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侦查阶段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工作
2019-10-21赵子豪
赵子豪
摘 要:司法机关应对正义进行维护,为了更好的维护正义,司法机关需要将不冤枉好人,不纵容坏人的刑事政策落实下去,更应当坚持“如有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刑事诉讼中,如检察院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时,不应深究其刑事责任,不应对其起诉”的原则,对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进行翻案,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进行调查发现,采用严刑逼供的方式取证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审查模式不健全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事实证明,主观性的口供证据不能有效对事实进行核实,而客观性的人证物证能够有效对事实进行核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加大对客观性证据的搜集力度。
关键词:侦查;客观性证据;收集
很多原因会导致冤假錯案的发生,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证据审查没有应用到位,这就说明了主观性的口供证据不能有效对事实进行核实,而客观性的人证物证能够有效对事实进行核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应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作为司法底线,使用客观性证据来核实案件,制定更加适应当代社会的审查规则。
一、侦查阶段客观性证据的收集的现状
(一)侦查人员不了解证据的形成原因,对证据的存在规律认识不全面
侦查人员没能很好的完成取证工作,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不够全面,案发后,忽视了对案发现场的保护,使现场中遗留下来的重要物证遭到损坏。部分侦查人员会忽视立案后这个重要的时间段进行证据的收集,总是在案件无法进行下去的时候去重新收集证据,而此时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物证可能已经消失,犯罪嫌疑人害怕受到惩处,可能破坏犯罪现场的关键物证,如果在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还可能在犯罪现场伪造证据,使司法人员无法正确审理案件。
(二)盲目收集客观性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部分侦查人员不了解案件的整体发展脉络,对证据体系了解的不够深入,使侦查方案制定的不够精准,在收集客观性证据时太过盲目和缺乏主动性,无法收集到关键性的证据,导致客观性证据收集的不够全面、没有层次感,无法将收集到的证据关联起来。
(三)太过依附客观性证据
现阶段,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影响下,侦查人员改变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为办案切入点的侦查模式,逐渐形成以客观性证据为主要办案切入点的侦查模式,对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很大帮助。但正是因为客观性证据有稳定、靠谱的特点,有部分侦查人员太过依附客观性证据,出现过犹不及的现象。还有部分侦查人员过于信赖鉴定专家给出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只是专家根据证据对案件提出的具有专业性的个人建议,不一定就是案件事实,由于鉴定专家的权威性,部分侦查人员认定专家判断出的结果一定就是案件事实,因此导致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二、侦查阶段客观性证据的收集策略
(一)加快证据收集力度
搜查人员应深入了解证据的形成原因,全面寻找证据的存在规律。搜查人员应在依据证据事实形成规律的前提下,加大证据收集力度。在立案前期,养成取证的好习惯,并且增强收集客观性证据的灵敏度和准时性,及时收集容易融化、容易变质的关键性证据,并将其保存起来。还应掌握证据存在的规律,及时取走关键性证据,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科学取证,降低取证盲目性
在传统取证思路的影响下,侦查人员往往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取证,但是以这种方式进行取证无法对犯罪事实进行核实,因此应将客观性证据作为重点进行搜证,以客观性证据判定人是否有罪;收集客观性证据的初始存在状态、外形特点等,将收集到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建立起联系;树立打击不法犯罪分子,使之受到惩处并保护好守法公民的工作意识,使证据体系更加稳定。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有罪证据进行侦查的同时也要侦查无罪证据,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
(三)降低对客观性证据的依赖程度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降低对客观性证据的依赖程度,依据证据本身是否和犯罪嫌疑人有关联,和证据本身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强弱程度两个方面去正确认识客观性证据。侦查人员应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联系起来,合理的对案件进行审理,正确的运用客观性证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束语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最主要问题。刑事诉讼包括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准确性几个关键步骤。刑事诉讼中,收集客观性证据是审理案件的基础。侦查人员应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案件事实、惩处罪犯、提供准确且充分的证据,以便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和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没有进行侦查取证这一环节,法院就无法审理案件,更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的历史告诉我们,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来都是由于客观性证据不够准确充分所引起的,因此,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力度,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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