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
2016-11-24王倩男
摘 要 诱惑性侦查即为了侦查隐蔽犯罪且无被害人的犯罪情况,侦查人员采取某种有利可图的诱饵,来对他人进行教唆、诱导犯罪活动,等待犯罪行为实施之时或造成犯罪后果对被诱惑者进行拘役的行为。本文认为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当加强有关立法,明确对诱惑性侦查的适用条件与相关问题,促使此种侦查手段能够基于合法性的基础上。在进行立法之时,应当做到:明确诱惑侦查适用范围,明确判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标准,明确诱惑侦查手段的审批程序。
关键词 诱惑性 侦查 侦查手段 立法
作者简介:王倩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1401班。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15
无论是在海洋法系中,还是在大陆法系中,诱惑侦查手段自其诞生之日其便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并且关于这种侦查手段的理论及实践,均在争议中不断发展。而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诱惑侦查手段的应用已经有了很长的一段时间,但是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近些年来才刚刚起步。虽然诱惑侦查在我国的侦查实践活动中应用十分广泛,然而我国对于诱惑侦查却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制。立法的缺失必然会造成实践问题的出现,因而就展开相关的研究工作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与价值,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与思考,据此下文将就其概念阐述及法律规制制定时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展开具体的论述。
一、诱惑侦查概述
诱惑性侦查在我国的侦查活动之中已经应用了很多年,但对于这一方面的制度性规范却仍旧处于缺失状态,同样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目前有关的法律规制当中对于诱惑侦查的概念仍然没有具体的定论阐述,并且其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有大量的观点争议情况。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诱惑侦查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相关追诉机关的工作人员人为性的设计某一类诱发犯罪的情境或给予犯罪的实施提供以有力条件,并教唆、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以此来取得犯罪证据从而侦破案件,对犯罪者进行拘役的行为。但诱惑性侦查手段其本身又存在有合法与非法两种情况,因而对于诱惑性侦查更为准确的定义阐述应当为:诱惑性侦查是侦查人员或受委托人员,采用设置犯罪诱饵的方式来诱导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并将其予以拘役的一种特殊性的侦查手段。
二、诱惑性侦查的区分界限
由理论层面来对诱惑性侦查进行合法性由于的区分看似简单,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如何能够良好的做到界限划分,却并非易事,对此需提出科学、合理且具备实践可操作性的具体区分标准。依据主客观统一原则,将主观与客观层面所结合起来,便可做出相对较为准确的区分。具体操作来看,需要同时遵循如下原则来对其进行界限划分:
(一)目标明确原则
侦查机关依据自身所已掌握的证据来确定某嫌疑人存在有犯罪可能性,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及行为具有明确性。反之,若没有充足的正确来将某人明确为诱惑目标,便会导致对的公民正常生活、合法权益侵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权益不受公共权力对其人格自律权的干涉,国家只有打击与预防犯罪的权利,而不应当是通过诱导、唆使等行为来人为性的制造犯罪,这不仅对国家行为的界限规定,也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其行为的基本界定。
(二)犯罪倾向性原则
对于个体主观上的犯罪意图要想做出准确的判断难度较大,但是主观犯罪意图却常常会通过一些具体的言行所表现出来。例如,某人在言语当中所透露出的犯罪预谋,并且做好了犯罪前的准备活动等,或有过前科犯罪的人员正意图再次犯罪等。侦查人员便可通过已掌握的证据来对其实施诱惑性侦查。在此方面需注意的是,在怀疑某人有犯罪意图时应当具有充分的证据资料,而不可单纯凭借侦查人员的主观性分析。
(三)行为适度性原则
此项原则主要涵括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诱饵适当”,也就是侦查人员向犯罪人员事先所暗示的非法所得是适当的,应当避免促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为界限,严禁采用收益大、成本地、刺激性强等一般普通人所难以抵挡的诱惑;其二,即为“消极行为”,也就是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其诱惑行为警示消极性的给予犯罪者提供犯罪机会及条件,而并非为其主动、劝说甚至是逼迫其犯罪,同时侦查人员还应避免积极的诱导犯罪的进程。例如女警察通过穿着性感暴露的服装扮演性工作者,并利用肢体或语言对嫌疑人进行挑逗诱引,从而导致被诱惑对象由于遭受巨大刺激而作出犯罪行为,对此便可认定此侦查手段已经超出了“提供机会”的范围标准。
诚然,目前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当中还未能够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以上的区分界限及判断标准仅是基于法理上所开展的研究所得,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就抛开法理限制对诱惑侦查的一些基础问题予以思考,同时给予刑事诉讼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有利的帮助。
三、诱惑性法律规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明确诱惑侦查适用范围
要详细确定诱惑侦查的范围必须要加强对以下两点内容的重视:
1.采取诱惑性侦查手段的犯罪应仅限在无被害人的犯罪事件当中。一般被认为是不存在被害人的犯罪活动主要有贩卖、运输毒品,卖淫嫖娼以及非法走私等活动。由于此类犯罪行为通常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同时也缺乏被害人的控诉,其犯罪行为仅被犯罪团伙成员所清楚,而司法机关常常难以察觉其犯罪行为,因此要想借助于正常的侦查手段来侦破案件,难度可想而知,因此针对此类犯罪行为可采取诱惑性侦查手段。
2.应用诱惑性侦查手段的犯罪应当是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犯罪行为。由于对诱惑性侦查的合法与非法界限难以做到有效的把控,一旦应用不当,便会诱使一般性的公民参与犯罪行为。而若是出现这种情况,也就背离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本质目的。即便采取诱惑性侦查手段是基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但这同样也是一种欺诈方式,而这种方式若是通过国家公务人员所使用,同时还被认定为合法则必然会导致对社会道德观念的挑战。因而,除了针对具有严重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采取诱惑性侦查手段外,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此种侦查手段。
(二)明确判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标准
此项标准是侦查行为是否会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直接性的诱导,若在应用诱惑性侦查手段前,嫌疑人便已经存在有犯罪的意向时,诱惑性侦查手段仅是促使犯罪分子的意图暴露,也就是给予犯罪行为提供机会,那么诱惑性侦查手段即为合法。反之,若犯罪人员原本并无犯罪意图,只是由于侦查人员的诱惑性引导所产生犯罪行为,那么侦查人员即便不是主观唆使犯罪也存在有客观上的造意作用,因此便可断定其侦查行为不合法。
诚然,依据此项标准来判定侦查手段的合法性与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必将会面临着极大的难度。对此需注意的是,此项标准仅供作为判断的基本原则,实际的案件情况还应当在原则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分析判断。
(三)明确诱惑侦查手段的审批程序
在此方面已经有部分国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英国就明确规定,要采取诱惑性侦查手段必须要经过警察局长的审批同意,若未经审批,则一旦诱惑性侦查违法性质成立,则相应的警察便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制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例如,若是将采取诱惑性侦查的权利交由一线警察,则必然会导致此类侦查手段的频繁应用,而频繁性的应用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滥用行为。因而,实施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但能够确保在对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时可以采取诱惑性的侦查手段来加快对案件的侦破工作,另一方面也可将非法诱惑性侦查事件的出现情况降至最低。若严格依据审批程序采取诱惑性侦查手段,最终被认定为非法,相应的侦查人员也应当免于刑事责任。
四、结语
总而言之,鉴于在实践工作当中受到诸如上级的限期破案命令、个人英雄主义、破案率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使得侦查人员常常会单纯性的为了追求破案目标而忽略了采取非法诱惑性侦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而,要想从本质上避免非法诱惑侦查,则应当对侦查人员采取触及其利益的措施手段,如刑讯逼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针对非法诱惑侦查的实施者而言,若其实际参与了犯罪过程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其未实行犯罪事实,也至少应当负有教唆犯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陈学权.程序法视野中的诱惑侦查.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2).
[2]马驰骋.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问题:从相关诱惑性侦查之实践说起.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
[3]江丽红.论我国诱惑性侦查制度的完善.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35(5).
[4]刘海芬.诱惑性侦查正当性研究.法制与社会.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