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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自由有界 侵犯名誉依法追责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崔某丁某名誉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贴吧、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以及发言者身份的隐匿性,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在这些社交平台上可以充分体现所谓的“言论自由”,因此造谣、侮辱、辱骂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殊不知,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言论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若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就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甚至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构成刑事犯罪。

本版选取四起侵犯名誉权案例,提醒大家,名誉权不容侵犯,既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在自身名誉权受侵害时也要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责任。

恐吓管理员获刑十个月

  崔某是山东省临沭县郑山街道某村村民,平日里靠维修家电、出售家电维持生活。为了扩大“生意”影响力,多接活多赚钱,崔某便想借助网络给自己搞搞宣传,2018年8月份,崔某到临沭贴吧上打起了广告:“修理和出售空调、家电、洗衣机,联系人崔某,电话138××××××”。

  发完广告,崔某就静静地等待着生意自动找上门来。过了两天也没什么动静,崔某便登录贴吧看看情况,却发现自己发的帖子被删除了。崔某顿时怒火中烧,开始在贴吧上对管理员进行辱骂,内容粗俗鄙陋,言辞中带有严重的侮辱、人身攻击和恐吓。一开始管理员对其发布侮辱谩骂的帖子进行了删除,但崔某不仅不及时收手,反而以为管理员怕了他,变本加厉地又在贴吧里连续发布了数十条辱骂帖子。

  据了解,百度贴吧“临沭吧”有近77万人关注,这些帖子迅速在贴吧内引起讨论和热议,甚至转发,给管理员徐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徐某无法忍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临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崔某在“临沭吧”多次发帖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近日,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在贴吧上肆意辱骂他人的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

说法:主审法官介绍,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本案中“临沭吧”有77万人关注,是“公共场所”,而崔某在贴吧内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给贴吧管理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和伤害,也扰乱、破坏了贴吧这个“场所”的正常、健康运转,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吐槽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甲公司在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文章,指责同行乙公司为“抄袭狗”“做贼心虚”以及“坑骗客户”等。该文章阅读量较大,被广泛转发。

乙公司认为,身为留学中介同行,甲公司广泛散布和传播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诽谤乙公司抄袭,是为了借助乙公司在留学中介行业的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炒作,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给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乙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

但甲公司称,该公司是将真相告知大众,所有的澄清与言辞均是客观、适度的。就算因为气愤有些语言上的使用不当,也完全是普通大众朴素的情感,这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本质区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言论属脱离事实的主观臆断,是对“真实情况”的过度解读,极具攻击性,而非“普通大众朴素的情感”。该行为构成对乙公司的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合理支出2万元。

说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谭乃文提醒,一些企业在经营自媒体时,可能因发布不当内容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发布信息需提高注意义务,杜绝发表不实言论、进行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

被侵权的公司及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通过公证流程、可信时间戳等方式进行举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辱骂他人被判赔千元

隋某与丁某为不同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双方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辱骂丁某:“大家注意了……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挖我们客户,抢我们房源,这样的人渣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微信下面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

丁某认为隋某的行为侵犯了名誉权,起诉要求隋某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一定影响,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压力及损害,侵犯了丁某的名誉权, 判决隋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说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巫霁认为,名誉是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声、信誉的社会评价。微信平台是好友沟通交流的公众平台,用户应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不能以为微信空间具有私密性就口无遮拦,殊不知,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被第三人知晓,就有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链接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版稿件综合《法制日报》《人民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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