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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党内法规的清理原则

2019-10-14季芳宇

锦绣·下旬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

摘 要:党内法规的清理是科学建构党内法规体系的关键环节,而党内法规的清理标准更是重中之重。党内法规的清理标准既是进行党内法规清理的核心依据,也是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有力推手。本文针对标准制度缺失的现状,从政治性、合法性、审慎性、民主性、科学性、适时性等六个方面提出党内法规的清理原则。

关键词:党内法规;清理制度;清理原则

一、党内法规清理规则建构的现实背景

2012年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党内法规清理活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发布正式启动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党内法规的清理采取“四不”标准,即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清理标准作为被清理法规及文件的标尺,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但党内法规并未将其作为立法的重要部分加以详细阐释,仅以临时性意见中概括性的四不标准浅显带过,并未对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范围、对象等做进一步说明。要想使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发挥其度量尺的作用,必须明确标准的具体内容。建立完整的党内法规框架体系,具体应包涵政治性标准、合法性标准、适时性标准、时效性标准等子标准,只有将标准具体明确的制定出来,才能确保清理工作有一个度量的标准。因此,在《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应专设章节规定清理标准的具体细则,保证其标准的条文化和具体化,使其具有权威性,达到可供清理单位参照执行的法律效果。

二、明确党内法规具体标准

(一)政治性原则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将党的指导思想纳入党内法规体系顶层设计之中,赋予其本源性、指导性地位。党内法规的清理亦要遵循政治性原则标准,党内法规是具有法律与政策二重屬性的规范性文件,政治属性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党内法规的清理制度一定要符合党的建设的根本需求,要与中央对党内法规建设的期许相一致,确保其清理制度与党的理念、宗旨、理论基础、基本价值相契合。

(二)合法性原则

现行宪法和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于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限度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已被新的法律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等,均要及时予以清理。

在现行党内法规体制下,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的专门立法是制定规范化依据的最佳选择,即制定《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具体规定》。该法规作为清理工作的强制性规定,要做到详细、全面、科学的分析和规定党内法规清理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包括以下几章:清理主体、清理对象、清理范围、清理程序、清理原则、清理标准、清理方式、清理结果、配套措施及其他方面。

(三)民主性原则

党内法规是规制党的内部事务的规范,其效力来源于党员的认同及遵守,民主性是确保党内法规公信力及权威性的特性之一。在党内法规清理工作进行之前,要进行民主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不仅包括党内人士,还要涵盖普通民众与专门研究人员。激活党内参与,在清理主体负责的情况下,允许党员在清理范围内提出建议,党内法规的清理切实关系到党内人员的行为准则。开放民众建议,提供民众民主平台,通过参与民主意见征求会议,使其切实享有发言权与建议权,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发挥民众基础性作用。听取专家意见,清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汇集和吸收专家学者的意见,其专门化的身份地位对于清理工作的科学化及合理化有重要促进作用。

(四)适时性原则

适时性原则要求党内法规必须与时俱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党内工作任务与事务对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调整,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大环境。首先,对于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的法规及文件要予以及时废止;其次,对于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或文件用期已过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宣告失效,确保清理适时性。只有平衡好党内法规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协调好其与现实环境的关系,才能促进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的健全及合理。

(五)审慎性原则

“审”即反复审查,“慎”即慎重权衡。想要使党内法规规范效果最大化,在清理时就要全面权衡党的整体利益与党员的个人权益、党规制定成本与实际收益等多重因素。由于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切实涉及到党的整体利益及党员个人行为权益等方面,因此,在面对法律清理工作时,必须反复审查、慎重权衡后进行,且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也要确保谨慎处理。具体而言,该原则包括两部分,一是清理前,审慎做出清理决定,要保证每一次清理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审查、评估及衡量后方可实施清理;二是清理过程中,审慎做出处理结果,这就要求每一个处理意见做出之前,都要进行仔细的权衡思考,要确保每个结果都有其产生原因。

(六)科学性原则

党内法规工作是否科学,要从其是否具有可行性、执行性及时效性等方面判断。首先,清理工作要遵循完备细致的清理程序,根据清理具体程序完成法规清理工作,此程序并非临时性的特殊程序,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统一程序规范,在每次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开展时都要遵循它。其次,在清理过程中,要考虑废止或宣告无效的法律文件为何要这样决定以及该决定可能引起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分别是什么,确保清理结果是可操作的。最后,对于已经完成实质任务或已过使用时效的党内法规及文件,要及时予以清理,确保清理工作的时效性。

三、清理原则建构结果

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是保持党内法规规范体系不断焕发活力的重要路径,随着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深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暴露出不适应、不衔接、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由此,党内法规的清理势必成为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其长足发展的重要工作。笔者通过分析党内法规清理规则建构的现实背景,指出党内法规标准具体化的必要性,提出了党内法规六大具体标准——政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适时性原则、审慎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通过以上分析,将党内法规清理标准更加具体明确的落实,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忠.党内法规制度合宪性审查初探[J].西北大学学报.2019.1.

[2]王建芹.党内法规清理标准的科学化构建[J].理论学刊.2017.4.

[3]王建芹,农云贵.科学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三条进路[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6.

作者简介:

季芳宇(1997-),女,辽宁大连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反恐怖主义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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