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常见销售手段的会计处理研究
——以淘宝企业为例
2019-12-20
(江西农业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45)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当前越来越多的传统业务受到冲击,网购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阿里巴巴数据显示,2017年淘宝天猫“双十一”当日的成交额到达1 682.0亿元,2018年更是达到2 135.5亿元,一年之间,销售额增长幅度高达26.96%。如此强大的现金流若不加以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鉴于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互联网企业相关的会计准则,加之各个平台又推出五花八门的销售手段,本文将以淘宝企业为例,针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和“优惠券抵现”两种常见的销售手段进行研究。
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会计处理
(一)不提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当商家不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时,此时的销售收入应该在发出商品的同时进行确认。但与传统销售处理的不同在于资金的划转问题。在平台上销售的资金会先划入平台的账户,待客户确认收货,资金才会打入商家的账户。对于互联网商家存放在支付宝中的资金,从本质上讲,依旧属于商家日常经营必需的货币资金,而支付宝从实质上来讲也属于类似于银行的非金融机构,因此,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支付宝存款就不太合适,基于此,本文认为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支付宝存款”进行核算。商家发出商品时,应先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待商家收到款项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在实际业务中,商家在发货环节是可能出现问题的,例如,发错颜色、大小的问题,或者商品自身的质量问题等非客户造成的问题,此时,无论是否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商家都有义务为客户退换货。此时运费应当计入“销售费用”而不是计入成本,因为该费用产生于销售过程当中。由于客户在退货时一般是先行垫付运费,商家收到货物时再返还运费,故商家应当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客户垫付的运费。具体分退货和换货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退货的处理
退货分为以下两个阶段分别进行处理:当客户发起退货请求时,应先借记销售费用科目以核算运费问题,贷记其他应付款;当商家收到货物时,此时应借记其他应付款及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科目。
2.换货的处理
由于换货行为换出的产品与原来发出的产品是一致的,因此可以简化为只处理运费的问题,但应在备查簿进行登记。不过,本文认为如果客户是在活动期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商品,发出的新商品公允价值显著高于原商品的,其差额应当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应为待客户发起换货请求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商家收到原货物,发出新货物(假设与原商品公允价值一致),应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科目。
(二)提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商家提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服务一般而言是为了向消费者凸显自己产品的品质,是一种销售手段。这种销售手段也是有利弊的,有利点在于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但其弊端也是比较明显的,即销售是否最终达成具有不确定性,至少在商家发出货物的七天时间里,该笔交易是否达成是不确定的。
1.客户未行使退换货的权利
无论将来是否会发生退换货,站在商家的角度,首先,该商品的控制权已经转移;其次,商家拥有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本文认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先计入“合同资产”科目。具体的会计处理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即销售时,应借记合同资产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七天后未发生退换货,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合同资产科目;待客户确认收货,商家收到货款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客户行使退换货的权利
客户行使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如果是非产品本身质量的问题引起的,此时客户行权导致的额外运输费用一般是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通常的做法是客户承担寄回商家的运费,商家承担寄回客户的运费,此时的运费应计入“销售费用”;另外,由于发出商品时已经确认了收入,当客户退货时,应当冲减已确认的收入;当客户换货时,冲减收入的同时,应当重新按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存在差额的,列作“销售费用”。
三、优惠券抵现的会计处理
淘宝企业最为常见的两种优惠券是“淘金币”和“店铺满减优惠券”。“淘金币”是淘宝平台发放的、适用于整个淘宝平台的优惠券,由商家设置抵扣额度,此时客户的付款金额分为两个部分,即实付价款和淘金币,商家获得客户的实付价款和淘金币。由于淘金币的抵扣额度是商家自行设定的,因此,淘金币不应作为可变对价进行处理。而相比“店铺满减优惠券”而言,“店铺满减优惠券”的适用范围较小。它是由店家发放的、仅适用于发券店铺的优惠券,由商家设置门槛金额及减免金额,此时客户的付款金额即为实付金额。
(一)“淘金币”的会计处理
在淘宝平台上,很多大型售卖活动都对商家持有的淘金币数量有一定要求;而且目前商家在淘宝平台也可以创建自己的群组,通过群成员打卡领取商家的“淘金币”的方式吸引群成员,是一种间接销售宣传手段。根据资产的定义,“淘金币”显然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也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论是利用“淘金币”参加平台举办的售卖活动还是用来吸引群成员,预期肯定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由此可见,“淘金币”应作为商家的资产进行核算。商家应当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淘金币”,专门用来核算收入或支出“淘金币”的情况。为简便起见,以下的会计处理均以“不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情况为基础。具体的会计处理为:销售时,应借记应收账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用以分别核算实际付款额及淘金币抵扣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待客户确认收货,商家收到货款时,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店铺减满优惠券”的会计处理
与“淘金币”相比除了适用范围和使用规则不同以外,通常而言“店铺减满优惠券”是有时限的,而且使用时是整张券一次性全额使用,几乎不存在使用一部分甚至找零的情况。商家具体在销售产品时将其分为“无门槛优惠券”和“门槛优惠券”。“无门槛优惠券”即商家不设置使用优惠券的最低消费额;“门槛优惠券”即商家会设置使用优惠券的最低消费额,达到金额数即可使用优惠券。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店铺优惠券”,本文认为均可参照企业第13号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根据“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该义务是商家所承担的现时义务;其次,由于优惠券是一种可抵现券,对客户极具诱导性,客户极有可能因为“优惠券”而购物,客户使用优惠券会使商家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满足“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条件;最后,商家所发放的优惠券金额是能可靠计量的,通过后台终端的数据便可统计出具体发出的优惠券总金额。根据财务统计部门的估计,合理确定“预计负债”金额。具体的会计处理应分为“发放优惠券”“客户使用优惠券购物”及“优惠券到期,转回未使用的优惠券金额”三个阶段进行会计处理。发放优惠券时,应先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当客户使用优惠券购物时,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科目及预计负债科目,分别核算实际收到的金额及优惠券抵扣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到期转回未使用的优惠券金额时应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销售费用科目。
四、本文的局限
本文讨论了淘宝平台最为常见的两种销售手段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的有关准则,很多账务处理思路是笔者自己研究的结果,在实务上没有得到验证。另外,本文仅仅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提出相关会计处理的思路,并未从税收角度考虑。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中的账务处理方法一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而本文仅作为参考,让规范制定者寻求更为合适、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案,制定出明确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以补充目前互联网企业账务处理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