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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督执纪中如何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的思考

2019-10-19董利华

企业文化 2019年18期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分析

董利华

摘要: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笔者发现,在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实践中仍存在认知淡薄、责任缺失、力度较弱、方法单一等问题。为具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理念,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四种形态”有效运用的措施,以供国企从业者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分析

新时代国有企业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必须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来提高监督执纪水平,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监督执纪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的必要性

“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践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體举措和治本之策,充分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的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对党员干部工作思想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强化“预防为主、惩防并重”的鲜明导向。在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工作中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做到教育为先、防微杜渐,更加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是贯彻从严治党理念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国有企业是党在经济领域的重要阵地,为确保“从严治党”理念在国有企业的全面落实,必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全面引导和规范企业党员干部廉洁从业行为,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程序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并针对潜在问题高效处理,坚决捍卫党组织的权威性,提高党纪有效性。

(二)“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具有法定地位,是企业的领导核心,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职责使命,紧盯“关键少数”和重要领域,切实把监督挺在前面、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严格考核、严肃追责,形成震慑,做到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体现党组织的威严和温暖。

(三)“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是保护各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要发展壮大,需要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做保障。正确把握党的十八大前与党的十八大后、失误与错误、为公与谋私的政策和纪律界限,贯彻“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全面把握“四种形态”基本内涵并有效运用,完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这既能优化监督执纪问责质量,又能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保持对纪律规矩的敬畏和对职责使命的担当。

二、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的难点

(一)认知淡薄。受传统监督执纪意识影响尤其是通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容易使普通党员产生违纪行为理解误区。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力度不减,虽然部分国企员工已意识到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企业执纪问责的严峻形势,但在实践中如何坚持依纪依法、不枉不纵,清晰界定和准确运用好“四种形态”,仍存在概念不清晰、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行为实践规范性有待提高。

(二)责任缺失。近年来,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断夯实,但仍存在重经营轻党建、党的基层组织弱化、淡化、边缘化以及制度执行不严、监管不力等现象。究其原因,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有所缺失并逐级弱化,指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力度不够,纪委监督责任虚化、缺位,企业内部违纪违规现象不断出现,长远来看,对企业常态化发展会产生消极作用。

(三)力度较弱。目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配套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如何具体实施,虽然各级出台了指导性意见,但从国有企业内部如何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机制的实施办法推进较慢,对如何有效把握谈话提醒、组织轻处理和免责追责条件理解不到位、尺度把握不当,最终将弱化监督执纪效果。

(四)方法单一。部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未切实转变工作理念,灵活运用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监督范围较片面、对象较单一;个别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或干部存在思想误区,片面追求办案率,未能有效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咬耳扯袖,抓早抓小,而是以查处等惩戒性手段来警示警醒。

三、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运用的对策与建议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落实要体现在企业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教育与问责、监督与约束中,这样既能提升企业廉洁文化的感召力、影响力,又能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激发党员干部主动担当作为。笔者建议从以下五方面入手提升“四种形态”的运用效果,借以提高监督执纪水平。

(一)树立正确认知。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组织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要树立正确执纪导向,传递监督执纪理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宣传和座谈调研活动,传导正风肃纪、惩治腐败的坚定信心,明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要义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认真倾听企业党员干部对政策的建议,引导员工正确理解“四种形态”运用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创新举措和制度性成果,妥善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间的关系,并为企业稳健改革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二)强化责任意识。国有企业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者,各级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践行者。要落实“一岗双责”,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时刻牢记“书记”这个第一身份,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做到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越往后执纪越严的理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确保从严治党的责任层层压实,向基层延伸;要强化对纪检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违纪问题屡禁不止的,对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纪依序严肃查处。

(三)加强制度建设。要想真正提高监督执纪效率,需要“四种形态”贯穿于实践过程。一是建立健全监督执纪制度,结合实际完善与之配套的企业制度规范,促使监督执纪工作推进有依据,对于不同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能参照有关制度予以处理;二是要建立健全落实“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明确给予组织轻处理和免责的具体情形、操作程序、依据标准;三是要扩大制度的影響力。要加强对制度的宣贯,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党员干部理解制度、尊崇制度、维护制度的刚性;四是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纪检监察机构要善于运用党纪法规制度,把握不同情形下的执纪尺度,使“四种形态”运用在企业内部达到最佳效果。

(四)创新工作方式。国企正处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强化“以人为本”理念,不断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方式。一是“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要认真贯彻。要紧跟全面丛严治党的大形势,也要贴近企业实际,结合企业发展需要、行业特点,依规依序监督执纪问责。对党员干部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出现的不同问题,要客观公正研判、历史辩证看待、正确区分把握。二是抓早抓小要及时出手。企业要把更多精力放在第一种形态上,把它作为教育、提醒、挽救、保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抓手,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问题演变大变严重,从违规滑向违纪违法。三是执纪原则不可放松。只要发现存在越轨逾矩的行为,该严肃处理的必须严肃处理,坚决惩处那些违反各级明令禁止的违纪违法行为。四是组织关怀要加强体现。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经核实后,本着对企业、对组织、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弘扬正气,切实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受到处分的同志,要教育帮带、跟踪回访,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对能积极改正并有突出表现的,应该给予恰当安排或提拔使用。

(五)提升履职能力。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将政治思维、纪律思维、法治思维相贯通,对“四种形态”做到敢于、精准、规范运用。客观搜集违纪违规证据,准确掌握“四种形态”转化条件,结合被调查人态度、综合表现、纪法有关规定进行精准施策、科学处置,确保运用“四种形态”所有环节经得起检验,确保达到对党员干部最佳的教育和引导。

四、总结

综上所述,新时代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高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水平,务必将“四种形态”贯穿监督执纪始终,通过树立正确认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履职能力,不断推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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