迅速增长;2002年之后我国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政府对于教育公平的强力关注和推动使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在伦理层面呈现出无偿奖助学金资助为主导、有偿贷款资助为重要补充的发展格局。事实上,从伦理层面深入解读,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依然存在三方面困境,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贫困生认定的不合理与人道主义的失落
从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1985-1998年以奖助学金为主体还是1999年之后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资助体系,人道主义是一以贯之的核心理念。贫困生认定作为大学生资助的首要环节,在资助资源稀缺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认定手段,对于提高学生资助的准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全球范围看,目前大多数国家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作为认定贫困生的主要手段,以学生求学所需的成本减去家庭的预期财政贡献得出学生所需的资助额度。在具体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实施中,不同国家又有所侧重,分为主要以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贫困生(美国为典型代表)、主要以能够间接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分类指标认定贫困生(菲律宾为典型代表)以及以家庭收入辅之以分类指标认定贫困生(日本为代表)三种模式。[2]然而,在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由于缺失收入申报和资产披露的制度,实施准确、有效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非常困难。在我国目前的大多数高校中,贫困生认定主要通过学生提交的家庭状况调查表进行资格审查以及班级评议、学生投票的方式进行。不可否认,在对家庭经济状况难以准确把握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对于贫困生认定具有积极作用,能够提高资助效率和相对的准确度。然而,从伦理层面上看,班级评议将使贫困生暴露于朝夕相处的同学面前,会带来心理的不适应。不少高校要求贫困生在班级评议小组面前做口头申请报告,这无疑进一步加重了贫困生的心理负担,甚至伤害到其人格尊严,部分贫困生会因此放弃申报或表露困难的家庭背景,从而导致贫困生认定陷入伦理困境。贫困本身不应受到歧视,尤其对于低收入阶层的贫困学生而言,以人为本应是政策制定重要的伦理考量。在现行的认定方式之下,平时生活消费稍高、拥有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的贫困学生很难获得资助,实际上使得贫困生认定出现明显的“政策性歧视”。贫困生被打上低消费的标签,将家庭贫困的压力继续带入大学的生活,这样的政策使得贫困生不止是生活上的贫困生,日常生活消费上的“低人一等”会给部分贫困生带来自卑自闭的心理,进而可能带来心理和道德上的多重贫困。因而,对待贫困生应该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如果以剥夺贫困生正常消费需求为前提进行帮困,那就无异于变相歧视,谈不上人道主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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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助学贷款的主体间博弈与责任伦理的失位
大学生资助属于典型的教育经济问题,从宏观层面上看,学生资助不仅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密切相关;在中微观层面,还与政府、社会及资助主体的价值观念、基本道德和行为选择等因素緊密相关,其中渗透着的责任伦理问题非常突出。[4]就其伦理性而言,它反映了各参与主体对学生资助的道德诉求,是行为主体道德义务、道德责任以及道德认同在学生资助方面的集中体现。道德行为是道德素质和道德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责任伦理失位的外在表现形式。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学生资助的主体方式,在诸多方面表现出责任伦理的失位。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助学贷款使更多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人力资源的积累,政府就承担了财政补贴、协调好助学贷款参与各方的关系以及繁荣就业市场的责任。尽管政府为借贷学生提供了在读期间的贷款贴息并为银行提供了不高于贷款本金15%的风险补偿金,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贷款的风险问题,这为贷款的足额回收与再投入循环埋下了隐患。银行作为放贷机构,在接受风险补偿金的前提下按市场利息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赢利。任何类型的款项,一经贷出,银行就承担了催收和管理责任,而不是一味等待,直至进入拖欠期再采取惩罚性措施。助学贷款使高校学费及时到位,有利于学校的财政健康和教育发展,学校就承担了教育学生以诚信应对社会和督促学生按时还款的责任,而不是毕业后的不闻不问。政府贴息是对学生的资助,学生可以在政府的隐性担保下获取贷款而继续学业,那么,学生就承担了主动按时还款的责任,而不是逃避归还到期贷款。最终表现为政府与银行间风险补偿金额度与贷款风险规避之间的博弈,银行与学生之间放贷与还贷的博弈,政府与高校在资助额度提供与贫困生认定上的博弈,高校与学生在财政平衡和获取资助上的博弈。国家助学贷款主体间的博弈,最终源于参与主体责任伦理的失位,而明确参与主体的责任并使之外化为具体行为,则是助学贷款顺利运转的关键所在。
(三)学生资助的不均衡与教育公平的失衡
从伦理取向看,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经历了由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发展历程,教育公平始终是我国学生资助的主要价值维度。自1999年我国高校扩招以来,进入高等院校的学生人数连年递增,到2002年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15%,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截止到2019年,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达到51.6%。[5]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快速推进使得越来越多的学生能够进入大学,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高等教育的旺盛需求。然而,与全国范围内高校扩招相伴随,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地域差距凸显出来,相对于部分中西部省份刚刚迈入大众化阶段,北京、上海等经济和高教实力较强的地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早已超过50%,提前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階段。地区间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所带来的不公平显而易见。一方面,发达地区的高入学率会使得就读于本地区高校的学生获取相比于其他地区更多的学生资助资源,而实际上由于高考招生中的属地倾斜政策,就读于本地区高校的学生大部分属于本地生源,客观上使得学生资助出现了“嫌贫爱富”的不均衡分配;另一方面,从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来看,政府为就读于本省市的借贷学生支付在读期间的贷款贴息以及风险补偿金,对于财政尚不宽裕的中西部省份,本就是一笔沉重的负担。但从投资的回报来看,获取贷款的学生毕业后却未必会留在就读省份就业,由于人才流动的富集效应,很多毕业生会倾向于选择到沿海发达地区就业,从而使得贫困地区尽管对获贷学生进行了财政补助,但却由于人才外流而失去了人力资本存量,导致贫困地区陷入了“人财两失”的窘境。如此一来,贫困地区必然会对学生资助的投入失去应有的热情,进而导致就读于本地区高校的学生获取的资助资源相较就读于发达地区高校的学生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资助获取上的不平衡会对教育公平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导致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选择到能够获取较多资助的发达地区高校就读,而生源和资助资源的差距将使得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高等教育差距越拉越大,进一步加剧地区之间的教育不公平。
二、我国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伦理困境的突围之路
从古至今,保护弱势群体是一种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渗透其中的关爱与责任、公平与正义亦是学生资助政策伦理价值的集中体现。[6]针对当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存在的伦理困境,进行必要的政策调整以凸显政策自身的伦理价值,在扶助学生入学的同时推进教育公平,应是超越学生资助政策伦理困境的合理路径。
(一)确立合理的贫困生认定方式,维护贫困生的人格尊严
贫困生认定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前置环节,直接关系到贫困生的身份确认,对于维护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然而,从全球范围看,贫困生认定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因为就其本身而言不止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含有重要的伦理取向,需要考虑贫困生群体的特殊性和差异性需求。就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实现基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贫困生认定可谓困难重重,需要具备约定俗成的财产分类指标评估体系、对家庭申报信息进行抽样核查的机制、对弄虚作假者的严厉惩治措施等技术制度准备以及自愿申报收入的文化传统。[7]因此,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设计出技术较为精准且合乎伦理需求的贫困生认定方式无疑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当前,我国高校贫困生认定中的班级评议,从技术层面是可行的,但从伦理层面容易伤害到贫困生的人格尊严,给部分贫困生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其中,对于贫困生低消费的认定,则是一种政策性歧视,是人道主义的失落。事实上,班级评议作为认定贫困生的方式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学生家庭收入状况或贫困证明,而高校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来核实贫困生的经济状况,随着我国收入申报制度的完善,税务部门有望成为贫困生认定的主要组织和技术依托,能够较为准确地核定贫困生的家庭收入状况。对于农村生源而言,贫困证明依然是认定贫困生的主要参照,但在开具证明时需要明确基层政府主要领导在贫困生认定中的责任,以保证贫困证明的可信度。最终,班级评议委员会具体组织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方式的选择上可以考虑退居幕后,省掉贫困生公开演讲环节,改为单独面试,从中选择最应受到资助的学生。获取资助的贫困生,应允许其就读期间的合理性消费,关于学业、人际交往和就业等方面的正常支出不应被视为超越贫困生的消费范围。也就是说,应放宽贫困生的消费标准,上限是普通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以满足贫困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其本质上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二)明确国家助学贷款参与主体的职责,实现责任伦理的复位
公平与责任意味着获得资助或利益与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对等的,这是一种制度公正。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和实施的过程中,政府是主要的责任主体,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伦理。就现实表现而言,政府应承担三方面的责任。其一,决策责任,政府有责任组织力量,对助学贷款问题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并对政策的具体实践进行调研,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来自理论研究、国际比较、政策分析和实践调查的可行建议真正作为新的政策决策参考。其二,财政责任,政府应通过财政贴息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并向银行提供风险补偿金以降低其本金风险。其三,行政责任,政府应为贫困生提供最终担保(在政策力量和补偿金的注入下,银行应该为这些学生放款);建立学生资助服务平台,以政府的行政权威推进助学贷款事业有序发展。银行应担负起金融助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放贷;如实报告责任,缕清一般商业性个人贷款违约定义,兼顾助学贷款的特点给出贷款的违约和拖欠定义,科学地计算违约率和拖欠率,如实披露学生贷款的违约和拖欠详细状况;积极回收责任,贷款到期之后,银行应积极负责追收贷款,认真负责地处理学生贷款的违约及拖欠问题。高校应担负起政策宣传责任,增进学生对贷款政策的了解;贷前申请责任,帮助银行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将贷款发放给真正有经济需求的学生手中;贷后管理责任,做好还款确认、条款提醒、违约警告工作,并协助银行的贷款发放和回收;诚信教育责任,重视对大学生进行“重合同守信用”的还款教育,通过大学课堂教学和日常诚信宣传,使学生更加明确诚信乃立人、立业之本。学生应承担迅速成长责任,通过学业上的努力弥补之前教育环境不平等所带来的知识和能力缺陷,以期在将来的求职市场中得以成功;主动还款责任,借贷学生应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及时将自己的信息变动情况告知银行,积极主动地归还到期贷款。[8]只有政府、银行、高校、学生四方的职责得以明确,责任伦理得以复位,国家助学贷款才能摆脱各方利益的羁绊,真正步入可持续的循环发展之路。
(三)积极推进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以资助均衡推进教育公平
学生资助属于稀缺资源,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分配对教育公平的影响甚大。由于经济增长与高等教育发展的正相关,经济发达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往往较高,直接表现为发达地区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明显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我国高考招生中属地倾斜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发达地区的生源从中央财政获取的学生资助总量要远高于欠发达地区,从而带来事实上的不公平。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承担部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并对部属高校毕业生实施学费回补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償政策。得益于中央政府的政策关照,部属高校学生的助学贷款获贷率明显高于地方院校。[9]与之对应,地方政府要负担就读于本地区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对于财政较为困难的中西部省份而言很难做到“轻松解囊”。即便中西部省份对于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了贴息和风险补偿,但无法保证学生毕业后留在本地区工作,人才外流将使得贫困地区的财政性人力资本投资与预期结果相反,进一步加剧中西部地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因而,从公平的角度看,中央政府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梯度地向地方政府转移资金,帮助部分地方政府支付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地方政府也可以在辖区各高校之间实施弹性政策,推行有区别的风险补偿金分担比例,对那些经济状况较差以及贫困生较为集中的学校予以重点投入,从而帮助更多的贫困生获取贷款。[10]对于奖助学金,特别是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为目标导向的国家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中央政府同样应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对于贫困地区高校给予指标倾斜,在实现资助均衡的目标前提下,补偿贫困地区因为人力资本外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大学生资助资源的再分配将使得投资主体和受益主体趋于一致,带来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将使国家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也最终有利于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实现。
与此同时,高校应充分发挥学生资助的实践育人功能,实现政策旨向的德育价值。学生资助的目的,是以经济方式帮助大学生顺利入学,进而通过深化育人机制,使受助学生成长成才。从这一意义上讲,育人是学生资助工作的核心环节。在具体的育人过程中,高校可尝试依托国家助学贷款,实现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利用国家奖助学金,坚定大学生的爱国情怀;借助勤工助学,强化大学生的自立自强能力。从而在对大学生进行资助的过程中,政府和高校不仅传递了物质资助,更多地是在教育学生诚信守实、热爱祖国、自立自强等道德标准,这种关照学生生活的德育方式超越了课堂教育外在性的鸿沟,可直接深入到学生的内心世界,会在潜移默化之中取得道德教育的良好社会效果。
总体而言,教育补偿是学生资助的本质所在,帮助家庭经济状况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进入大学是学生资助事业的核心价值。面对当前我国学生资助存在的伦理困境,通过确立合理的贫困生认定方式、明确国家助学贷款参与主体的职责、积极推进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发挥学生资助实践育人功能等路径的结合,能够有效维护贫困生的人格尊严、实现责任伦理的复位以及推进区域间的教育公平。除此之外,政府应大力倡导和鼓励捐资助学以促进社会财富向弱势群体的伦理化流转,同时努力营造资助政策运行的和谐氛围,以此共同夯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运行的整体价值基础,进而实现政策自身的价值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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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