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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减排下农林碳汇交易融资担保监管机制研究

2016-06-17杨博文周鑫敏

2016年15期
关键词:融资担保监管机制

杨博文+周鑫敏

摘要:2014年利马联合国气候大会“中国角”的成功落幕,标志着我国在碳汇交易项目上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市场交易机制,不仅可以促进减排,而且可以增收扶贫,对发展我国碳金融创新模式具有重大意义。在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调整下,跨区域的林业碳汇项目可以降低各地区减排成本,促进区域内固碳增汇。通过建立区域性农林碳汇融资担保监管机制协调机构从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均衡各方利益,更好的解决我国雾霾、PM2.5等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服务价值的货币化。

关键词:农林碳汇;融资担保;碳汇权交易;减排增收;监管机制

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碳排放强度要降低3.1%以上,从减排机制上看,林业碳汇属于间接减排机制,它利用植树造林来吸收二氧化碳,适应气候变化,可以达到固碳减排的作用。我国北京、河北两地在2015年成功完成了首例跨区域农林碳汇融资担保,因此,我国可以通过跨区开展碳汇交易,并通过监管制度予以保障其交易的进行,更好的完善农林碳汇融资担保体系,进而推进全国性碳交易下林业碳汇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管制度的建立。

一、农林碳汇融资担保机制监管的理论基础

林业碳汇主要是树林通过光合作用,从而对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进行吸收的一种综合解决气候变化的方式。而林业碳汇的产权属性,也是通过树林产生的碳汇纳入到碳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权利来交易。森林具有固碳价值,同时也可以更好的适应环境气候变化。

国际上,对林业碳汇权称为碳权或碳信用,主要从其作为准用益物权来进行交易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排他性和承诺性而言。企业在排放温室气体的同时,承诺利用树林来吸收超额排放的温室气体,以此作为信用来抵消,或用作交易。其二是它的财产权属性①,企业拥有林业碳汇权,通过交易所产生的财产归权利人所有。因此,通过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利用碳汇功能来对农林碳汇融资担保权的民事权利,这是其作为财产权最重要的属性。

二、区域性农林碳汇融资担保监管机制的国际考察

(一)美国农林碳汇融资担保制度

美国将农林碳汇融资担保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体系中,通过适当的减收财税政策来促进林业碳汇在区域内跨区交易,以此来抵减企业的超额碳排放量,降低企业的减排成本。在交易制度上,主要通过植树造林制度,循环发展制度与碳汇产品交易制度。植树造林制度是交易双方制定协议。履约期内,供给方必须提供树林以购买方进行减排,不得以树木短缺为由拒绝。循环发展制度是将被认证的林地作为碳汇作为供给方的碳汇来源使用(即交易的林业碳汇总额应当是植树造林总额除去因其他原因所造成林业损失的数额)。碳汇产品交易制度是企业通过技术等生产工艺制造“长存木质”产品,用作居民用房筑构或家具的松木或硬木锯材都是长存产品,比用于纸张托盘的纸浆用木材将获得更多的碳汇来源。

(二)欧盟农林碳汇融资担保监管制度

欧盟的农林碳汇融资担保机制是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分化而来,经营者通过出售林业来进行碳汇的企业进行补偿。不同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林业碳汇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是起到存储的作用,不仅是作为财产权来进行交易活动,同时也作为一种生态补偿途径。在欧盟农林碳汇融资担保监管制度体系中的监管主体主要有林业的供给者和碳配额的购买者,供给主体包括主营林业一方,农户、集体林场、国有林场以及其它拥有或经营森林资源的个人、企业等。而购买者就是需要碳配额地区的企业,通过向供给者购买林业增加碳汇,实现减排,降低企业成本,是经济利益与林业所有权的交换。

三、我国跨区开展农林碳汇融资担保监管机制

建立林业碳汇风险补偿机制很有必要,对森林所产生的火灾、虫灾等风险进行及时的补偿。此外,对产权的界定需要更进一步的明确,林地的经营权、用益物权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运转,并形成多方面的监管关系。因此,监管协调中心在制定相关监管规范的内容上,要保障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对林业碳汇的产权制度进行完善,减少企业在碳汇交易过程中的不必要支出,使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达到规模经济②。

(一)建立碳汇融资担保市场监管机制

农林碳汇融资担保主体主要有林业经营者(供给者)和超额碳排放企业(需求者),通过均衡东西两地、工业、农业的能源结构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在区域内进行农林碳汇融资担保。监管制度的构建需要保障碳源方与碳汇方两个市场交易监管主体的实体性权利,东北部地区较多为重工业城市,碳排放量较大,西部地区林业发达,可以通过碳汇、碳源的相互均衡,体现工业与农业的平衡。在跨区进行碳汇交易的过程,要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同时,应该给予提供碳汇方更多的经济支持。

(二)构建碳汇融资金融与保险监管制度

在碳汇金融制度构建上,对林权抵押贷款制度进行完善,作为经营者的监管主体的农户可以将林权证书、租赁或承包合同等向银行作为抵押产生贷款,国家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补贴制度,对碳汇交易进行补偿,减少森林碳汇贷款项目付息风险。

在保险制度上,跨区进行林业碳汇的交易,供需双方分属不同地带,因此气候环境也各不相同,林业碳汇的交易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加上森林的生长周期缓慢,所以需要一套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予以保障才能更好的实现供需双方监管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因此,可以通过保险防范制度,保障合同双方能顺利履约。

四、结语

在新常态的市场机制调解下,我国在构建跨区农林碳汇融资担保监管制度应遵循“府际联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在区域间构建“监管协调中心”,对不同地区间的农林碳汇融资担保进行协调,通过制定实体法对交易主体的权利、责任予以明晰,并在各地区政府的监督下,将实体法落实到区域内,政府之间联合监管、执法,整治虚假交易主体,惩戒逃避减排的单位,更好的控制本区域内碳排放总量。(作者单位:1.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2. 天津财经大学国际工商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由“天津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和“天津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项目”资助。

注解:

①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 Brian Jack. Agriculture and EU Environmental Law[M].Ash gate Publishing Limited, 2009.

参考文献:

[1]杨博文.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研究[J], 生态经济,2016(2),111-116;

[2]李丽红,杨博文. 区域性碳交易府际合作立法协调机制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3),87-91;

[3]杨博文,刘圆圆. 后京都时代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监管体系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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