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稹墓志铭所涉追封制度考
2019-12-30金沛晨
金沛晨
(厦门大学中文系,福建厦门 361005)
元稹母郑氏追封问题,两《唐书》无考。卞孝萱《元稹年谱》在“元和元年(806)”条仅记元母卒,无载其母受封官职问题[1]95,但细考《年谱》所载元稹家系,则提及元稹母被追封为陈留郡太夫人,其依据即为《元稹墓志》[1]9。周相录《元稹年谱新编》提到“母郑氏,荥阳人,先赠荥阳郡太君,继赠陈留郡太夫人”[2]6。所据亦是《元稹志》,今存文献中提及元稹母郑氏被追赠为陈留郡太夫人的记录只有《元稹志》一篇,再无其他记载。而关于元稹母郑氏的官职封赠情况,则散见于元稹与白居易撰写的几篇文章中,可记载互不相同,故有必要对此进行考辨。
一、元稹母郑氏受封情况
荥阳县君、荥阳县太君、荥阳郡太君、陈留郡太夫人四个官职名互不相同,涉及到唐代对官员妻母的追封制度问题。一方面,唐代追赠官员的父母往往可以向上叠加,这在后文分析时会举例说明。另一方面,县太君、郡太君、郡太夫人三个官职的品级并不同,而是有着由低到高的顺位。据《通典·职官十六》卷三十四载“大唐外命妇之制”:“诸王母妻及妃、(嗣王邵王母妻亦同。)文武官一品及国公(其非始封者,带三品以上,亦同。)母妻为国夫人,三品以上母妻为郡夫人,四品母妻为郡君,(若勋官二品有封,亦同四品。)五品母妻为县君。(若勋官三品有封者,亦同五品。)散官同职事。若勋官四品有封,母妻为乡君,其母邑号皆加太,各视夫子之品。(若夫子两有官及爵,或一人有官及爵者,皆从高荫。)”[5]949-950
受封妇人的官号与其丈夫、儿子的官品密切相关,若丈夫、儿子的官品越来越大,她们的官品也会随之提高。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系《元母志》为元和二年[6]2718(807),周相录《元稹年谱新编》则系《告赠皇考皇妣文》为元和十五年(820)[2]185(卞孝萱《元稹年谱》同)。《元稹志》毫无疑问写在元稹死后,即太和五年(831)以后。郑氏被追赠为县太君在元和元年至元和二年之间,又在元和二年至元和十五年期间被追赠为荥阳郡太君,最后于太和五年元稹卒前再度被追赠为陈留郡太夫人,这与元和元年之后元稹仕途几经浮沉却总体趋向顺利的史实相符。
此外,妇人受封官职涉及到官品和邑号的问题,有官方文书规定,因而绝不可混淆。如《唐律疏议》卷二“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条疏议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是也。邑号者,国、郡、县、乡等名号是也。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直有官品,即媵是也。”[7]38另外,对于做过翰林学士,起草过相关追封文书的白居易而言,亦绝不至于在记录郑氏官职时出错。今元稹和白居易集子中所收相关官方文书不可胜数,此处便不一一列举。
因此,陈留郡太夫人的记载虽为孤证,但《元稹年谱新编》所说郑氏之先赠、后赠情况则应属实。《元稹年谱》在该条上说得没有《新编》详细,实际上已将这层意思暗寓其中。
由此看来,元母郑氏的官职追封情况看似无法确考,然唐代既把妇人封赠制度与官员品级结合,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考查元稹官职品级的方式来对郑氏官职受封变动情况作出一定程度的勾勒。
关于郑氏被追封为荥阳县太君,《元母志》云:“府君之为比部也,夫人始封荥阳县君,从夫贵也。稹之为拾遗也,夫人进封荥阳县太君,从子贵也。”按照此前《通典》所记“大唐外命妇之制”,五品母妻为县君。元稹父元宽在世时为比部郎中,据《旧唐书·职官一》卷四十二“从第五品上阶 ”条云“尚书左右诸司郎中(《武德令》,吏部郎中正四品上,诸司郎中正五品上。贞观二年(628),并改为从五品上也)”[8]1800,可知比部郎中为从五品,故郑氏因其夫的五品官职而被追赠为荥阳县君是“从夫贵”的记载无误。郑氏进封为荥阳县太君乃“从子贵”的记载则使人生疑。因为左拾遗的官品较低,该官仅为从八品上阶,而只有五品以上官职才能使母妻受封,以左拾遗的品级又如何能说郑氏进封为荥阳太君是“从子贵”呢?《通典》所载《命妇制》云“其母邑号皆加太,各视夫子品级”则应指妻子由于丈夫的缘故受封官职,若其子依旧在朝为官,则妇人凭借官员母亲的身份,邑号得以加“太”。《称谓录》卷二《父没称母》“太夫人”条云:“案:今人之称其母者,亦必于父没后始加太字,似本于此,盖据《汉书》注,则此称当专属有位者。”[9]22因此,虽“太君”似较“君”更为尊贵,实际却并没有品级上的改变。郑氏进封为县太君,确因元稹有官衔在身,得以在邑号上加“太”,从这个角度上看,“从子贵”倒也符合史实。不管怎样,根据元宽的官品与元稹的官员身份,足可证郑氏受封为荥阳县君、县太君与史实相符。
元稹《告赠皇考皇妣文》称郑氏为“荥阳郡太君”,该文写于元和十五年。文章云:“今皇帝二月五日制书,泽被幽显。小子稹参奉班荣,得用封赠。越七月二十八日,乃诏先夫人为荥阳郡太君。”[4]22已说明了郑氏受封为荥阳郡太君,来源于元和十五年皇帝二月五日制书。其中“参奉班荣”四字说明了此次追赠并不出于元稹个人的主动要求或皇帝对元稹的个人赏赐。因此,以该时期元稹个人官品来考察郑氏受封情况已无必要,而是需要分析元和十五年的朝廷是否有集体追封庆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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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郑氏受封与唐代妇人封赠制度
唐代妇人封赠制度除了《大唐外命妇制》所载妇人受封与夫、子官品挂钩外,还能通过集体庆赠的方式来增加品秩。哪怕元稹不能通过自己的官品使郑氏获取封赠,也可通过集体庆赠的方式来为自己的父母实现追封。有关唐中后期的恩例封赠,徐乐帅《中古时期封赠制度的形成》一文已有论及[10],此处不再重复。从现存封赠文书看,唐宪宗元和年间共有三次封赠,分别为元和元年的《改元元和赦》、元和二年《南郊大赦》、元和十三年(818)《平淮西大赦》。但宪宗这三次集体庆赠俱在元和十五年以前,故予以排除。若把时间限定在元和十五年,则只剩穆宗元和十五年颁布《穆宗即位赦》,见载于《唐大诏令集》卷二:“自元和十五年二月五日昧爽以前……中书门下,并诸道节度使、诸州府长官、东都留守及京常参官、诸军史等,父母、祖父祖母并节级与追赠。父母存者与官封,已经追赠者更与改赠。”[11]11该赦文涉及到在京常参官父母已追赠者更与改封的诏令,据《元稹年谱新编》知元稹元和十四年(819)开始为膳部员外郎,至元和十五年历任祠曹员外与祠部郎中[2]176、179、180,属于常参官,明显在可获得封赠的官员之列。而《告赠皇考皇妣文》又云:“今皇帝二月五日制书,泽被幽显。小子稹参奉班荣,得用封赠。越七月二十八日,乃诏先夫人为荥阳郡太君。”正与《穆宗即位赦》文字记载相符。由此可知元稹母郑氏于元和十五年,经由《穆宗即位赦》而从荥阳县太君进封为荥阳郡太君。此例亦同时说明唐代确实存在着经由集体庆赠活动使已经被追赠的官员父母的官衔加以改赠的现象。
然唐代命妇制度在元和十三年有了改变,与此前不同。《唐会要》卷八十一载:“元和十三年六月,制书云:‘其外命妇封内外官母妻,各视其夫及子散官品令,不得约职事官品。文武五品阶为县君,四品阶为郡君,三品已上阶为郡夫人,即止。其国夫人须待特恩,不在叙例。如至郡夫人,又有制书赐封,即改为郡夫人,受新恩履历而已。’”[12]1498即元和十三年以后,封赠制度仅看官员散官官品,而不看职事官官品。因此,若以元和十三年后元稹职事官官品考察郑氏是否存在被追封为陈留郡太夫人的可能性,则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据《元稹年谱新编》,元稹自长庆元年(821)所任官职依次为中书舍人、翰林承旨学士与工部侍郎。长庆二年(822)开始改任的官职有同平章事、同州刺史与长春宫使。长庆三年(823)为越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与浙东观察使。太和元年(827)元稹加检礼部尚书,于太和三年(829)又任尚书左丞。太和四年(830)至太和五年元稹卒,其所任官职为鄂州刺史、武昌军节度使、检校户部尚书与御史大夫[2]196-268。其中翰林承旨学士、同平章事、长春宫使、浙东观察使、武昌军节度使与检校户部尚书、加检礼部尚书俱为无品秩的虚衔,如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五八《职官志》云:“既内而翰林学士、弘文、集贤、史馆诸职,亦系差遣无品秩,故常假以他官。”[13]849由于官职较多,此处便不引史料佐证。这些虚衔虽与散官性质类似,实则不能相提并论。“散官”特指某些具体官职,并不能以“虚衔”泛泛论之,此点参《通典》卷三十四《职官十六》“文散官”条可知[5]932-938。元稹长庆元年至太和五年所任翰林承旨学士等官既然不在文散官官职之列,自然不能算是散官。文宗朝元稹的散官官衔为正议大夫,据《通典》卷四十《职官二十二》载正议大夫为正四品上阶[5]1095,而妇女受封为郡夫人的条件在元和十三年以后为其丈夫或儿子散官品级达到三品以上。元稹散官官品既为四品,又如何能使其母受封为三品郡夫人?
若正常凭自身品级获取追赠已不可能,那么只能从集体庆赠寻求突破。唐穆宗时有庆赐三次,其中两次为封赠,一次为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赦》,一次为长庆元年《南郊改元德音》。郑氏受封为荥阳郡太君得力于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赦》,故此次大赦可以被排除。唐敬宗宝历元年《南郊赦》与唐文宗太和三年《南郊赦》也涉及到集体封赠,因此所要考察的只有长庆元年、宝历元年和太和三年穆宗、敬宗与文宗朝的三次封赠活动。
《全唐文》卷六六长庆元年《南郊改元德音》载:“文武常参官并致仕官及诸道节度观察经略等使……父母亡殁与赠官及邑号。”[14]704元稹此时虽满足获取追封的官品条件,然该文只提及已经去世的父母可以获得赠官及邑号,却没有涉及已受到追赠的官员亡父母更与改赠的记载,此前《穆宗即位赦》便会特地强调“已经追赠者更与改赠”,是以郑氏并不能在这次封赠活动中受益。《全唐文》卷七五文宗《南郊赦文》所反映的封赠情况与穆宗《南郊改元德音》情况类似:“常参官及诸道州府长官,父母见存者……父母亡殁未经追赠者,量与赠官及邑号……中书门下及节度使带平章事者,宜特加一阶……祖父母先亡殁,各与追赠,已追赠者,更与改赠……节度使……父母先亡殁未经追赠者,各与追赠。”[14]795由该条诏令看,元稹虽符合条件,但诏令所提常参官及诸道州府长官的父母追赠情况并未涉及已有封赠进而改赠之事,只提到了未经追赠而予以封赠的情况,其后节度、观察、处置等使亦是强调未经追赠而给予封赠,故郑氏不可能通过文宗南郊大赦获取追封。
穆宗与文宗两次大赦既已排除,剩下便只有敬宗宝历元年(825)的南郊大赦。《全唐文》卷六八载敬宗《南郊赦文》云:“常参官及诸州府长官,父母见存未有官封者,并量与五品致仕官及阶并邑号。父母亡殁未经追赠者,量与赠官及邑号。已经追赠者更与改赠,如赠官已至一品,邑号已至国夫人者,不在此限中。中书门下及节度史带平章事者,宜与一子正员七品官。祖父母父母先亡殁,各与追赠,经追赠者更与改赠。官已至一品,邑号已至国夫人者,不在此限……。”[14]723以该赦文来看,元稹满足为父母获取追封的官职条件,而且该条赦文强调了父母“已经追赠者更与改赠”,是以元稹母郑氏只有通过此次敬宗宝历元年南郊大赦,方能被进一步追封为陈留郡太夫人。
据此,元稹母郑氏官职追封轨迹已十分明了。郑氏先是由其夫元宽受封为荥阳县君,又因其子元和元年担任左拾遗的缘故,得以加邑号“太”,称为荥阳县太君。郑氏元和元年九月去世后,于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大赦天下而进封号为荥阳郡太君。敬宗宝历元年南郊大赦使郑氏再升一级成为陈留郡太夫人。至此可知元稹母郑氏受封主要是因为朝廷的集体封赠活动。太和五年元稹去世,他并没有主动要求追封其母,或是因为深陷牛李党争,或是因为穆宗仙去而灰心丧气。宝历至太和五年间除敬宗大赦外也没有针对官员亡父母追加改赠的集体庆赠活动,因此白居易《元稹志》中所载郑氏的封号便是陈留郡太夫人。令人不解的地方,则是郑氏此前既受封为荥阳郡太君,又是荥阳郑氏家族中的人物,为何追封为郡夫人时邑号是陈留郡而非荥阳郡?《唐会要》卷五八“司封员外郎”条载:“元和十二年十月(817),司封奏:‘文武官五品以上,请准式叙母妻邑号。乖滥稍多,或国叙军功,妄参勋籍,或偶逢庆泽,冒引诏条。今请应在城诸军卫官,未至将军,使在外。未至都知兵马使押衙都虞候,纵有散官,与敕旨文相当者,并不许叙封。其流外官,诸司诸吏职务,并伎术官等,迹涉杂类,并请不在封限。’从之。”[12]1008由该条材料可知元和以后受封人数变多,也许导致了宝历元年有多人同时满足其母受封为荥阳郡太夫人的情况,因而不得不分流出一部分改成临近郡的太夫人。然证据不足,此处姑且存疑。
三、追封制度与元稹散官品秩间的联系
此外,《元稹志》的记载并不只有此一处涉及到唐代的封赠制度,元稹自身散官官衔的提高,也与朝廷集体封赠有莫大的关系。故不可不对此继续探讨。
《元稹志》原题为《唐故武昌军节度处置等使正议大夫检校户部尚书鄂州刺史兼御史大夫赐紫金鱼袋赠尚书右仆射河南元公墓志铭》[3]1927(同见于《全唐文》卷六七九等)对照各版本标题可知所有版本均作“正议大夫”,唯标题前几字略有不同。据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卷七十《元稹志》校记云:“[题]‘唐故’二字《英华》作‘相国’。‘度’字下文有‘观察’二字。”[6]3746可见朱金城校记并无说明“正议大夫”四字是否有错。既然各版本标题俱作“正议大夫”,白居易又为元稹好友,以他对好友仕宦经历之了解,应不会在总结墓主人一生且较为庄重严谨的墓志铭文体中出现此种缺漏。由此看来,元稹担任正议大夫一职,似无可疑。然而,此种说法仍然值得商榷。
首先,《元稹志》标题虽然提到了正议大夫这一官职,可白居易在撰写墓志正文时却没有提及元稹何时担任过此官。虽然元稹一生中所担任过的官职并不都在墓志中有所记载,但墓志标题里出现的官职,除了正议大夫外,其他均在正文中有记载,这让人感觉疑惑。
其次,白居易自己的文集中,提到元稹任正议大夫的记载仅墓志一例。与《元稹志》创作年代相差不远的《祭微之文》也只说:“敬祭于故相国鄂岳节度使赠尚书右仆射元相微之。”[3]1907当然,《祭微之文》省略元稹官职甚多,并不能拿来作为严格的证据,列于此仅为举例说明正议大夫不可能为元稹死后追赠的官职。若正议大夫是元稹死后追封的官职,那么《祭微之文》是不会忽略不写的。《元稹集》中也无元稹任正议大夫的相关线索。
再次,两《唐书》中《元稹传》并没有说到元稹担任过正议大夫。《唐书》是获取唐代士人官职最直接与全面的第一手资料,《元稹传》把元稹的仕宦经历交待地十分详尽,却唯独没有提到元稹曾任过正议大夫,若真如白居易《元稹志》标题所说,那么新旧《元稹传》不可能没有关于元稹任此职的记载,更何况在《元稹志》标题中出现的其他官职在新旧《元稹传》里俱有记载,这便让人怀疑两《唐书》的撰者并无见到元稹任正议大夫的其他史料记载。卞孝萱《元稹年谱》、周相录《元稹年谱新编》没有对此作出解释,而年谱需要将谱主一生行迹尽可能详细地列出来,并结合各种史料、诗文对行迹加以系年。二者在勾勒元稹一生时,都没有对元稹担任正议大夫一职进行系年,这说明了卞孝萱和周相录并无发现其人任正议大夫的相关材料。
最后,《通典》卷三十四《职官十六》“文散官”条云:“正议大夫、通议大夫,皆隋置散官,盖取秦大夫掌论议之义。大唐并因之。”[5]936由此看来,正议大夫属于文散官。据《全唐文》卷六四穆宗《授元稹平章事制》云:“可守尚书工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散官勋封赐如故。”[14]686从“散官勋封赐如故”可知元稹此前有担任过散官,不然不会说“散官如故”。而回到之前一段材料可发现,通议大夫这一官职与正议大夫紧密相连,二者职能也大体相同,都是文散官,俱掌“论议之义”。《通典》卷四十《职官二十二》载正议大夫为正四品上阶,通议大夫为正四品下阶[5]1095(《旧唐书》同),两官的品秩亦相似,都是正四品,只不过一为上阶,一为下阶而已。两官的名字只是第一字“正”“通”有所区别,剩下三字均为“议大夫”。既然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在名字、职能、品秩三方面都十分接近,那么似乎存在混淆的可能。更何况据史载,元稹是担任过通议大夫的,《全唐文》卷六四穆宗《命元稹守同州刺史充本州防御长春宫使制》载:“通议大夫守尚书工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元稹。”[14]687便是明证。
那么《元稹志》所说元稹任正议大夫究竟是白居易撰写墓志时因记忆有误而出错?还是元稹卒时其散官官位确为正议大夫?笔者认为,后者的可能性更大。白居易在撰写墓志这种严肃的应用文书时,断然不会出错。更何况,以白居易与元稹之关系,墓志所撰俱出于真情实感,结合《祭微之文》可见一斑。因此《元稹志》绝不是一般谀墓之作,墓志标题中的正议大夫只能是元稹确实担任过的散官官职。
唐代文散官分为二十九阶,而且与职事官选拔具有较大流动性不同,散官品秩相对固定。如《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一》云:“凡九品已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或去高就卑,迁从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8]1785可见散官的设置与职事官的“随才录用”相对,流动性较差。然据《通典》卷三十四《职官十六》“文散官”条所列文散官职位依次为: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光禄大夫、正议大夫、通议大夫……,由该段材料再结合此前对正议大夫、通议大夫二官职的分析与散官品秩相对固定这三点可知,元稹若要成为正议大夫,先须成为通议大夫,才有升迁的可能。因此,通议大夫是考证元稹是否曾任正议大夫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元稹担任通议大夫的记载,已见于史料中。上所举《全唐文》卷六四穆宗《命元稹守同州刺史充本州防御长春宫使制》载:“通议大夫守尚书工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元稹。”结合《旧唐书》卷十六《穆宗纪》载:“(长庆二年六月) 壬申,谏官论责裴度太重,元稹太轻,乃追稹制书,削长春宫使。”[8]498可知两段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是早在长庆二年六月以前,元稹就已任通议大夫。又此前引同卷穆宗《授元稹平章事制》载:“中散大夫守尚书工部侍郎元稹……可守尚书工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散官勋封赐如故。”该事见于《旧唐书》卷十六《穆宗纪》:“(长庆二年二月辛巳),以工部侍郎元稹守本官、同平章事。”[8]495而中散大夫就是文散官,据《通典》卷三十四《职官十六》“文散官”条亦载“中散大夫,王莽所置。后汉因之,后置三十人。(注云:“汉官曰:‘光武中兴置。’”)魏晋无员。齐梁视黄门侍郎,品服冠帻与太中同。陈亦有之,大唐又置之。”[5]937元稹被任命为通议大夫当在长庆二年二月辛已至长庆二年六月壬申之间。此外,还有另外一个证据表明元稹做过通议大夫,即《元稹集》卷五十一《永福寺石壁法华经记》最后落款为:“长庆四年四月十一日(824),浙江东道都团练观察处置等使、通议大夫、使持节都督越州诸军事、越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元稹记。”[4]558《永福寺石壁法华经记》可证明元稹在通议大夫任上的时间由长庆二年六月延伸到长庆四年四月。
从长庆四年到元稹去世的太和五年,历时将近十年。既然现存的资料中并没有皇帝直接任命元稹为正议大夫的记载,《元稹集》与《白氏长庆集》均无提,那么,很有可能元稹由通议大夫升为正议大夫是通过“泛阶”。泛阶是皇帝对臣下的一种特殊恩典,多在登基、改元等大赦的场合进行。泛阶强调一“泛“字,意为几乎所有人都能通过这条途径实现散官品秩上的加阶,性质与此前元母郑氏所涉及到的朝廷集体追封并无不同。据《旧唐书·职官一》云:“自武德至乾封,未有泛阶之恩。应入三品者,皆以恩旧特拜……则天朝,泛阶始多,始令仕经八考,职事六品者始入。”[8]1806泛阶是在武则天朝时渐渐变多的,到元稹时官员因泛阶获得加阶已经是比较常见的事情。由于直到长庆四年四月为止元稹还是通议大夫,那么考虑其是否凭泛阶升为正议大夫,只需分析长庆四年至太和五年这一段时期内皇帝进行的大赦便知。在这段时期内,朝廷一共实行过两次大赦,一次是唐敬宗宝历元年时的南郊大赦,一次是唐文宗太和三年时的南郊大赦。
据《全唐文》卷六八敬宗皇帝《南郊赦文》云:“内外文武见任及致仕官,三品以上赐爵一级,四品以下加一阶,合入三品五品欠考未合叙者,待考足日听叙。”[14]721由该段材料可知内外文武见任官“四品以下加一阶”,元稹时任通议大夫为正四品下阶,正好在此泛阶范围之内。由正四品下阶通议大夫加一阶,正好为正四品上阶正议大夫,故元稹因宝历元年这一次敬宗大赦而散官官位变为正议大夫无疑。
比较令人疑惑的是,文宗太和三年大赦也涉及到了泛阶,而且泛阶受众范围与敬宗大赦全然一致,如《全唐文》卷七五文宗《南郊赦文》亦云:“文武见任及致仕官,三品以上赐爵一级,四品以下加一阶,合入三品五品欠考未合叙者,待考足曰听叙。”[14]794正议大夫是正四品上阶,也属于四品范围之内。若按文宗大赦的泛阶范围,那么时为正议大夫的元稹理应再次加阶成为三品光禄大夫,最后反映在墓志标题中的散官官品就会变成光禄大夫而非正议大夫。
由此似乎又回到了白居易撰写墓志时是否有错的原点,实则不然,因为元稹并不能通过文宗大赦进入到三品官阶之内。据《唐会要》卷八十一“阶”节“元和十三年条”云:“十三年六月,中书省奏:应叙录将士兼试官,加泛阶入三品五品。伏准贞元六年六月二十七日(790),吏部所奏具有科条。近日因循,多不遵守,遂名器具滥,升进无章。须重申明,冀绝侥幸。自今已后,应叙录入五品三品阶者,并请准前敕处分。其正三品以上阶,准格式须有特恩,不在用考累叙之限。从之。”[12]1498这则材料实际上规定了泛阶的限制,即三品五品为一限,要是达到了六品往五品加阶或是达到了四品往三品加阶,就不像之前一样能直接通过泛阶达到,而有着诸多限制。这种限制正是政府基于“升进无章”的历史背景而通过强硬的行政手段予以干涉。敬宗宝历元年赦与文宗太和三年赦所隔时间不久,然而两次泛阶如此密集,颇能从侧面说明当时官员升进无度的情况。是以不管是敬宗还是文宗,都在赦文里提到了“合入三品五品欠考未合叙者,待考足曰听叙”,这就是以三品五品为限,要想超过限制,则需要通过考课。若考课不足,则无法继续升迁。
材料所提到的“贞元六年六月吏部所奏科条”,亦被采入《唐会要》,详细记载了政府解决泛阶带来升进无度问题的具体措施。同书同卷同节“贞元六年”条云:“六年六月,吏部奏,准格。内外官承泛阶应入五品者,制出日,须经一十六考,见任六品官,本阶加正六品上。应入三品者,制出日,经三十考。见任四品官,本阶加正四品上。”[12]1496元和十三年则进一步做了些详细规定,如“元和十三年”条载:“内外官叙三品者,皆须文武散官,至四品上。”[12]1497指明了所谓“见任四品官”,实际上就是指散官而言。这更加强调了散官加阶的循序渐进,然尚不能说是严格。真正较为严格的规定是“经三十考”,很可能正因为这一条规定导致了元稹不能马上从正议大夫升迁为光禄大夫。
唐朝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考课制度,官员的升迁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考课结果,比方说唐代考课有四善二十七最之说,由于非论述重点,故此处不再具引。另据《通典》卷十九《职官一》云:“自六品以下,率由选曹,居官者以五岁为限。于是百司具举,庶绩咸理,亦一代之制焉。(一岁为一考,四考有替则为满。若无替,则五考而罢。六品以下,吏部注拟,谓之旨授。五品以上,则皆敕除)。”[5]474该则材料说明考课是一年一考,若以年进行推断的话,“经三十考”就是三十年。要由四品官晋升为三品官需经过三十年三十次考核,这无疑十分严苛。哪怕在官员升迁具体操作上不一定死板遵循“三十考”(比方说受到皇帝恩宠),但四品三品之间的界限,也并非轻易能够跨越。是故元稹于宝历元年任正议大夫之后不太可能越过严苛的考课制度直接加阶至光禄大夫,文宗太和三年的泛阶恩赐实际上与元稹晋升关系不大。
综上所述,元稹任正议大夫的记载之所以没有具体官方文件留存,元、白诗文亦无提及,其原因即在于元稹是以泛阶的方式来加阶,使自己由正四品下阶的通议大夫变为了正四品上阶的正议大夫。又因唐代为了解决由泛阶带来官员升迁无度的问题,对进入三五品的官员加以严苛限制,故长庆四年至太和五年虽有两次涉及“泛阶”的大赦,而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宝历元年敬宗时的大赦。大概基于这样的原因,元稹到死为止都在正议大夫的任上。
四、结论
白居易撰写《元稹志》,虽重在叙述其执友元稹的一生行迹,但在这些记载的背后潜藏着一套复杂的唐代政治运作系统。若仅仅把关注点放在墓志本身的记载上而忽略背后的政治文化因素,那么对墓主本人的理解是不全面的。不管是元稹还是其母郑氏,他们都受到了朝廷集体封赠的影响,导致所任官职发生了改变,且这种改变不能直接从史料中得出。郑氏借由穆宗朝的集体庆赠活动被追封为陈留郡太夫人,元稹从通议大夫晋升为正议大夫得益于敬宗朝的集体庆赠活动。了解了元稹墓志所涉追封制度,可明白居易所记载的元稹行迹有凭有据,没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