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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温州市新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及风险防范研究

2019-10-09陈婵

时代经贸 2019年15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风险防范乡村振兴

陈婵

【摘要】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浙江省委书记车俊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积极推动要素资源更多向农村配置,加大真金白银的投入,促进城市资本、资金与农村丰富的资源和劳动力相结合。2018年温州市一号文件指出农村金融要gl导各类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深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关键词】农村金融;乡村振兴;风险防范

成为全国金融改革试点城市以来,温州市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2017年的“农房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综合排名中,温州市的乐清、瑞安分获全国第一、第二名: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做为全国首家财险农保社紧扣农户保险需求,纳入省“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大平台;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其他59家资金互助会对农户普遍缺乏合格抵(质)押物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出了积极探索:瓯海区的“农民资产受托代管融资”则通过托管融资把农村长期沉睡的资产,实现从“资源”到“资本”的时代跨越。但通过调研,在温州农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温州市新型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一)法律政策不明晰

1、金融互助组织主体的定位:目前,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获银监会批准的仅一家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余59家资金互助会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在风险监管上,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

2、资产流转的法律界限:在2012年,温州市委市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推进农房、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的实施办法。但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存在诸多限制,部分地区因此拒绝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办理变更登记,结果导致大部分跨村交易农房宣告失败。

3、税收政策的法律明确:作为温州市唯一获银监会批准的瑞安市汇民资金互助社属于区域内的合作性小金融机构,但政府部门对其的管理确实参照一般的金融机构,各项税种一应俱全,与互助社的收益及规模不相匹配;对其余59个资金互助会目前实行免税政策,导致资金互助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的时候缺乏政策依据。

(二)金融信息不对称风险

1、大型金融机构与农户问信息不对称:农业经营信息整体呈现弱、小、散等情况,金融机构无法全面了解广大农户的创收渠道和经营信息。目前通过农村金融信息搜集过来的信息有实效性,对之后村民信息发生变化没法及时跟进、逐年更新。

2、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间信息不对称:在调研中发现金融机构放贷过程中会遇到抵押物被纳入拆迁范围甚至已被拆掉的情况:同时对于有违法前科、不良行为的村民,金融部门也无法获得公安部门的“负面清单”等重要信息,导致金融部门对村民和抵押物的信息无法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3、农村金融互助组织与金融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大部分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由于场地限制、安保限制、人员限制和成本限制,无法运用人行系统的客户征信系统进行信用查询,习惯以低位、口碑等标准来评判借款者的抵抗风险能力,以此来进行信用等级,所以在对会员放贷的过程中可能会导致违约风险。

4、农村金融互助组织与监管部门信息不对称:温州市农村金融互助组织分布在各乡镇,市金融办由于力量有限、手段有限,对于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的监管非常困难。目前金融办的“非现场监管系统”要求互助组织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但披露的范围小、指标有限。

(三)农村金融模式自身风险

1、专业人才差异:作为农有、农享的农民金融互助组织,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发展情况主要取决于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但部分地区资金互助会的内部组织结构基本上都是空架子,流程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合理,业务发展基本停滞或面临清算。

2、农业保险风险大:目前,我市农民的保险意愿逐年增强,由于农业发展效益不可控,容易大面积受灾,农业保险的推进一直比较缓慢。温州市大型保险公司主要承保政策类农业保险项目,发生灾害时,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进行估损评判,没有中立的第三方估损机构,投保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还未纳入政策类保险项目的农作物,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承保。

3、不良资产处置风险:一是农房腾空难,法院拍卖流程要求不良贷款抵押物需先腾空,但是一般农房都是家族聚集,不好腾空,强制腾空了容易引起稳定问题;二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温州有部分农房存在加盖等违建问题,给流转过户带来了一定难度:三是土地经营权和林权的抵押由于受让对象有限。

二、温州市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立法制规、督导并举,规范农村金融发展

1、健全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一是明确农民资金互助会的法律地位。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对农民资金互助会及其他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立法工作,在全国性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先出台地方法规,填补监管空白,可在保证风险受控的前提下修订《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并出台法规制度,确保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成熟的法律制度下顺利运行:二是财税部门要将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农民资金互助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资金互助社按发放互助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充农民资金互助的风险补偿金。

2、建立农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要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引导更多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农业项目中来。要完善銀担合作机制,帮助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助机制,实现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借款人之间合理分担,实现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构建农业风险保障体系,通过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保险风险,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还要建立健全理赔纠纷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3、加强监督,建立金融防控体系:一要完善风险预警检测,资金互助会资金往来要托管大型银行,往来数据要对接相关管理部门,综合不良率、互助金发放的产业集中程度、存贷比等数据建立风险模型,根据测算结果进行预警级别设定,要建全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的市场退出機制,同时推进风险处置、破产与有序市场推出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设:二要实行分层化监管体制,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市金融办进行统一管理,下级金融办要明确职责范围,与乡镇街道干部合作,一起进行风险排查;三要进行授信总额联合管理,对贷款农户,根据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确定授信总合,定期测算、核定农户的授信总额给对外担保额度,促进农村金融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二)数据共享,信用对接,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1、政府部门数据打通:建议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基础上,整合农户住房、工商、税务、社保、电力水力、公安等部门掌握的农户信用信息,与各金融机构共享,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效率和水平。

2、农户信用平台建设:一要通过在村集体建立农村金融该服务联络站协助推动以信用户、信用村评定及信用镇创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农户树立诚信意识,培育农村信用氛围。二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信用评价服务的方式,对不同银行、农村金融组织、农村担保机构掌握的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适度联动、因地制宜,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1、加强业务联动:一要充分发挥托管银行制度,发挥托管银行对资金互助组织的技术支持、业务支撑、资金支持,同时利用成熟的信贷管理模式和风险防控经验,有效解决会员信用信息等问题。二要鼓励农村互助社扩大农村金融业务范围,发展中间业务,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酬劳,创造资金互助社的额外收益,增加利润。

2、加强人才联动:牵头组建一支由各村干部、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组成的上下联动的金融服务队伍。一要引导正规金融单位的三农部人员需要有农村基层金融工作经验,在设计农村金融产品时需要结合农村基层金融工作人员和农户的真实需求;二是市级金融单位要下沉服务网点,下派管理人员,到村级基层挂职的金融人才需要对农村资金互助平台的业务进行专业引导:三要在农村选聘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基础、有一定群众威信、愿意接受银行业务政策辅导培训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金融服务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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