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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刑事法律效果

2019-12-18

赢未来 2019年32期
关键词:挪用资金刑事法律公司章程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菏泽 274000

市面上私营企业越来越多,大家对“股东”二字想必是不陌生,社会中一些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事情也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股东没有理清楚他们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没有不知道自己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理清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刑事法律效果是十分重要的。

1 股份公司中股东扮演的角色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他们之间的管理离不开“利益”二字,只有成立了公司才会有股东,公司是出现股东的先决条件,股东出具一定的资本后才能注册并成立公司。由此可见,“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是分不开的。

从现在理论上来说,法律上的“人”有两种含义,一是具有生物特性的“人”,另一种就是法律赋予它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它和自然人一样享受平等权力的主体。在现代的经济生活中,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就是追求自己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样要求在市场活动中产生活动的主体就必须是财产的拥有者,这一条的要求,显然使得公司独立中财产独立显得尤其的重要。

公司的产生最开始就是由各个股东出具一定的资产成立的,股东所享受权益的大小根据当时成立公司出局股资的多少进行,然后根据出资多少换取股权大小,公司的人事权、公司重大决策经营权对于公司股东来说都是有权利享受。

由此可见,话语权的大小是根据出资的多少来确定的,这样就可能产生出负面的效益,控制较多的股权的股东可能在公司有绝对的话语权,并且“一手遮天”,自己担任公司的重要位置,从而实际上把公司牢牢把握在自己的手中。所以,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这就要求公司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是十分必要的。将公司的重大权力划分为“权力”、“执行”以及“监督”,让他们互相制约、相互牵制。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有权利就要有责任,股权所持有的的股份不同,则享受权力的大小也不同,那么相对应,负有的责任也应有不同,所以在公司的管理上,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大会间接的管理公司,就算是有决策权的股东也要从集体的利益出发,而不能只凭个人意志。

2 股东挪用资金应承担的责任与违法原因

2.1 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刑法》第272条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所有或借给其他人,进行非法盈利,超过三个月未还,且金额巨大的责属于挪用资金罪”。前文提到,公司财产是独立出来的,股东出局财产则变成了公司的资产,就不属于股东个人,既然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置,那么股东私自挪用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盈利的,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那么,股东该承担的责任则是挪用资金罪。

2.2 股东违法的原因分析

2.2.1 挪用资金在于他们“私自性”

挪用资往往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往往是不合法的,与公司章程的决策权相违背。现在的公司财务制度往往是出于对公司利益的保护,而且《公司法》中指出:股东、公司工作人员要遵守财务制度,要对公司忠诚、负责。所有人都不能在公司章程之上,都要根据公司章程进行管理。如果未经过公司章程,擅自挪用资金,就相当于“不问自取”,这是违法的。

2.2.2 挪用资金违法在于改变这笔资金的最终目的

挪用资金去进行盈利,简单来说,比如有一百万,本来股东大会的决策是将这一百万用于采购建设物资,但其中有一个股东偷偷瞒着其他人,将钱全部或部分用于员工福利,这样直接造成公司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损失。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应该是以公司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若一个公司的资金遭受挪用,受影响的不仅仅是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的问题,还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既然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挪用资金这一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3 结语

综上所诉,股东私自挪用资金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会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司经营性活动中,将挪用资金罪写上刑法,能够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更能很好的保护公司的财产,因为股东私自挪用资金,从本质上改变了公司的经营战略,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那么这些风险需要其他股东和公司工作人员与他共同承担,这就构成了违法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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