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校园欺凌治理有法可依
2019-09-10方芳
方芳
近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同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将校园欺凌防治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各类学校中不同程度存在校园欺凌的问题,表现形式多样,损害后果严重。但面对校园欺凌事件,劝说、引导、教育居多,立法规制和惩戒机制方面似乎干预不足。此次天津市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校同欺凌进行预防和治理,体现了法律对社会调整和社会控制的重要作用,也通过法规的方式呈现出对校园欺凌治理的规范化状态,具有积极意义。
之所以说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是明确了对校园欺凌的界定。天津市的《规定》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将校园欺凌认定的对象不仅包括中小学校,也包括高校;校园欺凌发生的区域不仅包括校园内部,也包括校园外部。同时,《规定》强调了校园欺凌的核心特征是恃强凌弱及具有主观故意,即“蓄意或恶意”,这也是将校园欺凌区别于一般的同学之间玩耍打闹的重要特征。为了在实践中更易判断,《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校园欺凌行为的表现形式。
另一方面是明确了政府、学校、家庭与社会不同主体在防治校同欺凌中的各自职责,形成了多元共治的格局。《规定》明确了教育、社会综治、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防止在实践中出现各部门权责不清、责任推诿的现象。同时,突出了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强调发挥学生组织在预防校园欺凌T作中的作用。此外,还强调了家长与社会的共同参与。针对实践中特别是媒體报道时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规定》也明确不得公开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天津市的《规定》还明确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与惩戒。在处置方面,规范了学校、教育部门、公安等不同主体发现校园欺凌行为后的处置程序。特别针对学校调查欺凌行为的程序,如期限、资料的保存等给予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除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和教职工的责任,还提出对学生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体现了立法对欺凌行为全面治理的威慑性。
当然,地方立法仅是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一种形式,校园欺凌的防治在实践中需要更多主体的实际参与,需要更加细致的可操作规范。只有大家切实协同共治,才能早日实现“无欺凌校同”的目标。
(本文来源:《中国教育报》2018年12月5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