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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运行模式的选择探讨

2019-10-21郭杏

西部论丛 2019年28期
关键词:合作行政

郭杏

摘 要:中国的公证机构处于一个发展阶段比较落后的时期,根据调查发现,国民对公证机构的认知水平相当浅显。公证机构也没有得到多数民众的信赖。行政模式的公证机构官僚主义严重,民众的事情不能够得到解决逐渐被社会淘汰。现在政府推行事业型和合作型的公证机构,意在让公证机构能够真正的解决民众的问题,而不是推卸责任、拖延时间、逃避错误。本文主要分析了三种模式的公证机构的优缺点和发展历程,介绍了国外的个人体质模式的公证机构。

关键词:公证机构;行政;事业;合作;个人体质

1引言

公证机构是经过国家认可后设立的,在某些方面上能够代替国家行使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业务,是能够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机关。

公证机构能够对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进行公证,能够公证继承权、

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能够证明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还能够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是否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行政机构还有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作用。

正规的国家公证机构应该本着真实、合法的原则来办理公证业务,不可以伪造虚假事实。如果违背相关法律的规范,那么所公证内容也是无效的。公证机关是禁止伪造文书、禁止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做公证、禁止吃回扣和佣金、 禁止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

2研究背景

理论上公证机构虽然能够代替国家行使部分职能,以法律为规范,但是缺少强力的监管措施,长此以往,公证机构容易产生偏颇、疏漏等问题降低国家的公信力。

根据一个月来的社会调查显示,67%的人认为公证机构是对容易产生纠纷的财产进行认证的机构,21%的群众认为公证机构是社会福利彩票等等用到的公益性组织,12%的人认为公证机构是政府直辖下的一个机构受地方政府管控。从这里可以看出,人们对公证机构的认知处于很浅显的水平。

另一调查研究显示,当问及公证机构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时,18%的人认为这是行政机构,28%的人认为是具有社会中介性质的机构,43%的人表示认为是事业单位。可以说大多数人对公证机构只存在一些模糊的概念,并不了解公证机构的具体职能。根据口头调查显示,很多年轻人表示只在彩票抽奖等节目中听过公证机构、公证员等词,认为自己可能一辈子都用不到公证机构,另一些中年人则多少都拥有公证机构公证过的契约、房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章第六条描述,“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不盈利,所以不是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说明不是行政机构,所以当公证机构造成损失时是不能由国家进行赔偿的[1]。

3行政公证机构的出现与消失

我国现存的公证机构存在三种经营模式,分别是事业模式、合作模式和行政模式。行政模式起始于计划经济的时代,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的背景下,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社会,逐渐被淘汰,即将被淘汰出历史舞台。

一个机构的出现和消亡或者转型一定都伴随着社会中某些结构的变更,一定是机构无法跟随上时代的变更才会迫不得已的转型或直接消亡。行政模式的公证机构的产生和消亡也是如此。行政模式的公证机构的产生是由于最开始公证权被定义为国家的权利,认为其应该属于行政权或者是司法权下的一个分支[2]。但是公证权并不是由国家的相应职能部门行使的权利,所以无论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都无法让行政模式的公证机构充分的发挥其公证的作用。

公证权其实也是在行使证明权,证明权的正常行使需要国家的公信力的支持,公信力简单的说就是国家在行使管理权利的时候在群众心里塑造的可信任、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一个国家的人民对政府的领导的信任就是公信力,政府通过良好的管理,制定公正的规则,能够带给国家的人民幸福感、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就能够积攒公信力,能够保证国家的稳定发展、繁荣昌盛也能积攒公信力,简而言之公信力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以前的社会属于熟人社会,人们需要公证或见证一件事的第一选择往往都是德高望重的长辈, 人们潜意识里觉得这样的长辈更加值得信任,所以一般在农村分家的时候都是请族里的长辈来见证的,当今我们把这样的行为成为社会系统信任。后来社会从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工商业社会,间接导致社会系统信任崩塌,这时就需要国家的介入,通过一些手段选拔合适的人来作为专门的公证人员代替国家行使公证职能,因为有国家作为后台,于是人们给予对国家的信任开始逐渐从信任德高望重的长辈转为信任国家选拔出来的公证人。这就出现了最初的行政模式的公证机构雏形。后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确立了公证机构隶属于法院[3]。

法院具有證明职能后,逐渐出现了矛盾,当出现财产纠纷时,如果法院先对财产进行了证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那么法院的审理必定会偏向证明方,影响法院的中立性。当法院的中立性被怀疑那么随之社会的公信力就会降低。由于多种矛盾的逐渐加深,后面国家举行会议时,就决定将公证机构纳入地方司法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内。但是行政模式的公证机构存在多种缺陷,比如官僚作风较重、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公证错误会推诿工作,那些难度较大的工作就会被无限期拖延,或和其他机构互相推脱,这样的公证机构形同虚设。所以更换模式刻不容缓。

4事业型与合作型的比较分析

虽然事业型和合作型的公证机构都是被国家所承认的,但是事业模式的公证机构与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更加适应,因此在学界中,倡导事业模式的公证机构的学者人数会较多一些,观点碰撞时站在上风。推崇事业型除了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原因外,我国目前的现存的公证机构确实是事业型的比较多一些,在大众的认知中,公证机构也是属于事业单位的。另外,公证机构是代替国家行使职能的,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其个人私自行使的,所以相比较合作型来说,还是事业型的比较适合。虽然不论是合作型还是事业型的公证人员都能够使用相等权利的公证权,但是国民的传统观念里,相比较合作模式,有国家授予实行相应职能的事业单位会更容易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国家建立的机构一定比私人建立的机构更有保障,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公信力的影响[4]。同时事业模式的公证机构有严格的选拔制度,相关规范制度也更加科学严格,由于公民认可度足够高,所以业务量庞大没有业务压力了,相对而言合作模式的业务量少,认可度低并且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松散公信力比不过事业型。

5个人体质公证模式分析

个人体质的公证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程度还偏低,我国目前对个人体质的公证模式的相关研究还很浅显,但是在较为发达的国家地区,公证人类似于律师一样,可以开个人的公证人事务所,可以说在国外个人体质的公证模式是屡见不鲜,且发展程度较我们国家来说较成熟。

无论是何种模式的公证机构,因为其行使的是国家职能,故而都必须依法而立,个人体质的公证机构看似为私人开设和国家的关系不大,私人公证人事务所的开设,只有申请开业时由国家批准,但是内部关系不可分割。公证人事务所申请开业通过后只归个人所有,但是是由国家批准开业的。个人体质的公证人事务所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由事务所法人承担,与政府无关,政府不承担任何保障,不负责任何赔偿,但是事务所需要向政府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一旦业务出现问题,损害了公证人的利益将由政府将保证金拿出作为赔偿,所以一定程度上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公证人资格的获取需要由国家任免,不能随便从业。

6结语

公证机构属于一个特别的分支,既不能被政府全权管理,又不能离开政府的干预,既要独立于政府存在,又需要政府的监督。就是这样,如果公证机构脱离政府的管控,那么业务上就很容易存在错误,公证人易受蛊惑、贪污受贿工作就会有失偏颇,造成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那么利益受损的人群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就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增加司法机构的负担,所以公证机构的存在不可或缺。无论是即将过去的行政模式,还是即将得到发展的事业模式和合作模式,或者是未来能够衍生出来的个人体质模式,都有其存在的道理,都和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相适应,不断地改革和进化才能衍生出适合大背景的公证模式和被公众信赖公证人。

我国的公证机构发展虽然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但是有外国的先进理念作为参考,再结合相应的国情,我国公证机构的发展速度一定會提上来,国民对公证机构的认知也会及时普及到位,毕竟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参考文献

[1] 孙兵.浅议公证机构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建议[J].法制博览,2018(20):129+128.

[2] 张淑莉.公证机构运行模式选择研究[J].法制博览,2016(27):165-166.

[3] 涂星宇.公证机构运行模式选择[J].鸡西大学学报,2015,15(04):68-70.

[4] 周志扬.运行中的公证机构运行机制[J].中国公证,2005(1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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