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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互联网环境下融资担保业的思考

2019-09-10林翔乔玉洋

电子商务 2019年11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林翔 乔玉洋

摘要: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飞速,对我国经济做出巨大贡献,但是融资难阻碍了其发展,为解决该困境,我国在1992年出台了相应的信用担保制度,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渗透,融资担保也应当与之共进步。所以,本文旨在分析当下融资担保体系的特征和缺陷,并结合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征信,对融资担保体系提出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征信

引言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中小企业的产值在全国生产总值中占了近六成,其数量达企业总数99%以上,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其融资存在许多的困难,虽然近年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给予了支持,但是数据显示,86%的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期限多为一年内的短期借款,能拿到1-2年的借款的不超过14%,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依旧严峻,这对政府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5年3月,政府工作中李克强总理提出,如何结合互联网金融改进并解决这些问题,推动融资担保体系持续发展下去。

1、融资担保业特征

我国自1992年开始对融资担保体系进行研究,1993年我国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设立,1999年降低了担保行业门槛,2005年末开始加大监管力度。2015年8月,我国颁布《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主要为推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2018年3月,李克强总理提出,将互联网金融与融资担保相融合,推进可持续发展道路。近年来,我国担保机构数量、担保行业资产总额以及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等增长速度较快,从2010年到2017年在保余额增长了1.7倍(如表1所示)。

表1 2010-2017我国融资担保规模统计表(单位:个、亿元)

由图1可知,于2012之前,融资担保机构数量逐年增加,后由于监管新规定其增速有所减缓,于2013年数量开始出现负增长。2015出现较大回落,其变化与我国逐步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有关,且表明担保行业进行了结构化调整且发展进程减缓。且由图1还可以看出,我国担保行业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一直远超其资产总额,该现象表明其经营风险加大,影响其发展稳定性。

2、我国融资担保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分析

2.1“一体两翼”模式存在缺陷

我国是以政策型为主,互助型和商业型为辅的“一体两翼”的担保体系。旨在依靠政策型的权威性,促进其他两种方式共发展。但如今一些城市的状况显现出一些问题,如表2所示:

由上表可见,政策型或者互助型担保与商业型担保之间是难相容的。由于政策型担保的非盈利性,担保费较低,所以一旦一个城市或者区域政策型担保占多数时,较高担保费的商业型担保便无人愿意做。但非盈利的担保无法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且非盈利的担保机构人员专业性不足,很难长远发展。所以该缺陷不能够激励鼓舞商业担保的发展,更无法吸引优秀人才,有背“一体两翼”模式发展的初衷。

2.2 盈利能力不足

担保行业的盈利来自贷款的担保费和自有资本的投资收益,来源单一。我国法律规定,包括自有资本投资不得高于净资产的20%,担保费率存在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限制,担保费率止于3%,但从风险收益匹配来说,其应当在4%-8%才合适,担保放大倍数不可高于净资产的十倍。其中政策型由于其非盈利性,其担保费仅为1%,放大倍数也在5倍以内。而实际上至2015年12月,我国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3倍。而行业内说法为“3保5嬴”,这样看来担保机构的利润将更加惨淡。

且由于多数担保机构选择担保的对象和项目时渠道有限,且缺乏对客户以及行业的了解,没能结合实际状况制定差别化的担保期限和定价策略。使其始终处于合作的弱势方,且加大了其开展其他业务的难度。

2.3 相关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法律未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很多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并不规范,有的还参与了民间借贷,甚至将担保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使得机构面临巨大风险。整顿后虽有缓解,但由于本身收入少、风险大,还是会有机构铤而走险。

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是不规范的,各个平台机构评价标准不一致容易导致信息差异严重,所以也无法对所服务的企业进行有效的了解。

我国风险承担机制现状为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承担全部风险,虽推进了银担合作,但双方地位仍是不平等的。银行是属于强势的一方,为了规避风险普遍选择与资本雄厚的担保机构合作,或者对信用低的企业宁愿放弃收益也不愿承担风险,并通过限制放大倍数收取高额保证金等来转嫁风险,保证金高达10%-20%。

当前,我国担保机构仍多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诉讼保全、投标及其预付款类的工程合同类担保产品很少涉及,而国外普遍使用的设备担保、科技开发贷款等在国内所占份额也很低。单一的担保产品会使得担保机构无法满足市場多样化的需求,限制了其业务扩张和盈利水平。

担保机构应由金融、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类人员来从事,但由于其风险高,收入低的现状,并不能留住相关优秀人才,且大型担保公司管理人员多为政府派发或股东代表,小型的管理里层基本为民营企业或个人,总体机构人员专业水平不够,因此严重影响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3、融资担保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融资担保行业需要与时代发展相连接,与政府银行合作,与互联网时代创共赢,不断完善进步,提高生存能力。

3.1 保障“一体两翼”模式促行业共发展

我国是以政策型为主,互助型和商业型为辅的“一体两翼”的担保体系。但由于政策型的非营利性,且政府对其支持并不足以激励政策型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其主导作用,随着互联网时代发展,越来越多互联网担保踊跃出现。政府应当加大对政策型担保的扶持,并且多方面发展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对线上线下担保机构给予鼓励支持,并制定相关规定以改善担保机构的发展环境。

3.2 实现并持续盈利

机构的盈利决定因素主要为担保费率和担保放大倍数。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对象进行分析,对他们设定分级的担保费率。根据其履约能力和以往信用水平进行划分,降低信用水平等因素带来的高风险,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并且通过风险控制和履约能力的加强,从而提高自身担保放大倍数。并且政府部门应当对担保费率和担保放大倍数进行新的制定,并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

提升服务质量,保证客户的满意度,稳固原有客户群体的情况下不断拓宽新的业务和客户群体,保证广泛稳定的客户群体。

保证担保资产的质量,代偿率以及坏账率要控制好。这对企业的经营状况非常重要,要保持较低的坏账率,才能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发展。

3.3 建立完善的机制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业务流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并且设立独立的部门评审、担保等工作。规定好管理者的职责、各人员职务流程对应相符,规范财务管理、业务操作,对于各阶层实施激励和监督的关系。扩大对高知人才的需求,持续培养提升企业人员专业水平。

建设完善的企业征信评估的体系,对担保企业的经营、信用等级进行评审并分级,以便对风险有所估计。担保过程中做好风险防范,时刻监督被担保单位的运营情况,准备好风险化解措施。若出现状况及时制定新的还款规则,将损失化到最小。并应建立风险防范补偿机制,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信用水平进行实地调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调查,降低风险。另外,风险准备金和财政代偿制度也应建立,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及再担保,从政府的风险补偿到自我的风险防范都做到位。

还应完善风险分散机制,国际上一般银行与担保机构是按照“二八”划分承担风险的比率,即担保机构承担50%至80%的风险,商业银行担20%至50%的风险,这样能够较好的分散担保机构风险。我国应当在政策规定上给予支持,并且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再担保机制。

4、互联网金融与融资担保业实现“共赢”的途径

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同时提出运用互联网着力推进和发展新就业形势的思路。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公司或金融机构依托于社交媒体、云计算等工具,并提供支付、融资以及信息中介的服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有四种模式:网上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上理财(余额宝、招财宝、娱乐宝等)、网上融资(阿里小额贷款等)及网上借贷(蚂蚁花呗、P2P、众筹等)。

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有了巨大的突破。当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交易额达到5.37298万亿元,同比增速达46.8%。支付宝于当年年底用户已达303万人,金额达1853亿元,是国内首个规模突破千亿的基金。P2P网贷市场当年第一季度交易金额突破三百亿元,同比增长高达59%。这表明互联网金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且不断创新了融资、借贷等方式。互联网金融以其大数据的优势改变了传统融资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扭转了单一的银行与融资担保的模式,促进其往互联网金融与融资担保的新模式的转变。因此,融资担保业借助互联网金融的渠道和平台,克服其发展困境是一条可行的通道。

4.1 通过互联网平台扩宽业务渠道

传统征信系统的覆盖有局限性,央行征信系统8亿人中有5亿是不存在信贷数据的,而互联网平台由于其无门槛性,实名制即可的形式,覆盖的人群更加广泛。截至2014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就已达到3.6亿人。所以,互联网覆盖的潜在客户和业务量相较于传统系统是非常可观的。

融资担保机构可通过自建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升公司的声誉、知名度以及机构的品牌价值,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投资者。保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促进行业的联动,推进资金的流转。

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归纳整理企业相关的资信数据、发展方向,结合其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合作对象的情况,与专业性的分析数段相结合,寻找与自身更加合适的客户,从而实现拓展业务和更高效准确寻找客户源的目的。

4.2 通过互联网创新信息调查手段

在传统的行业数据基础上,与互联网大数据的信贷分析、履约数据、行为数据相结合。可以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网络审批等对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确认,进而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增强信用体系构建的可行性,降低风险,提高机构的盈利能力。同时可与银行进行合作,实时共享,实现信息的双重覆盖,实现共赢。并与保险公司在线合作,使得第三方分散风险,有效减少可能损失。

4.3 利用互联网建设更高效的征信体系

政策型担保机构可利用其公信力与互联网对接,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促进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之间数据的共享,构建全新且统一的信用体系。

互联网平台大都进行实名制,獲取数据快速且成本低廉。可合理运用其所获取的大数据和云计算,结合传统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有关的信息,也包括税务、法院等公共部门等已有的可靠数据对其进行筛选分析。由网络大数据所包含的电商、社交平台、互联网金融等去完善传统机构所无法涉及的行为数据、人脉数据等软数据。补充银行未有信用记录的客户数据,拓宽信用用户范围。

以此为依据建立客户的信息系统以及信用评估体系,以过往客户的履约能力、还款能力等对他们的信用水平进行分级,对被加入“黑名单”的用户进行披露。

并由于互联网消息的共享性、实时性,更容易构建出一个信息共通的数据平台,可促使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提高多方效率。

与此同时,还应当学习美国FICO信用分的关注维度,更加注重金融属性方面的数据。且建立的信用系统应参照FICO信用系统的存续年限,对用户7-10年乃至更久的时间的数据进行保存,使得数据更加全面的反映用户的使用状况,使得系统能更准确的做出决策。

4.4 与互联网共建新的融资模式

通过与互联网构建互联网金融与融资担保合作模式,推动中小企业融资走出困境。使得资金的从银行的单一来源转向网络渠道中的P2P、众筹等。降低企业融资的门槛,缓和其资金困境。并且通过互联网与网络大数据的结合所构建的信用体系,使得担保机构风险减少,更有积极性,从而实现政府工作的要求。

结论

由此看来,在当前时代下,经济发展与互联网紧密相连。在此,传统行业与大数据时代应当相辅相成,依托原有基础的条件下,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发展,解决融资担保体系存在问题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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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翔,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理财与会计;

乔玉洋,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理财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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