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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始皇到秦二世:律法的工具化

2020-01-01陶世林

文化学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律法赵高嬴政

陶世林

公元前237年,秦王嬴政下了一道令,驱逐所有在秦国的外来人员。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逐客令。基于这道令,笔者提出疑问:在秦王嬴政时期,秦国还是以法治国的吗?进而联想到秦二世胡亥登基后一系列的做法和对李斯以谋反罪杀之之事,产生了对于嬴政和二世胡亥来说法治到底是一项制度还是演变成一种工具的疑惑。以下笔者将从具体的事件来浅析秦王嬴政与秦二世时期律法的工具化。

一、具体的事例

(一)逐客令中的郑国案

秦国从秦穆公时求贤若渴,到秦孝公颁布求贤令,卫国人商鞅前来秦国,得孝公重用在全国开始变法,秦国逐渐强大,从各国来秦国的人逐渐增多。到秦王嬴政时期突然颁布逐客令,非秦国本国人士一律驱逐,这里面包括当时秦国的客卿李斯。这场逐客事件发生的背景是,当时秦国内政大部分都是由外来人员掌控,秦国的赢氏宗亲所掌握的权力甚小。在秦国赢氏宗亲的心中,这些外来人员掌握了本应该属于他们的权力,因而开始准备赶走这些外来人员,这便导致了逐客事件。

下逐客令源起郑国。郑国当时在秦国是主修关中水渠的,后被查出是韩国派往秦国的间谍,目的是使秦国修水渠而耗费秦国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秦国暂时无力东伐韩国。赢氏宗亲开始以此为理由,对秦国外来人员发起攻击,使得秦王嬴政开始驱逐当时秦国所有的外来人员。之后客卿李斯上书《谏逐客书》陈述利弊,秦王嬴政才收回成命,很多在秦国已安家立业的外来人员可以重回秦国继续生活发展自己的事业。

《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会韩人郑国来间秦,以作注溉渠,已而觉。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曰:‘诸侯人来事秦者,大抵为其主游间於秦耳,请一切逐客。’李斯议亦在逐中。”[1]

郑国,韩国人,是韩国派往秦国的奸细,主张修建关中水渠,目的在于耗费秦国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得秦国暂时无力东伐韩国。郑国来到秦国后,带着修建关中水渠的计划很快便得到了当时秦国丞相吕不韦的批准,他任命郑国为修建关中水渠的总指挥,郑国在秦国修建关中水渠十年后,突然查证郑国实则是韩国派往秦国的间谍。郑国经过法定的程序被判了死刑,同时也导致秦国下了逐客令。秦王嬴政在收到李斯所写《谏逐客书》后收回逐客令,并且任命李斯为廷尉。

廷尉在秦国是掌握司法大权的,位于九卿之列。秦律中规定,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以申请“乞鞫”。“乞鞫”是自西周以来就有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即称为“乞鞫”。李斯作为廷尉,根据秦律规定,依照程序启动再审,在最后的审判中,秦王嬴政也出席。审理中,郑国说明其修渠对秦国而言有着很大的益处,正是因为有着巨大利益的考量,使秦王嬴政最后决定释放郑国,使其戴罪立功继续修建关中水渠。

《史记·二十九卷河渠书》记载:“而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罢之,毋令东伐,乃及使水工郑国间说秦,令凿泾水自中山西邸瓠口渠,并北山东注洛三百余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觉,秦欲杀郑国。郑国曰:‘始臣为间,然渠成亦秦之利也。’秦以为然,卒使就渠。渠就,用注填阏之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因命曰郑国渠。”[2]

关中水渠一旦修建成功,可以将秦国四万多顷的不毛之地变成肥沃良田,而每亩田的产量能够达到一钟。一钟为六石四斗,比当时黄河中游一般亩产一石半要高许多倍。这就意味着,仅仅依靠关中水渠就可以解决秦国三分之一人口的吃饭问题。如此大的利益使秦王嬴政权衡利弊后释放了郑国。

(二)秦二世胡亥所作所为

秦始皇于公元前210年在巡视的过程中病死在途中。公元前209年,秦二世胡亥登基。一国新君主登基,天下莫不是等待新君主的仁德之政策。胡亥继位后,比起秦始皇嬴政的暴政有过之而无不及,继续大规模修建长城和建造阿房宫,对老百姓更是横征暴敛。秦二世胡亥为了自身君主之地位和贪图享乐,按照自己的意志去修改法律,让法律为自己所用。

秦二世登基后,为了满足更大程度的私欲和赵高有一段对话。《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二世燕居,乃召高与谋事,谓曰:‘夫人生居世间也,譬犹骋六骥过决隙也。吾既已临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所乐,以安宗庙而乐万姓,长有天下,终吾年寿,其道可乎?’……赵高曰:‘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贱者贵之。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此则阴德归陛下,害除而奸谋塞,群臣莫不被润泽,蒙厚德,陛下则高枕肆志宠乐矣。计莫出於此。”[3]

胡亥成为君主后,开始想要满足耳目方面的一切欲望,享尽统治偌大帝国最高统治者的一切乐趣。但是,对于刚即位的胡亥来说,统治地位还未稳固,那么如何才能使自己永保江山,以享天年?胡亥用的办法便是,实行严峻的律法和残酷的刑罚,把犯法人及受其牵连的人统统处以死刑,直至灭族。

于是二世乃遵用赵高,申法令。乃阴与赵高谋曰:“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为之奈何?”高曰:“臣固愿言而未敢也。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积功劳世以相传久矣。今高素小贱,陛下幸称举,令在上位,管中事。大臣鞅鞅,特以貌从臣,其心实不服。今上出,不因此时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上生平所不可者。今时不师文而决于武力,愿陛下遂从时毋疑,即群臣不及谋。明主收举馀民,贱者贵之,贫者富之,远者近之,则上下集而国安矣。”二世曰:“善。”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公子将闾昆弟三人囚于内宫,议其罪独后。二世使使令将闾曰:“公子不臣,罪当死,吏致法焉。”将闾曰:“阙廷之礼,吾未尝敢不从宾赞也;廊庙之位,吾未尝敢失节也;受命应对,吾未尝敢失辞也。何谓不臣?原闻罪而死。”使者曰:“臣不得与谋,奉书从事。”将闾乃仰天大呼天者三,曰:“天乎!吾无罪!”昆弟三人皆流涕拔剑自杀。宗室振恐。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4]

李斯,秦朝的首任丞相,为秦国合并六国立下了汗马功劳,秦王朝统一天下后,李斯开辟郡县制,统一文字,同时为后代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却在秦二世三年(前207)被赵高在胡亥面前告以谋反罪,在无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交给郎中令赵高查办,赵高直接以谋反罪将李斯抓捕入狱。

二世已前信赵高,恐李斯杀之,乃私告赵高。高曰:“丞相所患者独高,高已死,丞相即欲为田常所为。”于是二世曰:“其以李斯属郎中令。”[5]

赵高在审理李斯造反之罪时,无所不用其极,严刑拷打,屈打成招,派人假扮御史去询问李斯,李斯一改口否认自己的罪行,赵高继续用刑,持续十余轮回后,李斯终屈打成招。

赵高使其客十馀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覆讯斯。斯更以其实对,辄使人复榜之。后二世使人验斯,斯以为如前,终不敢更言,辞服。奏当上,二世喜曰:“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及二世所使案三川之守至,则项梁已击杀之。使者来,会丞相下吏,赵高皆妄为反辞。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6]

二、秦以法治国

以法治国是秦国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以法治国,最重要的是守法,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法家主张法治,要求民众守法,群臣“不得背法而专制”,君主“守法责成”。可见,君主虽不受律法制裁,但也应受到律法的约束,要按照律法来督责臣下,而不可以为所欲为。

(一)秦国以法治理,刑无等级

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端于法”。《韩非子·有度》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7]《商君书·赏刑》载:“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8]“壹刑”不论亲疏贵贱,不论有无功劳,只要犯了罪,一律加以查处。故当太子犯法时,商鞅也坚持要处罚,因太子是储君不便处罚,便处罚了太子师傅公子虔和公孙贾。

定变法之令……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9]

(二)法家主张“以法为本”,君主也要受法的约束

法家所说的法究竟是什么,概况说来法是标准,是规则。《管子·七法》记载:“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10]尺寸是用来量长短的工具,绳墨是木工用来画直线的工具,规矩是用来画圆形的工具,衡石是用来量重量的工具,斗斛是用来量体积的工具,角量也是用来度量的工具。之所以说这些,是因为管子认为这些器具都具有法的特征,在管子看来法具有衡量标准之意。商鞅将衡量标准延申为规则,《商君书·修权》:“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11]实行严格的法治,才能使“臣不蔽主”“下不欺上”。制定法律是明确人们的地位、身份等,不能因为自己私人的利益而破坏法律,则会天下大治。

对于法家而言,其提倡以法治国,上到君王,下到百姓,都要依法行事。法家争论最大的焦点集中于是律法受君主的支配还是君主受到律法的约束。《管子·任法》记载:“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发焉。”[12]宋洪兵指出,就理论动机而言,法家持有律法的权威应高于君权的思想。君主不可以超越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为所欲为,更不可以滥用手中的权力。

三、秦朝律法的工具化

法治在秦国已经实行百年,但是在利益和律法产生了冲突时,秦王是直接做出释放郑国的决定;在私欲和律法产生冲突时,秦二世胡亥是直接修改律法,使得律法为自己所用,满足个人私欲。笔者不禁思考:律法对于秦始皇和秦二世来说到底是什么?是秦国立国之本为万民信仰而必须遵守的制度,还是仅仅只是万民遵守而君王可以随意用之和弃之的工具?

从郑国这一案例来看,如若按照当时的秦律,间谍者应处以死刑,从秦国律法来看,无任何条文可以使得郑国免于死刑,而最后只是秦王嬴政为了利益决定释放郑国。秦王嬴政释放了郑国,从律法来说便是在破坏秦国立本的律法,动摇其治国之根本。《韩非子·难一》记载:“若罪人,则不可救,救罪人,法之所以败也,法败,则国乱。”[13]秦王嬴政释放郑国固然是为了秦国利益,但是为了这种利益而弃法于不顾,便是舍弃律法,舍弃律法选择利益会使得百官与百姓们认为律法在君王面前会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当律法和君王的私欲比起来,则是君王的私欲为大。由此会使得臣下只会揣摩君王的心思,而舍弃律法于不顾,为了迎合君王的心意做事。长此以往,律法会失去权威,沦为工具,想用便可用之,不想用则弃之,而治国之本的律法也就形同虚设。

对于秦二世胡亥来说,律法只是满足个人的私欲,修改法律,借助律法的名义滥杀无辜。胡亥先是赐死公子扶苏,杀蒙毅;后抓捕蒙恬,使其自刎身亡。嬴政十八个儿子,扶苏自裁,十二位公子戮死于咸阳,公子高悬梁,公子将闾等兄弟三人自杀;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自杀于狱中;丞相李斯满门斩首,李斯处以腰斩,财物没收归皇帝所有,连带一同治罪的不计其数。此时的法只是胡亥心中的法,在律法可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时候就用之,在自身利益和律法产生冲突的时候便可以随意凌驾于律法之上。

四、结语

秦为谋得天下,吞并六国,首先要让自己强大起来。法家的思想法治严明,刑无等级,一断于法,法无阿贵,符合秦国的目的,于是秦国以法治国使得自己国力强盛,而后几代亦是积极经营,到了秦王嬴政时期秦国积累了足够可以灭掉六国的国力。从秦王嬴政始到秦朝建立直至二世,律法便成了君主谋取私欲的工具,为自己能够奢侈享乐、巩固权力提供便利。最终,秦国也因严酷的法治二世而亡,这一切皆因为将律法作为自身的工具在使用,而未将其当作国家的制度,需要时用来治国平天下,夺取天下后便用以满足一己之私。商鞅为秦国制定的一断于法的制度,在之后已然是变成君主谋其私欲、实现暴力专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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