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并购重组方式涉税分析
2019-09-10黄璐璐
摘要:近年来,并购、重组成了企业积极推进改革、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也基本其在境内外进行投资的重要方式。为更好地实现不良资产剥离及优质资产的注入,企业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常常涉及复杂的交易安排及架构调整,若未筹划在前、妥善安排,相关交易很可能涉及较大的税务风险及税金支出,从而导致交易不可行。为更好地防范税务风险、优化企业整体税负,在做好尽职调查的同时,企业如何选择交易标的及交易地点、合同文本及交易对价的安排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多年在大型企业的税务工作经验,对并购、重组的涉税流程和管理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总结了在并购、重组税务安排的主要考量点并从实践的角度给出建议。
关键词:并购重组:税务分析:实践
一、股权收购及其税务考量
股权收购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形式,是指收购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股权从而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都有。
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股权收购涉税简表如下:
(一)股权转让方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
根据重组的商业目的、股权收购的比例、资产经营的连续性、股权支付比例、股权持有时问等因素,股权转让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来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
企业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若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考量,则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损失,计税基础按原有的计税基础来确认:否则就应确认应税所得/损失,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来确认。
(二)股权转让方、受让方的印花税涉稅分析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要求,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应各自根据股权收购合同中所载的金额并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0.05%的印花税。
(三)股权转让方应区分情况辨别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若股权收购的标的物是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则股权转让方应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标的物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则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四)以股权收购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争议
一般来说,纯粹的股权收购不应涉及土地增值税,若标的股权的经济价值超过50%是来源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时,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股权转让方是以股权收购的名义在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而要求征收土地增值税。
结合实操及公开案例,总局根据不同的个案及情况,出具过不同的意见的批复给税务机关,其中广西、天津个案的批复(国税函[ 2000] 687号、国税函[2009] 387号、国税函[ 20111415号)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陕西个案的批复(国税函[1997] 700号)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考虑到上述案例及文件均为总局“函件式”的个案批复,不具有普适性,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应主动与主管税务确认相应的税务处理,防范风险。
二、非货币资产出资及其税务考量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也是常见的企业重组形式之一。非货币资产重组是指将非货币性资产(如同定资产、厂房、股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成立新的居民企业或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在进行非货币资产出资时,企业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为两个交易来处理,即按照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及对外投资。非货币资产出资涉税简表如下。
(一)出资方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
按照财税[ 2014] 116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在出资后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14] 116号来看,可能基于递延的期限不超过5年且企业需均匀纳税等,法规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的条件比较宽松。同时,法规还明确若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投资时,相关条件同时满足财税[2009] 59号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09]59号来处理。考虑到财税[ 2009] 59号递延税款的时问更长,且无须均匀纳税,企业一般优先选择按财税[2009159号来处理。
(二)出资方的增值税及附加涉税分析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一般来说,根据非货币资产的种类不同,缴纳的增值税税目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如非货币性资产为股权,无须缴纳增值税;(2)如非货币性资产是上市公司股权,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3)如非货币资产为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三)出资方的土地增值税涉税分析
按照财税[ 2018]57号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是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对于涉及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不适用。因此,出资方以房地产出资是否能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取决于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改制重组,且出资方及被投资方是否为房地产企业。
(四)出资方、被投资方的印花税涉税分析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要求,出资方需结合出资的类型并按印花税的税目缴纳印花税,如以股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无形资产出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0.05%的印花税。
另外,被投资方还应按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增加的金额按0.05%减半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五)被投资方的契税涉税分析
按照财税[ 2018]17号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问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问,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问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实操中,如被投资方只有一个出资方,出资方在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可以享受免征契税。
三、总结
企业并购重组的涉税处理十分复杂,需要收购企业组建专业的税务团队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及深入的研究分析,在明确收购目标、重组方式、支付方式的前提下,编制多种纳税筹划方案,经充分论证后再做出整体安排最优的选择,以发挥出企业的最大效益。
另外,在目前税务机关大数据征管模式的背景下,企业应加强并购、重组涉及的税务风险意识,深入识别税务风险、积极落实整体安排中的合同交易文本、支持性文件归档等工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保障,避免发生风险而导致整个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的不可行。
参考文献:
[1]秦洪文.企业并购重组相关税务处理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8( 36):20.
[2]杨帆.对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财务及税收问题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8( 32):141-142.
作者简介:
黄璐璐,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